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白某诉某影集团、艺某公司、君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拿到电影方的授权把电影改成话剧,还是侵权——原小说作者还握着一把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电影作品改编为话剧演出,应取得改编作品著作权人与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仅经制片者许可未获原作者授权的改编演出构成侵权
规则确立:电影作品整体使用由制片者行使;演绎作品存在原作品作者与演绎者双重权利,双重许可缺一即侵权
二、裁判要点提炼
电影作品作为整体被使用时由制片者行使权利,制片者许可他人改编电影系正常行使权利,不侵害原作者著作权
使用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取得改编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未获原作者授权的改编演出构成侵权
三、赵律师点评
从小说到电影再到话剧
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多年前授权某电影制片厂改编成电影上映。三十年后,一家剧团计划把这部电影改编成同名话剧:它规规矩矩地从电影权利人——制片厂的权利承继方——取得了授权,却始终没有去敲小说原作者的门,随后改编并公演六场。作家起诉三家被告索赔。剧场里座无虚席,法律问题却只有一个:改编电影的授权,能不能替代改编小说的授权?
双重许可的链条原理
法院的认定把演绎作品的权利结构讲清了。第一层定制片者的行为:电影作品作为整体被使用时,只能由其著作权人即制片者行使权利——制片厂一方许可剧团改编电影,是对电影作品的正常使用,不构成对作家著作权的侵害,制片方被告脱责。第二层定剧团的义务:演绎作品上叠着两重权利——原作品作者的权利与演绎者的权利;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使用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是法定的双重许可链条,制片者的许可只解决了电影这一环,链条的另一环是小说作者。剧团拿到了电影的钥匙,却没拿到原作的钥匙,改编成话剧并公演六场,侵害了作家的署名权、改编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第三层定责任:剧团连带赔偿作家经济损失二十万元、合理费用五万元,并在报纸和网站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权。
连环改编的授权核查
对戏剧、影视公司而言,本条是连环改编的核查清单:改编链条上每往前走一步,授权就要对应延伸一层——改编电影要先问电影方,同时确认电影方是否拿到了原作者的再改编授权,或者直接找到原作者补齐许可;只凭一份制片方授权书就开排,六场演出换来二十五万元的学费。对原作者而言,本条确认演绎链条上的下游改编仍需自己点头,权利不会因首次改编而旁落。对法院而言,本条把演绎作品双重权利与双重许可的原理落到了具体判责,为跨形态连环改编纠纷提供了标准答案。
一部作品的旅程可以很长:从稿纸到银幕,再从银幕到舞台——但每换一站,都要在原作者的闸口验一次票。制片方的授权是入场券,不是通行证;缺了原作者那一枚章,戏开得了场,官司也开得了庭。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白某系小说《谪仙记》的作者。1989年,经白某许可,原某电影制片厂将小说《谪仙记》改编为电影《最后的贵族》并于同年上映。2013年,艺某公司筹划将电影《最后的贵族》改编为同名话剧,为此取得了制片方某影集团的授权、但未能获得原作品作者白某的许可。在此情况下,艺某公司、君某公司进行改编活动并演出6场。白某以某影集团、艺某公司、君某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白某诉称,上述三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谪仙记》作品的改编权、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人民币55万余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3号判决:一、被告艺某公司、君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白某小说《谪仙记》著作权的侵害;二、被告艺某公司、君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民晚报》及新浪网(www.sina.com.cn)上刊登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网站刊登声明持续时间不少于72小时),向原告白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被告艺某公司、君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白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四、被告艺某公司、君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白某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五、对原告白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艺某公司、君某公司未经原作品作者即原告的许可,将电影作品《最后的贵族》改编为同名话剧并进行演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对其作品《谪仙记》包括署名权、改编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在内的著作权;某影集团许可艺某公司、君某公司改编电影作品《最后的贵族》的行为,系对电影作品的正常使用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作为一种特殊的演绎作品,电影作品在权利行使方面有其特殊性,其中存在原作品作者和演绎者所享有的双重权利。电影作品作为一个整体被使用时,只能由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即制片者行使权利。但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果使用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则应当取得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虽取得制片者许可,但未取得原作品作者授权的改编及演出行为,应当认定构成侵权并判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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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12-2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9-2-158-010)。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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