参考案例陈某诉向某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二年九月,某地产公司与向某贵、邓某辉等拆迁户分别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及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二〇一七年十月,某地产公司分别与二人签订门面接房协议书,两份协议约定的安置房产为同一门面房;其后某地产公司通知撤销前述两份协议,重新作出分配方案,将案涉门面房安置给向某贵、隔壁门面房安置给邓某辉。向某贵办理交房手续并实际占有使用案涉门面房,但邓某辉以其签订的安置协议为由主张自己才是权利人。
二〇一八年五月一日,陈某为经营门窗业务,与出租人向某贵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已交纳保证金一千元及第一期租金二万九千九百元。房屋交付后陈某即开始装修。同年五月十七日,邓某辉以享有权属为由强行阻止施工,陈某报警未果;此后再次施工仍被阻止,致使已耗费一万三千二百二十五元装修费的施工被迫停止。同年七月,陈某起诉请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租金并赔偿损失。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抗诉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彭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判决:撤销原判;确认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向某贵退还租金二万八千五百八十九点三二元、保证金一千元,并赔偿装修损失一万三千三百七十五元。向某贵上诉后撤回,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二、裁判要点提炼
出租人应承担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租赁物;因出租人与第三人权属争议致承租人无法使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承租人已为租赁房屋经营支出装修费用的,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
三、赵律师点评
门面交了,装修被邻居拦了两次
这个案子的荒诞之处在于:**出租人手里有房、也交了房,但另有一个人主张这间门面是他的**。陈某五月一日签约、交保证金一千元、交第一期租金二万九千九百元,随即开工装修;**五月十七日邓某辉上门强行阻止施工,报警未果;再施工,又被阻止**。装修花了一万三千二百二十五元,门被迫停工。**陈某要的不是房子,是能开门做生意——现在连装修都做不了。**
一审为什么驳回:只看合同不看权属
一审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从结果倒推,一审的关注点大概在「合同有效、房屋已交付」,认为出租人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第三人阻挠属于侵权,应当由陈某去找邓某辉,而不是解除合同找向某贵。**这个思路的问题在于:承租人租房的目的是使用收益,不是拿到一把钥匙。**检察院抗诉后,案子发回重审,结论完全反转。
权利瑕疵担保:租房合同里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层
判决把担保责任分成两类:**物的瑕疵担保**与**权利的瑕疵担保**。本案落在后者——**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租赁物。**也就是说,房东不仅要保证房子能住能用(物的瑕疵),**还要保证没有人来主张这房子不是你的(权利瑕疵)**。本案中邓某辉基于自己的安置协议主张权属并多次阻挠,**向某贵违反了这项义务,陈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请求应予支持。**
租金怎么退、装修怎么赔
判决分两块处理。**租金**:因第三人阻挠,陈某自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起未能正常使用门面,**可以要求退还该日之后的租金**,最终判退二万八千五百八十九点三二元。这里用的是民法典关于「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的规则。**装修**:案涉合同解除是因出租物权利瑕疵所致,**陈某已花费装修费一万三千三百七十五元,依法有权请求赔偿**——注意判决支持的是**一万三千三百七十五元**,比实际支出的一万三千二百二十五元还多一点,说明法院是按证据认定的实际损失口径计算的。
租房用来经营的,务必做两件事
**第一,签约前查权属**:不动产权证、身份证、以及「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是否共有人、是否承租人转租)。本案的坑在于出租人自己的权属还在争议里。**第二,合同里写清权利瑕疵条款**:约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应退还已付租金、押金并赔偿装修及经营损失」。**再加一条实操:装修前拍照、留合同和付款凭证**——本案能拿回装修费,靠的就是这些。**一句话:租房做生意的,最怕的不是房子旧,是房东的权属不清。**
交钥匙不等于交付了能用的房——有人来主张权利,这笔账要房东担。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2年9月,某地产公司与向某贵、邓某辉等拆迁户分别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及产权调换安置协议》,约定对向某贵、邓某辉等拆迁户所属房产实施产权调换拆迁。2017年10月,某地产公司与向某贵、邓某辉分别签订《门面接房协议书》,两份协议约定安置的房产为案涉同一门面房。其后,某地产公司通知向某贵、邓某辉撤销前述两份协议,并重新作出拆迁安置分配方案,将案涉门面房安置给向某贵,隔壁门面房安置给邓某辉。此后,向某贵与某地产公司办理案涉门面房交房手续并实际占有使用案涉门面房,但邓某辉以其与某地产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及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为由,主张其为案涉门面房权利人。
2018年5月1日,陈某为经营门窗业务,作为承租人与出租人向某贵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向某贵将案涉门面房出租给陈某。陈某已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币种下同)及第一期租金29900元。门面房交付后,陈某即开始装修。同年5月17日,案外人邓某辉以其享有讼争门面房权属为由,强行阻止陈某施工,陈某报警处理未果。后陈某再次施工装修,案外人邓某辉依旧阻止其施工,致使已耗费13225元装修费的门面被迫停止装修。2018年7月,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向某贵的案涉租赁合同,向某贵退还陈某租金并赔偿损失。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8)渝0243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出抗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渝0243民再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2018)渝0243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二、确认陈某与向某贵于2018年5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三、向某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陈某房屋租金28589.32元、保证金1000元,并赔偿陈某装修损失13375元;四、驳回陈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向某贵提出上诉,但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渝04民再5号民事裁定:准许向某贵撤回上诉。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承租人承租租赁物的目的,在于使用租赁物并获得收益,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即要承担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本案中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租赁物的责任。
本案中,向某贵与陈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作为出租人的向某贵应对合同所涉出租门面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但案外人邓某辉因门面权属问题多次阻止陈某装修,致使陈某一直未能顺利使用案涉门面开展经营活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综上,向某贵违反了出租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前述法律规定,陈某提出解除案涉租赁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鉴于案涉租赁合同的解除系租赁物权利瑕疵致使陈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致,陈某已为案涉门面花费装修费13375元,陈某依法有权请求向某贵赔偿。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本案中,因案外人阻挠陈某施工,陈某作为承租人自2018年5月17日起未能正常使用门面,陈某可以要求退还2018年5月17日之后的租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出租人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因出租人和第三人权属争议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租赁房屋为另作其他经营活动而支出装修费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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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渝04民再5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2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2-1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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