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郭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一、案情速览
二零二零年间,宁夏某种业公司委托郭某某为公司培育玉米种子,种子「亲本」由公司提供,秋后收获的杂交「母本」种子由公司以每斤三元二角全部回购。公司回购时明确告知郭某某,不可私自留存杂交玉米种子,更不能对外销售。
收购流程里有一道工序:工作人员必须到户挑杂,挑出杂棒,然后脱粒、定量封包。如果农户擅自不经过挑杂就脱粒,种下去就会出现杂色、杂棒。郭某某在公司回购时,私自留下了八百余斤玉米种子。
二零二一年二月,郭某某谎称这八百余斤种子是「昊豫22号」,以每斤八元的价格卖给村民曹某甲、曹某乙等人。曹某甲等人种了一百一十九亩,秋后出现杂色、杂棒、棒小,严重减产。经鉴定,生产损失四万九千七百三十五元。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千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受委托制种过程中私自截留种子,冒充委托制种企业的种子品种对外销售,使生产遭受损失达二万元以上的,属于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以销售伪劣种子罪论处。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
三、赵律师点评
八百斤没交回去的种子
这个案子发生在玉米地里,我把交易链条摆清楚。
二零二零年,宁夏某种业公司要育玉米种子。他们找了郭某某,委托他代育。条件谈得明白:
种子「亲本」由公司提供——就是育种用的父本、母本材料,郭某某不用自己出。
秋后收获的杂交「母本」种子,由公司**全部回购**,价格是每斤三元二角。
公司回购的时候,明确告知郭某某:不可私自留存,更不能对外销售。
收购流程里还有一道工序,很关键: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到户挑杂,把杂棒挑出去,然后才脱粒、定量封包。
判决书写了一句解释:如果农户擅自不经过挑杂就脱粒,种下去就会出现杂色、杂棒。
也就是说,这批种子的质量,靠的是「挑杂」这道工序。挑过,是好种子;没挑,是带杂的种子。
郭某某在公司回购的时候,私自留下了八百余斤。
二零二一年二月,他把这八百斤拿出去卖。卖的时候谎称是「昊豫22号」——一个正规的品种名。价格每斤八元,比公司回购价三元二角高出一倍多。
买的人是村民曹某甲、曹某乙等。
结果:种了一百一十九亩,秋后出现杂色、杂棒、棒小,严重减产。鉴定下来,生产损失四万九千七百三十五元。
判决:销售伪劣种子罪,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千元。
**这个案子要回答的问题只有一个:他卖的是自己的东西,为什么算「卖伪劣种子」?**
**先补一个背景:卖种子这件事,是需要许可的。**
《种子法》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应当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一,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
第二,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出售、串换;
第三,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四,只从事进出口业务的。
**本案的郭某某,属于哪种?**
他不是农民自繁自用。他代某公司制种,种子是公司的,他私自截留后对外销售。
他也不属于「在当地集贸市场出售、串换剩余常规种子」——他卖的是一百一十九亩地用的量,八百多斤,而且是冒充品种名卖的。
**也就是说,他的销售行为本身,就没有合法依据。**
这一点在刑事认定上不是必需的(本罪不要求无证经营),但它说明了一件事:这条链上,从留种到销售,每一步都踩在规则外面。
**给种粮农户的一句话:**
自己家留的常规种子,吃不完、用不完,在本地集市上卖一点、换一点,法律是允许的。
但如果是代别人制种,种子是人家提供的、人家要回购的,那这批种子从头到尾都不属于你。留一斤都是违约,卖一斤就可能越线。
「种子」这两个字,法律管得比一般商品严
先看罪名。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这条罪名管四类东西: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为什么这四样要单列?
因为它们不是普通商品。普通商品质量不行,损失是买它的那点钱。这四样质量不行,损失是一季的收成,甚至是一年的生计。
本案的种子就是典型:八百斤种子,按八元一斤算,卖了六千四百元。但它造成的损失是四万九千七百三十五元——差出七倍多。
**这就是这条罪名的立法逻辑:看损失,不看货值。**
再看「伪劣」这两个字。
种子法上的「假种子」和「劣种子」,是有明确界定的。假种子主要指: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品种种子冒充彼品种种子,或者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
劣种子主要指: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者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或者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本案的八百斤种子,属于哪一种?
