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仲裁和解是当事人申请仲裁以后,就争议事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处分自身权利的自治行为,属于仲裁程序的法定退出路径之一;和解协议本身只是一份合同、没有强制执行力,只有走「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者「撤回仲裁申请」这两条出口,才真正发生程序法上的效果。

构成要件

一、时间条件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起首七个字就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它划定了本条的适用边界:仲裁程序尚未启动、纯由双方私下谈妥的和解,或者纠纷尚未发生就在合同里约定的和解安排,都不是本条意义上的仲裁和解;只有在仲裁机构立案受理之后达成的和解,才适用「请求仲裁庭作出裁决书」或者「撤回仲裁申请」这两条出口。这也是仲裁和解与一般商事和解最容易混淆的地方——前者发生在程序中,后者发生在程序外。

二、行为方式是当事人「自行」和解,仲裁庭不居中主持。 第六十二条的表述是「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其中既不分头做工作,也不提出方案、不劝导让步。这一点决定了它与仲裁调解的分工:仲裁调解由仲裁庭主导(第六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仲裁和解则是当事人主导的。判断时看「谁在撮合」——是仲裁员在撮合,还是当事人自己在谈。

三、第一条出口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后半句写得很清楚: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实务中这类裁决常被称为和解裁决或者合意裁决,其内容是当事人商定的给付安排,形式上则是仲裁裁决。它的价值在于「内容与执行力兼得」:一方面把让步条件写进裁决书主文,另一方不履行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第二条出口是撤回仲裁申请。 同样是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选择项,当事人也可以直接撤回仲裁申请,让仲裁程序就此终结。这条路省事、多数仲裁机构还会按仲裁规则退还部分费用,但代价是拿不到任何执行依据:一旦对方事后不认账,只能重新启动仲裁。选择哪条出口,本质上是在「省一笔费用」与「拿一张可以强制执行的文书」之间做取舍。

五、和解协议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力。 这是本条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层。单纯的双方签字,性质上仍属于和解合同,只产生合同法上的约束力,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把它变成可以申请执行的文书,必须经过第六十二条的转化——要么转化为裁决书,要么在诉讼程序中转化为调解书。拿着一份未经转化的和解协议去找执行法官,通常会被挡在门外。

六、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十三条专门处理这种「谈好了又后悔」的情形: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就是说,撤回行为并不意味着权利的终局处分,原仲裁协议继续有效,实体请求权也没有因为和解而消灭。真正需要注意的是时间成本:重新启动要再走一遍立案、组庭、开庭,而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十条规定的仲裁时效约束,久拖不提的风险由自己承担。

七、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和解只有「撤回」一条出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的表述是: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它没有「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这一选项。差别源于两条线的性质不同:劳动争议仲裁适用该法而不适用仲裁法(仲裁法第九十三条),其裁决还要面对十五日起诉期的检验;而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才有必要把和解内容固化成一份即刻生效的裁决书。

八、和解内容不得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也不得借和解损害他人。 各方谈定的给付安排如果越出了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或者本质上是在虚构债务、转移财产以规避执行,风险很大:前者可能落入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这一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事由,后者可能被认定为虚假仲裁。仲裁庭对虚假仲裁负有主动审查义务,现行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应当驳回其仲裁请求。

九、和解让步的事实本身不构成不利自认。 和解的本质是相互让步,当事人在谈判中为了达成合意作出的让步表述,不宜在后续程序中被当作对其不利的证据使用;否则没有人愿意坐下来谈。同时,仲裁不公开进行(第五十二条),和解的谈判内容也不会像诉讼那样被公开。这两点共同构成了和解的制度吸引力。

十、选择路径时要同时算清三笔账。 第一笔是执行账:只有转化为裁决书才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撤回则退回原点;第二笔是费用账:撤回通常可以按仲裁规则退还部分仲裁费,转化为裁决书则要承担完整的仲裁费用,但换来的是一份即刻生效且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第三笔是时间账:撤回后再申请等于重走全部程序,期间对方财产状况可能发生根本变化。多数情况下,只要金额较大或者履行期限较长,第一笔账的分量远大于第二笔。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仲裁和解仲裁调解执行和解法院调解
主导者当事人自行协商仲裁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人民法院主持
所处阶段仲裁申请受理后、裁决作出前仲裁庭作出裁决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已经开始之后民事案件立案后、判决宣告前
依据条文仲裁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和解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等
结果形式转为裁决书,或者撤回仲裁申请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记入笔录或者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者记入笔录
有无强制执行力和解协议本身没有;转为裁决书后有调解书与裁决书同等效力,可以申请执行和解协议本身没有;不履行时可申请恢复对原执行依据的执行调解书与判决书同等效力,可以申请执行
一方反悔怎么办撤回后可根据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四者里最容易混淆的是仲裁和解与仲裁调解。二者都在仲裁程序内完成,都以终结纠纷为目的,差别集中在两点:一是谁来主导,和解由当事人自己协商,调解由仲裁庭居中撮合,所以当事人在谈判桌上的角色完全不同;二是能否反悔,和解在「请求作出裁决书」这条路上一经作出裁决即生效,无反悔余地,而仲裁调解有一条明确的反悔窗口——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也就是说,只要还没有签收,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翻盘,仲裁庭还必须立即转回裁决轨道。

