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李某甲诉上海地铁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李某甲乘坐上海地铁七号线至大场站下车,出站转乘自动扶梯时跌落致伤,住院十二天,医疗费三万零三百余元。经鉴定,外伤致左上肢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伤后休息七个月、护理二个月、营养二个月,鉴定费一千八百元。
监控显示:李某甲登梯时靠右站立,右手持两三件物品,未抓扶手,身体略有不稳;扶梯上行过程中其右手抓向扶手,随后两人摔落。经司法鉴定,事发当日十三时十六分二十一秒,自动扶梯出现停顿。地铁公司辩称事发时并非运输过程中,且原告携带物品未拉扶手、又有友人推挤,自身存在违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判决:地铁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衣物损失费、鉴定费合计十二万一千二百六十六元二角二分;其余诉请不予支持。各方均未上诉。
二、裁判要点提炼
运输过程应指受承运人控制、将旅客由一个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旅客已经下车、出站转乘自动扶梯的,其位置移动不再为承运人所控制,不适用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不限于运送本身,还包括在运输前后为旅客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设备。承运人提供的自动扶梯运行中出现停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构成违约;旅客携带物品未抓扶手、使用不当的,亦构成违约,双方按各自过错分担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下了车,还没出站,摔了
**这个案子要解决的,是一个界线上问题:什么时候算「还在运输中」。** **事实很清楚。**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李某甲乘坐上海地铁七号线,到大场站下车。**出站要坐自动扶梯,他上去了,然后摔了下来。** **伤得不轻。**住院十二天,医疗费三万零三百余元。后来做了鉴定,**外伤致左上肢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伤后休息七个月、护理二个月、营养二个月;鉴定费一千八百元。 **他把地铁公司告了。**理由是:我们之间有运输合同关系,我在运输过程中受伤,你就得赔。**索赔十七万六千三百二十元四角三分。** **地铁公司怎么辩的?两层意思。** **第一层,否认「运输过程中」。**它说:事故发生时,原告已经离开了列车,**已经不在运输过程中了。** **第二层,指向原告自己。**它说:原告乘坐自动扶梯时携带物品,又没拉好扶手,**加上边上友人身体无意推挤**,才导致跌落。**即便扶梯确实停顿、且是原因之一,原告也有违约行为,应当分担责任。** **这两层抗辩,其实都对了一半。** **法院最后判地铁公司赔十二万一千二百六十六元二角二分,**大约是索赔额的六成九。 **这个数字背后,是两句话:** **第一句:事发时不属于运输过程中。** **第二句:但地铁公司仍然违约了。** **这两句话不矛盾,它们是两条不同的义务。** **这也是本案最值得读的地方——**一个「不算运输中」的案子,为什么还能判承运人赔钱?
什么叫「运输过程中」
**先看法律原文。** **当时适用的是《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这一条的分量很重。**它意味着:运输过程中旅客受伤,**承运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你不用证明他有过错,他只有证明「是你自己的健康原因」或者「是你故意、重大过失」,才能免责。 **为什么这么严?**因为运输是一个快速移动的特殊环境,容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而这个环境由承运人支配,**承运人尽责与否直接决定运输能否安全。**法律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对苛刻的义务,**是为了敦促他尽可能采取措施防范事故。** **但「运输过程中」这五个字,是有边界的。** **法院给出的定义是:**运输过程应指**受承运人控制**、将旅客**由一个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 **两个要素:控制、位移。** **本案的情况:** **控制:**原告已经离开列车。**他在自动扶梯上,位置的移动不再为地铁公司所控制。** **环境:**自动扶梯**是一个常见普通的环境**,不是列车那种封闭、高速、由承运人完全支配的空间。 **法院的原话是:**如果再要求被告承担无过错责任,**显然加重了被告的义务。** **所以结论是:**本案事故发生时**并不属于运输过程中**,不适用《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 **这一判定,其实很符合普通人的直觉。**你下了车、上了扶梯,**你已经在「车站」而不是「车厢」里。**风险的性质变了——不再是列车运行的风险,是场所设施的风险。 **但故事没有结束。** **因为运输合同不只管「运」这一件事。** **本案的关键判断是「不属于运输过程中」。**那什么情况属于?**差别在哪?** **先给一个粗略的分界。** **属于运输过程中:** **在车厢内,**列车运行期间; **上下车过程中,**在车门、站台边缘,**且处于承运人引导、控制之下;** **在承运人组织的接驳运输工具上**(比如机场摆渡车)。 **不属于:** **已经出站,**在站外的通道、扶梯、楼梯; **在候车厅自由活动期间**(部分法院认为属于「运输延长」,有争议); **已经完全脱离承运人控制范围。** **为什么这条线划在这里?** **因为「无过错责任」的基础是「风险由谁控制」。