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你怎么做律师教你怎么做

参考案例孟某贷款诈骗案

案号:(2023)皖16刑终208号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贷款诈骗罪 · 二审 · 2023-06-2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2017 年到 2021 年,孟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为名,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向亳州某银行申请贷款。四年里分四次,一共骗出 340 万元。钱没投进生意,用来还别的借款、还贷款、过日子。

到案发,他还了本金 29.6 万余元、利息 47 万余元,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是 263 万余元。一审判十一年五个月,责令退赔 327 万余元。

二审改判十年,退赔金额降到 263 万余元。改判的理由只有一句话:贷款诈骗的数额,应当按实际骗取的金额计算,案发前已经还的钱要扣掉——包括以利息名义付的那部分,也要折抵本金。这一句话,让刑期少了一年五个月。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为人贷款诈骗的犯罪数额,应为其实际骗取的金额。贷款诈骗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以利息名义给付的钱款应当折抵为支付的本金,据此认定行为人的诈骗数额;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贷款诈骗数额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档次。一审未将已支付的利息从诈骗金额中扣除,致认定数额偏高,二审应予纠正;二审期间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依法从宽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四年,四次,三百四十万

先把事实理清。这个案子的时间跨度不短,但结构很简单:一个人,四年,四次贷款,一笔比一笔大。

2017 年到 2021 年,被告人孟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为由向亳州某银行申请贷款。

判决用了两个关键短语:

第一个,「无偿还能力」。 这是主观方面的基础——他借钱的时候就知道自己还不上。

第二个,「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这是手段——他用假材料骗过了银行的审查。

骗出来的钱去哪了?判决写得很直白:「偿还其他借款、贷款和生活消费等。」

三个去向:还旧债、还别的贷款、日常花销。没有一个投向「生产经营」。也就是说,他申请贷款时说的用途,是假的;钱到手之后的实际用途,与申请时说的完全不符。

这两点加起来,指向一个结论:他从一开始就没打算靠这笔钱做生意赚钱还贷,他想的是「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

四年,四次,累计 340 万元。

到案发时,他还了多少?判决给了精确到分的数字:

已偿还本金 296882.55 元。

已支付利息 470668.2 元。

给银行造成的损失 2632449.24 元。

三个数字摆在一起,可以做一道算术题:

3400000 − 296882.55 − 470668.2 = 2632449.25 元。

与判决写的损失 2632449.24 元,差 1 分钱(四舍五入)。也就是说,所谓「损失」,就是「骗出来的本金」减去「已经还的本金」再减去「已经付的利息」。

这道算术题,是本案二审改判的全部秘密。

一审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3 年 4 月 4 日,(2022)皖1602刑初1020 号:贷款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退赔亳州某银行 3273055.42 元。

注意这个退赔数字:327 万余元。它比损失 263 万余元多了 64 万元。这 64 万元是什么?后面会讲——它就是一审判错的那部分。

孟某上诉。二审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 年 6 月 29 日,(2023)皖16刑终208 号:改判有期徒刑十年,罚金十万元;退赔金额改为 2632449.24 元。

刑期少了 1 年 5 个月,退赔少了 64 万元。改判的理由,判决写得很清楚:「一审判决未将已支付的利息从贷款诈骗金额中扣除,致认定孟某贷款诈骗的金额偏高。」

一句话:利息也算还的钱。

这句话看起来简单,但在实务里争议很大。下一节先说清楚:为什么定贷款诈骗,而不是骗取贷款。

为什么是诈骗,不是「骗贷」

刑法里有两个很像的罪,普通人经常分不清:贷款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三条)和骗取贷款罪(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两个罪的客观行为几乎一样:都是用虚假材料、编造理由,从银行骗出贷款。区别只在一个地方: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有,是贷款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到无期徒刑。

没有,是骗取贷款罪。最高七年。

一个「目的」,差出十几年刑期。这就是为什么这类案子里,辩方拼尽全力否认「非法占有目的」,控方拼尽全力证明它。

那「非法占有目的」怎么证明?它是主观的东西,看不见摸不着。司法实践的办法是:用客观事实推定。

2001 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给了一份清单,列举了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虽然这份纪要年头久了,但它归纳的推定思路至今还在用:

