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演绎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基础上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新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要使用演绎作品,必须同时取得演绎人与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构成要件
一、演绎作品有四类,法定列举是封闭的。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四类的含义各不相同:改编是改变作品、创作出新作品;翻译是把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注释是对作品中不易理解的词句、典故加以解释说明;整理是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作品进行条理化加工。判断标准:属于哪一类、有没有产生新的独创性表达。 不在四类之内的加工,例如单纯校对、排版、录入、格式转换,不产生演绎作品,可能只构成复制或者不构成作品。
二、两个要件同时成立:演绎成果具有独创性、利用的是原作品的表达。 只有独创性、没有利用原作品,是独立创作,不是演绎;只利用原作品、没有独创性,是复制,不是演绎。判断标准:有没有原作品、有没有新的独创性贡献。 实务中的中间地带是「实质性改写」:同一故事情节换了叙述方式、改了人物名字,但情节主线、人物关系、独特桥段仍与原著一致,通常仍被认定为改编型演绎,而不是独立创作。这条界线在文学、影视、游戏领域争议最多,改编权的判断方法见改编权词条。
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只覆盖演绎人自己的贡献,不覆盖原作品。 第十三条规定得很清楚:演绎人对演绎成果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意味着三件事:第一,演绎人不能阻止他人对同一原作品另行演绎,除非有专有许可;第二,演绎人不能许可他人使用原作品中属于原作者的部分,例如译者不能单独许可他人把原著拍成电影;第三,原作品作者的权利不受影响,原作者仍可自行或许可他人演绎。判断标准:主张的权利指向的是演绎部分还是原作品部分。
四、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要「双重许可」,漏一层就可能侵权。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是演绎作品最核心的实务规则:出版社出版译著,要取得译者与原作者双方许可;剧团上演改编话剧,要取得编剧与小说作者双方许可;唱片公司录制改编歌曲,要取得改编者与原词曲作者双方许可。判断标准:使用的是演绎成果还是原作品、许可链条是否完整。
五、汇编作品另有一条规则,与四类演绎作品并列但不同条。 第十五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选择与编排」,不在单个材料本身,所以教材、选集、数据库、案例汇编都可能构成汇编作品。判断标准:选择或者编排是否体现独创性。 只是把材料按时间顺序堆在一起,通常不构成汇编作品。
六、演绎作品的保护期独立计算,与原作品无关。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演绎人,保护期按演绎人的终生加死亡后五十年计算(法人作品、视听作品按发表后五十年);演绎作品与著作权其他客体的关系,见著作权词条的整体框架;原作品的保护期是否届满,不影响演绎作品的保护。这意味着两个结论:一是原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演绎,但新产生的演绎成果仍受保护;二是演绎作品保护期届满,也不影响原作品的权利(如果原作品仍在保护期内)。判断标准:分别计算原作品与演绎作品的保护期。 具体算法见著作权保护期词条。
七、二次创作的三条边界:用没用表达、有没有独创、有没有许可。 第一条边界是「表达」:使用原作品的具体人物关系、情节主线、独特设定,属于使用表达;只借用题材、类型、时代背景、创作手法,属于使用思想,不受限制。第二条边界是「独创」:二次创作成果必须有自己的选择与安排,才可能构成演绎作品;只是换字、缩写、翻译式改写而没有新的独创性,仍可能被认定为复制。第三条边界是「许可」:使用表达并形成新作品的,应当取得演绎许可;仅在评论、教学、研究中少量引用原作品的,可能落入合理使用。三条边界依次判断,任何一条不成立,结论就会完全不同。 实务中最容易出错的是把「二次创作」当成一个法律概念——它不是,法律上只有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这几种法定类型,以及不受保护的独立创作。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版本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现行文本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第三次修正、2021 年 6 月 1 日施行,本词条所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二条已逐字核对。两处条号位移必须转换:一是演绎作品归属,2010 年文本规定在第十二条,2020 年修法后移为第十三条;二是使用演绎作品的双重许可,2010 年文本规定在第三十五条,2020 年修法后移为第十六条。引用旧判决、旧教材时看到的「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指的就是现在的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另外要特别注意:2020 年修法后的第十二条讲的是署名推定与作品登记,与演绎作品毫无关系,照旧条号引用会闹出实质性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没有关于演绎作品的专门条文,本词条未引用该条例;但条例第二条关于作品定义中的「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与现行法第三条「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存在表述冲突,引用时以上位法为准。
