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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王某钊等与王某青、嘉兴某泰船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案号:(2022)浙72民初1843号宁波海事法院 · 首次执行类案件 · 执行 · 2022-08-2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十名船员九十一万工资——雇主无力支付,船东不是债务人却要拿船担优先权担保责任;船一拍,航运企业的核心资产没了,信用污点、银行抽贷排队而来。

宁波海事法院:船舶所有人「常常并非工资支付义务主体,却须以船舶对船员工资债权承担船舶优先权的担保责任」;「船舶是航运企业的核心资产,一旦被扣押、拍卖,航运企业就可能面临破产困境」;租赁市场行情较好、船东愿以租金代偿的——「不宜对案涉船舶径行拍卖」:解扣保封(解除扣押保留查封)、另查封一艘船担保、引入新承租人以租金付工资——十名船员工资全额受偿后解除全部查封。

规则确立:物的担保存在,不等于物的毁灭——控制不减、租金代偿、长期履行后收官。

二、裁判要点提炼

涉及船舶优先权案件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在船舶所有人并非债务人而是以船舶承担物的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如船舶租赁市场行情较好,船舶所有人愿以租金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以避免船舶被扣押、拍卖的,执行法院不宜对案涉船舶径行拍卖。

宜积极组织各方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在采取必要控制性措施(如解除扣押保留查封、查封船舶所有人其他船舶)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船舶所有人出租船舶以租金代债务人偿还债务。

三、赵律师点评

九十一万工资与一艘被拍风险的船

王某青光船租赁嘉兴某船务公司的船舶经营,雇王某钊等十名船员;经营困难拖欠工资,调解书确认分三期支付九十一万余元、船员对船东船舶享有船舶优先权。首期和解款到期未付、船还在厂里维修——船员怕优先权落空,申请扣押拍卖;宁波海事法院十月裁定扣押拍卖。船东请求协调:以分期付款换船不被拍。

解扣保封与租金代偿的结构

宁波海事法院的协调三层递进。第一层,利益格局的识别:船员工资债权的担保物是船东的船——「船舶所有人常常并非工资支付义务主体,却须以船舶对船员工资债权承担船舶优先权的担保责任」;拍卖的代价清单——核心资产丧失、企业「面临破产困境」、船舶多已抵押,「引发金融机构不愿续贷甚至抽贷的风险」;而「涉案船舶租赁市场行情较好」,「扣押、拍卖该船,虽然能够清偿船员工资债权,但是容易造成船舶所有人运营损失」。第二层,控制措施的重构:船东申请并取得船员同意后——十二月裁定「解除对涉案船舶的扣押但保留查封措施」;「查封了嘉兴某船务公司的另一艘船舶」作为追加担保;「就涉案船舶引入新的承租人,以租金支付船员工资」——控制不减、现金流转起来。第三层,和解的收官:「因重新达成和解协议并进入长期履行」,裁定终结执行;二〇二三年十名船员工资「均全额受偿后,宁波海事法院裁定解除对嘉兴某船务公司的涉案船舶及另一艘船舶的查封措施」——船员拿全、船东保船、雇主获缓,多方共赢。

船舶优先权执行的对表

给船员(工资债权人):船舶被扣不必执着于拍卖——租金代偿结构(解扣保封+追加担保+新承租人付租)回款更稳、全额受偿有保证(本案例十人拿全);同意和解时要求追加控制措施(查封船东他船)作为交换。给船舶所有人:船因承租人债务被扣的,主动提租金代偿方案——市场行情好的船以租金清债(本案例路径)远胜被拍;解扣保封期间租金流向受控、另船担保是对船员的诚意背书。给海事法院:船舶优先权案件的执行顺序——先审「船东是否债务人」(担保责任人与债务人的区分)→评估船舶租赁行情与拍卖代价→组织三方(船员、雇主、船东)协商→控制性措施不减(保封+追加查封)→租金代偿进入长期履行后终结执行;「不宜径行拍卖」的前提是控制与清偿路径双落实。

九十一万的工资,差点用一艘船的沉浮来埋单——宁波海事法院把「拍卖优先权担保物」的惯性收住:解扣保封、追加担保、租金代偿,十名船员一分不少,船东的航线照常延伸。物的担保存在,不等于物的毁灭。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王某青与嘉兴某泰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某船务公司)签署光船租赁合同,承租该船务公司所有的涉案船舶。王某钊等十名船员受雇于王某青,于2022年5月至涉案船舶工作。因经营困难王某青拖欠部分工资,十名船员提起诉讼。2022年8月,宁波海事法院分别作出(2022)浙72民初1755-1759号、1801号、1802号、1824号、1839号、1843号民事调解书,由王某青分三期支付王某钊等十名船员工资共计910880元,并确认十名船员对嘉兴某船务公司所有的涉案船舶享有船舶优先权。

因王某青未按期履行(2022)浙72民初1843号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王某钊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各方在宁波海事法院主持下于2022年8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王某青分四期支付案涉款项。在首期和解款履行期限届满时,王某青并未按期支付,且涉案船舶仍在船厂维修,船员因担心丧失船舶优先权,遂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拍卖该船舶。宁波海事法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浙72执621号执行裁定,扣押、拍卖嘉兴某船务公司所有的涉案船舶。后嘉兴某船务公司申请法院进行协调,请求再次分期付款以避免涉案船舶被拍卖。经多次协调,在嘉兴某船务公司申请并取得船员同意后,宁波海事法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2022)浙72执621号之二执行裁定,解除对涉案船舶的扣押但保留查封措施。查封了嘉兴某船务公司的另一艘船舶,就涉案船舶引入新的承租人,以租金支付船员工资。

因重新达成和解协议并进入长期履行,宁波海事法院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2022)浙72执621号之三号裁定,终结执行。2023年,王某钊等十名船员工资均全额受偿后,宁波海事法院裁定解除对嘉兴某船务公司的涉案船舶及另一艘船舶的查封措施。执行法院认为,船员工资案件执行过程中,船员在工资债权无法实现情况下,通常会申请扣押、拍卖其所任职的船舶,以实现优先权。但船舶所有人常常并非工资支付义务主体,却须以船舶对船员工资债权承担船舶优先权的担保责任。船舶是航运企业的核心资产,一旦被扣押、拍卖,航运企业就可能面临破产困境。船舶基本上被用于抵押借款,航运企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会形成信用污点,引发金融机构不愿续贷甚至抽贷的风险,经营状况会愈发困难。此际,宜妥善平衡船员、雇主和船舶所有人的利益,找到各方利益平衡点,通过执行和解彻底化解矛盾纠纷。

本案中,雇主王某青无力支付十名船员工资,嘉兴某船务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即须以涉案船舶对十名船员的工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因涉案船舶租赁市场行情较好,扣押、拍卖该船,虽然能够清偿船员工资债权,但是容易造成船舶所有人运营损失。执行法院理顺各方利益关系,兼顾情理法,积极担当作为,多次组织各方协商,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并查封两艘船舶为船员提供充分保障,最终多方共赢,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涉及船舶优先权案件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在船舶所有人并非债务人而是以船舶承担物的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如船舶租赁市场行情较好,船舶所有人愿以租金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以避免船舶被扣押、拍卖的,执行法院不宜对案涉船舶径行拍卖,而宜积极组织各方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在采取必要控制性措施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船舶所有人出租船舶以租金代债务人偿还债务。

案号:(2022)浙72民初1843号 审理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2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101-02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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