第一,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第二,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第三,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第四,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第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第七,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本案落在哪一条?第一条:「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

判决的表述是「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这五个字,就是「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另一种写法。

那怎么证明他「无偿还能力」?靠事实推:

第一,钱没投入生产经营。 申请贷款时说的是「生产经营」,钱到手却用来还债、还贷、消费。这说明他没有「靠经营赚钱还贷」的计划。

第二,是「借新还旧」的循环。 四年四次,一次比一次大——如果第一次贷出来的钱真投了生意,为什么还要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

第三,到案发仍有 263 万元没还。 这不是「暂时周转不灵」,是「根本还不上」。

三条加起来,「非法占有目的」就成立了。

这里要提醒一个常见的误解:很多人以为「我用了假材料,但我打算还,所以不算诈骗」。

这个说法在法律上不成立——至少不完整。用了假材料、又还不上,法院会问:你凭什么说打算还?你有没有还款能力?钱投到哪去了?有没有还款的实际行动?

如果答案是「没钱、钱花了、只还了一点点」,那「打算还」就只是嘴上说说,不能对抗「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反过来说,如果借款人有真实的经营、有稳定的现金流、只是临时周转不灵,且一直在还款、没有逃匿、没有挥霍——那更可能定骗取贷款罪,甚至不构成犯罪。

这条线,是这类案子辩点的全部所在。

本案还有一个细节:骗了四次。四次是连续行为,还是一个行为?

按刑法理论,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同种犯罪行为,是「连续犯」,按一罪从重处罚,数额累计。所以四次贷款,累计 340 万元,定一个贷款诈骗罪。

340 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按《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年以上。这就是为什么一审敢判十一年五个月——起点就在十年。

数额怎么算:已还的钱要扣

这一节是本案的核心:诈骗数额怎么算。

先给结论:按「实际骗取的金额」算,案发前已经归还的部分要扣除。

判决的原话:「贷款诈骗的金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这句话里有两个要点:

第一,「实际骗取」。 不是「申请金额」,不是「合同金额」,是实际到手、实际没还的那部分。

第二,「案发前已归还」。 时间点是「案发前」——立案之前还的,能扣;立案之后还的,不能扣(那属于退赃,影响量刑,不影响数额)。

为什么这么算?道理不难懂:诈骗罪的本质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占有了多少,就是多少。他已经还回去的部分,人家没损失,他也没占有,当然不计入犯罪数额。

这个规则不只适用于贷款诈骗,所有诈骗类犯罪都一样。但它在本案里有一个特殊之处:还的钱里,有一部分是「利息」。

利息算不算「已归还」?

直觉上,很多人会说:利息是利息,本金是本金,利息是使用资金的成本,怎么能拿来抵本金?

一审大概就是这么想的。所以它算出来的退赔金额是 327 万余元——这个数字比 263 万余元的损失多了 64 万元。

64 万元是什么?我们算一下:

3273055.42(一审退赔)− 2632449.24(二审退赔)= 640606.18 元。

而判决认定的利息是 470668.2 元。两者不等。

再看:3400000 − 3273055.42 = 126944.58 元。也就是说,一审认为孟某只还了 12.69 万元。

而判决认定他「已偿还本金 296882.55 元、利息 470668.2 元」,合计 767550.75 元。

12.69 万元和 76.76 万元,差了 64 万元左右。

这个差额是怎么来的?可能是一审只认了部分还款,也可能是把某些款项排除在外了。判决没有展开一审的算法,但从二审的纠正可以倒推:一审没有把「以利息名义支付的钱」计入已归还。

二审的处理是:利息也折抵本金。

判决的理由写得很简洁:「贷款诈骗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以利息名义给付的钱款应当折抵为支付的本金,据此认定行为人的诈骗数额。」

为什么不区分本金和利息?因为在这个场景下,本金和利息是同一笔债的两个部分。借款人把钱交给银行,银行收到的是「一笔钱」,至于这笔钱在账上被记为本金还是利息,是银行内部的记账方式。

关键在于:这笔钱进了银行的口袋,银行的损失就减少了这么多。

站在「损失」的角度看:

银行贷出 340 万元。

收回本金 296882.55 元、利息 470668.2 元,合计 767550.75 元。

净损失 2632449.25 元。

从「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角度看:

