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句话定义
征用,是国家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临时使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原物毁损、灭失或者因使用而贬值的,给予补偿的公权力行为。
这个定义里有三个字最关键:临时、返还、补偿。临时,意味着征用不改变所有权,房子还是你的房子、车还是你的车;返还,意味着征用的终点是把东西还回来,不是给钱买断;补偿,意味着即便东西完好无损地还回来了,使用期间造成的损耗也应当有人买单。民法典把这三层意思压缩在一条里,条文很短,落到现实里却全是硬碰硬的场面:洪水来了要征用你的铲车、疫情来了要征用你的酒店、山火扑过来了要征用你的蓄水池和发电机。
实务中最容易被混淆的是征用与征收。很多当事人拿着政府的一纸通知来问:这到底是征收还是征用,我的房子到底还归不归我。判断方法简单到一句话:看通知里写的是所有权转移还是临时使用。凡是写征收的,补偿款里包含房屋本身的价值,房子从此不再属于你;凡是写征用的,只有使用期间的损耗和费用,房子还在你名下,只是暂时被占用。这两套程序、两套补偿、两套救济渠道完全不同,判断错了,后面每一步都会走偏。
还有一层需要提前说清:征用是公权力行为,不需要被征用人同意。这不是强买强卖,而是法律在紧急状态下对财产权作出的特别安排。也正因为不需要同意,法律才对它施加了比普通行政行为更严格的约束:目的必须是紧急需要、权限必须来自法律、程序必须留痕、用后必须返还、损失必须补偿。这五道约束,就是被征用人手里的五张牌。
二、适用条件:征用成立的五个要件
目的要件:必须是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开宗明义,把征用的适用场景限定在紧急需要。这个限定的意义在于排除日常性的、可以慢慢谈的占用。政府要修一条路、要建一个公园,那叫征收或者正常的用地审批,不能拿征用的名义来办。实践中常见的一种越界做法是:明明是可以协商租赁的场地,偏偏下一份征用通知,目的写得很含糊,只写根据工作需要。这种通知在行政诉讼中经不起审查,因为紧急需要是可举证的事实,不是可以随口填写的形式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条文里的等紧急需要不是随便扩张的口袋。它指的是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性质相当、同样具有突发性和紧迫性、不立即处置就会造成更大损害的情形,比如重大事故灾难的现场处置、严重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把它理解成只要政府觉得急就可以征用,等于把法律限定掏空了。
权限要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谁来征用,不是任何一个部门都能决定。突发事件应对法把这项权力配置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传染病防治法把疫情防控中的临时征用配置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且划分了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与本行政区域两个层级。换句话说,一个乡镇政府、一个街道办事处、一个事业单位,原则上没有征用的决定权。现实中出现过村委会、物业公司拿着所谓通知要求业主腾房腾地的情况,那不是征用,那是无权处分,业主完全可以拒绝。
程序要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程序在征用里不是走过场。至少要留下四样东西:征用决定或者通知、征用清单、交接记录、返还与补偿记录。这四样东西在事后争议中各自承担不同功能:决定证明行为的存在与主体,清单证明被征用财产的范围与状态,交接记录证明使用起止时间,返还与补偿记录证明义务是否履行。少了任何一样,被征用人主张损失时就会陷入举证困境。
对象要件:不动产或者动产。
不动产包括房屋、场地、厂房、仓库、构筑物;动产包括车辆、船舶、工程机械、通信设备、医疗设备、防护物资、燃油、砂石等。与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土地的临时用地不同,征用不需要用地审批,也不需要签订使用合同,凭的是一纸紧急状态下的决定。这里没有把财产限定为有形物,实践中对数据、账户资金能否征用存在争议,主流看法是资金调用走的是财政征调或者预算程序,不属于民法典意义上的征用,不宜混为一谈。
效果要件:返还与补偿。
征用的法律效果是双向的:被征用人有返还请求权和补偿请求权,征用人有返还义务和补偿义务。这两项义务不因征用行为本身合法而免除。反过来讲,只要征用行为合法、程序完备,被征用人就不能以不同意、不方便为由拒绝交付,只能在补偿数额上争。这是征用与侵权最本质的差别:前者争的是多少钱,后者争的是该不该。
五个要件中,前三个是合法性要件,后两个是效果要件。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的重心通常在前三个,因为后两个属于履行之诉的范围。当事人如果既想确认征用违法又想拿补偿,最稳妥的做法是分别主张:确认违法之诉解决行为性质,补偿之诉解决金额,两案可以并行,也可以先确认后索赔。
三、法条依据
