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李某诉大连某建设公司、中建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中建某建设公司承建山东青岛某科学院工程,把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大连某建设公司。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大连某建设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务施工合同,把电气工程以包清工的方式交给李某,单价每平方米二十七元五角,结算平方量以竣工图为准。
后来大连某建设公司退场,李某实际干完了二号地块十栋楼,工程款一直没付。李某起诉要钱,大连某建设公司先提了管辖权异议:合同里写了争议可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解决。
青岛黄岛区法院驳回异议,青岛中院撤销并移送大连;大连那边认为移送不当,层报辽宁高院,辽宁高院与山东高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裁定:本案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裁判要点提炼
民事案件在起诉与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由,并根据案由确定管辖权。
以包清工形式承接工程,但施工方在质量、技术、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受对方全面控制、管理和监督,双方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相对独立性的,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按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三、赵律师点评
干了活拿不到钱,先打的是一场「该在哪告」的仗
这个案子最有意思的地方在于:原告想要的是工程款,双方真正打完的第一仗却是——去哪个法院。
把时间摆出来。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大连某建设公司与李某签了一份「劳务施工合同」。内容是把某科学院青岛工程里的一部分电气工程交给李某做,方式是包清工,单价每平方米二十七元五角,结算的平方量以竣工图为准。
工程干到中途,大连某建设公司退场了。李某实际施工的是二号地块十栋楼。钱没付。
于是李某起诉,请求支付劳务费。他没有在辽宁起诉,而是在工程所在地——山东青岛的黄岛区人民法院起诉。
大连某建设公司立刻提管辖权异议,理由很直接:合同里写了,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起诉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既然约定了,就该去大连。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大连某建设公司上诉。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黄岛区法院的裁定,把案子移送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到这里,看起来是大连某建设公司赢了。
但案子并没有结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收到移送的卷宗后,认为移送不当——它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不该由它审。
于是它层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去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两边谈不拢。
最后报到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指定管辖。
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民辖5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绕了一圈,从青岛出发,经青岛中院、大连开发区法院、辽宁高院、山东高院,最后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回到大连。
一个要工程款的案子,光「在哪打」就打了将近两年。
**这不是程序空转。** 管辖定不下来,实体审理根本无法开始。而管辖定不下来的原因,是这件事到底叫什么名字,双方各说各的。
**管辖异议这件事,还有一个时间点要记住。**
提管辖异议,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过了这个期间,再提一般不予审查——法院会视为你接受了这个法院的管辖。
本案的被告没有错过这个时间点。它一收到起诉材料就提了异议,所以后面那一连串程序才有得走。
反过来看,原告这一方也有一个动作值得学:它在起诉时就知道会有争议,所以在起诉状里把「劳务施工合同」这个定性写得很明确,还附了合同全文。**先用证据把自己的定性坐实,再去争管辖,比空口争论有效得多。**
**有人会问:他为什么不告中建?**
这是本案之外的一个问题,但很实际。
工程的链条是:某科学院青岛工程由中建某建设公司承建,中建把部分工程分包给大连某建设公司,大连又把它包清工给了李某。
按合同相对性,李某只跟大连某建设公司有合同,只能告大连。这是原则。
但建设工程领域有一条例外: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前提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也就是说,如果能证明中建还欠着大连的钱,李某可以在欠付范围内直接向中建主张。
这条例外是为了保护农民工和实际施工人,因为层层分包之下,最底层的干活人最容易被拖欠。
本案李某没有走这条路。可能的原因是:他的身份是包清工,被定性为劳务合同关系,不是「实际施工人」;也可能中建那边的款项已经结清。
**定性不同,能告的人也不同。** 这也是本案值得细看的原因——它同时牵动了定性、管辖、主体三个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劳务合同」,差的是门牌号
为什么案由会决定去哪个法院?因为这两类纠纷适用的管辖规则不一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这条规则的道理不难理解:工程在那里,勘验、鉴定、执行都在那里,别的法院审起来不方便。专属管辖还有一个特点:**当事人约定不了,约定了也无效。**
劳务合同纠纷就不一样了。它属于一般合同纠纷,按一般地域管辖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同时,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跟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所以本案的分岔点很清楚:
如果这件事被定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那合同里那句「可以到大连打」就是白写的,必须去青岛,因为工程在青岛。
如果被定成劳务合同纠纷,那句约定就有效,就该去大连。
一个名字,两个法院。
大连某建设公司一开始就是这么想的:它在异议里明确说「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然后拿约定管辖说事。青岛黄岛区法院不认,于是驳回;青岛中院认了,于是移送;大连开发区法院不认,于是层报。
三级法院、两个省的高院,争的其实是同一个问题:**李某干的这批活,是承包工程,还是提供劳务。**
这也解释了一件事: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通篇没有讲李某该拿多少钱。因为到这个阶段,法院只解决一件事——门在哪。
**还有一处细节值得注意:这是一个「移送之后又不服」的案子。**
通常的管辖争议是:被告提异议,法院驳回或者支持,一方上诉,二审裁定,事情结束。
本案多走了一步。青岛中院裁定移送大连,大连的法院收到卷宗后,认为移送不当。
移送不当怎么办?受移送的法院不能自己再把案子退回去,它的做法是层报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与对方法院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案的「共同的上级」是最高人民法院——因为两个法院分属山东、辽宁两省,共同上级只能是最高法。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一份管辖裁定会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不是这个案子多重要,是程序只能走到这里。**
合同里那六句话,把「承包」说成了「打工」
最高人民法院看的是合同内容。
涉案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原文列了这么几条:对工程质量、技术、进度、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成本进行全面控制;随时检查工程进度、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及文明施工,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控制;组织生产例会,协调安排整个工程的生产;组织对工程的施工验收和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汇总;组织安排工程移交的维修保修工作;在乙方进场一周内,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技术及现场文明施工教育、成品保护教育。
这六句话拆开看,是一项一项的管理权: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成本控制、人员教育、验收组织。
再看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建设工程资金投入大、工程复杂、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质量不仅关系发包人利益,还关系社会上不特定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法律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有特别要求——这就是为什么会有资质等级、为什么会有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禁止性规定。
**关键在「相对独立性」。** 真正的承包人,对自己的施工组织、人员安排、技术方案有决定权,对外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发包人关心的是结果,不是过程。
本案里,李某的施工过程被对方全面控制,人由对方教育,验收由对方组织,例会由对方召集。他提供的是劳动,不是独立的工程产品。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结论是:这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劳务合同纠纷。
名字定下来,管辖也跟着定下来:约定管辖有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这个推理里,最值得记住的是法院看什么。** 它没有看合同标题——合同上写的是「劳务施工合同」,如果只看标题,双方根本不用吵两年;它也没有只看单价和结算方式——按平方米算钱,看起来很像承包。它看的是:谁在管谁。
**把「独立性」这三个字再拆一层。**
法院在本案里用了一个不太常见的表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句话是整段说理的枢纽。
什么叫相对独立性?可以从四个方向看。
一是**施工组织**。承包人自己安排班组、自己定工序、自己管进度,发包人不插手具体怎么干。
二是**人员管理**。工人是谁招的、工资谁发、考勤谁做,这些事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只在安全、文明施工上提要求。
三是**技术方案**。用什么工艺、上什么设备、怎么保证质量,承包人自己拿主意,并对结果负责。
四是**对外责任**。承包人以自己的名义采购材料、雇佣工人、承担风险;出了质量事故,他是第一责任人。
本案的合同把这四条全反过来了:质量、技术、进度、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成本,八项全由对方控制;进场一周内由对方做安全教育;验收由对方组织;例会由对方召集。
**八项控制权握在谁手里,谁就是老板。** 这是本案最朴素的一句话。
**四类常见的「干活合同」,法院一般怎么定性,我列个对照。**
第一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征是:承包方有相应资质,对工程整体或者专业部分负责,独立组织施工,发包人按节点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后结算。这类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第二类,**劳务分包合同**。特征是:发包方是施工企业,承包方是劳务企业,标的是劳务作业,按工时或者按面积计价。这类合同仍属建设工程链条内,但主体之间有资质要求。
第三类,**包清工**。特征是:发包方供料供机械,承包人只出人和手艺,接受发包方的现场管理、安全教育、进度安排。**本案就是这一类,被定性为劳务合同。**
第四类,**内部承包**。特征是:承包人本是公司员工,以内部承包名义负责某个项目,对外仍以公司名义。这类纠纷通常按劳动争议或者内部承包合同处理,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四类的分界线,说到底落在两个问题上:**谁在管谁,谁对外负责。**
这条规则对干活的人意味着什么
讲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那我以后签合同,是不是写「劳务合同」就能自己挑法院?
