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进水,一批原材料报废。账面成本一百万,保险公司核定赔付四十万,仓管员按内部制度承担十万。会计把一百万全部转进「营业外支出」,汇算时按一百万申报扣除。
这笔账多扣了五十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规定扣除。一百万减去四十万保险赔款、减去十万责任人赔偿,可扣除的损失是五十万。多扣的五十万,要调增,还要补税。
这还不是全部。同一批原材料报废,如果此前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还要按增值税的规定做进项转出;转出的税额计入损失金额,又会让企业所得税的可扣除额发生变化。两个税种在一笔报废上互相牵动,只算一头必然出错。
这一篇要解决四个问题:哪些损失能扣、证据要留到什么程度、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怎么减、以前年度漏扣的还能不能追补。最后说清一个已经变化但仍被大量误传的问题——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现在到底还要不要分。
一句话定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指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在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范围内,凭合法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相关附表、将资料留存备查的制度。
构成要件
一、先分两类: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
税务上把资产损失分成两类,分类的意义在于扣除年度不同。
第一类,实际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处置、转让资产,或者资产实际发生毁损、报废、盘亏、被盗等情形发生的损失。特征是资产真的没了或者真的处置了。 这类损失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处理的年度扣除。
第二类,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证据证明资产已实际损失。典型的是坏账和股权投资损失:应收账款对方破产了、注销了,债权在法律上已经无法实现,但资产在账面上还挂着。这类损失在符合规定条件、取得证据的年度扣除。
分类的实际影响有一个: 实际资产损失可以追补到发生年度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这一点在跨年度发现损失时很关键。
二、八类可扣除的损失
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把损失范围列了一遍: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拆开看是八类:
第一,盘亏。 账实不符,实物少于账面。要有盘点表、盘亏原因说明、内部审批。
第二,毁损。 实物还在但不堪使用。要有现场记录、技术鉴定或者检测报告。
第三,报废。 超过使用年限或者技术淘汰,按规定报废。要有报废审批单、处置记录。
第四,转让财产损失。 转让价格低于账面净值形成的损失。要有转让合同、收款凭证、资产净值计算表。
第五,呆账损失。 长期挂账、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与坏账的界线在是否有明确的无法收回证据。
第六,坏账损失。 债务人破产、注销、死亡、逾期三年以上且确无清偿能力等情形。要有法律文书或者催收证据。
第七,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损失。 水灾、火灾、地震、疫情等造成的损失。要有灾害证明、现场照片、保险理赔文件。
第八,其他损失。 兜底项,须符合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两个条件。
三、减除赔偿与保险:这一步最容易漏
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规定扣除。
「减除」两个字是硬要求,不是选择。 三个要点:
第一,保险赔款不论是否到账都要减。 保险公司已核定赔付金额、尚未实际支付的,按核定金额减除。等到账再减,等于把扣除提前了。
第二,责任人赔偿包括内部追偿。 员工按制度承担的赔偿、供应商按合同承担的赔偿、运输方按保价条款承担的赔偿,都属于责任人赔偿。内部赔偿常常被忽略,因为会计上可能直接冲减了其他应收款。
第三,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才是可扣除额。 上例中一百万减五十万,可扣除五十万。
还有一个反向规则:损失收回要计入收入。 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这一条与「减除赔偿」是一对:先减后收,两头都要处理。
四、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分类还在,报送已简化
历史上的做法是:企业资产损失按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清单申报适用于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等;专项申报适用于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须逐项报送证据资料。
