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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案号:(2015)津法民破字第00001号之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申请破产清算 · 其他 · 2017-01-10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两家公司,一个实际控制人,人员交叉、场地共用、原材料由一家买、产品由另一家卖,资金还都跟老板个人账户往来。

两家先后进入破产清算,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

法院组织听证后裁定合并清算。指导案例165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裁定受理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指定同一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经查,两公司存在多重关联:实际控制人均为冯某,川江公司为金江公司控股股东,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冯某;生产经营场所混同,川江公司转为贸易公司后无生产厂房,库房与金江公司共用,原材料直接进入金江公司库房;人员混同,管理人员交叉,后期所有职工劳动关系均在金江公司,但部分职工处理川江公司事务;主营业务混同,金江公司原材料大部分通过川江公司购买、产品主要通过川江公司转售,川江公司赚取差价;资产及负债混同,流动资金安排混同度较高,均与冯某个人账户往来频繁,成本分担与利润分配无明确约定,对外借款存在相互担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月,法院分别宣告两公司破产。审理中,管理人书面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十一月九日法院召开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等参加。此前,川江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金江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均表决通过合并清算报告。法院于十一月十八日裁定对两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同月二十一日认可合并清算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法院认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及独立的法人财产,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尊重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企业法人破产应当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原因,故申请关联企业破产清算一般应单独审查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后决定是否分别受理。但受理破产后,发现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关联企业间债权债务难以分离、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以对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本案中,两公司自成立以来,人员、经营业务、资产均由同一人实际控制,在经营管理、主营业务、资产及负债方面高度混同,已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且显著、广泛、持续至破产清算期间;两公司在管理成本、债权债务等方面无法完全区分,真实性亦无法确认;川江公司将八千五百二十五万余元经营负债转入金江公司、将二千一百二十六万余元对外集资负债结算给金江公司,已损害金江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法院组织听证,查明上述情形后,认定管理人申请符合实质合并条件。

三、赵律师点评

原则是先分开,例外才是合并

判决开头就把顺序讲清楚了:先尊重法人人格独立,对每家关联企业单独审查破产原因、分别受理;只有在受理之后发现人格高度混同、债权债务难以分离、分别清算会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才可以实质合并。这个顺序很关键——它不是「关联企业就可以合并」,而是「先分、后发现混同、再合并」。管理人申请时,要按这个逻辑组织材料。

「高度混同」的五个观察面

本案列了五项:实际控制人同一(且股权层层控制)、场所混同(库房共用、原材料直接进同一仓库)、人员混同(管理人员交叉、劳动关系集中在一边但处理两边事务)、主营业务混同(一边采购、一边转售,赚取差价)、资产与负债混同(资金调拨不分、与个人账户往来频繁、成本利润无约定、对外借款互相担保)。五项里如果有三项以上成立,且持续时间长、范围广,基本可以主张高度混同。

「严重损害公平清偿」要有具体数字

抽象地说「混同会损害债权人」不够,本案拿出了两笔具体金额:一家公司将八千五百余万元经营负债转入另一家、将二千一百余万元对外集资负债结算过去。这种债务转移,直接改变了各公司债权人的清偿基础。做这类案件,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往来明细、调账凭证、内部结算单——把「混同」变成「钱怎么流的」。

程序上必须做的两件事

第一,听证。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债权人代表等利害关系人听证,本案就召开了听证会,各方均到场。第二,表决。合并清算方案要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本案两家公司的债权人会议均表决通过。程序走足,裁定才稳;程序缺失,后续分配方案很容易被债权人异议推翻。

对债权人与管理人的提示

对债权人:如果发现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人员、场地、资金高度混同,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书面提出合并清算的申请或建议,重点提交关联交易明细与债务转移证据。对管理人:接管后第一时间做关联方排查,把「是否合并」作为独立议题评估,因为合并与否直接改变清偿率——分开清算,资产多的公司债权人拿得多;合并清算,大家按同一池子分配。这一步算错,后面所有工作都要重来。

关联企业破产,先分后合是铁律。想让法院同意合并,别只讲「老板是同一个人」,要讲清三件事:混同到什么程度、持续了多久、钱是怎么在两家之间流动的。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应当尊重关联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对各企业法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审查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当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破产管理人可以申请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2.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债权人代表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并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度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定。2015年7月16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5年9月14日依法指定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担任金江公司管理人。2016年6月1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江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于2016年6月12日依法指定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川江公司管理人。

金江公司与川江公司存在以下关联关系:1.实际控制人均为冯秀乾。川江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冯秀乾,金江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川江公司,冯秀乾同时也是金江公司的股东,且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冯秀乾。冯秀乾实际上是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生产经营场所混同。金江公司生产经营场地主要在江津区广兴镇工业园区,川江公司自2012年转为贸易公司后,没有生产厂房,经营中所需的库房也是与金江公司共用,其购买的原材料均直接进入金江公司的库房。

3.人员混同。川江公司与金江公司的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且公司发展后期所有职工的劳动关系均在金江公司,但部分职工处理的仍是川江公司的事务,在人员工作安排及管理上两公司并未完全独立。

4.主营业务混同。金江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印染加工及成品布销售、针纺加工及产品销售,川江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针纺毛线和布的原材料及成品销售。金江公司的原材料大部分是通过川江公司购买而来,所加工的产品也主要通过川江公司转售第三方,川江公司从中赚取一定的差价。

5.资产及负债混同。两公司对经营性财产如流动资金的安排使用上混同度较高,且均与冯秀乾的个人账户往来较频繁,无法严格区分。在营业成本的分担和经营利润的分配等方面也无明确约定,往往根据实际利润及税务处理需求进行调整。两公司对外借款也存在相互担保的情况。

2016年4月21日、11月14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分别宣告金江公司、川江公司破产。两案审理过程中,金江公司、川江公司管理人以两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书面申请对两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2016年11月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对管理人的申请进行听证。金江公司、川江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江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川江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等参加了听证会。

另查明,2016年8月5日川江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6年11月18日金江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均表决通过了管理人提交的金江公司、川江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报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5)津法民破字第00001号之四民事裁定:对金江公司、川江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5)津法民破字第00001号之五民事裁定:认可《金江公司、川江公司合并清算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5)津法民破字第00001号之六民事裁定:终结金江公司、川江公司破产程序。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及独立的法人财产。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破产应当具备资不抵债,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原因。因此,申请关联企业破产清算一般应单独审查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后,决定是否分别受理。但受理企业破产后,发现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关联企业间债权债务难以分离、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以对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本案中,因金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裁定受理金江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因川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院于2016年6月1日裁定受理川江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金江公司与川江公司自1994年、2002年成立以来,两公司的人员、经营业务、资产均由冯秀乾个人实际控制,在经营管理、主营业务、资产及负债方面存在高度混同,金江公司与川江公司已经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并显著、广泛、持续到2016年破产清算期间,两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另外,金江公司与川江公司在管理成本、债权债务等方面无法完全区分,真实性亦无法确认。同时,川江公司将85,252,480.23元经营负债转入金江公司、将21,266,615.90元对外集资负债结算给金江公司等行为,已经损害了金江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金江公司和川江公司管理人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法院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查明两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相互经营中两公司债权债务无从分离且分别清算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故管理人申请金江公司、川江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符合实质合并的条件。

案号:(2015)津法民破字第00001号之六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01-1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65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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