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刘某建诉某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二日,福州鼓楼区某小区业主刘某建停放在小区露天公共停车位的车辆,被旁边一株被风刮倒的树木砸中,维修费用二千七百五十元。刘某建主张物业公司未及时处理腐烂树木、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尽管理义务,要求赔偿。
物业公司抗辩:刘某建未缴纳停车管理费;树木倾倒系当日六至九级大风导致,属不可抗力;物业已安排专人对小区绿化树木修剪养护,已尽维护责任,不应担责。法院查明物业虽安排修剪养护,但未见对事故处树木采取加固措施;当日中午福州市气象局已发布黄色预警,提示下午将出现六至九级大风、阵风。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二千七百五十元。理由是物业服务单位对服务区域内树木、道路应尽充分合理管理责任,在大风预警情况下既未加固树木也未警示业主,存在过错;六至九级大风尚未达到可使树木拔起的十级狂风级别,且树木存在慢性病害,故不构成不可抗力;物业以单个业主未缴停车费主张免责缺乏依据。
二、裁判要点提炼
林木折断、倾倒造成他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物业服务单位作为小区绿化林木管理人,在气象部门已发布大风预警的情况下,未采取加固、警示等有效措施,不能证明已尽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至九级大风、阵风尚未达到可使树木拔起、造成建筑物损坏的十级狂风级别,且树木本身存在病害的,不构成不可抗力;物业服务对象为全体业主,其管理职责覆盖整个小区公共区域,以个别业主暂时未缴纳停车费为由主张免责,缺乏法律依据。
三、赵律师点评
大风把树刮倒砸了车,物业说是不可抗力
**这个案子的事实很简单,两句话能说完。**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二日,福州,一位业主把车停在小区露天公共停车位上。** **旁边一株树被风刮倒,砸在车上,修车花了两千七百五十元。** **业主找物业赔,物业不赔。** **物业的理由是三条:** **第一,你没交停车管理费,凭什么让我赔?** **第二,那天刮的是六到九级大风,气象灾害,不可抗力,我不承担责任。** **第三,我一直安排人修剪养护树木,已经尽到责任了。** **三条理由,每一条都听着有道理。** **法院一条都没采纳。** **判物业赔二千七百五十元。** **为什么?** **因为这个案子里有一个东西,物业没有注意到:气象预警。** 法院查明: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二日中午,福州市气象局已经发布了黄色预警信号,提示当天下午福州市区及高新区将出现六到九级大风、阵风。 **预警发了,物业做了什么?** **判决写得很清楚:「但其在福州市气象局已有黄色预警的情况下,既没有加固树木,也没有对业主警示。」** **两件事,一件都没做。** **这就是过错。** **很多人会觉得:刮大风把树刮倒了,这是天灾,物业能有什么办法?** **法律上的回答是:能做的很多。** **加固。** **对新栽的树、根系浅的树、有病害的树,用支架、拉索固定。** **修剪。** **把枯枝、病枝、过密的枝条剪掉,减少受风面积。** **警示。** **在树下、在停车位旁立牌子、拉警戒线,或者群里发通知「大风天气请勿在树下停车」。** **转移。** **把靠近树木的车位临时封闭,引导车辆停到空旷处。** **这四件事,任何一件做了,物业都能说「我尽到义务了」。** **一件都没做,那就只能赔。** **还有一个细节,法院特别点出来了:树本身有毛病。** **判决说:「根据在案证据可认定,案涉树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慢性病害的情况。」** **有病害的树,抗风能力差。** **物业作为专业管理人,日常养护就该发现。** **发现了不处理,风一来就倒。** **这就不是「天灾」,是「人祸加上天灾」。**
林木致害为什么是「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在谁
**这个案子在法律上最重要的一点,是举证责任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是「过错推定」。** **什么叫过错推定?** **普通的侵权,是「谁主张谁举证」:你说我有过错,你拿出证据。** **过错推定,是反过来:先推定我有过错,我如果证明不了自己没过错,就要担责。** **这个转变,对受害人极其有利。** **为什么林木致害要这样规定?** **因为受害人举不了证。** **你想想:树是什么时候病的、上次修剪是什么时候、有没有加固、养护记录在哪里——这些全在管理人手里。** **受害人只能看到「树倒了、车坏了」。** **让他去证明「管理人没尽义务」,等于让他去证明一件他根本看不到的事。** **所以法律把举证责任倒过来:管理人你自己证明。** **本案的物业,就是在这个规则下败诉的。** **它拿不出什么证据?** **判决说:「有安排专人对小区内绿化树木进行修剪、养护等管理,但未见对事故发生处的树木进行加固等措施。」** **也就是说:日常修剪养护,有记录;针对性加固,没有。** **在气象预警的情况下,日常养护不够,需要针对性措施。** **这就是「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判决还有一句话,把标准说得很清楚:** 「故在审查物业服务单位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已充分履行法定管理职责时,应由物业服务单位一方举证证明其作为小区绿化林木管理人已充分履行了小区安全管理义务,包括根据气象预警及时排查林木倾倒的安全隐患,针对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提前加固高危树木等职责。」 **这段话里有两个关键词:** **「根据气象预警」——预警是行动的起点。** **「提前加固高危树木」——不是所有树都要加固,是高危的。** **什么叫高危?** **树龄大、根系浅、树干倾斜、有空洞、有病虫害、近期移栽、靠近车位或者人行道的。** **这些树,在预警来之前,要重点处理。** **这个标准,其实是行业内的常识。** **很多地方的物业服务规范里,都写了「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来临前,应对乔木进行加固、修剪」。** **所以物业不能说「我不知道要这么做」。** **再说一个反向的情形,帮读者理解这条规则的边界。** **如果树是健康的、刚做过加固、预警也发了、警示也设了,结果来了一场十二级台风,树还是倒了,砸了车。** **这算不算不可抗力?** **大概率算。** **因为这时候管理人能证明:我该做的都做了,损害是超常自然力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个「不能」: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十二级台风,符合。** **六到九级大风,不符合——因为可以预见(有预警)、可以避免(加固转移)、可以克服(警示封闭)。** **这就是本案的关键差异。** **「物件致害」这一类,民法典里有一组条文,可以一起记。**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条,一条一条看,有一个共同点:** **除了倒塌(连带责任,接近无过错),其余都是「过错推定」。** **也就是说:管理人先要自证清白。** **这个规则的好处,是「保护受害人」。** **坏处,是「管理人压力大」。** **所以物业公司、商场、学校、公园、道路养护单位,都要建立「巡查—记录—处置」的闭环。** **不是为了应付检查,是为了将来能自证。** **本案物业的失败,不是「没做事」,是「做了事但没留下针对性证据」。** **它证明了「我平时修剪养护」,但没证明「预警来了我加固了」。** **差的就是这一步。**
六到九级风和十级狂风:一条风力标准决定了责任的走向
**这个案子里,法院用了一条很硬的技术标准。** **判决说:「另根据有关风力划分的标准,六至九级大风、阵风尚未达到可使树木拔起,造成建筑物损坏的十级狂风级别。」** **这句话的意思很明确:** **六到九级风,不足以把一棵健康的树连根拔起。** **十级风(狂风),才可能。** **所以,树倒了,说明两个问题之一:** **要么风超过了树的承受能力(十级以上),那就是不可抗力。** **要么树本身有问题,或者管理没到位,那就是人祸。** **本案是后者。** **因为风只有六到九级,树却倒了,还查出有慢性病害。** **这个推理,非常实用。** **它给了一个可操作的判断方法:** **第一步,查当天的风力。** **气象部门有记录,可以申请调取,也可以查历史天气数据。** **第二步,对照风力等级。** **顺便说一下风力等级(这是常识,值得记住):** **六级,强风,大树枝摇动,电线有声,打伞困难。** **七级,疾风,全树摇动,迎风步行不便。** **八级,大风,树枝折断,人迎风行走阻力很大。** **九级,烈风,屋瓦吹落,烟囱损坏。** **十级,狂风,树木拔起,建筑物损坏。** **十一级,暴风,破坏严重。** **十二级,飓风,摧毁力极大。** **第三步,看树的状况。** **有病害、有空洞、倾斜、根系浅的,抗风能力差,六级风就可能倒。** **第四步,看管理措施。** **预警发了没有?发了之后做了什么?** **四步走完,责任大致就清楚了。** **这套方法,不只用于树木,也用于广告牌、外墙、雨棚、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 **这些「附着在建筑物或者土地上的物件」倒塌、坠落致害,规则都类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两条,一条是「倒塌」(连带责任,几乎无过错也赔),一条是「脱落坠落」(过错推定)。** **外墙瓷砖掉落砸车,走 1253 条,物业作为管理人,过错推定。** **广告牌被风吹落砸车,同上。** **空调外机坠落,同上,责任在这个业主。** **共同点:都是过错推定,都是管理人举证。** **所以物业的日常管理,重点就在这些「可能掉下来、倒下来」的东西上。**
「他没交停车费」这个抗辩,为什么不管用
**这是本案最有意思的一个抗辩。** **物业说:刘某建没交停车管理费,所以我们不管他的车。** **听起来像是「不交钱不服务」,天经地义。** **法院怎么看?** 判决说:「案涉事故的损害对象并非特定个体,而可能为任一业主,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服务对象应为全体业主,其以单个业主未缴纳停车管理费而主张免责,缺乏法律依据,亦不合常理。」 **这段话有三层意思,一层比一层深。** **第一层:损害的对象不是特定的。** **树倒在公共停车位上,今天砸的是刘某建的车,明天可能砸的是张某、李某的车,也可能砸到人。** **这不是「针对某一个业主的服务」,这是「对整个公共区域的管理」。** **第二层:服务对象是全体业主。** **物业的管理职责,覆盖小区公共区域——道路、绿化、照明、围墙、公共设施。** **这些地方的安全,是物业的「基本义务」,不是「增值服务」。** **基本义务,不能用「他没交某项费用」来免除。** **第三层:不合常理。** **因为如果是「不交停车费就不保障树下安全」,那意味着:** **交了停车费的车,树倒了要赔;没交的,树倒了不用赔。** **可树是同一棵树,倒下来不分车。** **这个逻辑,说不通。** **再说一个事实细节,法院也查了:** 「刘某建虽在案涉事故发生时没有缴纳停车管理费,但其在小区内并无固定停车位,且此前曾向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缴纳长时间的停车管理费,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亦向其出具多张载明『停车管理费』的收款收据。」 **这一段说明:物业一直在收停车费。** **既然收了,就有管理义务。** **不能因为某个月某个业主没交,就整体否认管理义务。** **那物业该怎么对付欠费业主?** **合法的方式:催告、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所以正确的路径是:先催,再诉。** **而不是:你不交钱,出了事我不管。** **这个抗辩之所以不成立,还有一个更根本的原因:** **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不是合同对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 **它不取决于业主交没交某项费用。** **就像商场不能因为顾客没买东西,就不保障他在商场里不摔倒。**
极端天气来临前,物业该做的四件事
**把本案的教训,整理成一份可执行清单。** **第一件事:接到预警,先排查。** **谁排查?** **绿化负责人、保安队长、工程主管,三个人一组。** **排查什么?** **树木:倾斜的、有空洞的、枯枝多的、刚移栽的、靠近车位和人行道的。** **广告牌、指示牌、雨棚、晾衣架:固定的螺丝有没有松、支架有没有锈。** **外墙、屋顶:有没有空鼓、开裂、松动的瓷砖或者构件。** **地下车库入口:挡水板、沙袋、排水泵。** **配电房、电梯机房:门窗是否紧闭,有没有进水风险。** **排查结果,做成一张表,谁查的、查了什么、发现什么、怎么处理,逐项记录。** **这张表,将来就是「我尽到义务」的证据。** **第二件事:该加固的加固,该修剪的修剪。** **加固:用支架、拉索、支撑杆,把高危树木固定住。** **修剪:剪掉枯枝、病枝、过密枝条,减少受风面积。** **加固和修剪,要拍照留档——加固前、加固后,各一张。** **这是最有力的证据,比任何文字说明都强。** **第三件事:警示。** **三处要贴:** **树下、车位旁、单元门口。** **内容要具体:「大风预警,请勿在树下停车、逗留,车辆请移至空旷区域。」** **除了贴,还要发:业主群、公众号、短信。** **发完截图存档。** **第四件事:临时管控。** **高危区域,可以临时封闭:拉警戒线、放锥桶、安排人值守。** **停车位靠近大树的,提前通知车主挪车。** **这一步,很多物业不愿意做,怕业主投诉「凭什么不让我停」。** **但两害相权:临时不让停,是麻烦;树倒了砸车砸人,是事故。** **四件事做完,还有一件事:事后处置。** **如果真的出了事,第一时间做什么?** **第一,救人、报警、报保险。** **第二,保护现场,拍照录像,不要急着清理。** **第三,调取监控,固定时间、风力、树木状态的证据。** **第四,通知受损业主,登记损失,引导走保险或者协商。** **第五,内部复盘:这棵树为什么倒?排查时有没有发现?发现了为什么没处理?** **这五步,是危机处置的标准动作。**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对业主的意义。** **很多业主遇到这种事,第一反应是「自认倒霉」——觉得刮风下雨是天灾,没人该负责。** **这个案子告诉你:不一定。** **只要你能证明三件事:** **一,树是小区里的,物业是管理人。** **二,当天有预警,或者树本身有明显问题。** **三,物业没有采取加固、警示等措施。** **那么,物业就要赔。** **举证的重点在第二条和第三条,而这两条的很多材料,业主也能拿到:** **气象预警——网上能查,可以截屏、可以申请气象部门出具证明。** **树的状态——现场照片、视频,树倒了以后拍,能看出有没有空洞、有没有病害。** **物业的措施——现场有没有警示牌、有没有警戒线,拍下来。** **三样凑齐,案子就有底了。** **二千七百五十元,标的不大,但道理很硬。** **这就是「小案子讲清大道理」的样子。** **再说一个很多人关心的问题:车被砸了,保险赔了,还能不能再找物业要?** **能,但要分清「谁在要」。** **如果车主自己买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先赔了。** **赔完之后,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所以,接下来的追偿,是「保险公司告物业」,不是「车主告物业」。** **车主拿到赔款后,不能再向物业要同一笔钱(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点,很多车主不清楚:以为「保险赔了,还能再找物业赔一份」。** **不能。** **赔偿的原则是「填平损失」,不是「从中获利」。** **那车主该做什么?** **第一,及时报保险。** **第二,配合保险公司取证(现场照片、气象证明、物业的管理情况)。** **第三,不要私下和物业签「和解协议」并放弃追偿权。** **为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你放弃了,保险公司可能不赔;赔了之后你放弃,放弃无效。** **所以别乱签。** **本案刘某建是自己起诉物业,说明他可能没走保险,或者保险没全赔。** **如果走了保险,这案子就是保险公司当原告。** **两条路,结果一样,只是原告不同。**
林木折断、倾倒致害适用过错推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举证证明无过错。物业作为小区绿化管理人,在气象部门已发布大风预警的情况下未加固高危树木、未警示业主,不能证明已尽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六至九级大风未达可使树木拔起的十级狂风级别、树木本身又有病害的,不构成不可抗力;以个别业主未缴停车费主张免责,缺乏法律依据。