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设备,买价一百万,运费五万,安装调试五万,合计支出一百一十万。会计上可能把运费计入销售费用、把安装费计入在建工程再转固,账上固定资产原值只反映一百万。税法上不看这个,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计税基础是一百一十万,不是一百万。

这个差额会一直跟着这台设备走。折旧按一百一十万算,不是一百万;将来转让时扣除的净值,也按一百一十万减已提折旧算,不是按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定错了,后面每一年的折旧都错,转让那一年还算错一次。

反过来还有一种情形:设备用了三年,账面计提了减值准备二十万,账面价值变成六十万。税法上不认减值,计税基础仍然是一百一十万减税法折旧,减值的二十万不影响计税基础。

这一篇要解决四个问题:计税基础与会计账面价值差在哪、六种取得方式各自怎么定、持有期间涨价跌价要不要调、计税基础为零的三种情形是什么。最后说清楚一个最实用的推论——没有合法凭证的支出,不能形成计税基础,等于永远扣不了。

一句话定义:资产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取得各项资产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至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确定、作为计算折旧或者摊销扣除以及转让时扣除资产净值依据的金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的增值或者减值不得调整计税基础。

构成要件

一、三个概念先分清

第一个,原值。 会计上的「固定资产原价」,通常指购入时入账的金额。原值不一定是计税基础,因为有些应当计入成本的支出被计入了费用。

第二个,账面价值。 原值减累计折旧减减值准备。会计受减值影响,税法不受。

第三个,计税基础。 税法认可的、用于计算折旧和转让扣除的金额。它只受税法规则影响,与会计的减值、公允价值变动无关。

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成一句话:计税基础是按税法口径重新拼起来的「成本」,不是会计账上那个数。 差异在三个地方产生:应当资本化的支出被费用化了、会计计提了减值、会计按公允价值计量。

二、历史成本原则:一条贯穿始终的线

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第二款: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这条原则有三个直接后果:

第一个,取得时的支出决定一切。 后续的市价涨跌、评估增值、公允价值变动,都不改变计税基础。第三款写得更直接: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二个,没有实际支出就没有计税基础。 政府无偿划拨的资产、股东无偿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资产,取得时没有「实际发生的支出」,计税基础要么按公允价值另定规则,要么为零。零计税基础意味着将来处置时,全部转让价款都是所得。

第三个,支出必须有凭证支撑。 没有合法凭证的支出,不能证明「实际发生」,也就不能计入计税基础。这一条把凭证管理与资产折旧直接连起来了。

三、六种取得方式的计税基础

条例第五十八条把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列了六种,这六种基本覆盖了所有资产的取得路径。

第一种,外购。 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是关键限定:运输费、安装费、调试费、专业人员服务费,都属于;采购人员的差旅费、办公费,通常不属于,因为不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

第二种,自行建造。 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竣工结算前」是时间界限:竣工结算后发生的支出,不能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该费用化的费用化,该资本化的另立项目。

第三种,融资租入。 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注意这里用的是「付款总额」,不是「公允价值」,与会计上按租赁准则计量的使用权资产不同,这是一处常见的税会差异。

第四种,盘盈。 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盘盈是账上没有、实物有,所以按同类资产的重置价值确定,而不是按零。

第五种,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四种方式合并在一条里,规则相同:公允价值加税费。 这一条同时解决了「受赠资产计税基础为零」的问题——按公允价值定,不按零。

第六种,改建。 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这两类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改建支出要么增加计税基础,要么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两条路不能混。

四、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的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条例第六十六条):

外购的,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开发的,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以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自行开发这一条要注意: 研究阶段支出、开发阶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已经在当期费用化扣除,不能再计入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否则就是重复扣除。

投资资产(条例第七十一条):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注意这里用的是「成本」而不是「计税基础」,含义相同。

存货(条例第七十二条):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最后这一项是针对农业企业的特殊规则,不能按公允价值。

五、资产净值:转让时扣除的那个数

条例第七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这个定义里有两个要点:

第一个,「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 指的是税法口径允许扣除的折旧,不是会计计提的折旧。会计上多提的折旧要调增,少提的可以补提(在规定范围内),最终影响净值。

第二个,「准备金等」也在这里扣除。 注意这里的准备金指的是已经按规定扣除的准备金(如金融企业的特定准备金),不是企业自行计提的减值准备。自行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扣除,也不减少净值。

