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暂予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法定情形,准许其在监狱、看守所之外执行刑罚的变通执行方式——刑期照常计算,人不在监内,但刑罚关系并未终止。

适用条件:三类情形与两个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三类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注意条文用的是「可以」,不是「应当」——符合条件仍有裁量空间。

第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这一类的门槛卡在「严重疾病」加「需要保外就医」两个要件上:病情必须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并且必须是必须到监外治疗、监内医疗条件无法满足。不是所有患病都能出来,高血压、糖尿病这类可以通过服药在监内控制的慢性病,通常不构成「需要保外就医」。同条第四款还加了一道程序门槛: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是硬要求,普通医院的诊断书不能直接作为依据。

第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一类没有病情门槛,也没有医院主体限制,是三类中程序最直接的一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通常理解为婴儿一周岁以内,实务中各地把握略有差异。

第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这一类的关键在于「不致危害社会」这个附加条件——前两类没有这个限定,第三类有。也就是说,生活不能自理但人身危险性高的罪犯,不必然能出来。

两个限制必须同时看清。

一是无期徒刑的适用范围被收窄了。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有前款第二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也就是说,无期徒刑罪犯因重病、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暂予监外执行——只有怀孕或哺乳这一种情况可以。

二是两类人明确不得保外就医。第三款: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自伤自残」这一条在实践中很关键——通过自伤自残制造病情以骗取保外就医,法律上是直接堵死的。

谁来决定:交付执行前后是两套程序

这一点是最容易搞错的地方,取决于刑罚是否已经交付执行。

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一审判决生效、判决书送达执行前,罪犯还在看守所未送监狱的,此时的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实务中这是家属最常遇到的阶段——判了实刑但人还没送走,此时想申请,找的是法院。

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批。同条第五款: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注意这里没有法院的角色——交付执行后的决定权在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不在法院。所以「人已经送进监狱了还想找法院解决」,方向是错的。

检察机关在两端都介入。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得更硬: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立即重新核查」是这条的分量所在——检察院的书面意见有强制触发重新审查的效果。

三种情形必须收监,以及两段不计入刑期

第二百六十八条是全篇最需要逐字看的一条。

收监的三种情形: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第三种最常见——病治好了、哺乳期结束了,但刑期还没服完,就要收监。

两段不计入刑期,这是最重的后果: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这意味着:靠假病历骗来的三年监外时间,一天都不算,出来之后还要回去把三年重新服满。这不是「撤销」那么简单,是「时间归零」。

另外还有两项程序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后一项看似程序性,实际关系到刑期终止的认定——人在监外期间死亡的,刑罚执行终止,但必须有通知与记录。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缓刑假释
性质刑罚执行的变通方式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情形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附条件提前释放
前提已被判刑、判决已生效患严重疾病需监外治疗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执行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十三年以上
刑期计算照常计算照常计算原判刑罚不执行剩余刑期为考验期
决定主体交付执行前法院;交付执行后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同左法院法院
期满后果刑期届满即执行完毕病愈收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考验期满视为执行完毕

与「减刑」「假释」的差别要特别分清: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方式的实体变更,由法院裁定,方向是「少服」或「提前出来」;暂予监外执行不是减刑,也不是假释,刑期一天不少,只是换了个地方执行。所以监外执行的时间不能折抵、不能视为已经服完。

实操指引

  • 先确定案件走到哪一步,再决定找谁。判决生效但人还在看守所未送监狱的,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出;已经送入监狱的,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由监狱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方向搞错了,材料递上去也没人接。
  • 病历要能过「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这一关。普通三甲医院的诊断书,在形式上不满足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款。正确做法是先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再提交。这条硬门槛拦掉了很多申请。
  • 把「需要保外就医」和「病情严重」区分开来。条文要求的是两者兼具。光有病历证明病重不够,还要说明为什么在监内无法治疗——这是很多申请被驳回的真正原因。
  • 不要走「自伤自残」这条路。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而且这条路即使侥幸成功,后面还有第二百六十八条等着——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伪造病历的实际后果,见伪造病历骗暂予监外执行的三重后果。
  • 家属能做的三件事:及时把病情材料交给监狱或看守所、协助联系指定医院、在申请被驳回后通过监狱的申诉渠道或向驻监检察室反映。家属本身不是法定的申请主体,材料的入口必须是执行机关。
  • 别忘了社区矫正这一环。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意味着出来之后要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报到、报告、外出审批这些义务一样不少。违反监督管理的,属于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项的收监情形。社区矫正适用于哪些人讲清了四类对象的边界。
  • 怀孕、哺乳这一类的时点很关键。判决生效后才发现怀孕的,同样可以申请,不是必须在判决前就存在。判决生效后发现怀孕,能暂予监外执行吗专门讨论了这个时点问题。
  • 申请材料怎么写、走什么流程,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是怎么回事和生病、怀孕能不能申请监外执行两篇分别从条件与流程两个角度拆过;想核对条文原文,直接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常见问题

判了十年,病得很重,能出来吗?

要看两个条件同时成立:一是病情达到「严重疾病」且「需要保外就医」的程度,二是没有「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普通慢性病、可在监内治疗的疾病,通常不行。 另外注意,如果判的是无期徒刑,那么因病、因生活不能自理都不能暂予监外执行,只有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这一种情形可以。

人在看守所还没送监狱,找谁申请?

找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写的是「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这个节点是分水岭:之前归法院,之后归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算不算服刑?

算。刑期照常计算,这正是它与减刑、假释的根本区别。但有两种情况例外: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脱逃的期间不计入刑期。这两段「白待」的后果比多数人想象的严重——时间要重新服满。

病好了会怎么样?

刑期未满的,应当收监(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这不是「视情况」,是「应当」。 实务中由执行机关评估病情,认为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启动收监程序。

检察院能拦下来吗?

能,而且力度不小。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送交书面意见,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接到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重新核查(第二百六十七条)。「立即重新核查」意味着检察院的意见有强制启动效果,不是一般的建议。

社区矫正期间能出市、出省吗?

需要审批。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属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构成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项的收监情形。 所以「监外执行=自由」是彻底的误解。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具体认定标准、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名单、哺乳期的期间把握,以及收监与不计入刑期的实际执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与监狱管理机关实践存在差异,具体以执行地机关及受理检察监督的人民检察院认定为准。涉及正在申请、申请被驳回、或者面临收监风险的,建议委托执业律师协助准备材料并与执行机关沟通。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