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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中铁某局诉四平市甲公司、四平市乙公司、中铁沈阳局某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吉民辖终10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二审 · 2023-09-12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平市甲公司委托中铁沈阳局某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代建方,负责四平市某道路上跨铁路立交桥(主桥)工程的建设管理。同年六月,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中铁某局为承包人。二〇一九年七月,案涉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

中铁某局就工程款结算、支付问题诉至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四平市甲公司、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立交桥工程不属于铁路附属设施,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裁定管辖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中铁某局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裁判要点提炼

「铁路附属设施」指依附归属于铁路的设备、设施以及铁路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存在目的是为保护、养护铁路以及为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服务;公路上跨铁路的立交桥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不存在依附归属关系,不属于铁路附属设施。

因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建设施工发生的合同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赵律师点评

桥从铁路上跨过去,案子归谁管

这个案子争的不是钱,是门。**中铁某局把工程款纠纷起诉到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觉得顺理成章:工程是上跨铁路的立交桥,跟铁路有关,铁路法院管铁路的案子,天经地义。** **被告不这么看:这座桥是公路桥,只是从铁路上方跨过去,凭什么算铁路的工程?** **管辖异议一提,一审支持了被告,把案子移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铁某局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 **两审都在说同一件事:** **「跟铁路挨着」不等于「属于铁路」,管辖不能靠地理位置近不近来判断。** **这类看似技术性的争议,实际影响很大——** **铁路运输法院是专门法院,管辖范围由司法解释明确列举,不能类推扩张。** **一旦确定由普通法院管辖,适用的审判力量、鉴定资源、执行路径都不一样。**

专门管辖是列举式的,不能靠联想扩张

铁路运输法院的民事案件管辖范围,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其中第三条第六项规定:** **「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这句话的结构是「铁路 + 及其附属设施」并列举出「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所以要落进这一项,案涉工程必须先是「铁路」或者「铁路附属设施」。** **本案的工程是什么?四平市某道路上跨铁路的立交桥主桥。** **判决用了很干脆的一句话:** **「既非铁路修建亦不属于铁路附属设施。」** **不是铁路修建,好理解——它不是铁路线本身;** **不是铁路附属设施,就需要给「附属设施」划一条线。** **这条线怎么划,判决给了一个可以反复使用的定义。**

什么叫「依附归属」:一个可以拿去套的标准

判决对「铁路附属设施」的界定是:**「指依附归属于铁路的设备、设施以及铁路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存在目的是为保护、养护铁路以及为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服务。」** **拆开看是三个要素:** **① 依附归属关系——它是铁路的一部分,归属于铁路;** **② 铁路专用——不是两用的、共用的;** **③ 功能指向——为保护、养护铁路,或为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服务。** **拿这座立交桥套一遍:** **它归属于市政道路系统,不是铁路财产;** **它是公路桥,机动车、行人走的是公路,不是铁路专用;** **它的功能是让城市道路跨过铁路,服务的是公路交通,不是铁路运输本身。** **三个要素一个都不满足。** **判决还有个很形象的对比:** **「公路桥梁工程虽上跨于铁路之上,但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存在依附归属关系,既不属于铁路财产,也不为铁路运输、铁路安全服务。」** **上下相邻,不等于归属同一。** **这一点在实务中很容易被混淆,尤其在铁路、公路、市政交叉的项目里。**

争管辖之前,先争清楚「这是谁的工程」

这类案子给工程律师一个很实用的思路:**管辖争议的实质,往往是工程定性争议。** **所以在提管辖异议、或者反驳管辖异议时,别只引管辖条文,要先把工程的属性说清楚。** **具体可以做三件事:** **第一,查立项和审批主体。** 项目是谁立项、谁批的初步设计、谁发的施工许可。**市政道路项目通常由住建或交通部门审批,铁路项目由铁路主管部门审批,这条线索最硬。** **第二,查资产归属。** 建成后这座桥移交给谁、进谁的固定资产账、由谁养护。**养护责任主体基本能反映设施归属。** **第三,查合同主体和代建关系。** 本案是四平市甲公司委托中铁沈阳局某工程建设指挥部代建,**代建方是铁路系统的单位,但项目业主是地方公司——这种「铁路单位代建地方项目」的组合最容易引起误判,** 一定要穿透到真正的建设单位和资产归属上去看。**最后还有一层兜底思路:** **即便不属于铁路法院管辖,案子也不是没地方去。** **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再按级别管辖标准确定是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 **本案最终由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就是专属管辖加级别管辖叠出来的结果。** **所以管辖异议被支持,不等于案子输了,只是换了个法庭。**

桥从铁路上方过去,它依然是一座公路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7年4月,四平市甲公司委托中铁沈阳局某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工程项目代建方,负责四平市某道路上跨铁路立交桥(主桥)工程的建设管理。2017年6月,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中铁某局为上述工程承包人。2019年7月,案涉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中铁某局就工程款结算、支付协商诉至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四平甲公司、四平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立交桥工程不属于铁路附属设施,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2023)吉71民初3号之一民事裁定:四平甲公司、四平乙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中铁某局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2023)吉民辖终1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中,案涉建设项目为某道路上跨铁路的立交桥(主桥)工程,既非铁路修建亦不属于铁路附属设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铁某局与四平甲公司在履行施工合同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专属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之规定,本案应移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铁路附属设施”指依附归属于铁路的设备、设施以及铁路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存在目的是为保护、养护铁路以及为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服务。公路桥梁工程虽上跨于铁路之上,但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存在依附归属关系,既不属于铁路财产,也不为铁路运输、铁路安全服务,并非铁路附属设施,由此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案号:(2023)吉民辖终10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1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115-008)。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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