不能这么理解。
第一,法院定案由,看的是实际法律关系,不是合同标题。写「劳务」而实际是承包,法院照样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处理;反过来,写「施工合同」而实际是带工干活,也可能被定成劳务。
第二,协议管辖本身有边界。约定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比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而且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本案能约定到大连,是因为被告大连某建设公司的住所地就在大连。
第三,对实际干活的人(包工头、班组、农民工)来说,这个案子最实用的部分不是管辖,而是它顺带说清了一件事:**你受谁管,你就是谁的人。** 这句话在工伤认定、在工资找谁要、在工期延误谁担责这几件事上,反复出现。
我把实操建议列一下:
合同要留。不是留个照片,是留原件或者完整扫描件,尤其是里面关于「谁负责质量、谁负责安全、谁组织验收」的条款——本案就是靠这几条翻盘的。
结算单要留。单价、平方量、已付未付,最好有对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对账单;没有对账单的,微信、短信、邮件里对方确认过的数字也要存好。
进场教育、例会签到、验收记录,这些平时看着没用的纸,恰恰是证明「谁在管谁」的证据。
起诉之前,先想清楚两件事:这件事在法律上叫什么,以及合同里有没有约定管辖。想不清楚就先问,别等到对方提管辖异议,白跑一年半。
**顺便说清一个常被混淆的概念:劳务分包和包清工不是一回事。**
劳务分包,是施工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企业,把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发包给有资质的劳务企业。它的特征是:发包方是施工企业,承包方是劳务企业,双方都是企业,都在建筑业的监管体系内。
包清工,通常指施工企业把某一部分工程,按平方米或者按项,交给一个包工头带着人干,材料由发包方供,机械由发包方供,包工头只管出人出力。
两者的界限,在实务中往往模糊,因为都是「出人干活」。但法律后果差别很大:劳务分包有合同无效的风险(无资质、再分包),包清工在多数情况下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对干活的人来说,这个区别决定了三件事:出了工伤找谁、欠了工钱告谁、被拖欠时能不能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的李某能直接起诉要工程款,是因为他被认定为劳务合同的一方,而不是「实际施工人」。** 如果他走的是实际施工人那条路,还要先证明自己实际投入了资金、材料,程序会复杂得多。
**如果换成你是原告,怎么挑法院,我也说三条。**
第一条,**先看合同有没有约定**。有约定且有效的,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
第二条,**没有约定的,看两个连接点**: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劳务合同的履行地,一般是提供劳务的地点——本案就是青岛。所以如果本案没有那句约定,青岛的法院是有管辖权的。
第三条,**想在自己家门口打,就看能不能把「合同履行地」解释到自己这边**。提供劳务的地点、结算地点、约定的付款地,都可能成为争点。
最后提醒一句:约定管辖的条款,写法要具体。写「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比写「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有用;写「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比写「大连的法院」有用。**约定得越模糊,越等于没约定。**
**被拖欠工程款或者劳务费,先做三件事,顺序不能乱。**
第一件,**把账固定下来**。对账单、结算单、欠条,任何一种,只要有对方签字或者盖章就行。没有书面的,就用微信、邮件把数字发过去,让对方回一个「对」或者「是」。这一步做不成,后面全是猜。
第二件,**发一份催告函**。书面催告有两个作用:一是中断诉讼时效,二是固定对方的态度。函里写清款项性质、金额、依据、付款期限。
第三件,**查对方的财产**。房产、土地、账户、车辆、股权。起诉时一并申请财产保全,比判决后再去执行有效得多。
三件事做完,再谈请不请律师、去哪个法院。
**很多人反过来:先问去哪个法院,再补证据。结果证据补不上,法院也没找对。**
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判断:案由不是标签,是门牌号
最高人民法院这份裁定的说理部分,有一句话值得单独拎出来:
在民事案件起诉与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并根据民事案件的案由确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这句话说的是立案阶段的工作方法:**先看诉请,再定案由,再定管辖。**
它纠正了一种常见误解——很多人以为案由是法院内部归档用的标签,贴错了改一下就行,不影响什么。实际上,案由直接连着管辖、连着举证责任分配、连着适用哪一套法律规定,甚至连着诉讼时效的起算。
本案里,原告李某自己起诉时用的理由是「劳务施工合同纠纷」,请求是支付工程款;被告主张是劳务合同纠纷,目的是把案子拉到大连;一审法院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驳回了异议;二审法院按劳务合同纠纷处理,移送大连;大连的法院又认为自己不该接。
四级法院对同一个案子的名字有四种理解,这就是为什么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定。
顺带说一句,这种「层报—协商—报请指定」的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为管辖争议准备的出口。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它不好用,耗时长,但它是最后那条路。
对当事人来说,这个程序意味着:**管辖异议不是拖时间的手段,它会被一路推到最高的地方去。** 想靠提异议拖两年的人,本案的另一面是——提出异议的一方最后也等了两年才等到实体审理的开始。
这个案子最后的结果是: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注意,裁定到此为止,没有判谁赢。李某能不能拿到工程款,要等大连那边审完才知道。
但这份裁定解决了一个比钱更前置的问题:**这件事该叫什么,因此该由谁管。**
我办过不少类似的咨询。当事人拿着一份合同来问「他不给钱怎么办」,我第一句通常不是问欠多少,而是问:合同里有没有写去哪告,以及你到底是他的人,还是他的承包方。
问这两句,不是绕弯子。因为答错了,你会拿着对的理由,去错的法院,被一份管辖权裁定挡在门外,然后重新排一次队。
本案的李某在青岛起诉,被移送到大连,中间经过青岛中院、大连开发区法院、辽宁高院、山东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前后将近两年。
两年里,他手里的那张欠条一分钱没多,也一分钱没少。
**程序不是形式。它决定你要花多久,才能开始讲道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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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最高法民辖5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0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1-2-13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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