★缺口提示:本词条涉及但未逐条引用的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关于翻译用语的规定、《出版管理条例》关于引进版出版物审批的规定、关于外国图书引进著作权的部门规章,以及字幕翻译、同人翻译领域的行业惯例与平台规则。因此:① 引进版出版物的审批、备案程序,本词条不涉及;② 字幕组的法律定性,实务中通常按未经许可的翻译与信息网络传播处理,但具体案件差异较大,本词条只提示方向;③ 古籍整理成果的独创性标准,学界与实务均有争议,本词条只给判断方法;④ 数据库的汇编作品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关系,本词条不展开。
★口径提示:① 演绎作品有四类: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法定列举是封闭的。② 汇编作品另按第十五条处理,独创性体现在选择与编排。③ 演绎人只对自己的贡献享有著作权,不及于原作品。④ 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要双重许可。⑤ 演绎人不能阻止他人对同一原作另行演绎,除非有专有许可。⑥ 演绎作品的保护期独立计算。⑦ 原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可以自由演绎,但新产生的演绎成果仍受保护。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改编权的区别。 改编权是原作品作者的一项权能,演绎作品是改编等行为产生的成果,一个是权利、一个是客体。实务中的对应关系是:未经许可改编,侵害的是原作者的改编权;改编成果本身,是演绎作品,著作权归改编人。判断标准:讨论的是「谁有权改」还是「改出来的东西归谁」。 两者常常同时出现在一个案件里:原告主张被告侵害改编权,被告抗辩自己的成果是独立创作,法院要同时判断「有没有使用原作品表达」与「有没有形成新作品」。
二、与复制、剽窃的区别。 复制没有独创性,剽窃把他人成果当成自己的,两者都不产生新的作品;演绎有独创性,并且通常标明来源。判断标准:有没有独创性贡献、有没有如实标注原作者。 实务中的难点是「改写型剽窃」:把他人小说的人物改名、情节微调、语句重写,但结构、桥段、人物关系照旧,这类成果虽然字面上不同,仍可能被认定为剽窃或者未经许可的改编,不因为「换了表达」就变成合法演绎。
三、与合作作品的区别。 演绎作品是「在他人作品上再创作」,合作作品是「多人共同创作同一作品」。权利结构不同:演绎作品是两层权利,演绎人与原作者的著作权并存;合作作品是一个整体权利,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判断标准:有没有原作品、创作是从无到有还是在既有作品上继续。 交叉情形是「合作改编」:两人共同改编一部小说,改编成果既是演绎作品,又是合作作品,此时既要处理与原作者的许可关系,又要处理两名改编者之间的份额,合作作品的规则见合作作品词条。
四、与「合理使用中的翻译、改编」的区别。 第二十四条允许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这一例外的边界很窄:主体限于教学科研人员、目的限于课堂教学或者科研、不得出版发行。判断标准:使用目的是否属于法定情形、有没有进入出版发行渠道。 把课堂翻译的讲义整理出版,就超出了合理使用,需要取得原作者许可。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确认原作品是否仍在保护期内、权利人是谁。 查作者、查是否合作作品、查保护期是否届满。判断标准:演绎时原作品是否受保护、需要向谁取得许可。 保护期届满的作品可以自由演绎,但演绎成果本身仍受保护,第三人使用还要取得演绎人许可。
问九:用机器翻译软件译出来的文字,有著作权吗?
答:单纯的机器输出通常不构成作品,但人的选择与加工可能形成独创性贡献。 著作权法保护自然人的创作,没有人的独创性投入的机器输出,难以认定为作品;但如果译者对术语、语序、风格作了实质性选择与调整,形成了具有个性的表达,就可能构成演绎作品,著作权归作出这些选择的人。判断标准:人对最终表达的控制程度、有没有可识别的个性化处理。 实务中建议保留修改记录、术语表、译审意见,这些既是质量证明,也是独创性贡献的证据。 归属约定仍要在合同中写明,不要因为用了工具就忽略权属条款。
第二步,取得演绎许可,并明确许可范围。 许可要写明演绎方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使用的媒介、地域、期限、是否专有、是否包含后续开发。判断标准:许可是否覆盖计划中的全部使用方式。 只取得「图书出版权」不等于取得「影视改编权」,只取得「中文简体版权」不等于取得「繁体版、海外版」。
第三步,判断演绎成果的独创性是否足够。 看是否在原作品基础上产生了新的表达、新的选择与安排。判断标准:演绎部分能否独立构成作品。 独创性不足的,可能只构成复制,此时不产生演绎作品,也谈不上演绎人著作权。
第四步,如实标注原作者与作品名称。 演绎作品通常要标明「据某某原著改编」「译自某书」,这既是行业惯例,也关系到署名权与合理使用的合规。判断标准:标注是否足以使受众知晓原作品与原作者。 不标注可能侵害署名权,还可能被认定为剽窃或者不正当竞争。
第五步,第三人使用演绎成果前,核查双重许可是否齐备。 出版、上演、录制、上线,都要同时取得演绎人与原作品作者的许可。判断标准:许可链条能否从原作品一路串到最终使用行为。 漏一层的后果是:即使取得了演绎人许可,仍可能被原作者起诉,这类案件的裁判思路见话剧改编:演绎作品的双重许可。
第六步,翻译类项目要额外注意质量与交付标准。 翻译质量争议往往同时是合同争议与著作权争议。判断标准:合同有没有约定翻译标准、验收方式、退改机制。 质量不合格可能导致合同解除,但已经完成的翻译成果仍可能受著作权保护,两者的处理要分开,翻译质量争议的实务要点见翻译质量争议:交付标准没约定,怎么认定合格。
第七步,汇编类项目重点证明「选择与编排」的独创性。 收集选题说明、编排体例、选材标准、分类逻辑。判断标准:选择与编排能否体现个性化的判断,而不是机械排列。 仅按时间、笔画、拼音排序的汇编,独创性较弱;有明确主题、独特分类、精心取舍的汇编,独创性较强。
第八步,注意演绎作品保护期的独立计算。 原作品与演绎作品分别计算。判断标准:演绎人是谁、演绎完成时间、演绎人死亡时间。 实务中的常见错误是按原作品的保护期判断演绎作品是否进入公有领域,这会低估演绎作品的保护期限。
常见问题
把外文小说翻成中文,译本版权归谁?
