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仲裁庭,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由当事人选定或者由仲裁机构主任按照仲裁规则指定的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具体审理并裁决该案件的临时性组织;它不是仲裁机构的常设部门,一案一组成、一案一终结,却掌握着从程序推进、证据采信到作出裁决的全部权力,是整个仲裁活动的中枢。

构成要件

一、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三名庭设首席仲裁员。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三种形态由此确定:独任庭一名仲裁员,三人庭三名仲裁员并设首席。法律没有规定「必须由三人组成」,三人还是一人,首先看当事人的约定。

二、三人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即首席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当事人约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其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这一款的最后两句尤其值得注意: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双方各自选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推选首席,这种约定优先适用。

三、独任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独任庭的难点在于「共同」二字——双方谈不拢,就只能走到主任指定这一步。

四、当事人逾期未约定组成方式或者未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机构主任确定或者指定。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机构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确定或者指定。这一条是防止程序被一方拖死的兜底设计:不配合选定的一方,等于把选择权交给了主任。

五、组庭阶段存在披露义务,仲裁机构负有书面通知义务。 第四十五条:仲裁员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该仲裁员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仲裁机构应当将仲裁员书面披露情况、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披露是仲裁员一侧的义务,通知是仲裁机构一侧的义务,两者结合才让当事人有机会在开庭前行使回避申请权。

六、仲裁庭的组成必须合法,组成违反法定程序是撤销裁决的法定事由。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意味着组庭不是内部事务,任何一个环节的瑕疵都可能成为日后裁决被撤销的切入口。

七、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六十六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这是一条极重要的规则:三人庭出现三种意见且互不相让时,不是「裁不出来」,而是直接按首席的意见出裁决。

八、裁决书应当写明法定事项,但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六十七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机构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与法院判决书不同,仲裁裁决书上未必能看到每一位仲裁员的名字。

九、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仲裁庭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六十八条: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先行裁决的价值在于把无争议或者已查清的部分先固定下来,避免整个案件久拖不决。

十、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职的,应当重新选定或者指定,已进行的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 第四十九条: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注意这不是「自动重来」,而是由仲裁庭裁量。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当事人约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其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机构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确定或者指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五条仲裁员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该仲裁员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仲裁机构应当将仲裁员书面披露情况、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六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七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机构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八条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一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体育仲裁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商事仲裁庭人民法院合议庭劳动争议仲裁庭
适用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九十三条排除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体育仲裁)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组成人数三名或者一名,三名设首席(第四十二条)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民诉法第四十条)以三名为原则并设首席,简单案件可以一名独任(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成员产生方式当事人选定或者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指定,逾期由主任确定或者指定(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当事人无权选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当事人无权选定
当事人能否选择能,这是仲裁庭与合议庭最本质的差别不能,只能依法申请回避不能,只能依法申请回避
表决规则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意见(第六十六条)按多数意见,少数意见记入笔录按多数仲裁员意见(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
组庭通知仲裁机构应当将仲裁员书面披露情况、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法通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
裁决形式裁决书,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第六十七条)判决书,合议庭成员署名裁决书(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
是否为常设机构不是,一案一组成不是,一案一组成不是,一案一组成

三组之中最容易被混为一谈的是仲裁庭与合议庭,因为二者都是「三个人坐在一起断案」。真正的分野在于成员的来源:合议庭成员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人数必须为单数,当事人最多只能申请回避;仲裁庭成员则由当事人自己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这既是仲裁自愿原则在组织环节的体现,也是当事人对仲裁结果拥有更大影响力的根本原因。也正因如此,「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才被单列为撤销裁决的法定事由之一(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两种路径的整体差异,可参见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该怎么选?。

第二个容易出错的地方,是把商事仲裁庭与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仲裁庭当成一回事。两者都用「仲裁庭」「首席仲裁员」这些词,却分属两套法律体系:第九十三条明确劳动争议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适用仲裁法。差别是实打实的——商事仲裁庭的成员由当事人选定,劳动争议仲裁庭的成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商事仲裁收费并按一裁终局处理,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且大部分案件在十五日不起诉后才生效。判断自己面对的是哪一种仲裁庭,先看纠纷性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还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在订立合同阶段就把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写清楚。 仲裁条款里可以一并约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或者「一名仲裁员独任」,甚至可以按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授权约定由双方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约定得越具体,日后组庭时的扯皮越少。
  • 第二步,收到组庭通知后立即核对期限。 仲裁机构受理后会向各方送达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由仲裁规则规定。把期限记进日历,不要等到届满前一天才处理。
  • 第三步,认真对待仲裁庭组成情况的书面通知与披露材料。 第四十五条要求仲裁机构将仲裁员的书面披露情况、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收到后应当逐项核查首席与各方选定的仲裁员是否存在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有异议的及时行使回避申请权。
  • 第四步,不要指望靠「不选」来拖延程序。 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机构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确定或者指定。消极不配合的结果,是把选择权拱手让出。
  • 第五步,遇仲裁员回避或者不能履职时,主动就是否重新进行已进行的程序发表意见。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给了当事人请求权: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这个请求必须明确提出,仲裁庭没有主动重来的义务。
  • 第六步,案件复杂、部分事实已经查清的,及时提出先行裁决申请。 第六十八条允许仲裁庭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裁决。对于金额大、争议点多的案件,先行裁决可以把无争议部分先变成可执行的法律文书,显著提升回款效率。

仲裁庭组成不合规导致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当事人怎么走下一步,可参见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该怎么办。

常见问题

问:三名仲裁员和一名仲裁员,哪个更好? 答:没有绝对答案。三名庭的优势是三人共同把关、事实认定更稳,适合标的额大、事实复杂、专业问题多的案件;独任庭的优势是程序快、费用低,适合标的额小、法律关系清楚的案件。法律上两者是并列选项(第四十二条),但费用差别很大,选择时应当把仲裁费用与案件复杂程度一并考虑。

问:我选定的仲裁员,对方会不会不同意? 答:三人庭中,各自选定的那一名由各方自己决定,不需要对方同意(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争议的是第三名即首席,法律要求「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谈不拢时通常就由主任指定。也正因为首席难产,实务中不少合同会提前约定由各自选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推选首席,这种约定法律明确认可。

问:对方迟迟不选仲裁员,程序是不是就卡住了? 答:不会。第四十四条给出了兜底: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机构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确定或者指定。程序不会被单方拖延,但拖延方失去了挑选仲裁员的机会。

问:三名仲裁员意见完全不一致怎么办? 答:按第六十六条处理: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所以三人三种意见并不会导致无法裁决,首席的意见即为裁决意见。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但并不影响裁决作出。

问:裁决书上只有两个签名,是不是无效? 答:不一定。第六十七条明确,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法律允许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不在裁决书上签名,这本身不构成裁决形式上的瑕疵。判断裁决效力,看的是仲裁庭组成与程序是否合法、裁决书是否具备法定事项并加盖仲裁机构印章。

问:仲裁庭换了人,前面开过的庭还算数吗? 答:按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可见是否重来属于仲裁庭裁量事项,当事人应当尽早提交书面请求并说明理由,而不是默认会自动重开。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仲裁庭的组成与程序一旦违反法定程序,即可能成为裁决被撤销的事由,而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只有三个月且须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逾期将丧失这一救济途径。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