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是医疗机构正式对外接诊前必须跨过的那道门——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按现行规定完成诊所备案,取得许可证或者完成备案之后,才具备开展诊疗活动的合法资格。
这条制度的重心不在「审批」两个字,而在「无证即违法」。一家机构装修得再像医院、医生请得再有名,只要没有许可证也没有完成备案,它做的每一次问诊、每一张处方、每一台手术,在法律上都属于未取得许可擅自执业,面临的是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至二十倍罚款的行政处罚,一旦出现患者伤亡,还会牵出非法行医的刑事责任。反过来,许可证拿到了也不是一劳永逸:诊疗科目被限死、床位变动要变更、证件每年或者每三年要校验、停业超过一年视为歇业,任何一环脱节,许可都会失效。
理解这一条,要同时抓住两条线索:一条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确立的登记制框架,另一条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抬高的处罚基准。前者管「怎么办」,后者管「办不成硬办要付什么代价」。本条目属于医疗健康分类下的准入类概念,与医疗损害赔偿这类事后责任不是一回事,但两者在实务中经常同案出现——机构无证执业,往往同时构成民事上的过错推定事由。
构成要件
一、主体落在法定范围之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把适用范围划得很清楚: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这里的关键词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而不是招牌上写没写「医院」。
由此产生三个实务判断:
第一,叫法不影响定性。叫「健康管理中心」「中医养生馆」「视力养护中心」「口腔工作室」的场所,只要实际从事的是诊断、治疗,就落进医疗机构范畴,该办证就得办证。执法实践中大量无证行医案件,查处的对象都不是挂着医院招牌的机构,而是打着保健、养生、美容旗号做诊疗的门店。
第二,纯健康咨询、健康管理、非医疗性按摩推拿、生活美容,不属于诊疗活动,不需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但一旦越过界限开始「看病」——问诊、把脉开方、注射、针灸、清创、验光配镜中的医学验光、采血检验——性质就变了。这条界线在执法和司法中反复被讨论,判断标准是行为本身是否以诊断治疗为目的、是否运用医学技术方法、是否可能对人体造成损伤。
第三,内部医疗机构同样纳入管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职工设置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不是「内部事务」,同样要办执业登记或者备案,只是登记机关下沉到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前置的设置审批:已经不是一道必过的关
很多人把「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混成一道手续,实际上是两个阶段:先批准你能不能在这里建这么一家机构,再核准你能不能开始接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要求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第九条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批准书。
请注意第九条的措辞——「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这是 2022 年修订留下的弹性表述,意味着设置批准书不再是所有机构一律必办的前置件,而是按国务院规定分类型处理。实务中,需要办理设置批准书的主要是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等规模较大的机构;诊所走的是另一条路,直接在县级卫健部门备案即可执业。具体到某个省份要不要办、办哪一档,取决于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国务院规定作出的细化安排,办证前必须先查当地现行要求,不能拿外省经验套用。
三、实体条件:六项与五项的交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列了执业登记的六项条件,《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列了举办机构的五项条件。两者不是重复,而是「条例管材料、法律管底线」的关系。
条例第十五条的六项是: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批准书;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法第三十八条的五项是: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条对照可以看出,真正的实质门槛集中在四处:
其一,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按机构类别分别规定床位、科室设置、人员配备、房屋面积、设备清单。这是最容易被低估的一项——很多申请被退回,不是因为场地不够大,而是因为科室设置不全、必备设备缺项、卫生技术人员数量或者职称结构不达标。基本标准是硬指标,不接受「先办下来再补」的承诺。
其二,人员。 条例用的表述是「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基本法用的是「医疗卫生人员」,指向同一件事:开展的业务必须有人干,而且干的人必须有资质。这一项与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两条制度直接咬合。机构申请登记的诊疗科目里只要有某一个科目,就必须配上对应执业范围的医师;配不齐,该科目不予登记。
其三,场所与名称。 场所不只是「有房子」,还包括选址是否符合设置规划、建筑面积是否达到基本标准、功能分区是否满足感染控制要求。名称则涉及命名规范,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患者的字样,不得与已有机构名称混同。
其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项把不具备法人资格、又没有明确责任承担主体的「科室」「承包组」挡在门外。它也是后面判断「出租承包科室」违法的逻辑起点:机构可以把后勤、洗涤、食堂外包,但不能把诊疗科室整体交出去经营,因为那等于让一个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借用你的许可证对外行医。
四、程序:四十五日审核与四项登记事项
