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行使权利要协商一致,协商不成且无正当理由时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部分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全体合作作者。

构成要件

一、认定合作作品要三个要件同时具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合意、共同的创作行为。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意」指双方有共同创作一件作品的意图,不是各写各的、事后拼在一起;「共同的创作行为」指每个人都付出了独创性劳动,并且各自的贡献融为一个整体。判断标准:有没有共同创作的约定或者默契、每个人的贡献是否构成独创性表达、成果是否不可分割地结合。 三个要件缺一,就不是合作作品,可能各自独立、可能构成演绎、也可能是委托。

二、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这一句是实务中最常用的抗辩。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句明确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四类常见情形不构成创作:出资,出钱不等于创作;提供素材、资料、访谈对象,属于提供帮助;提出修改意见、参与讨论,属于思想层面的贡献,不构成表达;组织、协调、联络,属于事务性工作。判断标准:是否直接产生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实务中最典型的争议是「导师挂名」「领导挂名」「出资人挂名」,这类署名如果没有对应的创作行为,可能同时侵害真正作者的署名权。

三、合作作品分两类:可以分割使用的与不可以分割使用的,规则完全不同。 可以分割使用的,例如两人合著的教材,各自撰写不同章节、可以单独成篇,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第十四条第三款)。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例如两人共同构思、共同执笔的一篇小说,著作权由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只能整体行使。判断标准:各部分能否在不损害整体的前提下独立使用。 这个区分直接影响三件事:谁能单独许可他人使用、保护期怎么算、收益怎么分。

四、不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行使规则,是「协商一致+不得无理阻止」。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这段话要拆成四层:第一,原则是协商一致;第二,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不得无理阻止他人行使;第三,被排除在「可单方行使」范围之外的有三项——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第四,单方行使所得的收益必须合理分配。判断标准:行使的是哪一项权利、其他合作作者有没有正当理由反对。

五、保护期按「最后死亡的作者」计算,但可分割部分分别计算。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作作品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这条规则的实际效果是「一人活着、全体受益」:只要有一位合作作者仍在世,整部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就还在保护期内。但可以分割使用的部分例外:各自创作的部分按各自作者的死亡时间分别计算保护期。判断标准:作品能否分割、分割后的部分由谁创作。 保护期的完整算法,见著作权保护期词条。

六、署名顺序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按司法解释的原则确定。 署名顺序不是纯粹的礼节问题,它直接影响职称评定、项目结题、学术评价与收益分配。司法解释明确: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判断标准:有没有书面约定、各自的创作贡献是否可比较。 擅自调整署名顺序,可能构成对署名权的侵害,署名权的具体规则见署名权词条。

七、收益分配没有约定时,按三种方法依次确定。 第一种是约定优先:合作协议、稿酬分配协议、项目结算单里写明的比例,直接适用。第二种是按贡献协商:没有约定时,先由合作作者协商,参照各自投入的创作劳动、素材提供、修改完善等贡献确定比例。第三种是诉请法院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按照贡献大小、行业惯例酌定,法院通常不会简单地平均分配。判断标准:有没有约定、能不能证明贡献比例、行业有没有通行做法。 实务中平均分配只适用于贡献相当、无法区分的情形,一方承担了主要创作、另一方只做辅助工作的,平均分配往往不被支持。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版本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现行文本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第三次修正、2021 年 6 月 1 日施行,本词条所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已逐字核对。这里有一处实质变化必须特别提示:合作作品的行使规则原来只规定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2020 年修法把它上升为法律条文,写进第十四条第二款;同时扩大了「不可单方行使」的权利范围——条例第九条排除的是「转让」,现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排除的是「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三项。这意味着:2021 年 6 月 1 日之后,合作作者一方不能单方许可他人专有使用,也不能单方出质;按旧条例只排除「转让」的理解处理新发生的行为,会得出错误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现行文本为 2013 年 1 月 30 日修订、2013 年 3 月 1 日施行,未随 2020 年著作权法修改而更新,其第九条仍用旧表述,引用时应以上位法为准,并把条例第九条作为历史沿革的说明。另外,合作作品的条号在 2020 年修法中未变,一直是第十四条,引用旧判决时不必转换条号。

★缺口提示:本词条涉及但未逐条引用的规范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署名顺序与权属举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共有、合伙、合同的规定,以及科研诚信、学术不端处理中关于署名与贡献声明的规范。因此:① 合作作者的内部关系是否构成民法上的共有,学理上有争议,本词条不作为结论;② 科研论文的贡献声明、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的含义,属于学术规范,不是法律概念,本词条不展开;③ 合作作者之间的收益分配协议如何设计,本词条只讲原则,不提供范本;④ 合作作品涉及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交叉时的处理,本词条只提示要先定类型。

