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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9)粤01民再273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20-01-20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开放式景区,不设门票,河道边一排杨梅树;村民自己上树摘果子,摔下来,当天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索赔七十个百分点、六十三万余元;一审判村委会赔四万五千余元,二审维持。

再审改判:全驳。安全保障义务有限度,成年人爬树摘果的风险自担。指导案例140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红山村景区为国家旅游景区,不设门票。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系景区内情人堤河道旁杨梅树的所有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下午,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随后有村民将其送红山村医务室,但当时医务室没有人员,有村民拨打急救电话,救护车迟迟未到,后由村民自行开车送其到镇医院治疗,当日转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红山村曾于二〇一四年一月召开会议表决通过村规民约,其中规定每位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每个村民要督促自己的子女自觉维护村内的各项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如有村民故意破坏或损坏公共设施,要负责赔偿一切费用。吴某系红山村村民,一九五七年出生;其配偶及三名子女起诉,主张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未采取及时必要的救助措施,请求判令承担百分之七十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六十三万余元。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村委会赔偿四万五千余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二审生效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裁定再审,并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村委会是否应对吴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村委会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村委会作为景区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红山村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若要求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从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角度而言,村民或游客均不应私自爬树采摘杨梅;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其次,吴某的坠亡系其私自爬树采摘杨梅所致,与村委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村规民约规定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包括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等,该村规民约是村民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形成公序良俗;吴某作为村民,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违反了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该后果与村委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后,村委会对坠亡后果不存在过错:吴某坠亡系其自身过失行为所致,村委会难以预见和防止其私自爬树可能产生的后果;吴某跌落受伤后,村委会主任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求救,在救护车到达前另有村民驾车送其就医。故村委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安全保障义务有上限: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

判决的关键句是「应限于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景区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不是「无限兜底」:树本身没有安全隐患、景区没有组织采摘活动、也没有收取门票,就不能要求它把每一棵果树都围起来、挂上警示牌。这个「善良管理人」标准,是所有安全保障义务案件的标尺——不是「出了事就要赔」,而是「换成一个谨慎的管理者,在当时条件下会不会这么做」。

再审为什么敢改

一审、二审都判了四万五千余元,这在实践中很常见——「和稀泥」式的小额补偿。再审直接全驳,理由是三层:义务没违反、因果关系不成立、过错不存在。更值得注意的是判决对社会导向的考量:如果私自爬树摘果摔亡也能让村集体赔钱,等于鼓励「谁受伤谁有理」,村集体将不敢种果树、不敢开放景区。这类改判的信号意义,往往大于个案本身。

村规民约被写进判决

判决专门引用村规民约「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包括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并认定它形成了公序良俗,进而否定因果关系。这在司法实践中不算常见——把村规民约作为裁判说理的组成部分。它提示基层治理一件事:村规民约不是贴在墙上的装饰,写清楚、程序合法、内容不违法,关键时刻能成为法院认定是非的依据。

给景区与家属的双向提醒

景区、村集体:开放式的果园、河道、林道,至少做到三件事——对已知危险点(深水区、陡坡、枯树)设置必要提示,不主动组织带有风险的采摘、垂钓活动,事发后及时救助并保留救助记录。家属:这类案件的诉讼请求很难获得支持,情感上难以接受,但法律上「自担风险」是明确的规则;如果确有管理瑕疵(比如明示邀请采摘、收取费用、危险点无任何提示),则另当别论,需要针对具体瑕疵举证。

树是村里的,腿是自己的——这一跤,法律判给了自己。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红山村景区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不设门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山村村民委员会)系景区内情人堤河道旁杨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2017年5月19日下午,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随后,有村民将吴某送红山村医务室,但当时医务室没有人员。有村民拨打120电话,但120救护车迟迟未到。后红山村村民李某1自行开车送吴某到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医院治疗。吴某于当天转至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后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红山村曾于2014年1月26日召开会议表决通过《红山村村规民约》,该村规民约第二条规定:每位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每个村民要督促自己的子女自觉维护村内的各项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如有村民故意破坏或损坏公共设施,要负责赔偿一切费用。

吴某系红山村村民,于1957年出生。李记坤系吴某的配偶,李秋月、李月如、李天托系吴某的子女。李秋月、李月如、李天托、李记坤向法院起诉,主张红山村村民委员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未采取及时和必要的救助措施,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承担7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631346.31元。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粤0114民初692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李秋月、李月如、李天托、李记坤赔偿45096.1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秋月、李月如、李天托、李记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李秋月、李月如、李天托、李记坤与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均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粤01民终494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粤01民监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9)粤01民再273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本院(2018)粤01民终4942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692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秋月、李月如、李天托、李记坤的诉讼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红山村村民委员会是否应对吴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红山村村民委员会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红山村景区的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红山村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若要求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从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角度而言,村民或游客均不应私自爬树采摘杨梅。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故李秋月、李月如、李天托、李记坤主张红山村村民委员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吴某的坠亡系其私自爬树采摘杨梅所致,与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红山村村规民约》规定: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包括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等。该村规民约是红山村村民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形成红山村的公序良俗。吴某作为红山村村民,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违反了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该损害后果与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对吴某私自爬树坠亡的后果不存在过错。吴某坠亡系其自身过失行为所致,红山村村民委员会难以预见和防止吴某私自爬树可能产生的后果。吴某跌落受伤后,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某2及时拨打120电话求救,在救护车到达前,另有村民驾车将吴某送往医院救治。因此,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对吴某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慎坠亡,后果令人痛惜。虽然红山村为事件的发生地,杨梅树为红山村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但吴某的私自采摘行为有违村规民约,与公序良俗相悖,且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9)粤01民再27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1-2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40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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