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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案号:(2018)苏0324破1号之一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申请破产重整 · 其他 · 2019-12-02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三家公司高度混同,资产一亿二千五百万元、负债四亿五千七百万元,资产负债率百分之三百六十五。

最值钱的东西不是厂房设备,是一张酒精生产许可证;停产多年已经脱审,再不恢复就要灭失。

法院裁定实质合并重整,又准许投资人先投钱试生产;重整计划通过。指导案例164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醇公司)是江苏省睢宁县唯一一家拥有酒精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二〇一三年以来,由于企业盲目扩张、经营管理混乱,造成资金链断裂,并引发多起诉讼。徐州得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瑞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系苏醇公司关联企业,三家公司均从事农产品深加工。截至破产重整受理前,三家公司资产总额一亿二千五百万元,负债总额四亿五千七百万元,资产负债率达百分之三百六十五点五七。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三家公司以引进投资人、重振企业为由分别向睢宁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经审查认为,三家公司基础和发展前景较好,酒精生产资质属于稀缺资源,具有重整价值,遂于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分别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因三家公司在经营、财务、人员、管理等方面出现高度混同,且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遂依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依管理人申请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裁定三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重整期间,投资人进场调查后提出:苏醇公司已停产停业多年,核心资产酒精生产许可证已经脱审、面临灭失风险,还存在职工流失、机器设备闲置贬损以及消防、环保等安全隐患;企业原管理层早已陷于瘫痪,公司账面无可用资金供管理人化解危机。在此情况下,管理人提出由重整投资人先行投入部分资金恢复企业部分产能的方案。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法院作出决定书,准许投资人进行试生产。同年十一月三十日、十二月一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各代表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并依法预留两个月监督期。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破产管理人所提出的债务人面临的相关问题真实存在,如企业赖以生存的酒精生产许可证灭失,则该企业的核心资产将不复存在,重整亦将失去意义;因债务人目前没有足够的资金供管理人使用,由投资人先行投入资金进行试生产可以解决重整过程中企业所面临的困境,亦能使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充分保障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更有利于重整后企业的发展,该申请符合破产保护理念,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关于是否准许投资人试生产,法院主要考虑:其一,必要性。企业面临停产停业后许可证脱审、生产资格将被取消且难以再行获得的风险,还面临环保、消防验收、机器设备闲置受损等外部压力,技术人员流失严重、职工生活困难,管理层陷于瘫痪、账面无可用资金;投资人参与重整最大的风险在于资金及资产安全,希望通过试生产全面了解企业实际状况与生产动能;企业作为当地生物科技领域原龙头企业,对区域产业链优化转型举足轻重。如不准许试生产,将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一旦失去许可证,核心资产不复存在,即便重整成功也失去核心竞争力。其二,利益衡平。成熟的破产重整制度应实现拯救企业、保障职工就业生存权、债权人债权合理清偿、投资人收益实现、各方利益公平保护的良性效果;投资人试生产前,债务人现有资产已经审计、评估后予以确认,偿债资金数额与来源也已确定,试生产与清偿债务之间并不冲突;试生产有利于投资人了解企业情况、恢复部分产能、使优质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债权不受贬损、提高受偿比例,也能解决停产带来的环保、消防安全、职工稳定等迫切问题。其三,法律及理论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投资人能否在接管企业前提前进场试生产没有具体规定,但为实现破产法的拯救功能,在特定情况下准许投资人进场试生产,通过市场化、法治化途径挽救困境企业,符合破产审判需要;为避免不合理生产方式损害其他权利主体利益,试生产应以取得法院或债权人批准或同意为宜,并接受法院、管理人以及债权人的监督。

三、赵律师点评

实质合并:什么时候能把几家公司的资产债务搅在一起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前提是「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本案三家公司在经营、财务、人员、管理上高度混同,法院据此裁定合并。合并的后果很重: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的统一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按顺位公平清偿。对某一家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可能意味着受偿率下降;对整体来说,可能意味着企业还有救。

