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关联企业一块儿破产债权债务怎么合并处理,核心规则是:关联企业原则上各自独立破产;只有人格严重混同、财产难以区分时,司法实践中才会裁定实质合并,把各成员财产并成一个整体,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同一顺位受偿,内部债权债务原则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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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几家公司人员、账户、资金互相不分,一家还不上钱被申请破产,其他几家接连倒下,债权人最关心这些企业的财产和债务会不会并到一起算。所谓「一块儿破产」,对应的做法叫实质合并破产。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 关联企业通常指同一控制人控制,或者彼此人格混同、财产混同的一组企业。
  • 一般规则是每个企业法人各自独立破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清理债务。
  • 司法实践中,人格高度混同、财产区分成本过高的,法院可以裁定实质合并破产。
  • 合并后各成员财产并为一个整体,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同一顺位受偿,内部债权债务原则上消灭。
  • 实质合并没有法律条文直接规定,是司法实践中依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形成的规则,是否合并由法院审查决定。

「关联企业」指的是什么

结论:关联企业通常指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彼此之间人格混同、财产混同的一组企业。

判断关联关系看实质,不看名称:股权上的控制与被控制、同一套人马、共用账户、资金随意调拨、交易和担保没有对价。其中人格混同、财产混同是关键,决定了后面能不能合并;仅有股权关系,不足以认定混同。

一般规则:每个企业各自独立破产

结论:在没有被裁定实质合并之前,每一个关联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各自判断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各自清理债权债务。

母公司、子公司、兄弟公司都是独立法人,一家进入破产程序不影响其他几家的财产独立,债权人只能就自己债务人名下的财产主张受偿。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要逐家判断,不因属于同一集团而整体认定。

什么是实质合并破产

结论:实质合并破产就是不再把每个关联企业分开清算,而是把它们的财产和债务并成一个整体,让全体债权人在同一个程序里按同一顺位公平受偿。

法条依据

要特别说明:第一条讲的是立法目的,法律本身并没有规定「实质合并」这项制度。依据来自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确立了实质合并规则。所以这只是「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不能当成某一条法律的规定。

适用实质合并的门槛很严

结论:实践中是否合并由法院严格审查,通常要求各成员之间人格高度混同、财产区分成本过高,或者不合并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审查因素包括:人员、业务、财务、资产是否高度混同,区分各自财产的成本是否过高;各成员的债权人是否已难以公平受偿;合并整体上是否有利于全体债权人。

合并之后,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结论:实质合并后,各成员的财产合并为一个整体,对外由全体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同一顺位受偿;成员之间的内部债权债务原则上消灭。

对外,不再区分债主是哪一家企业的债权人,都放在同一个池子里按同一顺位、统一比例清偿。对内,甲企业对乙企业的欠款、内部担保往来,因主体被当作一个整体,一般不再单独计算。相关顺位规则可参阅企业破产后债务怎么清偿?清偿顺序是什么?。

合并并不必然对所有人有利:财产较多的成员被并入后,原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可能被拉低,是否合并应给债权人表达意见的机会。

债权人怎么应对

结论:债权人可以通过提出申请或者异议来影响是否合并,同时应当及时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方案。

支持合并的,可主动申请实质合并,并提交人格混同、财产混同的证据;反对合并的,可在审查阶段提出书面异议,说明合并不当。无论哪种立场,都要及时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对合并方案表达意见。

常见问题

结论:实务中问得最多的,是关联企业会不会当然一起破产、账目混同是不是自动合并、合并后自己的钱怎么要。

关联企业是不是一定会一起破产?

不是。原则上各企业独立判断破产原因,只有符合条件并经法院裁定实质合并,才在同一个程序里处理。

几家公司账目早就混在一起了,是不是自动合并?

不会自动合并。人格混同只是适用实质合并的前提之一,是否合并由法院审查后裁定。

实质合并是法律规定的吗?

法律条文没有直接规定,它是司法实践中依《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形成的规则。

合并会不会让受偿比例变低?

有可能,财产较多、负债较少的成员被并入后,原债权人受偿比例可能被拉低,应当及时表达意见。

内部往来需要申报债权吗?

成员之间的内部债权债务原则上消灭,一般不必再单独申报受偿。

一句话:关联企业原则上各自独立破产,只有人格高度混同、财产难以区分时,司法实践中才会依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确定的规则裁定实质合并,各成员财产并成一个整体,债权人在同一顺位受偿、内部债权债务原则上消灭。相关情形还可参阅公司合并、分立后,原来的债务由谁承担?。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