他拿走 340 万元。

他还回去 767550.75 元。

他实际占有 2632449.25 元。

两个角度,同一个数字。这就是二审改判的逻辑基础:犯罪数额应当等于实际造成的损失,而不是「合同金额减去已还本金」。

这个道理,对当事人和律师都有直接的操作意义:

第一,还款凭证要保全。 不管是本金还是利息,每一笔转账记录、银行回单,都要留。这些不只是「退赃情节」,它们直接减犯罪数额。

第二,还的时间点要清楚。 案发前还的,减数额;案发后还的,只是量刑情节。同样是还 10 万元,早还和晚还,效果不一样。

第三,别忽略「利息」这一块。 很多人整理还款时只算本金,把利息当成「银行收的费用」。在本案里,47 万元利息,值 1 年 5 个月刑期。

利息折抵本金: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算法

上一节讲了「利息要折抵」,这一节讲「为什么这个道理不容易想到」。

先说一个反例,帮助理解。

假设甲向乙借 100 万元,约定年息 10%。甲还了 10 万元利息,本金一分没还。后来甲被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是多少?

如果按「本金未还」算,是 100 万元。 如果按「实际占有」算,是 100 万元(因为那 10 万元是「使用费」,不是「归还」)。

这个例子里,两种算法结果一样,因为利息被看作「使用资金的对价」,不是「归还本金」。

但本案不一样。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孟某根本没有合法使用这笔钱的权利。

他从一开始就是骗。既然是骗来的钱,那「利息」在法律上就没有正当依据——银行收这笔利息,是基于一份被骗签的贷款合同;孟某付这笔利息,也不是履行合法债务,而是在「掩盖」和「维持」这个骗局(不付利息,银行早就发现异常了)。

所以这笔利息,不能按「资金使用费」看待,只能按「已经退给银行的钱」看待。

这就是「折抵」的法理:在诈骗的语境下,一切已经回到被害人手里的钱,都减少被害人的损失,也就减少行为人的犯罪数额。至于这笔钱在账上叫什么名字,不影响这个结论。

这个思路可以推广到很多场景:

场景一:合同诈骗里的「部分履行」。 收了 100 万元货款,发了 30 万元的货,犯罪数额是 70 万元,不是 100 万元——已履行部分要扣。

场景二:非法集资里的「返利」。 吸收 100 万元,支付利息 20 万元,犯罪数额按 80 万元算(注意:这里各地口径不完全一致,有的地方按 100 万元算,把返利作为量刑情节)。

场景三:职务侵占里的「归还」。 侵占公司 50 万元,案发前还了 20 万元,犯罪数额是 30 万元。

共同的道理是:犯罪数额看「净损失」,不看「流水总额」。

但这个道理有一个边界,必须说清楚:只能扣「真的回到被害人手里的钱」。

如果那笔钱是「左手倒右手」——比如孟某把银行贷款转给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再以「利息」的名义转回银行,实际上还是同一笔钱在循环——那能不能扣?

这种情况要特别小心。如果资金是闭合循环的、没有真实的经济实质,那这笔「还款」就是虚假的,不能扣。本案没有出现这种情况(判决认定的是真实还款),所以可以扣。

还有一个边界:扣的范围只是「数额」,不是「罪名」。

有人会想:我全还了,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了?

不是。贷款诈骗是行为犯,骗到手就既遂。事后全额归还,影响的是量刑(可以从轻),不影响定罪。本案孟某还了 76 万元、还差 263 万元,属于「部分归还」,减数额、减刑期,但罪名还在。

这个区分对当事人很重要:不要以为「把钱还上就没事了」。还钱能减刑,但减不掉罪名。真正能「没事」的时点,是在案发之前——在银行发现、公安立案之前,把窟窿填上,那可能连案子都不会有。

从十一年五个月到十年:二审为什么改

最后看量刑。

一审:十一年五个月,罚金十万元,退赔 3273055.42 元。

二审:十年,罚金十万元,退赔 2632449.24 元。

刑期少了 1 年 5 个月。这个减少,由两个因素叠加而成。

因素一:数额降了。

贷款诈骗罪的量刑分三档:数额较大(五年以下)、数额巨大(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或无期)。