现在的做法已经简化。 按现行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也就是说,报送义务从「事前报材料」变成了「填表加留存」。
但分类逻辑没有消失,它还在三个地方起作用:
第一,填报行次不同。 申报表里,清单申报的损失与专项申报的损失填在不同行次,混填会导致合计对不上。
第二,证据要求不同。 清单申报的损失证据相对简单(交易合同、收款凭证、资产净值计算),专项申报的损失证据要求更完整(法律文书、鉴定报告、催收记录)。留存备查不等于不用准备,反而要求企业自己能拿出完整链条。
第三,追补扣除的处理不同。 实际资产损失可以追补到发生年度,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符合条件年度。
这一处变化最容易被误传。 网络上仍大量流传「专项申报要在年度汇算时逐项报送资料」,那是旧口径。现在的关键不是「报不报」,而是「留不留得住」。 税务机关事后核查时,企业拿不出证据,损失照样不能扣。
五、证据链:六组材料缺一不可
损失扣除的成败,八成取决于证据。按损失类型分六组:
第一组,内部证据。 盘点表、报废审批单、内部责任认定文件、董事会或者管理层决议。内部证据证明「企业自己确认了损失」,是基础。
第二组,外部事实证据。 公安报案回执、消防事故认定书、气象灾害证明、安监部门事故认定、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这类证据证明「损失真的发生了」,最关键。
第三组,技术鉴定证据。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设备损坏鉴定、工程造价审减报告。用于证明「毁损程度与金额」。
第四组,清偿能力证据。 债务人破产清算公告、注销登记证明、法院终结执行裁定、工商吊销证明。用于证明「确实收不回来」。
第五组,追偿证据。 催收函、律师函、诉讼材料、执行申请、债务人财产查询记录。用于证明「企业已经尽力追讨」。
第六组,金额计算证据。 资产原值凭证、折旧或者摊销计算表、账面净值计算表、保险理赔核定单、赔偿协议。用于证明「扣多少」。
六组材料的关系是:前五组解决「能不能扣」,第六组解决「扣多少」。 缺前五组,损失不成立;缺第六组,金额算不准。
六、坏账的六种情形
坏账是法定资产损失里最常见的一类。按现行规定的口径,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坏账:
第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证据是法院裁定、清算报告、注销证明。
第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证据是死亡证明、遗产处理文书。
第三,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无力清偿的。 证据是催收记录、财产查询结果、债务人经营状况证明。「逾期三年」只是必要条件之一,还要证明无力清偿。
第四,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者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证据是重组协议、重整计划、履行情况说明。
第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证据是灾害证明、债务人情况说明。
第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种情形的共同点是:都要有外部证据,不能只凭企业内部判断。 一张「对方联系不上」的说明,不构成坏账证据。
七、两个算例:把减除与转出算清
算例一,存货毁损。 原材料账面成本一百万,取得时已抵扣进项税额十三万。保险公司核定赔付四十万,仓管员赔偿十万。报废后残料变卖取得两万。
第一步算损失金额: 一百万减四十万减十万减两万,四十八万。
第二步算进项转出: 非正常损失的存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要转出。转出金额按账面成本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即十三万乘以(四十八万除以一百万)的对应部分,实务中通常按实际损失部分对应的进项计算。
第三步算可扣除额: 损失金额四十八万加上转出的进项税额,作为资产损失扣除。转出的税额计入损失,不重复计算。
算例二,坏账。 应收账款二百万,已计提坏账准备三十万,会计上确认信用减值损失三十万、核销时冲减应收账款二百万并转销准备三十万,形成资产减值损失一百七十万。
税法上: 计提的坏账准备属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实际发生坏账二百万,凭证据可以扣除。两者相差三十万,正是准备金的转回。 会计损失一百七十万,税法损失二百万,纳税调减三十万。
这两个算例说明:会计上的「损失」与税法上的「损失」不是一个数。 会计受谨慎性原则影响,会提前计提;税法只认实际发生。差异在汇算时调整,不在账上调。
八、追补扣除:五年窗口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未在当年扣除的,可以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三个要点:
第一,只适用实际资产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符合条件年度扣除,不能追补。
