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高速上被追尾,保险公司赔了八万三千八百七十八元,取得代位求偿权,转头起诉肇事司机与对方的保险公司。
它选了被保险人行驶证地址所在的东城区法院。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指导案例25号:代位求偿的管辖,看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看保险合同;侵权之诉,只能去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一一年六月,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某餐饮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号牌为京A82368。同年十一月十八日,陈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至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时,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车辆受损。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依约赔付八万三千八百七十八元,取得代位求偿权。
二〇一二年十月,保险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肇事司机李某及承保其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上述款项。两名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事故发生地在北京市朝阳区,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记载的所有人住址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认为:代位求偿权系法定权利,起诉应依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第三者实施的是道路交通侵权,应依侵权之诉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为依据。裁定不予受理。
三、赵律师点评
赔完钱,去错法院
保险公司赔了八万三千八百七十八元,拿到代位求偿权,起诉肇事司机和对方保险公司。它选了东城区法院,理由是: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住址在东城区——按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标的物所在地可以管辖。听起来有依据,但法院没有受理。两名被告都在河北怀来,事故发生在朝阳区机场高速,东城区与本案的连接点只有一张行驶证上的地址。
管辖依据:看你替谁打这场官司
判决的推理是: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直接规定,是保险人的法定权利,不是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约定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提起诉讼时,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本案第三者实施的是道路交通侵权,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代位求偿之诉就是侵权之诉——按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也不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为依据。一句话:你站在被保险人的位置上,就得按他的官司定法院。
为什么不按保险合同纠纷定管辖
如果按保险合同纠纷,管辖连接点会多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保险公司在自己熟悉的地方起诉很方便。但本案的被告是第三者及其保险公司,他们与保险人之间没有保险合同关系;让他们到自己没签过合同的地方应诉,程序上不公平。判决用「法定权利」与「约定权利」的区分,把这条路堵住了:代位求偿不是保险合同项下的请求权,不能借用保险合同的管辖规则。
实务动作:立案前算三个地址
第一,侵权行为地:事故发生地(本案为朝阳区机场高速)。第二,被告住所地:肇事司机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所在地(本案均为河北怀来)。第三,如果只起诉对方保险公司且在交强险限额内,仍按被告住所地确定。三个地址算完,选一个最方便的。另外注意两个细节:一是起诉时把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基础关系写清楚(侵权还是违约),管辖随之确定;二是如果代位求偿的基础是违约(比如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就按合同纠纷定管辖,连接点会更多——这是保险法上「损害」不限于侵权所带来的实务空间。
代位求偿的管辖,跟着被保险人的官司走。保险人在自己门口起诉很方便,但法院看的是被告在哪里、事故在哪里。立案前多算两个地址,省下的是一次不予受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011年6月1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华泰保险公司)与北京亚大锦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亚大锦都餐饮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京A82368,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5日0时起至2012年6月4日24时止。2011年11月18日,陈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时,与李志贵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A9120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志贵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华泰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亚大锦都餐饮公司赔偿保险金83878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基于肇事车辆系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华泰保险公司于2012年10月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肇事司机李志贵和天安保险公司赔偿8387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志贵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的住所地为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燕京路东108号,保险事故发生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记载所有人的住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工体北路新中西街8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13663号民事裁定:对华泰保险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本案中,第三者实施了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起诉第三者的,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二被告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北京市东城区,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没有管辖权,应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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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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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2)东民初字第1366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1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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