征用的规范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民法典确立一般规则与补偿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应急征用的权力配置与返还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确立疫情期间的特殊征用规则。三层规范的适用顺序是先特别后一般,但补偿标准统一回到公平、合理这一条。以下为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条文原文照录,全文可在民法典全文页按条查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第六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根据传染病疫情防控的需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有权在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场地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支持。
三条规范放在一起看,能读出三个层次的信息。第一层是权力来源:民法典给的是原则性授权,具体权限和程序要靠单行法落实,所以遇到征用争议,先找有没有对应的单行法授权,找不到授权的征用就是无权行为。第二层是义务内容:返还是无条件义务,补偿是结果义务,两者都不以被征用人申请为前提。第三层是补偿口径:民法典用公平、合理,突发事件应对法原样重复这六个字,说明立法者有意不给固定公式,把裁量留给具体场景。
顺带说明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连带规则:用益物权人也有独立的补偿请求权。房屋被征用,承租人、居住权人、地役权人如果因为征用无法行使权利,可以自己主张补偿,不必等所有权人去要。这一条在实务中的价值很高,因为补偿款往往一次性打给产权人,实际使用人拿不到钱,只能另行起诉,而第三百二十七条给了他们直接向征用机关主张的依据。
四、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征收的区别,是这套制度里最重要的一条界线。
征收解决的是所有权转移,征用解决的是使用权临时让渡。征收的公共利益边界,可以对照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一篇来看,那里的六类情形与征用的紧急需要是两套完全不同的门槛;集体土地被征收时的补偿项目,见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征收的对象是不动产,主要是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征用的对象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一台发电机、一辆卡车都可以征用。征收的补偿包含财产本身的价值,被征收人从此失去财产;征用的补偿只覆盖使用期间的损耗与费用,财产还在被征用人手里。征收的程序由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专门规范,征用的程序散见于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防洪法、抗震救灾等单行法。救济上两者都可以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征收补偿争议往往还牵涉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程序更复杂。征收一侧的完整维权路径,可以照着征地拆迁维权全流程和遇到征收拆迁怎么办两篇走,征用一侧目前没有专门的流程图,本条目第五节与第七节就是替代版。
一个常见的误区是:只要占用时间长了就变成征收。这个说法在法理上站不住。征用不因时间延长自动转化为征收,占用时间过长导致无法返还的,处理路径是转为补偿(按价值赔偿),而不是补一份征收决定。反过来,如果政府一边下征用通知,一边把房屋拆了、地平整了,实质就是征收,此时应当按征收标准补偿,不能只给一点使用费。判断标准看实质而非名义,这是行政诉讼中法院常用的审查方法。
与临时用地的区别。
临时用地是土地管理法上的行政审批,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经批准后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期满复垦归还。它是有偿的民事性使用,用地单位要支付补偿费,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征用则是公权力介入的紧急措施,没有合同、不需要同意、期限取决于紧急状态持续多久。两者最直观的差别在文书:一个是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加合同,一个是征用决定加清单。实务中确有地方拿临时用地手续办征用之实,或者反之,识别方法就是看有没有紧急需要的事实基础。
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查封、扣押、冻结这类措施的目的是保全证据、防止危害扩大或者保障行政决定执行,特点是控制而非使用,行政机关不能拿扣押的车辆自己去开。征用的目的恰恰是使用,而且必须实际使用,征而不用属于滥用职权。两者的救济路径相似,但赔偿口径不同:违法扣押造成损失按国家赔偿法赔直接损失,征用补偿则按公平合理的原则覆盖使用损耗与可得利益。