第二个常见误区是把仲裁和解等价于执行和解。两者字面上都叫「和解」,但发生的位置完全不同:仲裁和解发生在还没有拿到执行依据的阶段,谈的往往是「要不要继续打」;执行和解发生在已经拿到生效文书、进入法院强制执行之后,谈的是「这笔已经确认的债务怎么履行、能不能分期」。前者谈不拢要回到仲裁程序,后者谈不拢可以直接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重新启动的成本天差地别。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想清楚要不要把和解内容固化成裁决书。 只要对方信用不确定、金额较大或者履行期限较长,就优先选择「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费用上多花一点,换来的是对方不履行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关的申请要点见商事仲裁裁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怎么申请法院执行。
  • 第二步,起草和解协议时把给付条款写可执行。 裁决书主文要能被直接执行,就必须写清给付主体、给付对象、金额、币种、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账户信息与违约责任(含迟延履行利息)。「双方另行协商」「适当补偿」「尽快支付」这类表述一旦写进裁决主文,执行阶段会被认定为给付内容不明确。
  • 第三步,同步处理费用分担与仲裁费退还。 和解达成后,仲裁费用如何分担应当在协议里写清楚;选择撤回仲裁申请的,还要向仲裁机构确认按仲裁规则可以退还的比例,避免以为「和解了就全额退费」。
  • 第四步,涉及多个请求的,逐项列明放弃与保留。 不要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一句话带过。应当写清哪些请求已经了结、哪些请求保留、是否互相出具收据发票、是否解除担保或者保全措施,防止一方拿着和解协议再来主张。
  • 第五步,选择撤回仲裁申请的,务必保存好和解协议与撤回手续。 一旦对方不履行,这些材料是重新申请仲裁时证明「和解未获履行」的关键;重新申请仍然受仲裁时效约束,不要因为「反正可以再申请」而长期搁置。
  • 第六步,注意保全措施的衔接。 和解后如果选择撤回仲裁申请并约定分期履行,要评估保全是否解除、何时解除;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迹象的,宁可选择和解裁决这条路,也不要先把保全放掉。

和解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的位置与它同调解、裁决的关系,可参见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

常见问题

问:双方谈妥并签了和解协议,对方事后不履行,我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吗? 答:不能。和解协议本身只是一份合同,没有强制执行力。只有在当时选择了「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才可以持该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当时选择的是撤回仲裁申请,只能依据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问:我已经撤回了仲裁申请,现在后悔了还能再申请仲裁吗? 答:可以,这正是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但要注意两点:一是仲裁时效仍在计算,拖得太久可能丧失胜诉可能;二是要预先准备仲裁费与证据材料,等于重新走一遍程序。

问:劳动争议仲裁里能不能请仲裁庭按和解协议出裁决书? 答: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给的出路只有「撤回仲裁申请」一条,这是它与商事仲裁和解最实质的差别。劳动争议领域的和解若想拿到可以强制执行的文书,通常要借助调解书等其他路径。

问:和解之后还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吗? 答:要看和解协议的写法。如果协议明确约定「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通常意味着实体权利已经处分完毕;如果协议只处理了部分争议并写明保留,未了结的部分仍可主张。起草时务必逐项列明,避免概括性表述。

问:仲裁庭会不会主动审查和解是否真实? 答:会。现行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要求仲裁庭对虚假仲裁予以处理,发现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企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仲裁请求。因此借和解做虚假确认、转移资产以对抗执行的做法风险极高,不仅拿不到裁决,还可能引发其他法律责任。

问:和解谈崩了,程序还能继续吗? 答:能。和解是「可以」而非「应当」,谈不拢并不影响仲裁程序推进,仲裁庭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即可,而且和解过程中的让步通常不会被当作对你不利的证据使用。真正会让程序停下来的是撤回仲裁申请——那属于当事人主动终结程序,只能依照第六十三条重新申请仲裁。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和解协议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力,一旦选择撤回仲裁申请即丧失直接申请执行的依据,且重新申请仲裁仍受仲裁时效约束。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