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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案号:(2021)苏01刑终716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侵犯著作权罪 · 二审 · 2021-10-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南京某微电子公司有一款拳头产品:把自家享有著作权的「接口转换芯片内置固件程序软件」固化在芯片里,做成某型号芯片对外销售,市场份额很大。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二〇〇三年成立,做同类生意。二〇一六年,该公司销售人员陶某发现这款芯片卖得好,就从市场上买回正版芯片交给公司。

公司总经理许某明知没有获得授权,仍决定反向破解。公司委托第三方对芯片各层电路布图进行破解提取版图数据文件,再委托其他公司复制、生产、封装,检测合格后以另一型号对外销售。二〇一六年九月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已生产并销售侵权芯片八百三十余万个,非法经营数额七百三十余万元,其中陶某明知是侵权产品仍销售七百八十余万个、金额六百八十余万元。经抽样鉴定,侵权芯片中固化的二进制代码与权利人软件源代码经编译转换生成的二进制代码相同,相似度百分之百。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四百万元;许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六万元;陶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扣押的侵权芯片等予以没收。三被告上诉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核心是一个很多人以为「法律管不到」的对象:**烧在芯片里的那段代码,算不算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 以及随之而来的问题:**公司集体决策干的,责任怎么落到单位和具体人头上。**

二、裁判要点提炼

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固化至芯片内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属于可由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著作权法及刑法保护。未经许可反向破解他人芯片、提取其中固件程序并复制生产、对外销售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单位对实施该行为是否作出相关决议,不影响单位犯罪的认定;从反向提取版图数据到生产、封装、销售各环节均以单位名义实施、多个部门参与、款项归单位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总经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销售人员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赵律师点评

烧在芯片里的代码,也是软件

这是本案最有价值的一句话。**很多人以为,软件得是装在电脑里、能看见文件的那种;烧进芯片里的固件,是硬件的一部分,摸不着看不见,法律管不到。** **法院把这条想象推翻了:只要是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固化、属于可由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就是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 **这个认定一点也不技术化,反而很朴素——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不是「载体」。** 同一段代码,写在硬盘上、印在纸上、烧进芯片里,表达没有变,保护就不该变。**反过来讲,如果烧进芯片就不受保护,那所有做嵌入式的公司都可以放心抄,整个行业的创新激励就塌了。** **对做硬件的企业来说,这条规则要刻在心里:** 反向工程在有些领域是行业惯例,但在固件这一层,**破解—提取—复制—销售**这条链,每一步都踩在刑法上。**尤其是「提取」这一步,很多人以为只是研究,一旦进入量产,性质就彻底变了。**

「公司没开会决定」,不影响单位犯罪成立

辩护里常见的一个思路是:**这事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是总经理个人决定的,所以不算单位犯罪,应该按个人犯罪处理。** **本案把这个思路堵死了。** 判决书的逻辑很实在:**看的是行为怎么实施、钱进了谁的口袋,不是看有没有一纸决议。** 具体查明了什么?从反向提取版图数据,到生产掩模工具、生产晶圆、封装,**每个环节都以公司名义做**;设计部、测试部、计划部、财务部、仓库保管部**多个部门都参与**;最后以公司型号对外销售,**销售款全部归公司**。**这四条一摆,单位犯罪就成立了。** **为什么这个认定重要?** 因为单位犯罪的后果不一样:**单位要罚金(本案四百万),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另按自然人犯罪处罚。** 而对被告人来说,**被认定为单位犯罪未必是坏事**——单位犯罪的量刑通常轻于同数额的自然人犯罪。**所以实务中,辩护人常常争「是单位犯罪」,公诉人常常争「是个人犯罪」,方向正好相反。** **本案还有一个细节值得记:** 陶某只是销售人员,明知是侵权产品仍然对外销售,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提醒所有跑销售的:卖什么,得看清楚来源。**

