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彭宇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公司出过一份《奖励办法》:引进项目按预期利润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五给奖。投资开发部引进了六个项目,奖励申请交上去,一直没批。
员工离职后起诉要一百六十八万。公司说流程没走完,还说他负责的两个项目亏损、有失职。
二审改判支付一百二十五万九千五百六十四元四角:审批是公司的权利,也是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一六年八月,某城开公司制定《引进投资项目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成功引进商品房项目的,以项目审定的预期利润或收益为基数,按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确定奖励总额,由投资开发部拟定分配方案后提出申请,经集团领导审议、审批后发放。二〇一七年二月彭宇翔入职任投资开发部经理,同年六月部门形成会议纪要,确定部门内部分配为总经理占七成五、其余项目参与人员占两成五。
履职期间,投资开发部引进无锡红梅新天地等六个项目并先后提交六份奖励申请,直至彭宇翔离职未获发放。诉讼中公司认可六项目初步符合受奖条件,但主张部分项目奖金分配明细未审批、部分申请未审批,且彭宇翔在其中两个项目存在失职、项目亏损。法院认为公司对亏损与失职均未举证,且明确表示拒绝启动审核程序,其拒绝履行审批义务损害劳动者权益,应承担不利后果。判决支付奖励一百二十五万九千五百六十四元四角。
三、赵律师点评
六个项目,一百六十八万
奖励办法写得很具体:以项目审定的预期利润或收益为基数,按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五计提。员工按这个公式算出六项目奖励合计一百六十八万九千零八十三元,起诉要求支付。公司没有否认办法存在,也没有否认六个项目是投资开发部引进的,抗辩集中在两点:流程没走完;实体上不该给。这两个抗辩,正好对应判决的两段说理。
形式条件成就了,实质抗辩由谁举证
判决先解决形式:投资开发部以引进项目为主要职责、在引进项目中起主导作用,是适格的被奖主体;六个项目确实引进成功且符合公司战略目标,形式上已满足申领条件。形式条件成就之后,举证责任转向公司——不同意发放,应当说明理由并举证。公司拿不出两个项目亏损的证据,也证明不了员工有失职行为,「不应重复获奖」同样欠缺依据。到这里,实体抗辩全线落空。
审批是流程,也是义务
这是本案最有分量的一段。判决把考核标准与考核流程分开:标准是能否获奖的实质评价因素,流程是实现考核权的程序安排,流程本身不涉及评判标准,所以流程没走完不能成为否定实体权利的理由。更进一步:对劳动者的奖励申请进行实体审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庭审中法院专门问了一句「如果他现在继续申请,你们是否启动审核」,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并称此后也不会启动。这一句拒绝,把自己送进了「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的框里。
奖励办法的性质:单方激励,也是约定
判决把它定性为「其他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同时指出,这份办法既是用工自主权下的单方激励,也应视为公司与不特定员工就奖励获取形成的约定。定性一变,后果就变了:它不是可以随时收回的恩惠,而是员工达成条件即可主张的报酬。基于诚实信用与按劳取酬,公司有义务启动审核。这条对股权激励、项目提成、销售奖金都适用——制度一旦公示实施,就成了双方之间的规则。
给企业与人各自的动作
企业:奖励制度要写清三件事——奖励基数怎么定、条件怎么算成就、审批时限是多少天;设置「逾期未审批视为通过」或者「审批最长不超过若干日」的兜底条款,避免流程成为僵局;对不予奖励的情形列明具体事由并留存证据,别在庭上说「他失职」却拿不出材料。员工:入职时留存制度文本与公示记录;每个项目结项时书面提交申请并保留送达凭证;离职前把未结奖励列成清单,通过邮件或者书面函件固定下来。
奖金争议的胜负,常常不在金额算得对不对,而在有没有一份能证明「我申请过、你不批」的记录。制度是公司写的,但写下来就要执行;拖着不批,法律会替它做一个决定。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可以获得奖金,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符合奖励条件的劳动者主张获奖条件成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于2016年8月制定《南京城开集团关于引进投资项目的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规定成功引进商品房项目的,城开公司将综合考虑项目规模、年化平均利润值合并表等综合因素,以项目审定的预期利润或收益为奖励基数,按照0.1%-0.5%确定奖励总额。该奖励由投资开发部拟定各部门或其他人员的具体奖励构成后提出申请,经集团领导审议、审批后发放。2017年2月,彭宇翔入职城开公司担任投资开发部经理。2017年6月,投资开发部形成《会议纪要》,确定部门内部的奖励分配方案为总经理占部门奖金的75%、其余项目参与人员占部门奖金的25%。
彭宇翔履职期间,其所主导的投资开发部成功引进无锡红梅新天地、扬州GZ051地块、如皋约克小镇、徐州焦庄、高邮鸿基万和城、徐州彭城机械六项目,后针对上述六项目投资开发部先后向城开公司提交了六份奖励申请。
