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两个岗位各投一份简历,同一天被查看,一分钟内都给出「不合适」,原因一栏写着三个字:河南人。
她把页面做了公证,起诉到法院。企业说这是用人自主权。
法院:地域是与工作无关的「先赋因素」,构成就业歧视,赔一万元并登报道歉。指导案例185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一九年七月,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来登公司)通过网络招聘平台发布招聘信息,其中包含法务专员、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同月三日,闫佳琳通过手机客户端针对上述两个岗位分别投递求职简历,简历中载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城市等基本信息,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河南南阳,现居住城市填写为浙江杭州西湖区。据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公证人员使用闫佳琳的账户、密码登录招聘客户端,显示董事长助理岗位于次日十四时二十八分被查看,同一分钟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为「河南人」;法务专员岗位于同日十四时二十八分被查看,二十九分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同为「河南人」。闫佳琳因办理公证支出公证费一千元。闫佳琳向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杭州互联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判决:喜来登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一万元;向闫佳琳口头道歉并在全国性报纸公开登报赔礼道歉,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则由法院在国家级媒体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公司承担。双方均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既具有社会权利的属性,亦具有民法上的私权属性;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是其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表现,侵害平等就业权在民法领域侵害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即人格尊严,人格尊严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求平等对待,就业歧视往往会使人产生一种严重的受侮辱感,对人的精神健康甚至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故劳动者可以在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时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民事侵权救济。本案中,喜来登公司两次以「河南人」不合适为由拒绝,显然在招聘过程中使用了主体来源的地域空间这一标准对人群进行归类,并根据该归类标准给予低于正常情况下应当给予其他人的待遇,即拒绝录用,可以认定其因地域事由对求职者进行了差别对待。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在明确规定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四种法定禁止区分事由时使用「等」字结尾,表明该条款是一个不完全列举的开放性条款,即除前述四种事由外,还存在与前述事由性质一致的其他不合理事由亦为法律所禁止。何种事由属于「等」的范畴,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是:用人单位是根据劳动者的专业、学历、工作经验、工作技能以及职业资格等与工作内在要求密切相关的自获因素进行选择,还是基于劳动者的性别、户籍、身份、地域、年龄、外貌、民族、种族、宗教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先赋因素进行选择,后者构成法律禁止的不合理就业歧视。先赋因素是指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人力难以选择和控制的因素,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和调节机制,不应当基于这类因素给劳动者设置不平等条件,而应消除这些因素给劳动者带来的现实上的不平等;将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任何关联性的先赋因素作为区别对待的标准,根本违背公平正义的一般原则,不具有正当性。本案地域事由属于任何人都无法自主选择、控制的先赋因素,在公司无法提供客观有效证据证明地域要素与申请岗位之间存在必然内在关联或者存在其他合法目的的情况下,其区分标准不具有合理性,构成就业歧视,侵害了平等就业权,应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的民事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个「等」字,撑起了整条判决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列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四项,末尾一个「等」字。这个「等」是「等内」还是「等外」,直接决定地域歧视受不受该法调整。法院明确:这是不完全列举的开放性条款,与前述四项性质一致的其他不合理事由,同样禁止。这一句解释了为什么「河南人」三个字能进法庭——不是因为法律写了「地域」,而是因为地域与那四项同质。
先赋因素与自获因素:一把好用的尺子
判决给了一个非常清晰的分析框架:专业、学历、工作经验、技能、职业资格,是与工作内在要求相关的「自获因素」,靠自己努力可以获得,据此筛选合法;性别、户籍、身份、地域、年龄、外貌、民族、种族、宗教,是出生即定、个人难以选择控制的「先赋因素」,据此筛选原则上违法。判断某个条件是否属于歧视,先问一句:这个条件是候选人能改变的吗?如果能,且与岗位相关,可以用;如果不能,又与岗位无关,就别写进招聘要求。
取证:一份公证书打赢一场官司
本案的证据核心是一份公证:公证人员用当事人账号登录,把「不合适原因:河南人」这一页面固定下来。这类证据在线上招聘场景里极易灭失——企业后台改一下备注,截图就成了孤证。所以维权的第一步不是发函,而是公证或时间戳固定页面,同时保存投递记录、岗位描述、沟通记录。费用一千元,本案法院把它计入了合理维权费用。
一万块的意义不在金额
很多人觉得赔一万元太少。这类案件的价值不在赔偿数额,而在三件事:一是确认了就业歧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救济,路径打通;二是判了登报道歉,企业要为一句备注付出公开代价;三是给招聘实务划了线。对企业来说,招聘系统的「不合适原因」一栏,是能被公证、能被起诉、能上报纸的地方——写「经验不符」和写「河南人」,后果完全不同。