340 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这一点二审没有改变,因为 263 万元同样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所以量刑档没变,还是十年以上。

那数额降了 64 万元,为什么还能减刑?因为在本档之内,数额仍然是量刑的重要参考。同样在「十年以上」这个区间,263 万元和 340 万元,判的年限不一样。

因素二:认罪认罚。

判决写:「二审期间孟某又自愿认罪认罚,对孟某可予从轻处罚。」

注意「二审期间」这三个字。他是在二审才认罪认罚的。一审时可能不认,或者认了但没走认罪认罚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是 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制度。它的核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的幅度有多大?没有固定标准,通常与认罪的时间早晚有关——越早认,从宽越多。一审就认的,可能减 20%–30%;二审才认的,幅度小得多。

本案二审认罪认罚,减了 1 年 5 个月(从 11 年 5 个月到 10 年,减幅约 12.4%)。这个幅度,与「二审才认」是匹配的。

除了这两个因素,判决还提到一个:「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主要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坦白是《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所以本案有三个从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赔(已还 76 万元)。三个叠加,最终落到十年。

十年是什么概念?是「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档的起点。

也就是说,法院给了这一档的最低刑。为什么?因为三个从轻情节都在,且数额从 340 万元降到了 263 万元。

但这个「最低」,仍然意味着:一个人要在监狱里待十年。

最后说一点本案的现实意义。

340 万元的贷款,最后判十年。这个比例看起来重,但它符合立法逻辑:贷款诈骗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而金融秩序的稳定依赖于信用。一个人用假材料骗贷,破坏的不只是这家银行的钱,而是整个信贷体系对「材料真实性」的信任。

对普通人来说,这个案子最实用的一条是:还款记录一定要留,而且要在案发前还。

孟某还了 76 万元,其中 47 万元是利息。如果他不留凭证、或者这些钱是现金还的没有记录,那二审这 1 年 5 个月就减不下来。

一笔一笔的转账记录,在法庭上就是刑期。

这个案子只有一个争点:数额怎么算。但就是这一个争点,让刑期少了一年五个月。

四句话记下来:

贷款诈骗和骗取贷款,差在「非法占有目的」。 有钱不还、钱花了、借新还旧、没有真实经营——这些事实凑起来,就推得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定贷款诈骗。最高可以判到无期。

犯罪数额按「实际骗取的金额」算,案发前已归还的要扣。 不是申请金额,不是合同金额,是实际没还的那部分。

以利息名义付的钱,也折抵本金。 因为在诈骗的语境下,一切已经回到被害人手里的钱,都减少损失。这笔钱在账上叫什么,不影响结论。本案 47 万元利息,值 1 年 5 个月。

还钱能减刑,减不掉罪名。 骗到手就既遂,事后全额归还只是量刑情节。真正能「没事」的时点,是案发之前。

最后一句给所有打算「先借了再说」的人:340 万元、四年、四次,最后是十年刑期、十万元罚金、263 万元退赔。而他能减下来的那 1 年 5 个月,靠的是 47 万元利息的转账记录。

可见,账要记清;但更该记清的是——这笔钱,本来就不该拿。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孟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为由向亳州某银行申请贷款,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信任,骗取贷款后,偿还其他借款、贷款和生活消费等。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分四次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340万元(币种下同),已偿还本金296882.55元、利息470668.2元,给银行造成损失2632449.24元。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2022)皖1602刑初102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孟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孟某退赔亳州某银行人民币三百二十七万三千零五十五元四角二分。宣判后,被告人孟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3)皖16刑终20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孟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孟某退赔亳州某银行人民币二百六十三万二千四百四十九元二角四分。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主要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孟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贷款诈骗的金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一审判决未将已支付的利息从贷款诈骗金额中扣除,致认定孟某贷款诈骗的金额偏高,二审期间孟某又自愿认罪认罚,对孟某可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孟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裁判。行为人贷款诈骗的犯罪数额应为其实际骗取的金额。贷款诈骗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以利息名义给付的钱款应当折抵为支付的本金,据此认定行为人的诈骗数额。

案号:(2023)皖16刑终20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4-1-135-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
说说您的情况,律师会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