归译者,但出版要取得译者与原作者双方许可。 翻译属于演绎行为,译本构成演绎作品,著作权由译者享有;原作者仍对原著享有著作权,出版社出版译本要「双重许可」。判断标准:译本是否具有独创性、许可链条是否完整。 译者不能阻止他人另行翻译同一部原著,除非合同约定专有;他人使用译者的译本,要取得译者许可,不能以「原著是公版」为由直接使用他人的译本。
古籍整理、注释本的版权归谁?
归整理者、注释者,前提是整理与注释具有独创性。 古籍本身多已进入公有领域,但标点、校勘、注释、辑佚体现了整理者的选择与判断,可以构成演绎作品。判断标准:整理成果是否包含独创性的选择与表达。 简单的照排、影印不构成演绎;精心校勘、撰写注释、编制索引的,通常构成。实务中引用他人整理本,要注明版本来源并取得许可,不能只写「据某刻本」就免除责任。
把小说改成剧本,剧本版权归谁?
归编剧,但使用剧本要取得编剧与小说作者双方许可。 剧本是改编型演绎作品,著作权由编剧享有;拍摄、上演、出版剧本,都要双重许可。判断标准:改编是否取得许可、使用是否覆盖全部环节。 实务中的高频错误是:制片方只与编剧签约,忽略了小说作者的许可,上映前被原作者主张权利,损失巨大。
汇编一本案例集,需要每个案例的作者同意吗?
需要,除非属于合理使用或者已进入公有领域。 汇编他人作品,涉及对原作品的复制与汇编,应当取得每个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案例是判决书等官方文件,是否受著作权保护要另行判断,但判决书的编排、评析部分仍可能有独创性。判断标准:汇编的材料是否受保护、使用是否属于法定例外。 实务中出版社通常要求编者提供授权清单,这一步不能省。
演绎作品的保护期,跟原作品一样吗?
不一样,分别计算。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演绎人,保护期按演绎人的终生加死亡后五十年计算;原作品的保护期按原作者计算。判断标准:分别确定原作品与演绎作品的作者与完成时间。 常见误解是「原作品过期,演绎作品也过期」,实际上演绎作品可能仍在保护期内,使用仍需取得演绎人许可。
能不能阻止别人也改编同一部小说?
一般不能,除非取得了专有改编许可。 演绎人对自己的演绎成果享有著作权,但不及于原作品,原作品作者仍可许可他人另行改编。判断标准:许可合同是否约定专有、是否约定排他期。 实务中影视公司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独家改编权」并设置期限,没有约定的,不能阻止他人改编;但他人不能使用你的演绎成果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
字幕组的翻译,算不算侵权?
通常构成侵权,但具体定性要看使用方式。 未经许可翻译他人影视作品,涉及翻译权;把字幕文件或者带字幕的视频上传网络,还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判断标准:有没有取得许可、有没有向公众提供。 实务中字幕组多以「学习交流、不牟利」抗辩,但合理使用的空间很窄:第二十四条列举的情形中没有「为爱好者交流而翻译整部作品」,且完整翻译并传播通常会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近年已有权利人起诉字幕网站并获得支持的案例,风险不容低估。
把别人的小说改成漫画,要取得谁的许可?
要取得小说作者的改编权许可;改编完成后再出版、发行、上线,还要再取得许可。 漫画改编属于改编型演绎,第一层要小说作者同意改编,第二层要把漫画出版、连载、上线,还要取得漫画作者与小说作者双方许可。如果漫画又改编成动画,还要再走一轮。判断标准:每一个产生新作品的环节、每一个使用成果的环节,都要有许可。 实务中容易漏掉的是「海外授权链」:原版小说在境外的授权可能由代理机构分区域授予,国内出版社要与有权限的一方签约,否则许可链条断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