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江苏某工程公司诉上海某风电公司、深圳某担保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一年六月,江苏某工程公司因海上风电项目风机安装工程施工需要,与上海某风电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使用该公司的船舶设备配合施工。深圳某担保公司接受上海某风电公司委托向江苏某工程公司出具预付款保函后,江苏某工程公司预付施工费五百万元。
同年八月,上海某风电公司用于施工的船舶到达风场外围,但实际施工配置不符合技术要求,虽多次承诺,始终不能满足海上风机吊装需求。同年九月,上海某风电公司申请解除合同,此后一直未退还预付款。江苏某工程公司诉请确认合同已于九月二十二日解除、退还预付款五百万元、支付违约金二百万元,并由担保公司在五百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南京海事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判决:上海某风电公司返还预付款五百万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二、裁判要点提炼
海上风电工程施工需具备港口与海岸工程有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及劳务分包资质,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案涉施工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为该合同提供的担保亦随之无效。
施工合同无效的,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已解除、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因已不具有相应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未审查资质、应按过错比例分担成本支出的,应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及因果关系举证,举证不能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三、赵律师点评
船到了,活干不了
这个案子的开头很像常见的扯皮:**签了合同、付了五百万预付款、船开到风场外围——然后发现船不行。** **判决的表述很具体:配套辅助带吊机的定位船、锚艇没有及时到位,履带型号不一致,吊高吊重不能满足施工要求。** **简单说,这条船不具备吊装海上风机的能力。** **干不了活,只能解除合同;解除之后,五百万预付款却不退。** **原告的诉请看起来滴水不漏:确认解除、退款、违约金、担保人担责。** **结果法院只支持了退款一项。** **为什么解除和违约金都没支持?** **因为被告甩出了一张牌,而且这张牌是真的:它没有这个资质。**
一张资质,把整份合同掀翻
本案的核心事实是:**海上风电安装工程需要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及劳务分包资质,而上海某风电公司没有这一级资质。** **判决对此说得很重:** **「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生命,而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能力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 **「我国《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强制性资质管理制度。」** **法律后果很清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 **这里要特别注意一点,很多人会忽略:** **资质是「行政许可」,不是「能力自证」。** 你有船、有设备、有技术工人,甚至实际干过同类工程,都不等于有资质。**没有证书,法律上就是不能承揽。** **本案还有一个细节值得看:被告拿自己的无资质来抗辩,等于承认自己违法承揽。** **这种「自认违法求免责」的策略在某些案子里确实能打掉违约金,因为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也随之失去基础。** **但退款跑不掉——**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担保跟着主合同一起倒
本案第三个被告是出具预付款保函的担保公司。**担保公司的抗辩是:保函约定了保证期间和保证方式,原告在期间内既没起诉也没索赔,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这个抗辩其实很有力,但判决没走到这一步,而是直接从根上解决了:** **「深圳某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也随之无效。」** **逻辑是担保的从属性——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这一层对实务的提示很明确:** **预付款保函不是保险箱。** **发包人接受保函前,要看的不是保函条款写得多严密,而是主合同本身站不站得住。** **主合同无效,保函写得再好也是一张废纸。** **反过来,如果担保人对合同无效有过错,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没有主张这一层,法院也就没判。** **这是个可以争取的空间——** **起诉时除了「承担保证责任」,还可以备一个「担保人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 免得主合同一无效,担保这一路全空。**
被告想分摊一半成本,为什么没成
被告还有一个很精明的抗辩:**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我为了履行合同实际支出了六百八十七万五千一百三十六元五角(拖船、加油等),你发包时没审查我的资质,你也有一半责任,这一半要从五百万里扣。** **这个思路在法律上不是没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确实规定,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判决驳回了,理由只有一句:** **「其未对原告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这句话点出了这类抗辩的命门:** **主张过错相抵,得证明三件事——对方有过错、自己有损失、二者有因果关系。** **光说「你没审查我」不够,还要说清「你本可以审查出来、审查了就不会有这个损失」。** **实务上,这类抗辩最好配三类证据:** **① 发包时的资质审查要求(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条件);** **② 已发生成本的实际支出凭证(且要区分「为本案支出的」和「本来就该支出的」);** **③ 损失与对方行为之间的关联链。** **三条缺一条,抗辩就悬空。** **本案被告只到庭上说,没拿证据,所以输了这一层。**
涉海工程的三条硬提醒
