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description": "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争议):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秦某丹注册某代驾平台司机端应用,申请成为代驾司机,平台运营方为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劳动争议,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关系认定,新就业形态,代驾司机,指导案例240号", "datePublished": "2023-09-15",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劳动争议"},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quanwei/daijia-siji-laodong-guanxi-fouding/"}},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权威案例", "item": "/anli/quanwe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item": "/anli/quanwei/daijia-siji-laodong-guanxi-fouding/"}]}]

指导性案例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3)京01民终603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劳动争议 · 二审 · 2023-09-15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代驾司机起诉平台,只提了一项请求:没签书面劳动合同,要二倍工资差额八千零七十四元三角八分。

仲裁驳回,一审驳回,二审驳回。理由不是他证据不足,而是双方之间本来就没有劳动关系。

指导案例240号,与外卖骑手那类案子形成一组对照:平台做了运营管理,不等于做了劳动管理。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秦某丹注册某代驾平台司机端应用,申请成为代驾司机,平台运营方为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信息服务协议》约定:平台为司机提供代驾信息有偿服务,司机通过平台接单、与代驾服务使用方达成并履行代驾服务协议;司机依平台数据向使用方收取代驾服务费,向平台支付信息服务费;平台不实际提供代驾服务,不代理任何一方用户,仅充当中介;双方不存在劳动、劳务、雇佣关系,但平台有权依据规则对服务活动及收费进行监督、评价与处理。

法院认为:平台对司机有一定程度的运营管理,但不属于支配性劳动管理。司机可自主决定是否注册使用平台、何时使用、是否接单抢单;平台未对上下班时间、考勤等实施员工管理;报酬系使用方支付至司机平台账户、由司机自主申请提现,并非平台支付劳动报酬;购买工服、软件培训、路考、抽查仪容、按接单率增减金币、对异常账号封禁等,属维护平台正常运营与合理风控的必要措施。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二倍工资差额请求。

三、赵律师点评

一份信息服务协议,把角色说清了

协议把三方关系写得清楚:平台是中间人,提供代驾信息;司机与服务使用方之间成立代驾服务协议;钱由使用方付给司机,司机再向平台付信息服务费。这个结构里,平台既不是服务的提供者,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协议还明确写了双方不存在劳动、劳务、雇佣关系——当然,这句话本身不能定案,但它与后续实际履行是一致的。

三个否定理由,都落在「自主」两个字上

第一,时间与工作量自主:是否注册、何时上线、接不接单、抢不抢单,司机自己决定;平台没有排班表,没有考勤,没有请假审批。第二,报酬来源不同:钱由使用方直接支付到司机在平台的账户,司机自主申请提现,平台不垫付、不代发工资,也就不存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第三,管理措施的性质:买工服、培训、路考、抽查仪容、金币奖惩、异常账号封禁,指向的是服务质量和平台秩序,不是劳动纪律。三条合起来,没有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

和骑手案放在一起看,差别在哪

此前有一起外卖骑手案,平台同样签了承揽、合作协议,甚至让骑手注册成个体工商户,法院却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两案的区别不在行业,在三个具体事实:骑手要通过站点授权注册、不能拒单、按排班表打卡、无单时须留守站内、报酬含基本报酬并接受考核;代驾司机则是自主上线、自主接单、无考勤、无底薪、按单结算。前者是「被安排」,后者是「自己选」。判断劳动关系,就看这两个词落在哪一边。

判断清单:八个问题

一,谁决定上线时间;二,能不能拒单;三,有没有排班与考勤;四,请假要不要审批;五,有没有底薪;六,报酬由谁支付;七,有没有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八,所从事的是不是企业主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八问里前六问指向「自主」的,通常不构成劳动关系;指向「被安排」的,就要往劳动关系上想。这份清单对平台企业同样有用:想做合作,就按前一种设计;做了后一种,再签什么协议都盖不住。