★口径提示:①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出资、提供资料、提意见都不算创作。② 可分割使用与不可分割使用的规则不同,先分类再谈行使。③ 不可分割合作作品行使权利要协商一致,协商不成且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人行使。④ 转让、专有许可、出质三项不能单方决定,这是 2020 年修法的新变化。⑤ 单方行使的收益必须合理分配。⑥ 保护期按最后死亡作者计算,可分割部分分别计算。⑦ 署名顺序先看约定,没有约定按劳动、排列、姓氏笔划确定。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演绎作品的区别。 合作作品是「多人共同创作同一作品」,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上再创作出新作品」。两者的权利结构完全不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人单独享有,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是两层权利。实务中的交叉情形是:甲创作原作品、乙经许可改编,改编成果又由乙丙合作完成,此时既有演绎关系、又有合作关系,权属判断要分两层进行。判断标准:是先有作品再创作,还是从无到有共同创作。 演绎作品的构造见演绎作品词条。

二、与职务作品的区别。 合作作品的判断看「谁创作」,职务作品的判断看「为谁工作」。两者可以并存:同一单位的两名员工共同完成一项职务作品,对内是职务作品关系,对外可能同时构成合作作品。后果不同:职务作品解决的是「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归属,合作作品解决的是「创作者之间」的份额与行使。判断标准:先定是不是职务作品,再定创作者之间是不是合作作者。 实务中容易出现「单位主张全部权利、员工之间又互相主张份额」的复杂局面,两类规则要分别适用,不能互相替代。

三、与委托作品的区别。 委托作品的核心是「谁出钱、谁创作」的外部关系,合作作品的核心是「谁参与创作」的内部关系。判断标准:有没有委托合同、创作是否由多方共同完成。 实务中的交叉情形是「委托方指定两名设计师共同完成」:对委托方而言是委托作品,归属按合同约定;对两名设计师而言可能构成合作作品,份额按贡献确定。两层关系同时存在时,先处理委托关系,再处理合作作者之间的内部关系。

四、与「共有」的区别。 合作作品的共同享有,与物权法上的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不是同一套规则。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份额」推定,合作作者之间原则上不分份额,而是共同享有、协商行使;收益分配也不按固定比例,而是按贡献、约定或者合理分配。判断标准:能不能证明各自的贡献比例、有没有约定分配方案。 实务中如果要按比例分配,必须在合同中写明;没有约定的,法院会结合创作贡献、行业惯例酌定。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固定「共同创作」的证据。 包括创作大纲、分工记录、版本迭代文件、往来邮件与聊天记录、共同署名的发表记录。判断标准:能不能证明每个人都有独创性贡献、贡献如何结合成一个整体。 实务中最难证明的是「合意」,建议在合作开始时就签署一页纸的合作创作协议,写明分工、署名顺序、收益分配。

第二步,判断作品是否可以分割使用。 看各部分能否独立成篇、独立使用而不损害整体。判断标准:分割后各部分是否仍构成完整作品、是否影响整体的完整性。 可以分割的,各自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享有。这个判断直接决定后面所有规则,不能跳过。

第三步,核对行使权利有没有经过协商。 查有没有协商记录、其他合作作者是否明确反对、反对是否有正当理由。判断标准:行使前有没有通知、反对理由是否合理。 「正当理由」通常包括:行使会损害作品完整性、会侵害其他作者声誉、时机明显不当、条件明显不公平;仅仅「我想自己谈」不构成正当理由。

第四步,区分「可以单方行使」与「必须全体同意」的权利。 可以单方行使的:除转让、专有许可、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例如普通许可、自行使用、制止侵权;必须全体同意的: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判断标准:拟行使的是哪一项权利。 这一步是 2020 年修法后的新要求,按旧规则处理会出错。

第五步,收益分配要留痕。 单方行使权利的,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判断标准:分配是否与实际贡献、约定方案相符。 实务建议: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分配比例与结算周期;没有约定的,按贡献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诉请法院确定。独吞收益是合作作者之间最常见的诉讼起因。

第六步,处理署名与署名顺序争议。 查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姓氏笔划确定。判断标准:约定是否明确、贡献是否可比较。 擅自删掉合作作者署名、擅自调整顺序,可能同时构成违约与侵权,诉请可以要求恢复署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七步,注意保护期的计算差异。 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按最后死亡作者计算;可分割部分分别计算。判断标准:作品能否分割、各部分的作者是谁。 这个差异影响作品何时进入公有领域,实务中常被忽略,导致对能否自由使用的判断出错。

第八步,涉诉时先定类型,再定份额。 是合作作品还是委托作品、是职务作品还是独立创作,类型定错,请求基础就会错。判断标准:创作关系、合同约定、贡献证据三者是否一致。 维权路径的整体选择,见图片被盗用、文章被抄袭:四条路怎么走,著作权各项权利的完整清单,见著作权 17 项权利清单,整体框架见著作权词条。

常见问题

出钱的人能不能算合作作者?