与民事租赁、借用的区别。
租赁和借用都以合意为前提,租金和使用条件可以谈,谈不拢可以不租不借。征用没有合意空间,被征用人只有配合义务和补偿请求权。这个差别决定了两类案件的诉讼性质:租赁纠纷是民事案件,征用补偿争议是行政案件,告的是行政机关,不是承租人或使用人。当事人如果搞错诉讼类型,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白跑一趟。
与军事征用、国防动员的区别。
国防动员法上的征用属于国防领域,主体、程序、补偿另有规定,与应急征用并行不悖。普通人遇到部队演习征用场地,适用的是国防动员相关规范,不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这一层区分在实务中不常见,但一旦遇到,找对法源很关键。
与违法赔偿的区别。
征用行为合法,产生的是补偿责任;征用行为违法(无权主体、无紧急需要、程序严重违法),产生的是赔偿责任。两者在数额上的差别在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基准,赔偿还要覆盖可得利益损失,且违法征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及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当事人主张时应当明确请求权基础,混着写容易被法院要求释明后重新起诉。
五、补偿的范围与计算方法
补偿范围通常包括四块,缺一块就意味着少拿钱。
第一块是使用费。 财产被占用期间,被征用人失去了使用收益的可能。房屋被征用做隔离点,本来可以出租的租金就是损失;铲车被征用去清障,本来可以接的工程就是损失。使用费一般参照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租金或者台班费计算,没有市场价的,参照折旧后的重置成本按日折算。这一块的举证责任在被征用人,租赁合同、接单记录、同行报价单都可以用。
第二块是损耗与折旧。 使用必然带来磨损,车辆增加里程、设备增加工时、房屋增加使用痕迹,这些都是可以量化的贬值。计算方法通常是用使用前后的评估差价,或者按使用时长占总寿命的比例折算。争议最大的情形是正常磨损与过度使用的界线,此时交接记录和返还验收记录就是关键证据。
第三块是毁损灭失 征用期间财产毁损或者灭失的,按征用时的实际价值赔偿,不按购买原价,也不按重置全新价。房屋被烧毁的,赔偿范围是房屋在征用时的市场价值,加上清理费用;如果被征用房屋是唯一住所,还可能涉及临时安置费用。财产已经投保且保险公司赔付的,补偿相应扣减,避免同一损失双重填补,这是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当然结果。
第四块是附带损失。 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员工安置费用等。这一块各地差异极大,有的地方在征用补偿办法里明确列举,有的地方只能通过协商或者诉讼主张。附带损失的举证难度最高,需要有连续的经营记录、纳税凭证、员工社保缴纳记录作支撑。
谁承担补偿义务,是一个容易被绕开的问题。作出征用决定的是行政机关,补偿义务人原则上就是该机关;实践中常见决定机关与实际使用机关不一致(比如市政府决定、区里使用、国企具体操作),此时应当把决定机关列为被告,实际使用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只告使用单位,往往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补偿的时间点也有讲究。返还是先行义务,补偿可以滞后,但不能无限期拖。实务中建议在返还时同步提出书面补偿申请,写明项目、金额、依据、附件,并要求签收。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答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起诉,起诉期限六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补偿义务未履行之日起算。
六、举证与诉讼中的六个要点
要点一,证明征用事实存在。 最直接的是征用决定或者通知,其次是交接单、清单、收条、现场照片、通话记录。什么都没有的,可以用证人证言加现场影像补强。法院对征用事实的认定标准并不苛刻,只要能形成完整的链条即可,怕的是一件证据都没有。
要点二,证明财产的范围与状态。 清单加影像是最稳的组合。清单要在交付时就做,不能事后凭记忆补写;影像要拍全貌也要拍细节,特别是已有的瑕疵,否则返还好坏时说不清。
要点三,证明使用期间。 起止时间直接决定使用费与折旧的计算。交付日期靠交接单,返还日期靠验收单;对方拖延返还的,从应返还之日起算继续占用期间的费用。
要点四,证明损失金额。 使用费参照市场价,需要租赁合同、同行报价、当地指导价;损耗靠评估报告或者维修发票;毁损灭失靠价值评估;停产停业损失靠财务报表与纳税记录。四项损失各有各的证据,不能相互替代。
要点五,选对诉讼类型。 请求返还财产、请求履行补偿职责,都是行政诉讼;如果征用机关已经把财产交给第三方使用,第三方造成损坏,另行提起民事侵权之诉。两类诉讼可以并行,但同一损失不能重复获赔。
要点六,注意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六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申请行政复议是六十日。期限届满不因协商而自动延长,但行政机关书面承诺处理、持续协商的,可以主张期限中断,须提供书面材料。