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刘某建系福州市鼓楼区某小区业主,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小区物业服务单位。2024年5月12日,刘某建停放在小区公共停车位的车辆因相邻树木倾倒受损,维修费用人民币2750元(币种下同)。刘某建主张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处理腐烂树木、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尽管理义务导致损害,要求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刘某建未缴纳停车管理费,且树木倾倒系恶劣天气(6~9级大风)导致,属不可抗力,物业已尽维护责任,不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2日,刘某建其名下小型汽车停放在鼓楼区某小区的露天公共停车位。其间,案涉车辆旁一株树木被风刮倒,砸到车辆造成受损。刘某建将车辆交由福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并支付维修费2750元。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向小区业主收取停车管理费,有安排专人对小区内绿化树木进行修剪、养护等管理,但未见对事故发生处的树木进行加固等措施。2024年5月12日中午,福州市气象局有发布黄色预警信号,福州市区及高新区在当天下午将出现6~9级的大风、阵风。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2024)闽0102民初8640号民事判决: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建支付赔偿款27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理应对其所服务区域内的树木、道路等尽到充分、合理的管理责任。本案中,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公司,在福州本地每年都常有台风来袭的情况下,在大风天气,理应对绿化树木加强管理,提前预见,采取加固、警示等有效措施,避免小区内树木被风刮倒,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事故发生,但其在福州市气象局已有黄色预警的情况下,既没有加固树木,也没有对业主警示,故其具有一定过错。
另根据有关风力划分的标准,6~9级大风、阵风尚未达到可使树木拔起,造成建筑物损坏的10级狂风级别,而根据在案证据可认定,案涉树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慢性病害的情况。因此,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尽到其管理职责,故应当对案涉事故所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案涉事故的损害对象并非特定个体,而可能为任一业主,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服务对象应为全体业主,其以单个业主未缴纳停车管理费而主张免责,缺乏法律依据,亦不合常理。刘某建虽在案涉事故发生时没有缴纳停车管理费,但其在小区内并无固定停车位,且此前曾向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缴纳长时间的停车管理费,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亦向其出具多张载明“停车管理费”的收款收据,故可以认定,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向在小区公共停车位停放车辆的业主收取停车管理费。
综上,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免责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物业服务单位的管理职责通常覆盖整个小区的公共区域,包括公共区域的绿化林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林木造成他人损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故在审查物业服务单位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已充分履行法定管理职责时,应由物业服务单位一方举证证明其作为小区绿化林木管理人已充分履行了小区安全管理义务,包括根据气象预警及时排查林木倾倒的安全隐患,针对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提前加固高危树木等职责。在物业服务单位未采取适当措施的情况下,以极端天气构成不可抗力,或者个别业主暂时未缴纳相关物业费用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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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闽0102民初8640号 审理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10-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1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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