直至彭宇翔自城开公司离职,城开公司未发放上述奖励。彭宇翔经劳动仲裁程序后,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要求城开公司支付奖励1689083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城开公司认可案涉六项目初步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受奖条件,但以无锡等三项目的奖励总额虽经审批但具体的奖金分配明细未经审批,及徐州等三项目的奖励申请未经审批为由,主张彭宇翔要求其支付奖金的请求不能成立。对于法院“如彭宇翔现阶段就上述项目继续提出奖励申请,城开公司是否启动审核程序”的询问,城开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并表示此后也不会再启动六项目的审批程序。此外,城开公司还主张,彭宇翔在无锡红梅新天地项目、如皋约克小镇项目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二项目存在严重亏损,城开公司已就拿地业绩突出向彭宇翔发放过奖励,但均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苏0104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驳回彭宇翔的诉讼请求。彭宇翔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2018)苏01民终1006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二、城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彭宇翔奖励1259564.4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城开公司应否依据《奖励办法》向彭宇翔所在的投资开发部发放无锡红梅新天地等六项目奖励。
首先,从《奖励办法》设置的奖励对象来看,投资开发部以引进项目为主要职责,且在城开公司引进各类项目中起主导作用,故其系该文适格的被奖主体;从《奖励办法》设置的奖励条件来看,投资开发部已成功为城开公司引进符合城开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无锡红梅新天地、扬州GZ051地块、如皋约克小镇、徐州焦庄、高邮鸿基万和城、徐州彭城机械六项目,符合该文规定的受奖条件。故就案涉六项目而言,彭宇翔所在的投资开发部形式上已满足用人单位规定的奖励申领条件。城开公司不同意发放相应的奖励,应当说明理由并对此举证证明。但本案中城开公司无法证明无锡红梅新天地项目、如皋约克小镇项目存在亏损,也不能证明彭宇翔在二项目中确实存在失职行为,其关于彭宇翔不应重复获奖的主张亦因欠缺相应依据而无法成立。故而,城开公司主张彭宇翔所在的投资开发部实质不符合依据《奖励办法》获得奖励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案涉六项目奖励申请未经审核或审批程序尚未完成,不能成为城开公司拒绝支付彭宇翔项目奖金的理由。城开公司作为奖金的设立者,有权设定相应的考核标准、考核或审批流程。其中,考核标准系员工能否获奖的实质性评价因素,考核流程则属于城开公司为实现其考核权所设置的程序性流程。在无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因流程本身并不涉及奖励评判标准,故而是否经过审批流程不能成为员工能否获得奖金的实质评价要素。城开公司也不应以六项目的审批流程未启动或未完成为由,试图阻却彭宇翔获取奖金的实体权利的实现。此外,对劳动者的奖励申请进行实体审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本案中,《奖励办法》所设立的奖励系城开公司为鼓励员工进行创造性劳动所承诺给员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其性质上属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7条规定中的“其他奖金”,此时《奖励办法》不仅应视为城开公司基于用工自主权而对员工行使的单方激励行为,还应视为城开公司与包括彭宇翔在内的不特定员工就该项奖励的获取形成的约定。现彭宇翔通过努力达到《奖励办法》所设奖励的获取条件,其向城开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兑现该超额劳动报酬,无论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还是基于按劳取酬原则,城开公司皆有义务启动审核程序对该奖励申请进行核查,以确定彭宇翔关于奖金的权利能否实现。如城开公司拒绝审核,应说明合理理由。本案中,城开公司关于彭宇翔存在失职行为及案涉项目存在亏损的主张因欠缺事实依据不能成立,该公司也不能对不予审核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其拒绝履行审批义务的行为已损害彭宇翔的合法权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认定案涉六项目奖励的条件成就,城开公司应当依据《奖励办法》向彭宇翔所在的投资开发部发放奖励。
相关案例
- 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劳动合同纠纷|(2021)沪01民终2032号)
- 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劳动合同纠纷|(2021)沪01民终12282号)
- 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劳动合同纠纷|(2021)沪01民终11591号)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延伸阅读(站内文章)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相关栏目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18)苏01民终1006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1-0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82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相关办事指南
本文讲法律上怎么定;真要跑窗口,去看对应的办事指南——材料、期限、经办口子都按场景列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