申请执业登记,向批准其设置的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不需要办理设置批准书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内部职工设置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四十五日是法定审核期限,不是承诺办结时限,逾期不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具体救济路径见行政许可申请被拒怎么救济全流程。
登记事项四项: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注册资金。这四项就是许可证的「权利边界」。超出诊疗科目接诊,属于超范围执业;床位变动不办变更,属于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主要负责人更换不备案,出现医疗纠纷时连责任主体都要多花力气去证明。
材料清单与最常见的四类退回原因。 各地要求略有差异,但核心材料大体一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按当地规定需要办理的)、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与科室布局图、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执业证书、主要设备清单、规章制度目录、验资证明或者资产评估报告。
退回原因集中在四类。第一类是人员不匹配:申报的诊疗科目里有某个科目,却没有对应执业范围的医师;或者医师的执业地点尚未变更到本机构;或者护士数量达不到基本标准。第二类是场所不达标:建筑面积不足、功能分区混乱、感染控制流程无法闭合,尤其是口腔、内镜、血液透析、医疗美容这几类对分区要求严格的科目。第三类是设备缺项:基本标准列明的必备设备没有配齐,或者配了但没有购置凭证。第四类是制度空转:制度文件齐全,但一问具体执行流程就答不上来,现场核查时会被直接认定为不具备相应条件。
这四类问题有一个共同的补救逻辑——先补齐、再申报,不要抱着「先递上去看看」的心态。审查期限是四十五日,退回重报等于把整个周期重走一遍,期间场地租金、人员工资照付,时间成本远高于前期准备。
五、诊所的例外:从许可制改为备案制
2022 年修订最重要的一处改动,是条例第十四条在「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后加了一句但书: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这一句改动把诊所从「先证后营」的许可制,改成了「先备案后经营」的备案制。相应地,条例第四十三条也分成两款: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处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两款的处罚力度差了一个量级。无证执业走基本法第九十九条,罚款是违法所得的五倍至二十倍;诊所未备案走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封顶三万元。差异的正当性在于:诊所的实质条件由备案材料审查把关,备案不是放弃监管,而是把审查从「事前许可」前移到「材料真实性」与「事后核查」。
但备案绝不等于「随便开」。中医药法第十四条对中医诊所另有专门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依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六、许可的持续状态:变更、校验、注销
许可证不是一次性通行证,它是一条需要持续维护的状态线。
变更: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校验制。床位不满一百张的,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每三年校验一次,由原登记机关办理。逾期不校验仍从事诊疗活动的,责令限期补办;拒不校验的,吊销许可证。
注销: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核准后收缴许可证。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一年的,视为歇业。这一条在实务中常被忽略——机构装修、股东纠纷、租赁到期导致停业一年以上,即使没主动申请注销,法律上也已经按歇业处理,此后继续接诊就是无证执业。
法条依据
下列条文分别引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前者为 2022 年 3 月 29 日第二次修订、2022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现行版本,后者为 2019 年 12 月 28 日通过、2020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版本。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8 日。
★版本提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现行有效版本是 2022 年 3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2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版本。此前通行的 2016 年修订版,第十四条只有「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句,没有诊所备案的但书;第四十三条也没有分款,无证执业与诊所未备案适用同一罚则。凡引用 2016 年版条文的旧文、旧课件,在「诊所是否需要许可证」这一点上已经失效。
★口径提示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罚款基数是「违法所得」而非「营业收入」,倍数区间为五倍至二十倍,且设有「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保底条款。这意味着即便查实违法所得只有两千元,罚款下限也按一万元的五倍即五万元起算。实务中不少当事人误以为「没赚多少钱就罚得少」,恰恰相反,保底条款让轻微无证执业也可能面临五万元以上的罚款。
★缺口提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均未收录于本站法规库,本条目涉及这三份文件的内容只作制度层面的概括,不引具体条号。办证前应当以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示的现行材料清单与基本标准为准,各省对备案材料、现场核查方式的要求存在差异。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设置审批的区别。 设置审批解决「能不能在这里建」,执业登记解决「能不能开始接诊」。前者审的是布局规划与基本标准的可行性,后者审的是人、财、物、制度是否实际到位。2022 年修订后,设置批准书不再是所有机构的必备前置件,但医院、卫生院、门诊部等仍按国务院规定办理。两者在时间上前后衔接,在审查内容上前后递进,不能互相替代——拿到设置批准书不等于可以接诊,反过来,没有设置批准书而直接申请执业登记,登记机关会要求先补前置手续。
