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湖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湖支行与毛某执行监督案
一、案情速览
农商行解除楼盘一百六十套房的抵押以推进棚改,执行法院便推定它对含二十套商品房在内的其余抵押物也放弃了优先受偿——未征其同意就把流拍的二十二套商品房抵给了普通债权人毛某。
湖北高院执行监督两层纠错:放弃部分抵押权仅就该部分丧失优先受偿(及混合担保中顺序利益相应免除),不及于未解押的其余抵押物;流拍财产抵债给他人,未征抵押权人同意的,损害其优先权,抵债裁定应撤销。
规则确立:解押一百六十套不等于放弃全部——抵押权的账按套算,流拍抵债绕不开在册抵押权人。
二、裁判要点提炼
抵押权人以书面明示方式放弃部分财产抵押权的,仅就放弃部分丧失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已办理抵押登记且未解除抵押权的其余财产;不得推定其对其余抵押物放弃优先受偿。
执行中流拍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债权人的,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未经同意径行抵债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抵债裁定应予撤销。
三、赵律师点评
一百六十套解押引出的推定
某房地产公司向湖北某农商行借款七千万,以土地、门面房、在建工程等抵押(办理登记),其中在建工程二万九千七百余平方米涉及某楼盘多套商品房。借款逾期进入执行,毛某对刘某、房地产公司的判决生效(投资款利润一千六百九十九万+利息,房地产公司连带清偿)。曾都区法院查封并拍卖房地产公司名下二十二套商品房——这二十二套恰在农商行的抵押范围内,两次拍卖均流拍;法院作出裁定,以总价一千零四十九万余元将二十二套房抵偿给毛某。农商行提异议。此前一节:二〇二一年一月,农商行曾向不动产登记局出具解押函,对楼盘中一百六十套房屋(不含这二十二套)解除抵押——解押金额为零。曾都区法院支持农商行、撤销抵债裁定;随州中院复议却翻盘:农商行已就包括二十二套在内的其他抵押房屋放弃优先受偿权。农商行申诉到湖北高院。
放弃的边界与同意的要件
湖北高院的两层分析是本案例的骨架。第一层,放弃抵押权的法律后果清单:《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顺位;债务人以自己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的,其他担保人在其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责(承诺继续担保的除外)。农商行书面明示放弃一百六十套抵押,是自由处分,后果只有两条:就该部分房屋变价款丧失优先受偿权+混合担保中顺序利益人在该范围内免责——「不及于」未解押的二十二套。随州中院从「解除一百六十套」推定「放弃全部抵押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加重了农商行作为债权人的负担,对其明显不公」。第二层,抵债给他人须抵押权人点头:执行工作规定第三十一条与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八条——担保物权因拍卖消灭,价款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抵押权的核心是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二十二套房二次流拍后,法院在未征得农商行同意的情况下径行抵债给毛某,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损害其合法权益;农商行发现后提出异议并出具《情况说明》明确愿意以流拍价接收抵押物(行使优先权),且流拍价不足以清偿其债权——撤销抵债裁定于法有据。
抵押与执行的协作课
给银行等抵押权人的操作线:推进解押(棚改、续贷、盘活场景)时,解押函明确锁定范围——「仅解除某某某套(栋)抵押,其余抵押物继续担保」一句话写进书面文件,杜绝「推定放弃」的解释空间;发现抵押物流拍被抵债给他人的,立即书面异议+表明愿意以流拍价接收——本案例下撤销抵债的胜算扎实。给申请执行人(普通债权人):带抵押的流拍资产想抵债的,程序前置动作是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或安排价款优先清偿——绕过在册抵押权人的抵债裁定,异议程序里保不住;合理的路径是与抵押权人协商受偿方案后再推动抵债。给执行法院:流拍抵债的审查清单——标的上有没有在册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同意了吗?价款能覆盖优先债权吗?三问未过,抵债别裁;「推定放弃」是最常踩的坑,本案例已划红线。
一百六十套解押函,被读成了「全部放弃」的弃权书——湖北高院把推定推翻:抵押权按登记的套数算账,放弃的边界就是书面明示的范围。流拍的房子想抵给别人,先问问抵押权人手里的章。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毛某与刘某、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鄂13民终87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上诉人毛某投资款和利润1699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已支付的利息140万元从中抵扣);三、被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上诉人毛某其他诉讼请求。”该二审判决送达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某、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毛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了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22套商品房,并对房屋进行了拍卖。二次拍卖均流拍后,该院作出(2019)鄂1303执恢97号之四执行裁定,将22套商品房以总价格1049余万元抵偿给毛某。