七、六类高发场景的具体处理
场景一:疫情期间征用酒店、学校作为集中隔离点。这类征用的补偿口径,可以参考征用与补偿一文里的实务梳理。
这是近年最典型的征用场景。酒店被整体征用,停业期间没有营业收入,还要承担员工工资、水电基本费用。补偿通常按客房数乘以当地住宿业平均房价再乘以征用天数计算,另加停业损失和恢复营业的消杀、布草更换费用。酒店经营者的常见失误是只签了一份简单的交接单,没有记录征用前的入住率、平均房价和设施状况,事后算账时缺少基准数据。正确的做法是征用前做一次全面清点与影像记录,并把近十二个月的经营报表复印留存。
场景二:洪涝、台风灾害征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
这类征用的特点是时间紧、口头通知多、事后难追溯。被征用人当场往往来不及谈条件,事后又找不到具体经办人。应对办法是三步:现场记录征用人员单位与姓名、拍摄车辆交付时的里程与油量、请使用方在自制的收条上签字。收条不需要格式规范,写明时间、地点、车辆牌号、状态、使用事由即可,有签字就有效。
场景三:火灾、事故灾难现场征用挖掘机、吊车清障。
消防救援机构在灭火救援中调用社会力量与装备,性质上属于应急征用。这类征用的补偿争议集中在两点:一是装备损坏由谁修,二是操作手受伤算谁的。前者按征用补偿处理,后者要看操作手与征用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务关系,多数情形按帮工或者雇佣处理,由征用方承担相应责任。操作手本人要注意保留现场指挥记录,证明自己是在指令下作业。
场景四:疫情防控征用口罩、防护服、消毒物资。
物资征用与不动产征用最大的差别在于标的物会消耗,返还义务转化为等量返还或者价款补偿。企业被征用库存物资的,补偿按征用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不得按成本价;政府下达调拨令但未付款的,企业可以凭调拨单主张货款。这一块还有一个特殊规则:政府定点收储与征用不同,收储是合同行为,价格可以谈,征用是单方行为,价格依法定标准。
场景五:抗洪抢险征用砂石、土方、编织袋等消耗性材料。
消耗性材料一经使用即灭失,补偿按实际使用数量乘以当地市场价计算。争议多在数量的认定,取料现场没有过磅记录的,只能靠运输车次、施工记录、监理日志推算。被征用方在交付时应尽量要求过磅或者丈量,并在单据上注明数量与单价。
场景六:应急征用通信基站、电力设施、水源地。
这类征用涉及公共服务连续性,被征用单位往往是运营商或者公用企业,补偿谈不拢也不太可能拒绝配合。真正需要注意的是责任分配:征用期间设施故障导致用户损失,责任在征用方还是设施所有人,取决于故障原因是使用不当还是设施自身缺陷。设施所有人应当保存征用期间的运行日志与维护记录,以便区分责任。
八、实操指引:被征用方的八步
第一步,核验身份与文书。 要求对方出示征用决定或者书面通知,记下作出机关名称、文号、日期、经办人姓名与联系方式。只有口头通知的,可以要求补书面文件,同时不要暴力抗拒,先把财产交付、把证据留下,事后通过复议或者诉讼解决。
第二步,清点登记。 对征用财产逐项登记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成新程度、附属配件。房屋要记录面积、结构、装修状况、水电表读数;车辆要记录牌号、里程、油量、轮胎与外观状况;设备要记录出厂编号、运行小时数、随机工具。登记表一式两份,双方签字。
第三步,影像固定。 全程拍照录像,重点拍整体环境、财产全貌、细节瑕疵、门锁封条、仪表读数。影像要带时间水印,最好同时拍摄当日报纸或者手机时间界面,增强证明力。
第四步,明确使用范围与期限。 书面确认使用地点、用途、预计期限、使用人范围。这一条常被忽略,但它直接决定后面的补偿计算。用途超出约定范围(比如征用做仓库,实际改成加工车间)造成额外损耗的,可以主张加重补偿。
第五步,保留交付与返还的两端记录。 交付时记录状态,返还时共同验收。返还验收要写清是否完好、缺件情况、损坏部位、是否需要维修,双方签字。对方拒绝验收的,可以请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或者请社区、物业人员见证并留下书面记录。
第六步,书面提出补偿申请。 申请书写明征用事实、财产清单、损失项目与金额、计算依据、附件目录。金额要有依据,不能只写一个总数。附件包括征用通知、交接单、验收单、发票或者评估报告、经营损失证明。
第七步,跟进答复与救济。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不答复或者答复不满意,可以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涉及补偿金额争议的,诉讼请求写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补偿职责并支付具体金额,比只写确认违法更实用。违法征用造成损失的,救济路径与行政赔偿重合,起诉时可以一并主张;单独申请赔偿的,可参照行政赔偿申请书范本的格式准备材料。
第八步,证据归档。 把全部材料按时间顺序装订,另存电子版。征用类案件时间跨度长,经办人更换频繁,五年后还能拿出完整证据链的当事人,往往能拿到应得的补偿。
九、常见问题
问:只有口头通知,没有书面文件,我可以拒绝交付吗?
答:法律上没有赋予被征用人以文书瑕疵为由的拒绝权,紧急状态下拒绝配合可能构成妨碍应急处置,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稳妥做法是先配合、再取证、后救济。交付时用手机录音录像,请对方说明单位、姓名、事由,这些都是后续主张补偿的证据。
问:征用的东西用完了迟迟不还,能不能当成征收要补偿?