** **车厢里,**列车运行速度、制动、开关门,**全部由承运人控制,**乘客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所以法律要求承运人承担严格责任。** **站台上,**风险主要是「人多、地滑、台阶」,**这些是公共场所的通用风险**,**由场所管理人按过错承担责任。** **这个区分,直接决定两件事:** **第一,举证责任。** **运输过程中:**承运人要证明「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才可能免责。** **不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要证明「场所管理人有过错」,**才可能获赔。** **第二,赔偿范围。** **运输过程中:**走违约或者侵权,**可以主张全部损失。** **不在运输过程中:**如果走违约(从给付义务),**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走侵权(场所责任),可以主张。** **本案走的是违约,**所以精神损害抚慰金没获支持。 **那如果乘客在站台上被挤倒摔伤呢?** **这属于「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在受害人。** **所以:**同样是地铁站里摔一跤,**在车厢里和在站台上,**法律的适用完全不同。 **给乘客的实用建议:** **第一,出事地点很重要。**记清楚:**车厢内、车门处、站台、通道、扶梯、出站口。** **第二,找监控。**地铁站监控覆盖很全,**但要尽快申请,**别等被覆盖。 **第三,保留车票或者刷卡记录。**这是证明「运输合同关系」的最直接证据。 **最后一句:** **这条线不是「地铁公司耍赖划的」,**是法律对「控制力」的判断。 **谁控制风险,谁承担责任;**控制得越强,责任越重。
不算运输中,为什么还要赔
**这是本案最精彩的一段推理。** **法院说:当然,就运输合同而言,被告的义务不仅仅是将旅客准时安全地运送至约定地点,还应该包括在运输过程之前、之后为旅客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设备,使旅客能安全进出被告的经营场所。** **这句话,在法律上叫「从给付义务」。** **什么叫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把你从甲地运到乙地」;从给付义务是「让你能顺利进站、顺利出站」。**两者都是合同义务,都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为什么出站也算?**因为**运输合同的目的,不只是「到站」,是「到达目的地」。**如果到了站却出不去、出站时被设备伤了,**运输的目的就没有真正实现。** **所以地铁公司有义务保证:**自动扶梯是安全的、站台是平整的、照明是充足的、通道是畅通的。 **本案的扶梯安全吗?** **监控录像和鉴定意见给出了答案。** **监控显示:**原告登上自动扶梯时靠右站立,右手持有两至三件物品,未抓扶手,身体略有不稳;扶梯上行过程中,原告右手抓向扶手,之后两人摔落。 **鉴定意见更关键:**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就监控录像出具鉴定意见,结论是——**十三时十六分二十一秒,自动扶梯出现停顿。** **「停顿」这两个字,是本案的转折点。** **自动扶梯在运行中突然停顿,会发生什么?**站着的乘客会因为惯性往前倾,抓着扶手的人还能稳住,**没抓扶手、手里又拿着东西的人,就会失去平衡。** **法院的认定是:**被告提供的自动扶梯**在运行中出现停顿,具有重大安全隐患**,被告**具有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重大安全隐患」这个表述。**不是「有点小毛病」,是「重大」。**一部载人的扶梯在运行中停顿,这不是瑕疵,这是危险。** **所以,即使不适用「运输过程中」的无过错责任,**地铁公司仍然要因为「没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承担违约责任。 **两条路,殊途同归。** **第一条路走不通(不属于运输过程中),第二条路走通了(违反从给付义务)。** **这也是为什么判决结果是「赔」,而不是「不赔」。**
为什么旅客自己也要担两成
**责任分下来了:地铁公司八成,李某甲两成。** **为什么旅客要担责?法院讲了一个很朴素的道理:权利义务相一致。** **原话是:**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既然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包括了运输过程之前、之后为旅客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设备,**那么相对应的,旅客也负有谨慎合理使用场地、设备的义务。** **本案原告哪里不当?** **事实是:**他**靠扶手一侧的手中持有物品**,**未抓扶手**。 **法院的分析是:**当危险发生时,他想去抓扶手,**但手里拿着东西,不如空手那样能抓牢。**所以他在使用自动扶梯时**确有不当,亦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个认定,公平吗?** **从结果看,是公平的。**扶梯停顿是诱因,但**如果他抓着扶手,很可能只是晃一下,不会摔成九级伤残。** **从规则看,也是公平的。**自动扶梯上「请握紧扶手」的提示,不是装饰。**它是使用规则,也是安全保障的一部分。** **所以法院确定:**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算下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衣物损失费、鉴定费,合计十五万一千五百八十二元七角八分左右,乘以百分之八十,**判赔十二万一千二百六十六元二角二分。** **驳回了什么?**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误工费。**九级伤残为什么没有精神抚慰金?