平台管理有边界:维护秩序、保障质量、控制风险,是运营权;排班、考勤、拒单限制、底薪加考核,是劳动管理。前者可以有,后者一旦齐备,协议名称就不重要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进行必要运营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对于劳动者提出的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秦某丹于2020年12月31日注册某代驾平台司机端APP,申请成为代驾司机。该平台运营者为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汽车公司)。平台中的《信息服务协议》约定:北京某汽车公司为代驾司机提供代驾信息有偿服务,代驾司机通过北京某汽车公司平台接单,与代驾服务使用方达成并履行《代驾服务协议》,由平台记录代驾服务过程中的各项信息数据;代驾司机以平台数据为依据,向代驾服务使用方收取代驾服务费,向北京某汽车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北京某汽车公司不实际提供代驾服务,也不代理平台任何一方用户,仅充当代驾司机与代驾服务使用方之间的中间人,促成用户达成《代驾服务协议》;

北京某汽车公司与代驾司机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雇佣等关系,但有权根据平台规则,对代驾司机的代驾服务活动及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有权根据平台用户的反馈,对代驾司机的代驾服务活动进行评价,以及进行相应调查、处理。

在协议实际履行过程中,北京某汽车公司未对秦某丹按照员工进行管理,亦未要求其遵守公司劳动规章制度。代驾服务使用方发出代驾服务需求信息后,平台统一为符合条件的司机派单,秦某丹自行决定是否接单、抢单。秦某丹仅需购买工服、接受软件使用培训、进行路考、接受抽查仪容等,其在工作时间、工作量上具有较高的自主决定权,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注册使用平台、何时使用平台从事代驾服务等。秦某丹从事代驾服务所取得的报酬系代驾服务费,由代驾服务使用方直接支付。

此外,平台根据代驾司机接单率对其进行赠送或者扣减金币等奖罚措施。平台奖励金币可用于代驾司机购买平台道具以提高后续抢单成功率,与其收入不直接关联。平台统计代驾司机的成单量、有责取消率等数据,并对接单状况存在明显异常的代驾司机账号实行封禁账号等相关风控措施。

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秦某丹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北京某汽车公司支付2021年1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8074.38元。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秦某丹的仲裁请求。秦某丹不服,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2023)京0107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驳回秦某丹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秦某丹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2023)京01民终603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平台运营者北京某汽车公司与代驾司机秦某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在新就业形态下,认定是否存在劳动管理,仍然应当着重考察、准确判断企业对劳动者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具有从属性特征。

本案中,虽然北京某汽车公司根据约定对代驾司机秦某丹进行一定程度的运营管理,但该管理不属于支配性劳动管理;秦某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注册使用平台,何时使用平台,是否接单、抢单,其对北京某汽车公司并无较强的从属性。具体而言:其一,从相关协议内容来看,北京某汽车公司为代驾司机提供代驾信息有偿服务,代驾司机通过北京某汽车公司平台接单,与代驾服务使用方达成交易;代驾司机依约向代驾服务使用方收取代驾服务费,向北京某汽车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北京某汽车公司不实际提供代驾服务,也不代理平台任何一方用户,仅充当代驾司机与代驾服务使用方之间的中间人;代驾司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使用平台接受信息服务。其二,从协议实际履行情况来看,秦某丹有权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地点,而非根据北京某汽车公司的工作安排接受订单,且北京某汽车公司未对秦某丹在上下班时间、考勤等方面进行员工管理,故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

秦某丹的收入系从平台账号中提现,提现款项来源于代驾服务使用方,由代驾服务使用方直接支付到秦某丹在平台的账户,再由秦某丹向平台申请提现,提现时间由秦某丹自主决定,并非由北京某汽车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其三,尽管北京某汽车公司让秦某丹购买工服、接受软件使用培训、进行路考、接受抽查仪容等,以及根据秦某丹接单率对其进行赠送或者扣减金币,但属于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进行的必要运营管理;北京某汽车公司根据秦某丹的成单量、有责取消率等数据,以及接单状况异常情况实行封禁账号等措施,亦系基于合理风控采取的必要运营措施。

综上,北京某汽车公司对代驾司机秦某丹提出的有关工作要求,是基于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而采取的必要运营管理措施,不属于支配性劳动管理,故依法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号:(2023)京01民终603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1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40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相关办事指南

同一件事「法律上怎么办」看本文;「到窗口怎么走、带什么、多久办完、找谁问」在办事指南里,按场景串成了一条路。

查看全部 188 个办事场景 ›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