答:不能自动转化。占用超过合理期限的,可以主张继续占用期间的使用费,也可以请求判令返还。如果财产已经被处分、毁损无法返还,则转化为价值赔偿,按征用时的市场价值计算,但仍不是征收补偿。真正构成征收的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判断看登记与处分行为,不看占用时间长短。
问:补偿标准是谁定的,能不能按市场价要?
答:法律只写公平、合理的补偿,没有全国统一标准。多数地方在应急处置办法或者征用补偿办法中规定了参照市场租金、评估价或者重置成本的计算方式。没有地方标准的,可以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报告,作为协商与诉讼的依据。法院对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补偿方案,通常会判令重新作出。
问:房屋被征用期间失火烧毁,赔重建价还是折旧价?
答:按征用时的实际价值赔,也就是折旧后的市场价值,不是重建全新价。但如果房屋是唯一住所,重建或者购置替代住房的合理费用可以一并主张。另有保险赔付的,补偿金额相应扣减,不能重复获利。
问:我是承租人,房子被征用了,补偿款全给了房东,我能要吗?
答:可以。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明确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承租人的租赁权虽不是用益物权,但占有使用利益受法律保护,因征用无法使用房屋的,可以主张剩余租期的租金损失与搬迁费用。路径上可以先向征用机关主张,也可以向房东主张返还相应部分。
问:征用期间别人把我的设备弄坏了,找谁赔?
答:先看是谁在使用。征用机关将财产交由第三方使用,使用人造成损坏的,征用机关承担补偿责任后可向使用人追偿;被征用人也可以直接向使用人主张侵权。两条路选择时看证据便利程度,向征用机关主张只需证明交付与返还状态,举证成本更低。
问:保险已经赔了,还能再要征用补偿吗?
答:可以主张,但金额要扣减已获赔部分。保险法上的损失补偿原则禁止同一损失双重填补,法院在计算时会扣除保险金。如果保险赔付不足,差额部分仍可向征用机关主张。
问:拒不配合征用会被怎么处理?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各地方应急处置规定都设有罚则,可以警告、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拒不执行决定、阻碍执行职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理性的做法是配合交付、留存证据、事后索赔,而不是现场对抗。
问:征用补偿和征收补偿能不能一起要?
答:同一财产同一期间不能重复主张。如果先征用后征收,征用期间的使用费与征收补偿分别计算,互不吸收;如果征用实质构成征收(房屋被拆、土地被平整),则只能按征收标准主张,不能再要使用费。
问:事情过去三年了,还能起诉吗?
答: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六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五年(涉及不动产的为二十年)。超过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行政机关一直承诺补偿、持续协商,可以主张期限从最后一次明确拒绝之日起算,需要提供往来函件、会议记录等证据。
问:政府征用后把东西转借给别的单位使用,我可以拒绝吗?
答:原则上不能拒绝,但可以要求明确使用人与使用范围。征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财产的实际使用人可以是其指定的单位,比如把征用的酒店交给医疗机构管理、把征用的车辆交给施工队驾驶。转借本身不违法,问题出在责任上:转借期间造成损坏的,仍由征用机关承担补偿责任,机关赔付后可以向实际使用人追偿。被征用人的应对办法是在交接时把使用人、用途、期限写进清单,超出范围使用造成额外损失的,据此主张加重补偿。
问:拿到的征用补偿款要不要交税?
答:是否纳税要看款项性质与税种。使用者支付的使用费,对出租方而言通常属于租赁收入,涉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因财产毁损灭失取得的赔偿金,属于损失填补,一般不作为应税收入,但对应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要按资产损失的规定处理。实践中征用主体往往一次性打包支付,被征用人应当要求分项列明使用费、赔偿款、搬迁费各是多少,分项清楚才谈得上正确申报,混在一起既难核算也容易多缴。具体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的答复为准。
本条目所引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条文原文以全国人大公布文本为准。各地征用补偿的具体标准、申报流程与救济期限存在差异,实际处理请以当地现行规定和征用文书载明的内容为准。本条目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说明,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5。
十、延伸阅读
征收与征用是同一条线上的两个制度,前者转移所有权、后者只让渡使用权,把两者放在一起对照,才不容易在文书名义上被绕进去。征收场景下的公共利益认定、补偿方案听证、补偿决定诉讼,本站另有专篇展开;应急状态下除了征用,还有调用、调拨、收储等不同工具,性质与补偿口径各不相同,遇到时先看文书标题用的是哪个词。
被征用方最该记住的一句话是:配合不等于放弃,签字不等于认可金额。交接单上签字只证明财产交付的事实,不构成对补偿数额的同意;事后仍可依法主张。真正会让自己吃亏的,是交付时没有记录、返还时没有验收、索赔时没有依据这三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