**这一点判决书没有展开,但从当时的实践看,**违约责任之诉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技术点。 **注意:本案走的是违约之诉,不是侵权之诉。**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赔偿范围不一样。**违约责任原则上只赔财产损失,**不赔精神损害**;侵权责任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本案走侵权之诉(场所管理人责任),结果可能不同。** **这也是给当事人的一个提醒:**同一个事故,**选违约还是选侵权,赔偿项目可能差很多。**选之前,先算一算。 **地铁公司的抗辩里,有一句话很刺人:**原告携带物品、未拉扶手、**边上友人还推挤了一下**,所以**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句话的潜台词是:**事故主要是你自己造成的,**跟我没关系。** **法院没有接受,但也没有完全否定。** **它给出的答案是:**百分之八十对百分之二十。 **这个比例,涉及一个很重要的规则:与有过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注意「减轻」两个字。**是**减轻**,不是**免除**。 **为什么不能免除?**因为**损害是双方共同造成的**。 **本案的两个原因:** **原因一:扶梯停顿。**这是设备故障,**由地铁公司控制,乘客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原因二:未抓扶手。**这是乘客的注意义务,**本可以避免或减轻后果。** **两个原因,缺一不可。** **如果没有扶梯停顿,**抓着不抓扶手都不会摔; **如果抓了扶手,**停顿可能只是晃一下。 **所以责任要分。** **那么为什么是八十比二十,不是五十比五十?** **因为两个原因的分量不同。** **扶梯停顿是「危险的制造」,**它把原本安全的环境变成了危险环境。**这是主因。** **未抓扶手是「危险的放大」,**它让本来可以避免的后果发生了。**这是次因。** **主因重、次因轻,所以八十比二十。** **这个比例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如果损失是十五万,**全赔是十五万,**判八十就是十二万。** **三万块的差距,就是「没抓扶手」的代价。** **实务中,这类比例怎么争?** **作为受害人,要强调:**设备故障是突发的、不可预见的;**自己已经尽了合理注意**(比如当时手上拿着东西,是正常情况);**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停顿,不是站姿。** **作为承运人,要强调:**现场有「请握紧扶手」的提示;**监控显示乘客明显未抓扶手、身体不稳;**如果正常使用,即使停顿也不会摔成这样。 **法官会综合看:**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以及**「谁更能够避免损害」**。 **最后提醒一句:** **「与有过失」不只出现在扶梯案里。**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公共场所受伤,**几乎都会涉及。** **所以出事之后,除了想「对方错在哪」,**也要想「自己有没有可以做得更好的地方」。 **这不是自责,是预判——**因为在法庭上,对方一定会这么问。
坐扶梯摔了,该怎么处理
**这个案子对普通人很有用。给一份操作清单。** **事发当时:** **第一,别急着走。**留在现场,**拍下扶梯的位置、运行状态、周边的警示标识。**本案的关键证据是监控,**但监控可能被覆盖,所以要尽快调取。** **第二,找人证。**同行的朋友、旁边的乘客、站务员。**留下联系方式。**本案中「边上友人身体无意推挤」是被告的抗辩之一,**说明同行人的陈述很重要。** **第三,报告车站。**让站方做记录、出具事故证明。**这份记录是后面索赔的起点。** **第四,就医时说清原因。**病历上写「在地铁站自动扶梯摔倒致伤」,**不要只写「摔伤」。**原因写清楚,因果链才完整。 **事后取证:** **第一,调监控。**书面申请,要求站方保存并提供。**本案的监控录像,是原告赢官司的关键——它不仅证明了扶梯停顿,还证明了原告自己没抓扶手。** **第二,做鉴定。**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一起做。**本案鉴定费一千八百元,最后作为损失的一部分获赔。** **第三,保存票据。**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鉴定费,**全部留原件。** **诉讼时要想清楚一件事:走违约还是走侵权。** **走违约:**不用证明对方有过错,**但要证明合同关系存在(有票就行)**;缺点是**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走侵权:**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要证明对方有过错**(比如设备故障、管理缺失)。 **本案走的是违约。**结果是赔了十二万,但**没有精神抚慰金。** **最后一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坐扶梯,抓扶手。** **这不是一句客套话。**本案原告如果抓着扶手,扶梯停顿时大概率只是晃一下。**百分之二十的责任,就是这么来的。** **法律可以分担损失,但分不掉伤痛。**
**把这件事收在一句话上:**出了车厢、上了扶梯,就不算「运输过程中」,承运人的无过错责任到此为止;但「让你安全进出站」仍是他的合同义务。扶梯停了、人摔了,八成责任在他;你没抓扶手,两成责任在你。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原告李某甲诉称:原告乘坐地铁出站,转乘自动扶梯时,自动扶梯突然停顿,导致原告跌落致伤。原、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在运输过程中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衣物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律师费、误工费合计人民币176,320.43元。
被告上海地铁某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并非处于运输过程中。原告乘坐自动扶梯时携带物品又未拉好扶手,加之边上友人身体无意推挤,才导致原告跌落,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法院认为自动扶梯存在停顿现象且系造成原告跌落的原因之一,则原告也有违约行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1日,原告乘坐地铁七号线至大场站下车,出站乘坐自动扶梯时,跌落致伤。被告系地铁七号线的运营商,自动扶梯属被告的管理范围。