鉴于上述22套商品房上设定有抵押权,抵押权人湖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湖支行(以下简称湖北某农商行)遂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抵偿协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经查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因棚户区改造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与湖北某农商行陆续签订《固定资产借款额合同》《抵押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向湖北某农商行借款7000万元,借款期限36个月,执行年利率10.986%,某房地产公司以其名下的土地、门面房、在建工程等提供抵押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其中,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面积为29751平方米,涉及某楼盘项目的多套商品房,案涉流拍的22套商品房亦包含在其中。至本案执行时,某房地产公司对湖北某农商行的贷款本息仍未还清。
2021年1月,湖北某农商行向湖北省随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出具《关于解除部分在建工程抵押的函》,对某楼盘项目中的160套房屋(不包含案涉流拍的22套商品房)的抵押权予以解除,解除抵押权的面积为16635.076平方米,解押金额为0元。
2022年3月17日,湖北某农商行向法院出具《关于我行对随州市某楼盘依法享有抵押权的情况说明》,表示愿意以22套商品房的流拍价接收抵押物。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鄂1303执异9号执行裁定:湖北某农商行的异议请求成立,撤销(2019)鄂1303执恢97号之四执行裁定。毛某不服,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2022)鄂13执复37号执行裁定: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2)鄂1303执异9号执行裁定,维持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执恢97号之四执行裁定。湖北某农商行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2)鄂执监22号执行裁定:撤销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13执复37号执行裁定,维持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2)鄂1303执异9号执行裁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湖北某农商行放弃160套房屋的抵押权,是否影响其对剩余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二是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将案涉22套商品房抵偿给毛某的执行行为是否合法。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案中,湖北某农商行在债务到期前申请解除了160套房屋的抵押权,该抵押权系湖北某农商行以书面明示方式放弃,属于该行对自身财产权的自由处分,依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湖北某农商行放弃160套房屋抵押权,对该行而言仅产生两重法律后果:一是就该部分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丧失优先受偿权,二是当债务存在混合担保时,享有顺序利益的担保人在该行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担保责任。
对已办理抵押登记仍未解除抵押权的剩余房屋,湖北某农商行享有的抵押权依然有效,其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复议裁定认定湖北某农商行解除抵押权的160套房屋相应价款应优先偿还该行贷款本息,进而推定湖北某农商行已就包含案涉22套商品房在内的其他抵押房屋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与湖北某农商行解除抵押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和目的均不相符,加重了湖北某农商行作为债权人的负担,对其明显不公。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抵押权的核心内容在于抵押权人(债权人)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并以该交换价值担保债务的履行。湖北某农商行作为案涉22套商品房的抵押权人,其享有的抵押权不得阻却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但对处置抵押物的相应价款,该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案执行过程中,案涉22套商品房经二次拍卖后流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在未征得湖北某农商行同意的情形下,径行将案涉22套商品房抵偿给毛某,该执行行为导致湖北某农商行享有的抵押权无法实现,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综上,湖北某农商行在知晓案涉22套房屋被抵偿给毛某后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并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愿意以流拍价接收抵押物。鉴于案涉22套房屋的流拍价格不能足额清偿湖北某农商行对某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湖北某农商行的异议请求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抵债裁定应予撤销。抵押权人自愿解除部分抵押物的抵押权,不影响其对剩余抵押物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抵押物变现未果后,如抵押权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抵押物以抵偿债务,执行法院不得将抵押物另行抵偿给其他普通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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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鄂执监2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7-5-20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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