它本身是玉米种子,是真的种子,不是拿石头冒充。品种也不是凭空捏造——它是某公司委托培育的杂交种。
问题在于两点:**一是没经过挑杂,带杂;二是冒充了「昊豫22号」这个品种名对外销售。**
第二点是决定性的。判决书用的是「冒充委托制种企业的种子品种对外销售」——你种出来的是甲,卖的时候说是乙。这在种子法上就是假种子。
所以本案定的是销售伪劣种子罪,不是「卖自家农产品」。
**种子法上的「假」和「劣」,是两组不同的情形。**
**假种子,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没有标签的。
**劣种子:**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本案的八百斤,落在第一组的第一项:以此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
他卖的时候说是「昊豫22号」。实际上这是某公司委托培育的杂交种,品种不是昊豫22号。品种名造假,就是假种子。
**注意这里的一个细节:这批种子本身不「劣」。**
它是正常的玉米种子,出苗没有问题。问题在于没挑杂——但「没挑杂」不是种子法上的劣种子情形。
那为什么最后定罪时用的是「伪劣」?
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表述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以及「以不合格的冒充合格的」。这条罪名在刑法上是一个整体,罪名统称「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不管具体是「假」还是「劣」,都落在这一条里。
本案判决用的表述是:销售明知是假的种子。
「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二万元这条线
这条罪名有个门槛: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
不到这个门槛,不构成犯罪,最多是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赔偿。
门槛是多少?法释〔2001〕10号第七条: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
本案的损失是四万九千七百三十五元,是门槛的两倍多。
**这个数字是怎么来的?**
判决书写的是「经鉴定」。农业生产损失的鉴定,通常看三样:减产的数量、减产的幅度、当地同类作物的市场价格。三者相乘,得出损失金额。
本案种的是一百一十九亩玉米。正常年景的亩产、实际收获的亩产,差额乘以面积,再乘以价格,就是损失。
四万九千七百三十五元,是一个具体的、可核算的数。
**这里要提醒一句:损失鉴定是这类案子的必争之地。**
对被告人一方来说,鉴定的方法、取样的代表性、价格的选择,都是可以质疑的点。比如:减产是不是全部由种子造成?当年的气候、病虫害、田间管理,有没有影响?取样是不是在同一块地里?价格用的是收购价还是市场零售价?
对被害人一方来说,反过来要守住这些环节:保留种子包装和购买凭证,保留田间表现的照片和视频,及时申请鉴定,别等到收割完了才想起来。
**本案还有一个细节:赔偿和谅解。**
判决书写明,案发后郭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可从轻处罚。
一年有期徒刑、五千元罚金,是这些情节叠加之后的结果。
如果没有自首、没有赔偿、没有谅解,同样的损失金额,量刑会明显不同。
**损失鉴定这件事,两边都要重视。**
**先说鉴定的方法。**
农业生产损失的鉴定,通常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种子管理机构或者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核心是三组数据:
第一,实际产量。在争议地块取样测产,或者按实际收获称重。
第二,对照产量。同一区域、同一品种、同一栽培条件下的正常产量。这个数据一般取当地前三年平均水平,或者同村同类地块的产量。
第三,价格。用当地当年的收购价,或者市场平均价。
三组数据算出差额,乘以面积,得出损失金额。
**再说双方可以争什么。**
被告人一方可以争:减产是不是全部由种子造成?当年的气候、病虫害、田间管理、施肥水平,有没有影响?取样地块有没有代表性?对照产量取得高不高?价格取得对不对?