**第一,接活前先查资质,不是查对方,是查自己。** 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工程,资质要求比陆上更细。**判决专门强调:相较于陆上风电,海上风电设施架设成本更高、建设施工难度更大,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方可进行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等工程建设施工。** **第二,发包方要把资质审查做成书面动作。** 招标文件里设资格条件、投标时验原件、签约时留存资质证书复印件并核验有效期。**这三步做完,将来对方主张「你没审查、你有过错」就站不住。** **第三,合同无效时,诉请要分层设计。** **主诉请按有效合同走(解除、违约金、利息),备位诉请按无效处理走(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过错赔偿)。** **本案原告只提了前者,法院只能判退款,违约金和利息都没了。** **如果加了备位诉请,至少还能争一争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 **这一点在实务中差别很大:五百万占用两年,利息不是小数目。**
船能开到风场,资质开不过来——合同从签字那天起就无效。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原告江苏某工程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上海某风电公司就海上风电项目风机安装工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预付了工程款500万元,被告深圳某担保公司提供了担保。因“晟治1”轮配套辅助带吊机的定位船、锚艇等并没有及时到位、履带型号不一致、吊高吊重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等原因,致使合同一直无法履行。后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申请,但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退款。故请求判令: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上海某风电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21年9月22日解除;二、被告上海某风电公司退回原告预付工程款500万元;三、被告上海某风电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200万元;四、被告深圳某担保公司在5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上海某风电公司退款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上海某风电公司辩称:1.企业必须具备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一级资质才可以从事海上风电安装工程,因该公司不具备该一级资质,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
2.案涉《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了违约责任,但因其是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支付200万元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3.该公司为履行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支付6875136.5元用于拖船、加油等成本支出,因原告在发包时未对资质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于案涉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比例各为50%,故成本支出的一半应在返还给原告的500万元中扣除。
被告深圳某担保公司辩称:预付款保函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及保证方式,原告在保函约定的保证截止期间未对上海某风电公司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未依约定向深圳某担保公司申请索赔,故深圳某担保公司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原告江苏某工程公司因海上风电项目风机安装工程施工建设需要,计划使用被告上海某风电公司船舶设备配合其施工,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深圳某担保公司接受被告上海某风电公司的委托向原告出具预付款保函后,原告向被告上海某风电公司预付施工费500万元。同年8月,上海某风电公司用于施工的“晟治1”轮到达风场外围,但该轮实际施工配置不符合技术要求,上海某风电公司虽作出多次承诺,“晟治1”轮始终不能满足海上风机吊装需求。同年9月,上海某风电公司向原告申请解除案涉合同。因上海某风电公司一直未退款,原告诉至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2022)苏72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上海某风电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某工程公司预付款50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生命,而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能力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我国《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强制性资质管理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作出资质等级的划分,并将法定资质等级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建筑工程的前提条件,决定其可以承揽的工程范围。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规定,进行海上风电工程施工需具备港口与海岸工程有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及劳务分包资质,现因上海某风电公司并不具备相应资质,案涉施工合同应为无效。深圳某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也随之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上海某风电公司应向原告返还500万元预付款。
原告诉请确认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已解除,并要求被告上海某风电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的请求,因案涉施工合同无效,已不具有相应的前提条件。同时,被告上海某风电公司虽辩称原告在发包时未审查其资质、过错为50%、应承担一半成本支出等,但其未对原告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有关的辩称意见缺乏依据。相较于陆上风电,海上风电设施架设成本更高,建设施工难度更大,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方可进行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等工程建设施工。因施工单位没有海上风电工程施工资质,亦不具备相应能力,致使原定施工安排受阻、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虽然要求解除合同,但人民法院应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人签订的涉海工程建设合同无效,并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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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苏72民初1534号 审理法院:南京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2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0-2-1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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