最值钱的资产是一张证

本案最反常识的一点:资产一亿二千五百万元,负债四亿五千七百万元,账面早就该清算;但法院看到的是那张酒精生产许可证——当地唯一一张,稀缺、不可替代、停产就脱审、脱审就灭失。这张证一旦没了,厂房设备就是一堆废铁,重整也没意义。所以整个重整的核心动作,不是卖资产,而是「让生产线先转起来,把证保住」。

试生产:法律没写,为什么可以做

判决写得很坦诚: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投资人能否在接管企业前提前进场试生产,没有具体规定。法院的依据是破产法的拯救功能、破产保护理念,加上三个限定条件:一是确有必要(不试生产核心资产就灭失);二是利益衡平(资产已审计评估、偿债资金来源已确定、不损害债权人);三是程序受控(取得法院或债权人同意,接受法院、管理人、债权人监督)。这是一个典型的「无明文规定但有法理支撑」的司法创新,用的时候必须把这三个条件论证扎实。

债权人该关心什么

看到「投资人试生产」,债权人第一反应往往是:我的抵押物会不会被用掉、收益归谁。本案给出的保护是:试生产前完成审计评估、确认资产范围;试生产投入由投资人自担;试生产形成的收益和资产增值归入重整财产;整个过程接受监督。债权人会议上的表决权,是保护自己的主要工具——重整计划草案要分组表决,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分别表决,任何一组不通过,计划就过不了。

厂房可以闲置,设备可以生锈,那张证一过期,企业就真的没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破产企业面临生产许可证等核心优质资产灭失、机器设备闲置贬损等风险,投资人亦希望通过试生产全面了解企业经营实力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投资人先行投入部分资金进行试生产。破产企业核心资产的存续直接影响到破产重整目的实现,管理人的申请有利于恢复破产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该试生产申请符合破产保护理念,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准许。同时,投资人试生产在获得准许后,应接受人民法院、管理人及债权人的监督,以公平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醇公司)是江苏省睢宁县唯一一家拥有酒精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于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2013年以来,由于企业盲目扩张,经营管理混乱,造成资金链断裂,并引发多起诉讼。徐州得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瑞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系苏醇公司关联企业,三家公司均是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生物科技公司。

截至破产重整受理前,三家公司资产总额1.25亿元,负债总额4.57亿元,资产负债率达365.57%。2017年12月29日,三家公司以引进投资人、重振企业为由,分别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睢宁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睢宁法院经审查认为,三家公司基础和发展前景较好,酒精生产资质属于稀缺资源,具有重整价值,遂于2018年1月12日分别裁定受理三家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因三家公司在经营、财务、人员、管理等方面出现高度混同,且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遂依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依据管理人的申请,于2018年6月25日裁定三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重整期间,投资人徐州常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对苏醇公司的现状进场调查后提出:苏醇公司已经停产停业多年,其核心资产酒精生产许可证已经脱审,面临灭失风险,还存在职工流失、机器设备闲置贬损以及消防、环保等安全隐患等影响重整的情况。同时,企业原管理层早已陷于瘫痪状态,无能力继续进行相关工作,公司账面无可用资金供管理人化解危机。在此情况下,管理人提出由重整投资人先行投入部分资金恢复企业部分产能的方案。2018年6月25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24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徐州得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瑞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2019年7月5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24破1号之四决定书,准许投资人徐州常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试生产。

2019年11月30日、12月1日,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各代表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提请批准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8)苏0324破1号之一裁定:一、批准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同时,依法预留两个月监督期。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破产管理人所提出的债务人面临的相关问题真实存在,如企业赖以生存的酒精生产许可证灭失,则该企业的核心资产将不复存在,重整亦将失去意义。

因债务人目前没有足够的资金供管理人使用,由投资人先行投入资金进行试生产可以解决重整过程中企业所面临的困境,亦能使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充分保障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更有利于重整后企业的发展。破产管理人的申请,符合破产保护理念,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