净值的用途有两个: 一是转让资产时,转让收入减净值等于转让所得或者损失(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二是清算时,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资产净值等,等于清算所得(条例第十一条)。

六、计税基础为零的三种情形

第一种,没有合法凭证的支出。 支出实际发生了,但拿不出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不能证明「实际发生」,不能计入计税基础。这一类的实际后果是:资产在账上,折旧扣不了;将来处置,全额计税。

第二种,已在当期全额扣除的支出。 比如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研究阶段支出已经费用化扣除了,这部分不能再计入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也明确: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第三种,政府无偿划拨的资产。 取得时没有实际支出,除另有规定外,计税基础为零。这类资产处置时,全部价款计入收入。 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另按不征税收入的规则处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其折旧不得扣除,这是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评估增值的四种场景

场景一,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按现行规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以计提折旧但在税前不得扣除,或者按一定年限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专项规定。 这不是「增值就一定要交税」,也不是「增值完全不用管」,要按具体文件办。

场景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以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部分属于资产转让所得,要确认收入。同时,被投资企业取得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公允价值确定。 投资方确认所得、被投资方按公允价入账,两头对应。

场景三,企业重组。 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资产按公允价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特殊性税务处理下,保持原计税基础不变。两种处理的选择,直接影响重组后每年的折旧额。 重组的规则另有专条。

场景四,会计上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 会计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税法上计税基础不变,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形成典型的税会差异,要按年调整。

四个场景的共同逻辑:税法不认「没有交易的价格变动」。 只有发生实际交易、或者有专项规定允许确认损益,才调整计税基础。

八、与折旧摊销的衔接:三句话

第一句,计税基础决定每期折旧额。 折旧等于计税基础减预计净残值,按年限分摊。计税基础大,折旧多;计税基础小,折旧少。

第二句,折旧方法可以选,计税基础不能选。 直线法、加速折旧法都是方法问题;计税基础是事实问题。方法选错可以改,基础算错要追溯调整。

第三句,折旧提完,计税基础还在账上,但净值归零。 净值等于计税基础减已扣除折旧,提完折旧净值就是零。这时候资产还在用,不再计提折旧;处置时按零净值计算所得,全部价款都是所得。

九、六种取得方式的算例

算例一,外购设备。 买价一百万(不含增值税,取得专用发票已抵扣)、运费五万、安装调试五万、采购员差旅费一万。计税基础等于一百万加五万加五万,一百一十万。 差旅费一万计入管理费用,不进计税基础。如果增值税未抵扣(如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税额计入计税基础。

算例二,自建厂房。 竣工结算前累计支出五百万,竣工结算后装修支出三十万,另发生配套设施支出二十万。计税基础五百万。 结算后的装修三十万,属于新建或者改建,按改建支出处理;配套设施二十万如果属于厂房组成部分且发生在结算前,计入计税基础。

算例三,融资租入设备。 租赁合同约定付款总额二百万,承租过程中发生手续费二万,该设备公允价值一百八十万。计税基础二百万加二万,二百零二万,不是一百八十万。会计上按使用权资产计量,可能接近公允价值,差异要单独记录。

算例四,盘盈设备。 盘点发现一台设备账上没有,同类设备重置完全价值五十万。计税基础五十万。 同时确认盘盈收入五十万,计入收入总额;两项一增一减,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净影响为零,但账务与申报都要走一遍,不能只做一头。

算例五,受赠设备。 接受关联方捐赠一台设备,公允价值八十万,支付运输与安装费二万。计税基础八十二万。 同时按公允价值八十万确认接受捐赠收入(条例第二十一条)。收入八十万、计税基础八十二万,两个数字接近但含义不同,不要混。

算例六,改建。 原设备计税基础一百一十万,发生改建支出四十万,改建后延长使用年限。改建后计税基础一百五十万。 改建支出计入后,折旧按新的计税基础和剩余年限重新计算。如果改建支出属于「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则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不增加计税基础。

十、五个高频错误

错误一,把运费、安装费计入期间费用。 会计上为了方便,运费进销售费用、安装费进管理费用,固定资产原值只记买价。税法上要求计入计税基础,两者的差额要调增折旧基数。 这一类在小微企业特别常见。

错误二,用账面价值代替净值。 转让资产时,直接用会计账面价值作为扣除项。账面价值受减值、评估、折旧方法影响,与税法净值不同。 正确做法是按计税基础减税法折旧计算。

错误三,对评估增值计提折旧。 会计上按评估后的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税法上仍按原计税基础。差异要按年调增,不是一次性调整。改制企业尤其容易出这个问题。

