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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号:(2021)沪01民终11591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劳动合同纠纷 · 二审 · 2022-03-07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协议上写着「双方建立合作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际是每天按排班表打卡、听系统派单、没单就在站内做杂活。

第七天切木板伤了脚,要认定工伤,先得确认劳动关系。外包公司说我们是承揽,法院说是劳动关系。

指导案例237号: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合同名称挡不住用工事实。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一九年四月,郎溪某服务公司与某电商平台运营方订立《服务承揽合同》,承接商品分拣、配送等业务,自行管理人员并承担薪酬、商业保险费与雇主责任。同年七月安排徐某申到站点从事配送,与其订立《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务承揽协议》,约定双方系合作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无底薪、无保底服务费、多劳多得。实际支付的报酬包含基本报酬、按单计酬、奖励等项目;八月十二日转账九千零四十二元七角四分;八月十三日徐某申按指示做木架,切割木板致右脚受伤。

仲裁与两审均认定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至八月十三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徐某申接受站点管理,按排班表打卡上班,按系统派单完成配送,配送时间与任务不能自主选择,无配送任务时仍需留在站内做杂活;报酬结构含基本报酬与奖励,体现考核与管理;所从事配送属于公司承揽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

三、赵律师点评

协议写得很清楚:不是劳动关系

两份协议,一份叫合作,一份叫承揽,都明确排除了劳动合同法。这类文本在外卖、即时配送、网约家政行业几乎是标准配置。问题是,协议的名称、双方的自我定性、甚至协议里那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都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法院看的从来不是合同怎么写,而是活是怎么干的。

法院看的是三性,不是合同标题

人格从属性:要不要打卡、能不能拒单、工作时间谁定、有没有奖惩;经济从属性:报酬怎么算、工具谁提供、有没有底薪、风险谁承担;组织从属性:干的活是不是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穿的是谁的工服、在谁的地盘上干。判决把它概括成一句话——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新业态下管理方式变了,算法派单、评分考核、超时处罚,改变的是形式,三性照样能查。

报酬结构是最硬的证据

协议写「无底薪、无保底服务费,多劳多得」,实际发放却是基本报酬加按单计酬加奖励。这一处不一致,等于自证管理关系存在:有基本报酬,就有出勤要求;有奖励,就有考核标准;有按单计酬,就有派单权在对方手里。写文本的人可能觉得这是激励设计,法官看到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给平台与外包企业的提醒很直接:文本与实操不一致,输的一定是文本。

「没单也要留在站内」这句话的分量

事实部分有一句不起眼的话:即使没有配送任务时也要留在站内做杂活。这一句把「自由接单」的假象打掉了。真正的承揽人,没活的时候可以走;必须留守待命,说明时间已经被企业占有。类似的细节还有按排班表打卡、配送时间不能自主选择、配送任务不能拒。维权时这些细节比任何法律论述都管用,取证就往这上面使劲:排班表截图、工作群通知、打卡记录、站长安排任务的聊天记录、工服工牌、站点门禁记录。

受伤之后的两条路,以及那条时间线

一条是工伤:先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劳动关系有争议,需先经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本案走的就是这条路。另一条是民事赔偿: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起诉,但赔偿项目与标准通常低于工伤。注意时限,工伤认定申请一般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与诉讼期间不计入该期限,但别把这条当成可以慢慢来的理由。伤后第一时间固定用工证据,比事后回忆有效得多。

给劳动者:协议名字不重要,能证明「谁排班、谁派单、谁发钱、谁考核」的材料才重要。给平台与外包企业:真要承揽,就别排班、别打卡、别设底薪、别限制拒单、别要求留守待命;做不到,就按劳动关系缴社保、买工伤险,这比事后打一场确认劳动关系官司便宜得多。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溪某服务公司)与某咚买菜平台的运营者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网络公司)于2019年4月1日订立《服务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郎溪某服务公司为上海某网络公司完成商品分拣、配送等工作;双方每月定期对郎溪某服务公司前一个月的承揽费用进行核对后由上海某网络公司支付;

郎溪某服务公司自行管理所涉提供服务的人员,并独立承担相应薪酬、商业保险费、福利待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雇主责任或者其他责任。

2019年7月,郎溪某服务公司安排徐某申到某咚买菜平台九亭站从事配送工作。郎溪某服务公司与徐某申订立《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务承揽协议》。两份协议均约定:徐某申与郎溪某服务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二者的合作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其中,《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务承揽协议》约定:郎溪某服务公司根据合作公司确认的项目服务人员服务标准及费用标准向徐某申支付服务费用;无底薪、无保底服务费,实行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制。但郎溪某服务公司并未按照以上协议约定的服务费计算方式支付费用,实际向徐某申支付的报酬包含基本报酬、按单计酬、奖励等项目。2019年8月12日,郎溪某服务公司向徐某申转账人民币9042.74元(币种下同)。2019年8月13日,徐某申在站点听从指示做木架,因切割木板意外导致右脚受伤,住院接受治疗,自此未继续在该站点工作。

2019年9月3日,郎溪某服务公司以“服务费”名义向徐某申支付15000元。徐某申在站点工作期间,出勤时间相对固定,接受站点管理,按照排班表打卡上班,根据系统派单完成配送任务,没有配送任务时便在站内做杂活。

徐某申因就工伤认定问题与郎溪某服务公司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徐某申与郎溪某服务公司在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郎溪某服务公司不服,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600号民事判决:确认徐某申与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在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1)沪01民终1159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郎溪某服务公司与徐某申订立承揽、合作协议的情况下,能否以及如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的权益有重大影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获得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一系列权利,同时也承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实践中存在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以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因素,准确认定企业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处理劳动权益保障案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可见,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在新就业形态下,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劳动管理的具体形式也随之具有许多新的特点,但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仍应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具体而言,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本案中,虽然郎溪某服务公司与徐某申订立的是承揽、合作协议,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法庭查明的事实,应当认定徐某申与郎溪某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具体而言:其一,徐某申在站点从事配送工作,接受站点管理,按照站点排班表打卡上班,并根据派单按时完成配送任务,在配送时间、配送任务等方面不能自主选择,即使没有配送任务时也要留在站内做杂活。其二,徐某申的报酬组成包含基本报酬、按单计酬及奖励等项目,表明郎溪某服务公司对徐某申的工作情况存在相应的考核与管理,并据此支付报酬。其三,郎溪某服务公司从上海某网络公司承揽商品分拣、配送等业务,徐某申所从事的配送工作属于郎溪某服务公司承揽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徐某申与郎溪某服务公司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案号:(2021)沪01民终1159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0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37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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