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刘某生、李某侵犯著作权案", "description": "刘某生、李某侵犯著作权案(侵犯著作权罪):软件安全认证工具是软件著作权人经常采用的技术保护措施。行为人未经许可制作、销售盗版的软件安全认证工具,可以避开或者破坏该…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侵犯著作权罪,刘某生、李某侵犯著作权案,技术保护措施,加密狗,复制发行,单位犯罪", "datePublished": "2023-04-12", "author": {"@id": "https://wjorg.com/#person"}, "publisher": {"@id": "https://wjorg.com/#organization"}, "about": {"@type": "Thing", "name": "侵犯著作权罪"},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dao-ban-jiamigou-pojie-jishu-cuoshi-qinfan-zhuzuoquan/"}},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刘某生、李某侵犯著作权案", "item": "/anli/shiwu/dao-ban-jiamigou-pojie-jishu-cuoshi-qinfan-zhuzuoquan/"}]}]

参考案例刘某生、李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号:(2023)沪03刑初23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侵犯著作权罪 · 一审 · 2023-04-12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九年三月起,刘某生以营利为目的,自己动手做了一个东西:能绕开软件著作权人安全认证系统的盗版「加密狗」程序。他还提供维修手册等作品的下载链接,擅自复制星云工作站、某工程工作站、飞云工作站等软件,在二手交易平台等渠道成套卖给他人。

二〇二〇年七月起,他让妻子李某开了账号一起卖。刘某生负责制作盗版加密狗、复制软件、上架商品、寄快递;李某负责客服和收款。经审计,刘某生案涉销售金额一百零六万余元,李某十四万余元。经鉴定,两人卖的加密狗确实能绕开权利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卖的软件与权利人的作品实质相同。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作出判决:刘某生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宣判后无人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本案的争点在于定性路径:卖的不是软件本身,而是「能打开软件的钥匙」——制作并出售盗版的软件安全认证工具,该怎么论处?这个问题的答案,藏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项里。

二、裁判要点提炼

软件安全认证工具是软件著作权人经常采用的技术保护措施。行为人未经许可制作、销售盗版的软件安全认证工具,可以避开或者破坏该技术保护措施,从而实现应用软件的盗版使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情形。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保护措施,是指权利人通过对作品实行接触控制、复制控制或者其他控制以实现作品使用控制的技术手段,主要功能是防止第三人未经许可获得作品。以避开该措施为目的制作、销售认证工具并牟利的,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三、赵律师点评

卖钥匙的人,和撬锁的人同罪

这个案子的巧妙之处在于它绕开了传统思路。**以往办盗版软件案,思路是追「卖了多少份盗版」,得一份一份数,证据量极大。** **本案的被告人卖的东西更前端——他卖的是让正版软件能跑起来的钥匙。** **没有这把钥匙,正版软件装上也用不了;有了这把钥匙,一台机器可以装无数份。** **法院把这条路径认定得干净利落:软件安全认证工具就是著作权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制作、销售能绕开它的盗版工具,落入《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项。** **第六项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独立行为类型,专门治这种「不复制作品、只破防护」的行为。** **一句话概括:** 卖万能钥匙的,跟撬锁的一样,都是冲着别人家的门去的。**这条规则对软件行业意义很大——正版软件的价格里,有很大一部分就是那把锁的成本。**

「加密狗」为什么是技术保护措施

判决书对技术保护措施下了一个清晰的定义:**权利人通过对作品实行接触控制、复制控制或者其他控制,以实现对作品使用的控制,主要功能是防止第三人未经许可获得作品。** **关键词是「接触控制」——不是防止你复制,而是防止你打开。** **加密狗属于典型的接触控制:软件运行前先验证硬件,验证不过就不启动。** **这种设计看起来只是「防拷贝」,法律上却把它当作著作权保护体系的组成部分。** 道理不难理解:**如果破解工具可以随便卖,权利人所有的授权机制就形同虚设——软件本身没被复制,但它的商业价值被绕开了。** **本案的鉴定环节很关键:** 鉴定要证明的不是「这两个软件像不像」,而是「这个工具确实能绕开权利人的防护」。**这一点被鉴定意见确认了,罪名的基础就稳了。** **顺便提醒企业法务:** 公司内部如果装过来源不明的「解密版」「绿色版」专业软件,风险不只是民事赔偿。**买这种工具用,和卖这种工具,在刑法上的评价并不相同,但都不是安全区。**