第二,追补后可能形成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还或者抵减。 追补年度因此形成亏损的,按亏损弥补的规则处理。
第三,追补要走更正申报。 修改以前年度的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程序上要留痕,不能只在当期表上调一个数。
这个窗口的价值在于:企业当年不知道能扣、或者证据不全没敢扣的,事后补齐证据仍有机会。 但五年一过,权利就没了。
九、五类损失的完整操作清单
第一类,固定资产报废。 六步:①确认报废原因(达到使用年限、技术淘汰、毁损);②取得内部审批与技术鉴定;③处置残值并取得收款凭证;④计算账面净值(原值减已提折旧减减值准备);⑤净值减残值收入减赔偿,得到损失金额;⑥填报申报表并归档。最容易漏的是第④步的减值准备: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税法不认,计算税法净值时要用「原值减税法折旧」,不是会计账面价值。
第二类,存货盘亏。 五步:①盘点并编制盘点表,列明账存、实存、差异;②查明原因(计量误差、收发错误、被盗、管理不善);③区分正常损耗与非正常损失;④非正常损失做进项转出;⑤按成本减赔偿计算损失。「正常损耗」与「非正常损失」的分界在增值税上尤其重要:正常损耗的进项可以抵,非正常损失的要转出。
第三类,应收账款坏账。 四步:①确认债权真实存在(合同、发票、对账单、签收单);②履行催收程序(函件、电话记录、上门记录);③取得无法清偿的外部证据(破产裁定、注销证明、终本裁定);④按证据类型判断是否满足六种情形之一。「逾期三年」不是唯一路径,但要有证据支撑「确无清偿能力」。
第四类,在建工程损失。 三要素:①工程实际发生的支出(合同、发票、付款凭证);②已完工程或者已形成实物的部分要转入固定资产,不能全部作为损失;③报废或者拆除的部分,扣除残值与赔偿后作为损失。这一类最容易把「已经能用的部分」也当成损失核销。
第五类,股权投资损失。 四步:①确认投资成本(支付对价、相关税费);②确认被投资企业已破产、注销、清算完毕;③按可收回金额与投资成本的差额确认损失;④注意与被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的处理衔接。被投资企业清算时,投资方分得的剩余资产要先按股息所得处理,剩余部分才确认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十、四个高发错误
错误一,按账面价值全额扣。 不减赔偿、不减保险、不减残值。这是最高发的一类,尤其在存货毁损和固定资产报废上。正确做法是先算「净损失」,再谈扣除。
错误二,只做企业所得税、不做增值税。 非正常损失的存货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要转出。转出的税额计入损失金额,两个税种相互影响。 只做一边,账、税都对不上。
错误三,把准备金当损失。 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都是「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只有实际发生并取得证据,才能按损失扣除。 会计上计提、税法上不认,差额调整。
错误四,损失当年不申报,事后想追补却不留证据。 追补需要更正申报,而更正申报需要原始证据。当年没留的证据,几年后基本补不回来。 证据的时效性比想象中强。
十一、三个时点要对齐
第一个时点,损失发生日。 盘亏以盘点日为准,毁损以事故发生日为准,报废以审批日为准,坏账以取得外部证据日为准。这个时点决定损失归属年度。
第二个时点,会计处理日。 实际资产损失要求在会计上已作处理。会计没处理、只在申报表上调,不符合实际资产损失的扣除条件。 这一点常被忽略。
第三个时点,申报日。 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填报。逾期未申报的,当年不能扣;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可以在五年内追补。
三个时点对齐,扣除才站得住。 时点错位最常见的后果是:损失发生在本年、会计处理在次年、申报在第三年,三次跨年,最后哪一年都扣不成。
十二、六个行业的损失特征
制造业,存货毁损与设备报废为主。 原材料受潮、产成品跌价、设备技术淘汰。注意跌价不等于损失:存货跌价准备是准备金,不得扣除;只有实际报废、毁损、处置才成立损失。
建筑业,在建工程与工程物资损失为主。 项目停工、甲方违约、工程拆除。这一类要把「已完工程」与「损失部分」拆开,已完工程转固定资产,损失部分才能核销。
批发零售业,坏账与存货盘亏为主。 客户拖欠、门店盘点差异。零售业的盘亏金额通常不大但笔数多,建议按月汇总、按季申报,避免年底一次处理时证据不全。
金融业,贷款损失与抵债资产损失为主。 这一类有专门的准备金与核销规则,不适用一般企业的「未经核定准备金不得扣除」口径,要按金融企业的专项规定处理。
农业,生物资产损失为主。 疫病、自然灾害造成的牲畜死亡、林木毁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与损失处理,与固定资产类似但有专门规则,最低折旧年限不同。
科技企业,无形资产报废与研发失败为主。 技术淘汰、项目终止。研发失败形成的损失,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与资产损失是两条不同的路径,不能重复享受。
六个行业的共同提示:损失的类型决定了证据的类型,证据的类型决定了扣除的成败。 先认清自己行业的高发损失,再按类型准备材料,比泛泛地「注意留证据」有用得多。
十三、损失不影响三项经费基数
这是一个常被问到的细节: 资产损失金额较大,会不会影响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限额基数?