错误四,把减值准备当成计税基础的减项。 认为计提了减值,计税基础就变小了,折旧也按变小后的金额提。税法不认减值,计税基础不变。 减值的唯一影响是会计利润,通过纳税调整处理。

错误五,无凭证支出硬入账。 采购时对方不开票,用收据、白条入账,形成计税基础。这类支出在检查时会被全额剔除,资产的折旧也要相应调减。 与其事后补,不如事前换供应商。

五个错误的共同点:都是用会计思维处理税务问题。 会计讲「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税法讲「法定凭证」「历史成本」。两套逻辑,不能混用。

十一、四张底稿

第一张,资产取得底稿。 按资产逐项列:名称、取得日期、取得方式、支出明细、计税基础、凭证编号。这张表是全部后续计算的基础。

第二张,折旧摊销底稿。 按资产列:计税基础、残值率、年限、方法、本年折旧、累计折旧、净值。每年更新一次,与申报表折旧摊销表对应。

第三张,税会差异底稿。 按资产列: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差异、差异原因、本年调整额。减值、评估、折旧方法差异都在这里体现。

第四张,处置底稿。 按处置事项列:处置收入、计税基础、累计折旧、净值、处置所得或者损失、增值税处理。处置是资产生命周期的终点,也是问题集中爆发的地方。

四张底稿做完,资产的税务处理就闭环了。 检查时按底稿走一遍,能省掉大量翻账时间。

十二、与扣除凭证的三处咬合

第一处,凭证决定「有没有」计税基础。 支出真实发生但凭证不合规的,不能证明「实际发生」,不能计入计税基础。这时的资产在账上、在实物里,但在税法上是「零基础资产」。

第二处,凭证取得时间影响折旧起算。 设备到了、开始用了,但发票次年才到。实务中按合同金额暂估计提折旧,汇算前取得发票的可以正常扣除;逾期未取得的,已提折旧要调增。 具体口径以现行规定为准。

第三处,凭证不合规的补救。 换开、补开是主要路径。对方已注销、无法换开的,可以按规定用其他资料替代,但替代资料要能证明交易的真实性、金额的准确性。凭一张情况说明就替代发票,通常不被接受。

三处咬合起来是一句话:计税基础不是算出来的,是「有凭证支撑的成本」。 没有凭证,再合理的支出也站不住。

还有一处容易被忽略:凭证上的购买方名称。 发票开给关联方、开给个人、开给老板的另一家公司,都不能作为本企业的扣除凭证,也就不能形成本企业的计税基础。名称不对、税号不对的发票,形式不合规,实质再好也用不了。 这一条在集团内部调拨资产时最常见。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 (二)自创商誉;
  •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说明:本词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025 年 1 月 20 日修订公布)编写,法条原文均取自现行有效文本。需要提示三点:第一,企业改制、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重组等情形下的资产评估增值,计税基础如何确定另有专项规定,本词条只讲历史成本的一般原则,具体业务须查现行有效文件;第二,各项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摊销年限、加速折旧条件由条例与专项规定分别规定,本词条不逐一罗列;第三,计税基础的确定依赖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凭证不合规的支出不能形成计税基础,凭证管理与资产税务处理须一并考虑。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概念计算方式是否受减值影响是否受公允价值变动影响用途
会计原值入账金额否否报表列示
会计账面价值原值减折旧减减值是投资性房地产是报表列示
计税基础按税法口径确定否否算折旧、算净值
资产净值计税基础减已扣折旧等否否转让、清算时扣除

与固定资产折旧的区别。 计税基础是「分母」,折旧是「分子除以年限」。基础定错,折旧年年错。 折旧的年限、方法、起止时点另有专条。两者的关系可以这样记:计税基础回答「按多少钱折」,折旧回答「几年折完」。

与无形资产摊销的区别。 同理,但无形资产有一处特殊: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计入计税基础,也不能再摊销。 这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明文规定,与固定资产的规则不同。

与资产损失的区别。 损失是资产提前退出,按净值扣除;计税基础是净值的计算起点。同一台设备,正常用到报废是折旧,中途毁损是损失,两条路的起点都是计税基础。

与清算所得的区别。 清算时,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计算,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余额为清算所得。这里的「资产净值」就是本篇讲的净值,所以清算所得的计算离不开计税基础。 清算所得的规则另有专条。