不能,出资不是创作。 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出资属于提供物质条件,与独创性劳动是两回事。判断标准:有没有直接产生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实务中的处理方式是:出资人可以通过合同取得著作权或者使用权,但不能仅凭出资主张合作作者身份;如果出资人同时参与了实质创作,则可能构成合作作者,关键看贡献的性质,不看钱。

帮忙改了几个句子,算合作作者吗?

一般不算,要看改动是否构成独创性表达。 润色文字、调整语序、更正错别字,属于编辑性修改,不构成创作;增写段落、重构情节、补充论证,如果体现了独创性选择,可能构成合作作者。判断标准:改动是否产生了新的、可独立的独创性表达。 实务中的争议往往集中在「改了多少」与「改得有没有创造性」,建议在合作开始时就明确各方的贡献范围与署名安排。

合作作者之一想单独许可他人使用,行不行?

普通许可可以,专有许可不行。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所以普通许可(非专有)可以单方行使,但收益要合理分配;专有许可必须全体同意。判断标准:许可是否具有排他性、是否排除其他合作作者的使用。 这一条是 2020 年修法后的新规则,按旧条例「只排除转让」的理解处理会出错。

合作作品的保护期怎么算?

不可分割的整体按最后死亡的作者计算,可分割部分分别计算。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此有明确规定。实际效果是「一人活着、全体受益」:只要有一位合作作者仍在世,整部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就还在保护期内。判断标准:作品能否分割、各部分的作者是谁。 实务中的常见误解是「按第一个死亡作者计算」,这会让保护期提前结束,导致错误判断作品是否已进入公有领域。

署名顺序可以随便调整吗?

不可以,先看约定,没有约定按司法解释的原则确定。 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判断标准:有没有书面约定、贡献是否可比较。 擅自调整顺序可能侵害署名权,在职称评定、项目结题场景下还可能造成实际损失,赔偿数额可以据此主张。建议在合作开始时就以书面形式固定署名顺序。

合作作者之一去世,他的继承人能行使权利吗?

能,但仅限财产权,且要受合作作者协商规则的约束。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死亡后财产权在保护期内依法转移,继承人可以继承财产权,但不能继承署名权等人身权,人身权由继承人保护。判断标准:行使的是财产权还是人身权、有没有经过其他合作作者协商。 继承人的加入不改变合作作品的行使规则,转让、专有许可、出质仍需全体同意。

合作作品被他人侵权,谁可以起诉?

任一合作作者都可以单独起诉,但要注意诉请范围。 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部分作者起诉的,法院通常要求追加其他作者为共同原告,或者说明其他作者的意见。判断标准:诉请是制止侵权还是分配赔偿。 实务中建议全体作者共同起诉;如果部分作者不愿起诉又不放弃权利,可以列为第三人,赔偿款按贡献或者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时合理分配。

两人合写一首歌,曲和词能不能分开用?

能,词与曲属于可以分割使用的部分,各自单独享有著作权。 作曲者可以单独许可他人使用曲谱,作词者可以单独许可他人使用歌词,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例如不能单独许可他人把词曲整体改编后用于贬损原作的使用。判断标准:分割后的部分能否独立使用、是否损害整体。 实务中要注意录音制品的第三层权利:词曲作者之外,表演者与录音制作者另有邻接权,一首歌的完整授权往往要过三道关。

合作协议没写分配比例,一方独吞了全部稿酬怎么办?

可以主张分配,先协商、后起诉。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单方收取全部收益而不分配的,构成对其他合作作者权益的侵害。判断标准:能不能证明对方收取了收益、自己有多大的贡献。 诉请可以是:要求分配收益、支付相应款项、赔偿损失;举证上要固定合同、付款记录、稿酬标准、自己的创作贡献证据。实务中这类纠纷的关键往往不在法律适用,而在证据——创作过程留痕越完整,主张越有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