不影响。 三项经费的基数是「工资薪金总额」,与资产损失无关。损失影响的是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工资总额。
但损失会影响另外两个限额: 如果损失导致当年销售收入下降(比如存货毁损后无法销售),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的基数会变小,限额也随之变小。这是间接影响,不是直接影响。
还有一层:损失造成的亏损,会压缩公益性捐赠的限额。 捐赠限额按年度利润总额的百分之十二计算,利润为负时限额为零。亏损企业当年捐赠扣不了,这一点在安排捐赠时要提前算。
顺带说一句方向问题。 上面三处关联都是「损失影响别人」,没有「别人影响损失」。损失金额的计算不因三项经费、招待费、捐赠而改变,它是独立算出来的一个数。常见的反向错误是:为了凑一个「好看的」应纳税所得额,倒过来调损失金额。这种调法在账上留痕,一看就破。
十四、六步判断顺序
遇到一笔疑似损失,按六步走,不要跳步。
第一步,确认对象是不是「资产」。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应收款项属于资产;已经费用化的支出、预付的费用,不属于资产损失。
第二步,确认是不是「实际损失」。 计提的减值准备、跌价准备不是损失;资产还在、只是估值下降的,也不是损失。
第三步,确认属于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 这一步决定扣除年度与能否追补。
第四步,算净损失。 账面成本或者净值,减责任人赔偿、减保险赔款、减残值变价收入。
第五步,处理增值税。 非正常损失做进项转出,转出税额计入损失金额;正常损耗不转出。
第六步,对证据、填申报、归档。 证据按类型备齐,申报按行次填报,资料按年度归档。
六步里最容易跳过的是第三、第五步。 跳过第三步,扣除年度错;跳过第五步,增值税漏。这两步恰恰是最容易被查出来的。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说明:本词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025 年 1 月 20 日修订公布)编写,法条原文均取自现行有效文本。需要提示三点:第一,资产损失的具体范围、证据要求、申报表填报方式,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规定与年度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本词条只讲法律层面的规则与判断方法,办理具体业务时须查现行有效文本;第二,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的报送要求已随「留存备查」制度调整,网络上流传的「逐项报送资料」属于旧口径,实际执行以现行规定为准;第三,存货、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还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税额计入损失金额,两个税种须一并计算。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实际资产损失 | 法定资产损失 |
|---|---|---|
| 典型情形 | 盘亏、毁损、报废、被盗、转让损失 | 坏账、股权投资损失 |
| 是否实际处置 | 是 | 否,资产仍挂账 |
| 扣除年度 | 实际发生且会计已处理年度 | 符合条件并取得证据年度 |
| 能否追补 | 可追补至发生年度,一般五年 | 不可追补 |
| 证据重点 | 外部事实证据、技术鉴定 | 清偿能力证据、追偿证据 |
与坏账准备的区别。 会计上按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坏账准备,计入信用减值损失;税法上准备金属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只有实际发生坏账、取得证据,才能扣除。 两者的差额在汇算时调整,这就是「会计损失」与「税法损失」不一致的来源。准备金的一般规则见税前扣除那一条。
与固定资产折旧的区别。 折旧是资产价值的正常分摊,按年限分期扣除;损失是资产提前退出,一次性扣除未折完的净值。同一台设备,正常用到报废,走折旧;中途毁损,走损失。 报废时的净值扣除属于损失,不属于折旧。折旧的规则另有专条。
与亏损弥补的区别。 资产损失影响的是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能把当年变成亏损;亏损再按五年(特定情形十年)向后结转。这两个规则是串联的,不是并列的:先算损失,再算亏损,再算弥补。亏损弥补的规则另有专条。
实操指引
第一,把「损失」当成一个流程,不是一个会计科目。 从发现、取证、审批、会计处理、申报填报、资料归档,六步走完才算闭环。多数企业的短板在取证和归档两步。
第二,损失发生的当年就把证据收齐。 保险理赔核定单、责任认定书、公安报案回执,这些材料有时间性,事后补很难。尤其是现场证据,过了就没了。
第三,内部赔偿一定要有书面依据。 员工赔偿要有制度依据、赔偿协议、扣款记录;没有书面依据的内部赔偿,税务机关可能不认,导致损失金额虚高。
第四,进项转出与损失金额一起算。 非正常损失的存货,进项税额要转出,转出税额计入损失。先算损失再算转出,两处数字要能对上。
第五,坏账的证据要「三层」。 第一层证明债权存在(合同、发票、对账单),第二层证明已尽力追讨(催收函、律师函、诉讼材料),第三层证明确实收不回(破产裁定、注销证明、终本裁定)。三层缺一层,坏账就站不住。 货款纠纷的取证思路可以参考站内的货款证据清单。