招聘后台的一行备注,写完只用一秒钟,赔礼道歉要登在报纸上。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基于地域、性别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劳动者以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9年7月,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来登公司)通过智联招聘平台向社会发布了一批公司人员招聘信息,其中包含有“法务专员”“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2019年7月3日,闫佳琳通过智联招聘手机App软件针对喜来登公司发布的前述两个岗位分别投递了求职简历。闫佳琳投递的求职简历中,包含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城市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河南南阳”,现居住城市填写为“浙江杭州西湖区”。
据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公证人员使用闫佳琳的账户、密码登陆智联招聘App客户端,显示闫佳琳投递的前述“董事长助理”岗位在2019年7月4日14点28分被查看,28分时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法务专员”岗位在同日14点28分被查看,29分时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闫佳琳因案涉公证事宜,支出公证费用1000元。闫佳琳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喜来登公司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以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浙0192民初640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喜来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闫佳琳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元。二、被告喜来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闫佳琳进行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道歉声明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国家级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喜来登公司承担。三、驳回原告闫佳琳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闫佳琳、喜来登公司均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浙01民终73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既具有社会权利的属性,亦具有民法上的私权属性,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是其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表现,侵害平等就业权在民法领域侵害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人格尊严,人格尊严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求平等对待,就业歧视往往会使人产生一种严重的受侮辱感,对人的精神健康甚至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据此,劳动者可以在其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民事侵权救济。
闫佳琳向喜来登公司两次投递求职简历,均被喜来登公司以“河南人”不合适为由予以拒绝,显然在针对闫佳琳的案涉招聘过程中,喜来登公司使用了主体来源的地域空间这一标准对人群进行归类,并根据这一归类标准而给予闫佳琳低于正常情况下应当给予其他人的待遇,即拒绝录用,可以认定喜来登公司因“河南人”这一地域事由要素对闫佳琳进行了差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在明确规定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四种法定禁止区分事由时使用“等”字结尾,表明该条款是一个不完全列举的开放性条款,即法律除认为前述四种事由构成不合理差别对待的禁止性事由外,还存在与前述事由性质一致的其他不合理事由,亦为法律所禁止。何种事由属于前述条款中“等”的范畴,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是,用人单位是根据劳动者的专业、学历、工作经验、工作技能以及职业资格等与“工作内在要求”密切相关的“自获因素”进行选择,还是基于劳动者的性别、户籍、身份、地域、年龄、外貌、民族、种族、宗教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先赋因素”进行选择,后者构成为法律禁止的不合理就业歧视。劳动者的“先赋因素”,是指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人力难以选择和控制的因素,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和调节机制,不应该基于人力难以选择和控制的因素给劳动者设置不平等条件;
反之,应消除这些因素给劳动者带来的现实上的不平等,将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任何关联性的“先赋因素”作为就业区别对待的标准,根本违背了公平正义的一般原则,不具有正当性。
本案中,喜来登公司以地域事由要素对闫佳琳的求职申请进行区别对待,而地域事由属于闫佳琳乃至任何人都无法自主选择、控制的与生俱来的“先赋因素”,在喜来登公司无法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证明,地域要素与闫佳琳申请的工作岗位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关联或存在其他的合法目的的情况下,喜来登公司的区分标准不具有合理性,构成法定禁止事由。故喜来登公司在案涉招聘活动中提出与职业没有必然联系的地域事由对闫佳琳进行区别对待,构成对闫佳琳的就业歧视,损害了闫佳琳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益,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对闫佳琳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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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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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浙01民终73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1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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