被害人一方要守住:鉴定申请要及时,最好在收割之前;取样要有双方在场或者公证;保留好购买凭证、包装、剩余种子;田间的照片、视频要带时间地点。
**本案的鉴定结论是四万九千七百三十五元。**
这个数字超过了二万元的入罪门槛,也超过了「较大损失」的一般标准。
**如果鉴定结论低于二万元,会怎样?**
不构成犯罪。走民事赔偿,或者由农业农村部门行政处罚。
**所以这类案子的胜负,往往在鉴定这一步就定了。** 庭审上争的是法律适用,但基础是那份鉴定报告。
为什么是「销售」,不是「生产」
这条罪名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包含两个行为:生产和销售。
本案定的是「销售伪劣种子罪」。为什么不是生产?
因为他没有「生产」伪劣种子。
他做的事是:受委托制种,收获后私自截留,然后冒充别的品种卖出去。
种子是他种出来的,但种子的品种、亲本,都是公司提供的。他没有培育出一个新的、劣质的品种。他的问题出在「截留」和「冒充」这两个动作上。
- 截留,违反了公司回购时的明确告知。 - 冒充,把没挑杂的种子说成「昊豫22号」。
这两个动作,都发生在「卖」这个环节。
**这也解释了这条罪名对「代繁制种」这个行业的警示意义。**
代繁制种是个很常见的农业合作模式:种业公司提供亲本,农户或者合作社负责种,收获后公司按约定价回购。农户赚的是种植的辛苦钱,不是种子的销售利润。
这个模式里,最容易出事的环节就是「截留」。
农户会想:我种出来的种子,留一点自己用,或者卖给别人,有什么问题?
问题在于三点:
第一,种子的品种权归公司。亲本是公司的,培育出来的杂交种,公司有权利。
第二,截留的种子没经过挑杂、包衣、检验,质量没有保障。
第三,一旦卖出去,你就是「销售者」,要承担销售者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案的郭某某,就是在这三点上全踩了。**
八百斤,卖了六千四百元。判了一年,罚了五千,还赔了四万多。这笔账,怎么算都是亏的。
**代繁制种这个行业,合同里有几处必须写清。**
这类合同,通常叫「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或者「制种合同」。核心条款有六项:
**第一,亲本的提供与权属。** 谁提供亲本、数量多少、作价多少、用完是否归还、亲本的所有权归谁。这一条决定了收获的种子归谁。
**第二,技术方案与质量要求。** 隔离条件、去杂去劣的次数和时间、授粉管理、病虫害防治。本案的「挑杂」就属于这一项。
**第三,收购标准与价格。** 水分、净度、发芽率、纯度,各项指标对应的价格。本案是每斤三元二角,全部回购。
**第四,收购方式与地点。** 是上门收还是送到仓库,谁负责运输,什么时候结算。
**第五,违约责任。**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项。私自留种、对外销售、以次充好,各承担什么责任。
**第六,种子的处置限制。** 明确约定不得私自留存、不得转售、不得用于再繁殖。
本案的公司做到了第五、第六项——判决书写明「回购时告知郭某某不可私自留存杂交玉米种子,更不能对外销售」。
**这八个字,是定罪的关键证据之一。**
因为它证明了「明知」:他知道不许留、不许卖,还是留了、卖了。
反过来说,如果合同里没写、口头也没说,辩护空间就大得多——至少可以争「我不知道这是不允许的」。
**给种业公司的建议:把限制条款写进合同,回购时再书面确认一遍。** 这两页纸,在刑事案子里的价值,可能超过整个合同的其他部分。
买种子的人,怎么保护自己
最后说买种子的这一端。
本案的被害人是曹某甲、曹某乙等村民。他们犯的错,不是贪便宜——每斤八元,跟正规种子的市场价差不多。他们犯的错是:**买了一个没有包装、没有标签、没有来源的种子。**
判决书里有一句关键表述:郭某某「谎称该八百余斤玉米种子为昊豫22号」。
谎称。也就是说,这批种子没有任何标识能证明它是昊豫22号。它是散装的,从一个农户手里买的。
**买种子,记住四件事。**
第一,看包装和标签。正规种子必须有包装,标签上要写品种名称、审定编号、生产经营许可证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生产日期。散装种子、白袋种子,一律不要。
第二,要发票或者收据。写清楚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卖方。微信转账要备注用途。
第三,留样品。买回来的种子,抓一把装袋封好,写上日期,放在干燥的地方。这是出事后做鉴定的比对样本。
第四,出问题先别翻地。发现出苗不齐、杂株多、长势异常,第一时间拍照录像,找农业部门或者种子管理机构来现场查看,申请鉴定。翻地、补种、毁种,都会让鉴定失去条件。
**能主张什么?**
刑事上,报案,走销售伪劣种子罪这条线,门槛是损失二万元。
民事上,可以要求赔偿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相关费用。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到第七十四条对赔偿有明确规定。
行政上,向农业农村部门举报,可以要求查处无证经营、销售假劣种子的行为。