与诊所备案的区别。 两者都是合法执业的前提,但法律性质不同。执业登记是行政许可,主管部门有实质审查权和否决权,审查期限四十五日;诊所备案是事后备查,主管部门对材料作形式审查,备案完成即可执业,事后再核查。违法后果也分两档:无证执业走基本法第九十九条,五倍至二十倍罚款;诊所未备案走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三万元以下罚款。正因为后果差距大,实务中出现了「以诊所之名行医院之实」的规避手法——备案时按诊所报,实际开展需要住院、需要手术的诊疗活动,这类情形一旦查实,仍按超范围执业甚至无证执业处理。
与医疗机构评审的区别。 执业许可管「能不能开业」,评审管「办得好不好」。评审是等级评定,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作综合评价,发给评审合格证书。评审不合格不直接导致许可证失效,但会影响医保定点、等级挂牌、部分医疗技术的准入。两者的关系是:许可为准入底线,评审为质量分层。
与医疗损害赔偿的区别。 执业许可是行政监管问题,赔偿是民事责任问题。但两者在同一案件里会互相影响:机构无证执业或者超范围执业,在民事上往往直接推定其有过错,患者无需再证明诊疗行为的具体过失。这一层的衔接,见医疗机构赔偿责任一条;患者一侧的维权路径与病历封存要点,见医疗损害责任与病历封存。
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区别。 许可是取得资格,校验是维持资格。取得许可证后逾期不校验仍继续执业,性质上属于许可失效后的执业行为,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处理是责令限期补办、拒不校验则吊销,与直接无证执业的处罚路径不同——这是因为机构曾经取得过许可,违法程度被评价为轻于自始无证。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定机构类别。 是医院、门诊部、诊所,还是卫生所(室)、急救站?类别决定了走许可还是备案、走哪一级卫健部门、适用哪一套基本标准。类别定错,后面全部材料都要重做。判断依据不是投资规模,而是拟开展的业务范围与床位设置。
第二步,查当地现行要求。 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办事窗口或者政务服务平台,调取三类材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办理要求(是否需要办、哪一级办)、执业登记的材料清单、拟设诊疗科目对应的基本标准。省级卫健部门通常有细化规定,跨省套用经验是最常见的踩坑方式。
第三步,配齐人员再报材料。 诊疗科目与医师执业范围必须一一对应,护士配备要满足基本标准。这一环节最容易出现「先报材料、人员后补」的做法,而审查恰恰卡在这里。人员尚未完成注册的,应当先办医师执业注册;多机构执业的,还要按医师多机构执业的规则确定主执业机构。
第四步,把制度文件做实。 规章制度不是抄一份模板交上去。感染控制、医疗质量管理、病历管理、处方管理、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这些制度在后续的校验、评审、监督检查中都会被逐项核对。制度写了但没执行,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反而成为不利证据。
第五步,按四十五日节点跟进。 提交材料后保留受理凭证,记明受理日期。四十五日内未收到书面答复的,可以先书面催办,再视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要在没有拿到书面结果的情况下擅自开业。
第六步,开业后的三件事。 一是把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在明显处所;二是按核准的诊疗科目接诊,新增科目先办变更;三是记住校验周期,床位不满一百张的每年一次,一百张以上每三年一次,提前准备材料。
关于合作办医的边界。 机构可以通过协议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技术合作、共建学科,但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合作协议的条款设计如果写成「对方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我方名义接诊」,实质就是出租科室,基本法第一百条的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倍至十倍罚款。这类协议的合规审查,可以对照医疗机构合作办医协议的条款结构逐项检查。
关于被处罚后的应对。 无证执业被查处的,执法机关通常同时采取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三项措施。收到处罚决定书后,重点核对三处:违法所得的计算口径是否包含未实际收取的费用、药品器械的没收范围是否限于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物品、罚款倍数是否说明了裁量理由。这三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争点,已有生效裁判对此作出过明确处理,参见王某亮诉乳山市卫生健康局案。
关于分支机构与多点布局。 一家机构在同一个城市设多个执业地点,不是在许可证上添一行字那么简单。执业许可证按机构核发,登记事项里的「地址」是具体的执业场所,新增执业地点应当另行申请执业登记或者备案,取得独立的许可证或者完成独立备案。实务中常见的错误做法是:总部有一张许可证,分店直接挂总部的证开诊,对外统一品牌、统一收费。这种安排在监管上被认定为分店无证执业,处罚落在分店这个执业主体上,连带影响总部。
连锁经营的合规路径通常是「一店一证」:每个执业地点单独办理执业登记或者诊所备案,人员分别注册或者按多机构执业办理手续,质量管理体系统一但责任主体分立。集团层面可以设管理公司,负责品牌、采购、信息系统、培训,但不能代替各执业地点持证。这条边界在扩张速度快的口腔、眼科、医美连锁里最容易踩线。
关于停业与注销。 因装修、迁址、股东纠纷停业的,务必在停业时向原登记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应手续。停业超过一年且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的,法律上视为歇业,许可证应当收缴。此后继续接诊,即便许可证还在手上,也属于无证执业。
常见问题
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医生都有医师执业证书,算不算合法执业?