第六,保险理赔要有完整链条。 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出险通知、查勘定损报告、理赔核定单、赔款到账凭证。理赔金额与损失金额的关系要说清楚:赔得多,可扣的损失就少。保险理赔纠纷的取证参考另有一份清单。
第七,跨年度损失先判断能不能追补。 实际资产损失追补五年,法定资产损失不能追补。判断错方向,等于白忙。
第八,年度申报时把两类损失分行填。 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的行次不同,混填会让合计对不上。填完与台账核一遍,再与会计账核一遍。
第九,损失资料单独归档,保存期限不短于法定要求。 留存备查的核心是「随时能拿出来」。建议按年度、按损失类型装订,一年一册。
第十,被否定后的救济路径要清楚。 税务机关不认可损失扣除、作出补税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申请书的格式与要点见站内范本,注意纳税争议的复议前置规则。 具体路径与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损失台账要与申报表逐行对应。 台账按年度、按类型登记:损失事项、发生日、金额、减除项、可扣除额、申报行次。汇算时台账与申报表能一行一行对上的,检查时几乎不用解释。 对不上的那几行,往往就是问题所在。
常见问题
存货报废的损失,是按账面成本全额扣吗?
不是。要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再减除残料变价收入,余额才是可扣除的损失。如果此前抵扣了进项税额,还要做进项转出,转出的税额计入损失金额。 全额按账面成本扣,是最常见的多扣情形。
保险赔款还没到账,能不能先按全额扣损失?
不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要求减除保险赔款,保险公司已核定赔付金额的,按核定金额减除,不以实际到账为条件。等到账再减,等于把扣除提前,属于时间性差异,汇算时仍要调整。
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现在还要报资料吗?
按现行规定,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报送义务简化了,但证据要求没有降低——税务机关事后核查时拿不出材料,损失照样不能扣。网络上「必须逐项报送」的说法是旧口径。
坏账损失一定要逾期三年才能扣吗?
不一定。逾期三年以上且确有证据证明无力清偿,是六种情形之一;债务人破产、注销、死亡等情形,不受三年限制。 关键是取得外部证据,而不是单纯看时间。只有内部说明、没有外部证据的,任何情形都难成立。
计提的坏账准备能扣吗?
不能。准备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只有实际发生坏账并取得证据,才能按损失扣除。 会计计提与税法扣除的差额,在汇算时调整。
以前年度漏扣的资产损失,还能补扣吗?
实际资产损失可以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符合条件年度扣除,不能追补。追补要走更正申报,形成多缴税款的可以申请退还或者抵减。
损失收回后要交税吗?
要。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明确,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以后年度又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应当计入当期收入。这一条与「减除赔偿」是一对:发生时减,收回时加,两头都不能漏。
关联方之间的坏账,能扣吗?
要特别谨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如果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可能被认定为资金占用或者利润转移,坏账损失难以成立。 即使有真实交易,也要证明已尽力追讨、对方确无清偿能力。关联方豁免债务的,按债务重组处理,不是坏账。
损失扣除需要中介机构出具报告吗?
现行规定不再一律要求,但特定情形(如金额较大、证据不足)可能需要专业鉴定或者评估报告。是否聘请中介,取决于证据链是否完整,不是法定必需程序。 但技术性损失(设备损坏、工程审减)通常需要专业报告。
损失被税务机关否定了,怎么办?
先看否定理由:是证据不足、金额计算错误,还是定性错误。证据不足的可以补证;定性错误的可以陈述申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争议适用复议前置,须先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具体期限与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三点提示。第一,资产损失的扣除金额是「损失金额减责任人赔偿减保险赔款减残值收入」,不是账面成本;同时非正常损失还要做增值税进项转出,转出税额计入损失,两个税种须一并计算。第二,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的报送要求已随留存备查制度简化,但分类仍影响填报行次与证据要求,把「不用报送」理解成「不用准备」是危险的。第三,实际资产损失可追补五年、法定资产损失不可追补,跨年度发现损失时先判断类型再决定路径,判断错方向会白费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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