**最后一句。**
这个案子里的郭某某,不是职业假种子贩子。他是一个代育种的农户,一时起了贪心,留了八百斤,卖了六千四百元。
一年刑期,五千罚金,四万多赔偿。
**农业这条链上,每一个环节的侥幸,最后都会落在别人的一季收成上。**
**赔偿和谅解,在这类案子里分量很重。**
判决书写明:案发后,郭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四个情节,叠在一起,换来了什么?**
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判的是一年,罚金五千元。
**如果没有这四个情节呢?**
损失将近五万,属于「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基准刑大概在一年到一年半。没有自首、没有赔偿、没有谅解,判实刑一年半左右是常见的。
**再看赔偿的实际意义。**
被害人种了一百一十九亩玉米,损失将近五万。这笔钱,通过刑事追缴是拿不回来的——因为郭某某卖种子只赚了六千多,赃款追缴也就这个数。
真正的赔偿,来自他主动赔付。
**所以这类案子里,刑事和民事是两条必须同时走的路。**
刑事上,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上,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刑事之外单独起诉。赔偿范围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减产部分)、为减少损失支出的费用。
**还有一条行政路径:向农业农村部门举报。**
无证经营、销售假劣种子,都有相应的行政处罚。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这些手段跟刑事不冲突,可以并行。
**最后一句给被害人:**
不要因为对方被判了刑,就以为钱不用要了。判刑是国家对他的处罚,赔偿是他对你的义务。两件事,两条路。
**举证责任怎么分,这类案子差别很大。**
**刑事部分,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
要证明四件事:种子是伪劣的;被告人明知是伪劣的;被告人实施了销售行为;造成了二万元以上的损失。
四件事,每一件都要有证据,且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本案的证据链是这样的:**
种子来源——公司回购记录、郭某某的供述、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
种子性质——品种鉴定、田间表现、挑杂工序的缺失;
销售行为——买种村民的陈述、转账记录、数量;
损失金额——鉴定意见;
主观明知——公司回购时的告知、合同条款、他私自留种的行为。
**五个环节,环环相扣。**
**民事部分,规则不一样。**
种子纠纷的民事案件,有一个对农民有利的特殊规则:《种子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
**这里的关键是「可以向出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
农民不必去追查种子是谁生产的,直接找卖给他的人就行。卖的人赔了之后,可以再向生产者追偿。
**这条规则的用意,是降低农民的维权成本。**
**再说一个实务细节:销售者主张「我不知道是假种子」,能不能免责?**
民事上,如果销售者能证明自己不知道、且能说明进货来源,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合法来源抗辩思路)。
刑事上,不能。「明知」是构成要件,但法院可以从客观事实推定——比如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没有正规进货凭证、包装异常。
这个案子判完没有上诉,已经生效。
一年,五千元。这个刑期在刑事案件里不算重,但这份判决把一条界线画得很清楚:
**代繁制种,种子不是你的。**
亲本是公司的,品种是公司的,回购价是公司定的。你负责种,赚的是种植的钱。合同里写明不得私自留存、不得对外销售,你留了、你卖了,性质就从违约变成了犯罪。
而一旦这批种子冒充了别的品种名,卖到了地里,损失按亩算、按季算,很容易就跨过二万元那条线。
八百斤,六千四百元。这个数字,和四万九千七百三十五元的损失、一年的刑期放在一起,是这个案子最直白的一课。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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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陕0803刑初30号 审理法院: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07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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