事发后,原告因治疗支出医疗费30,346.70元(含伙食费157.60元,原告住院12天)。
2010年12月29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结论为原告外伤致左上肢功能障碍属九级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七个月,护理二个月,营养二个月。原告支付鉴定费1,800元。
原告系非农户口,已退休,平时在家料理家务。
庭审中,被告提交监控录像资料,原告与人一同乘坐自动扶梯,原告登上自动扶梯时靠右站立,右手持有两至三件物品,未抓扶手,身体略有不稳,扶梯上行过程中原告右手抓向扶手,之后两人摔落。2011年9月13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就被告提交的监控录像资料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3时16分21秒自动扶梯出现停顿。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宝民一(民)初字第2651号判决:一、被告上海地铁第三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衣物损失费、鉴定费合计人民币121,266.22元;二、原告李某甲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事发时是否属于运输过程中;二、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法院认为,运输过程应指受承运人控制,将旅客由一个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因为运输系一个快速移动的特殊环境,容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而运输过程由承运人支配,承运人尽责与否直接决定着运输过程能否安全。故法律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对苛刻的合同义务,以敦促承运人尽可能地采取措施防范事故发生。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已经离开列车,其位置的移动已经不再为被告所控制,自动扶梯亦是一个常见普通的环境,如果再要求被告承担无过错责任,显然加重了被告的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并不属于运输过程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然,就运输合同而言,被告的义务不仅仅是将旅客准时安全地运送至约定地点,还应该包括在运输过程之前、之后为旅客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设备,使旅客能安全进出被告的经营场所。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自动扶梯在运行中出现停顿,具有重大安全隐患,被告具有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既然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包括了运输过程之前、之后为旅客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设备,那么相对应的,旅客也负有谨慎合理使用场地、设备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靠扶手一侧的手中持有物品,未抓扶手,当危险发生时,欲抓扶手,然亦不如空手那样更能抓牢扶手,原告在使用自动扶梯时确有不当,亦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确定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乘客乘坐地铁出站转乘坐自动扶梯,不属于运输合同履行期间,不适用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承运人有免责事由的规定。但提供安全的电梯系运输合同中地铁公司所负的从给付义务,旅客亦负有谨慎使用义务,发生事故时,由地铁公司及旅客根据各自过错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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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1)宝民一(民)初字第265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1-11-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8-2-1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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