夫妻俩一起干,为什么一个实刑一个缓刑

判决结果里有个很现实的对比:**丈夫判三年二个月实刑,妻子判一年缓一年。** **差距的根源是数额:一百零六万对十四万。** **但这个案子更值得说的是分工。** 刘某生负责制作、复制、上架、发货,是整条链的核心;李某负责客服和收款,属于辅助环节。**刑法上,这决定了谁是主犯、谁是从犯,也决定了量刑的起点。** **还要注意,两人是夫妻。** **很多家属卷进这类案子,都是因为「帮着收个钱、回个消息」,觉得不算什么。** **本案的答案是:只要明知在卖盗版还参与,哪怕只做客服收款,也是共犯。** **缓刑不是免责——一年缓刑意味着一年的考验期,期间再犯或者严重违规,缓刑就要撤销。** **对家属最实际的一句提醒:** 发现家人在做这类生意,帮忙收款这一步千万不能迈。**收款账户一旦留下流水,就成了证明「明知并参与」的最直接证据。**

一百零六万元这个数,是怎么落到实处的

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最耗时间的环节,往往不是定性,是算钱。**本案用的是审计报告:把销售记录、平台流水、快递单据串起来,一笔一笔核出销售金额。** **这类案子的辩护空间也常在这里——但本案的被告人没多少空间可辩:** 卖的是实物(加密狗要寄快递)、收的是平台款项、发的是可查的物流,痕迹太完整。**这跟纯线上传播的盗版案完全不同:** 线上传播时,违法所得常常混在广告费、会员费里,认定要靠间接推算;**卖实物,一笔一笔都有单据。** **给做技术的人提个醒:** 技术水平高不是护身符。**越是能做出「通用破解工具」的人,越容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因为工具本身可以无限复制,危害是扩散的。** **最后一句:** 一把小小的加密狗,卖出一百零六万元,换来三年二个月——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划算。

卖万能钥匙的和撬锁的同罪:不复制作品、只破防护,同样落在侵犯著作权罪的射程之内。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9年3月起,被告人刘某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自行制作用于避开著作权安全认证系统、认证工具(俗称加密狗)、算码器等技术保护措施的盗版“加密狗”程序,提供维修手册等作品的下载链接,并擅自复制星云工作站、AW工作站、飞云工作站等软件,在“闲鱼”平台等渠道销售盗版“加密狗”和盗版软件给他人。2020年7月起至案发,刘某生又指使其妻被告人李某开设闲鱼账户销售盗版“加密狗”和盗版软件。其间,刘某生负责制作盗版“加密狗”、复制盗版软件、上架商品、寄快递等,李某负责客服、收款等。经审计,刘某生案涉销售金额人民币106万余元(币种下同),李某案涉销售金额14万余元。经鉴定,刘某生、李某销售的盗版“加密狗”可以避开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销售的盗版软件与著作权人的作品实质相同。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2023)沪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生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二、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他判项略)。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制作并出售盗版的软件安全认证工具,应当如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保护措施,通常是指版权人通过对作品实行接触控制、复制控制或者其他控制以实现作品使用控制的技术措施,主要功能是防止第三人未经许可获得作品,起到保护作品不被非法复制和发行的作用。

在软件著作权领域,软件安全认证工具是著作权人经常采用的技术保护措施,而行为人制作、销售盗版的软件安全认证工具,可以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采用的软件安全认证工具,以实现应用软件的盗版使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生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用于避开著作权安全认证系统、认证工具、算码器等技术保护措施的盗版认证工具(“加密狗”程序),并自行或者伙同被告人李某进行销售,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制作并出售盗版的软件安全认证工具的行为,目的是为了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从而实现应用软件的盗版使用,应当认定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情形。

案号:(2023)沪03刑初2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1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9-1-160-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