百分之百相同,这个鉴定结论说明了什么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案子,成败常在鉴定。**本案的鉴定方法很聪明:不比源代码,比编译之后的二进制代码。** 为什么?**因为源代码可以改得面目全非,但编译成机器码之后,功能必须一致,指令序列就有高度可比性。** **鉴定结论是相似度百分之百。** 这个数字几乎没有辩护空间——**不是「像」,是「一样」。**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被告要「反向破解」而不是「自主开发」:** 真正自主开发的固件,即使功能相同,编译出来的指令序列也不会一模一样。**百分之百相同,只能来自复制。** **给技术型企业提个醒:** 逆向分析竞争对手的产品,在某些场景下(比如为了兼容)有正当性讨论空间,但**把逆向结果直接用于量产,就没有讨论空间了。** **还有一层:** 本案的侵权芯片卖了八百三十余万个,非法经营数额七百三十余万元。**这个量级不是「试试水」,是整条产线都在为侵权服务。** **最后一句:** 芯片可以反向破解,法律不能反向解释。

八百万颗芯片,四年刑期

判决结果:公司罚金四百万,总经理四年,销售三年二个月。**这个量刑放在侵犯著作权罪里属于偏重的一档,原因是「情节特别严重」。** **注意罚金四百万这个数——它超过了非法经营数额七百三十余万元的一半。** **对单位判罚金,法院会综合考量非法经营数额、侵权持续时间、市场影响。** 本案三项都不轻:四年时间、八百多万颗、拳头产品。**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从宽缺口:** 本案三名被告在一审后都上诉了,二审维持原判。**对比前几件案子——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被告人多数拿到缓刑——本案没有这样的情节。** **这不是说上诉有错,而是说:从宽要趁早,且要有实质内容(退赔、赔偿、取得谅解),单纯上诉不产生从宽效果。** **给企业管理者一句实话:** 这类案子的第一责任人往往不是具体干活的工程师,而是拍板的总经理。**「我只是决策,具体不是我做的」这句话,在单位犯罪里恰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定义。**

代码烧进芯片还是软件;公司有没有开会决定不重要,钱进了公司账、活以公司名义干,单位就跑不掉。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被害单位南京某微电子公司享有“沁恒微USB转串并口芯片CH340内置固件程序软件V3.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将该软件应用于所生产、销售的CH340芯片中。上述芯片系南京某微电子公司的拳头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巨大。

被告单位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于2003年成立。2016年,被告人陶某作为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发现南京某微电子公司的CH340芯片销量大,遂从市场获取正版CH340芯片交给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被告人许某作为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等全部事务,其在明知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未获得南京某微电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决定反向破解CH340芯片并进行生产、销售。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对CH340芯片各层电路布图进行破解提取GDS文件,再委托其他第三方公司进行复制、生产、封装,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检测合格后以GC9034型号芯片对外销售谋取不法利益。2016年9月至2019年12月,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已生产并销售的侵权芯片830余万个,非法经营数额达730余万元。

其中,陶某明知是侵权产品仍对外销售780余万个,销售金额680余万元。经抽样鉴定,侵权芯片中的固化二进制代码与南京某微电子公司上述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经编译转换生成的固化二进制代码相同,相似度10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苏0114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许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被告人陶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扣押在案侵权产品芯片条63条、芯片盒30盒、GC9034芯片25000个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单位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被告人许某、陶某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苏01刑终7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本案被告人许某系被告单位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等全部事务,在未获权利人南京某微电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决定反向破解南京某微电子公司CH340芯片并对外销售。行为过程中,从反向提取GDS文件到生产掩模工具、生产晶圆、封装等各环节均以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名义实施,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设计部、测试部、计划部、财务部、仓库保管部等多个部门亦参与其中,最后以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GC9034芯片对外销售,所得销售款项均归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所有。故应当认定本案属于单位犯罪,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应当负刑事责任。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对实施本案行为是否作出相关决议,不影响单位犯罪的认定。被告人许某系单位犯罪中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陶某系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被告单位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许某、陶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固化至芯片内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及刑法保护。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反向破解受害人芯片,提取其中的文件并进行复制生产、对外销售,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案号:(2021)苏01刑终71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9-1-160-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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