实操指引

第一,取得资产时先做一张「计税基础确认表」。 四列:支出项目、金额、凭证、是否计入计税基础。把运费、安装费、调试费、专业人员服务费逐项过一遍,该计入的计入,该费用化的费用化。这张表在资产整个生命周期里都有用。

第二,把「达到预定用途」这个时点固定下来。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试运行合格、验收单签署,哪一天算达到预定用途,要有书面记录。这个时点决定停止资本化的时间,也决定折旧起算的月份。

第三,融资租入资产单独建账。 计税基础按付款总额加相关费用,与会计上的使用权资产不同,差异要单独记录,每年汇算时调整。

第四,减值准备单独设台账,只做会计、不做税务。 计提时账上处理,税法不认,汇算调增;处置时按税法净值计算,与会计账面价值的差额再调整。两套账要能对上。

第五,评估增值不要擅自入账。 除改制、重组等有专项规定的情形外,评估增值不入账、不调计税基础、不计提折旧。做了评估报告只在会计上调整、税法上不调的,属于典型的税会差异,要按年调整。

第六,转让资产时先算净值再算所得。 净值等于计税基础减已按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用会计账面价值代替净值,是转让环节最常见的错误。

第七,无凭证支出不入计税基础。 采购时不能取得合规凭证的,宁可不入账,也不要用其他凭证凑。凑出来的计税基础,在检查时一戳就破。 凭证的要求见税前扣除那一条。

第八,股权转让涉及的资产,先看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构成。 股权转让价格中,如果包含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增值,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种。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要写清价款构成。 示范文本可以参考站内的股权转让协议。

第九,年度汇算时做一张「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差异表」。 按资产类别列: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差异、差异原因(减值、折旧差异、评估增值)。这张表是资产税务处理的核心底稿。

第十,发现以前年度计税基础算错的,走更正申报。 折旧多提或少提的,按更正申报调整,涉及补税的加收滞纳金,涉及退税的可以申请退还。不要用「今年多提一点、明年少提一点」的方式自行找平。

常见问题

买设备的运费、安装费,要不要计入固定资产?

要,计入计税基础。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明确,外购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运输费、安装费、调试费、专业人员服务费都属于「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支出。 采购人员差旅费通常不属于。

设备评估增值了,折旧能不能按评估后的价值算?

不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明确,持有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计税基础。评估增值只在会计上体现,税法上仍按原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改制、重组等特殊情形另有规定。

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影响计税基础吗?

不影响。减值准备属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也不减少计税基础。计税基础只减「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 这里的准备金指按规定可以扣除的准备金,不是企业自行计提的减值准备。

融资租入的设备,计税基础按什么算?

按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按公允价值和相关费用。注意是「付款总额」而不是「公允价值」,与会计上按租赁准则计量的使用权资产不同,这是常见的税会差异。

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有计税基础吗?

除另有规定外,计税基础为零。取得时没有实际支出,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 将来处置时,全部价款计入收入。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不得扣除,这是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计税基础怎么定?

以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研究阶段支出、开发阶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已经在当期费用化扣除,不能再计入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明确,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盘盈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按什么算?

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盘盈是账上没有、实物有,没有历史成本可循,所以按重置价值确定。 盘盈资产要计入收入总额,同时按重置价值确定计税基础,据此计提折旧。

转让资产时,扣除的是账面价值还是净值?

是净值,即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后的余额(条例第七十四条)。账面价值受减值、评估等会计处理影响,不能直接用于计税。 用账面价值代替净值,是转让环节最常见的错误。

计税基础算错了,能不能在以后年度调整?

可以,但要按更正申报处理。多提折旧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税;少提折旧的,可以追补扣除,但要注意追补期限。 不能通过「今年多提、明年少提」的方式自行找平,那是账外调节。

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增值要考虑吗?

要考虑。股权转让价格中包含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增值的,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种;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以股权计税基础(投资成本)为扣除项,与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增值是两件事。交易结构不同,税负差别很大,签协议前应当测算。

注意避坑

三点提示。第一,计税基础是按税法口径重新确定的成本,不等于会计原值,也不等于账面价值;应当资本化的支出被费用化、会计计提减值、按公允价值计量,都会造成三者分离。第二,历史成本原则下,持有期间的评估增值与减值原则上不调整计税基础,只有改制、重组等专项规定允许确认损益的情形例外,处理前须查现行文件。第三,没有合法凭证的支出不能形成计税基础,资产在账上却折不了旧,处置时还要全额计税,凭证管理是资产税务处理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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