关于是否允许投资人试生产的问题,法院在作出决定前,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一、试生产的必要性 首先,破产企业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一是苏醇公司面临停产停业后酒精生产许可证脱审、生产资格将被取消风险,且该资质灭失后难以再行获得,重整也将失去意义;二是该企业还面临环保、消防验收、机器设备长时间闲置受损等外部压力;三是原企业内部技术人员流失严重,职工因企业停产生活困难,极易产生群体事件;四是企业管理层陷于瘫痪状态,无能力继续进行相关工作,公司账面无可用资金供管理人化解危机。

其次,投资人参与重整程序最大的风险在于投出的资金及资产的安全性,投资人希望通过试生产全面了解企业实际状况及生产活力与动能,为重整后恢复经营提供保障。

再次,苏醇公司作为当地生物科技领域的原龙头企业,对区域产业链的优化、转型及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下,当地党委、政府亟需企业恢复产能,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解决就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综上,如不准许投资人进行试生产,则会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一旦失去酒精生产许可证,该企业的核心资产就不复存在,即便最后重整成功,企业也失去了核心竞争力。因此,允许投资人试生产是必要而迫切的。

二、试生产的利益衡平 成熟的破产重整制度应具有以下良性效果:通过重整拯救处于困境但又有存在价值的企业,使其恢复盈利能力,继续经营,使企业职工就业生存权得到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合理的清偿,投资人的收益得到实现,各方的利益得到公平保护,从而实现社会安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在进行利益衡平时,一些核心的价值理念是公司重整时必须充分考虑的,这些理念就是公平与效率,灵活性与可预见性。允许企业试生产可以均衡各方利益,一是在投资人试生产前,债务人现有资产已经审计、评估后予以确认,根据管理人与投资人达成的投资协议,重整企业的偿债资金数额、来源也已确定,投资人进场试生产与重整企业清偿债务之间并不产生冲突;二是投资人投入部分资金进行试生产,有利于投资人充分了解企业情况及运营能力,为重整后企业发展打下基础;三是试生产能够恢复重整企业部分产能,使企业优质资产保值、增值;

四是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不受贬损,提高受偿比例;五是重整企业恢复一定规模的生产亦能解决破产企业因停产而面临的环保、消防安全、职工稳定等迫切问题,对企业重整有利无害。

三、试生产的法律及理论依据 首先,虽然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投资人能否在接管企业前,提前进场进行试生产,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但为了实现破产法的拯救功能,在特定情况下,准许投资人进场试生产,通过市场化、法治化途径挽救困境企业,是符合我国破产审判需要的。

其次,虽然投资人试生产可以解决投资人接管企业前,企业面临的上述问题,但为了避免投资人不合理的生产方式,损害破产重整中其他权利主体的利益,其试生产仍应以取得法院或债权人的批准或同意为宜,并接受法院、管理人以及债权人的监督。

再次,由于我国现行破产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在破产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应强化服务大局意识,自觉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创造性,用创新思维解决破产重整过程中遇到的新困难、新问题,探索为企业破产重整提供长效保障机制。

综上,为了维护各方主体的利益,确保重整后的企业能够迅速复工复产,实现企业重整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睢宁法院在获得各方利益主体同意的前提下,遂允许投资人提前进场试生产。

四、试生产的社会价值 一是法院批准企业在重整期间进行试生产,通过破产程序与企业试生产同步进行,可以保证重整与复工复产无缝衔接、平稳过渡,全力保障尚具潜质企业涅槃重生。二是在疫情防控背景下,试生产为企业复工生产排忧解难,使消毒防疫物资迅速驰援一线,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担当,为辖区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营造了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用精准的司法服务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高质量的司法保障。三是该企业系区域生物科技领域的潜质企业,对经济产业结构优化、转型、升级具有显著推动作用,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大局要求。

案号:(2018)苏0324破1号之一 审理法院: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0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64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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