不算。医师执业证书解决的是「这个人能不能看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解决的是「这个场所能不能接诊」,两者是并行的两道门槛,缺一不可。实践中大量无证行医案件的当事人都有医师资格,甚至在公立医院在职,问题出在场所没有许可。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表述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主语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诊所现在到底要不要办许可证?
按现行条例第十四条,诊所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执业,不再需要先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备案不是免办手续,而是要提交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等材料,由主管部门留存备查。中医诊所的备案机关是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据是中医药法第十四条,且必须在明显位置公示诊疗范围和中医医师姓名、执业范围。未备案就开诊的,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处罚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责令停止执业。
机构名称、负责人变更了,许可证上的信息没改,有什么后果?
属于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条例第十九条要求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未办变更的,在监督检查中会被责令改正;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起诉时可能因主体不清而把原负责人、现负责人、机构一并列为被告,增加举证成本。更重要的是,变更未经登记的部分不产生对抗效力,例如诊疗科目增加后未办变更,新增科目的诊疗行为仍按超范围执业评价。
许可证忘了校验,还能补救吗?
可以,但要分情形。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逾期不校验仍从事诊疗活动的,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许可证。也就是说,第一次发现时法律给的是补办机会,不是直接吊销。但补办期间是否允许继续接诊,取决于当地执法口径,稳妥做法是收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新增接诊、集中办理补办。如果逾期时间很长且期间一直在接诊,执法机关可能直接按无证执业处理,适用基本法第九十九条。
机构把某个科室交给外部团队经营,只收管理费,合法吗?
不合法。基本法第三十九条明确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第一百条规定,违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十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判断是否构成出租承包,看三点:是否以机构名义对外接诊、人员是否由外部团队自行聘用管理、收支是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三项全中,基本可以认定。以「合作办医」「学科共建」「技术合作」为名的安排,若实质符合上述三点,同样被认定为出租承包。
无证执业被罚,罚款怎么算?
按基本法第九十九条,罚款为违法所得的五倍至二十倍,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这里的违法所得,通常按无证执业期间收取的医疗费用总额认定,扣除已实际发生的药品、耗材成本的做法在各地口径不一,需要看处罚决定书的计算说明。除罚款外,还有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药品和医疗器械三项。若造成患者伤亡,还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并行,不因已受行政处罚而免除。
拿到许可证后,能不能马上开展所有诊疗项目?
不能。许可证上登记的诊疗科目就是边界,只有登记在册的科目才能开展。部分高风险项目还有额外的准入要求,例如人体器官移植需要另行办理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按禁止类、限制类分类管理。超出登记范围接诊的,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处罚是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
机构被吊销许可证或者停业,原有患者的病历怎么办?
病历不能随机构关门而消失。《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要求歇业必须办理注销登记,经核准后收缴许可证,但未规定病历的处置方式;《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病历的保存期限与移交有明确要求,机构终止的,病历应当交由承接其业务的机构保存,没有承接机构的,按规定移交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实务中,机构在停业前应当做三件事:清点病历并造册、明确承接或者移交对象、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处置方案。 对患者而言,机构已经关门才发现需要病历,救济路径是向原登记机关(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调取或者要求协助查找。这一步越早越好,因为机构停业后人员散失、系统关停,病历灭失的风险随时间快速上升。病历一旦灭失,患者在后续的医疗损害诉讼中会面临举证困难,而举证不能的后果往往由主张一方承担。
机构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顶岗,机构担什么责任?
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禁止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七条的处罚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这里的「非卫生技术人员」既包括完全没有医学背景的人员,也包括有医学学历但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还包括取得资格但执业范围与岗位不匹配的人员。第三种情形最容易被忽视——护士做医师的活、内科医师做外科手术,都属于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