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著作权保护期,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存续期间;其中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三项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与十三项财产权则分三档计算——自然人作品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为五十年、发表权从创作完成起算而财产权从首次发表起算,视听作品适用与法人作品相同的规则,保护期届满后作品进入公有领域。

构成要件

一、先记住一句话:四项人身权里,三项永久,一项有期。 第二十二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这三项永远存在,作者死亡之后由继承人、受遗赠人保护;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著作权中人身权与财产权如何分层,见著作权词条。

发表权是例外,它与财产权同期限。 这个安排的道理在于:发表权的内容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一旦发表,这项权利就耗尽;未发表的作品,发表权的期限等同于财产权期限,保护期届满即不得再主张。

实务中最常见的误解是「作者死亡五十年后,作品就可以随便改」。 这个理解错在混淆了对象:五十年管的是财产权与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期限限制。作者去世一百年后,他人仍然不能把作者的名字去掉,也不能歪曲篡改作品——只是不能再禁止他人复制、发行、上网。

二、自然人作品是「终生加五十年」,起算点是死亡之日。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这条规则有三个细节必须记准。 第一,起算点是死亡之日,不是创作完成之日、不是发表之日。 一部 1980 年创作、2010 年才发表的小说,保护期从作者死亡之年算起,到死亡后第五十年年底届满。第二,截止日是十二月三十一日,不是死亡日的对应日。 2026 年 3 月 15 日死亡,保护期到 2076 年 12 月 31 日,不是 2076 年 3 月 15 日。第三,「终生」期间不受限制,作者在世时无论过多少年都在保护期内。

这个规则对未发表作品同样适用。 与法人作品不同,自然人作品没有「创作完成后多少年内未发表即不保护」的限制,只要在保护期内,作者或者继承人随时可以决定发表。

三、合作作品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后半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这条规则的实际效果是「一人活着,全体受益」。 三位作者合写一本书,其中两位先后去世,只要最后一位仍在世,整部作品的保护期就没有开始计算。所以合作作品的保护期往往比单人作品长得多,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一些民国时期的合作作品至今仍在保护期内。

但要注意一个例外: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第十四条第三款),分割使用部分的保护期按各自作者的死亡时间分别计算,不适用「最后死亡作者」规则。这个区分在实务中容易被忽略:能分清哪部分是谁写的,就分别算;分不清,就整体按最后死亡的算。

四、法人作品、职务作品、视听作品是「五十年」,但发表权与财产权的起算点不同。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分两句: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这两句的差别必须读懂。 发表权从「创作完成」起算,意味着创作完成满五十年,即使从未发表,也不能再主张发表权;财产权从「首次发表」起算,但设了一个兜底限制——创作完成五十年内没有发表的,财产权也不再保护。

举例说明:某公司 2000 年完成一部宣传片,2010 年首次发表。发表权保护期到 2050 年 12 月 31 日(创作完成 2000 年加五十年);财产权保护期到 2060 年 12 月 31 日(首次发表 2010 年加五十年)。如果这部片子 2000 年完成后再没发表,到 2050 年 12 月 31 日,发表权与财产权同时届满。

视听作品适用同一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这是 2020 年修法的新安排:旧法把「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单列,保护期规则与法人作品一致;现行法把「视听作品」独立成款,规则内容没有实质变化,但适用范围扩展到短视频、游戏画面、直播画面等新型视听表达。

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从首次发表起算。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这一条针对的是匿名作品、假名作品、佚名作品。 作者是谁不知道,无法按「死亡后五十年」计算,只能以首次发表为起算点。作者身份确定后,规则切换:如果确定是自然人,按终生加五十年算;如果确定是法人,按五十年算。注意条例此处引用的是「第二十一条」,那是 2010 年旧条号,现行法对应第二十三条。

实务中的意义在于「孤儿作品」的处理。 作者身份不明、又找不到权利人的作品,使用人想用又担心侵权,这一条给出了一个时间上的确定答案:首次发表满五十年,财产权届满,可以放心使用。在此之前使用,仍要承担侵权风险,除非符合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

六、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发表权可由继承人行使。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这一条解决的是「遗稿怎么办」的问题。 作者去世,留下一部未发表的手稿,继承人能不能出版?答案是能,前提是作者生前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 如果作者明确说过「这部稿子永远不发表」,继承人就不得发表——这是对作者意愿的尊重,也是发表权人身属性的体现。

注意「五十年」的期限:继承人行使发表权的窗口是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超过这个期间,发表权届满,手稿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发表。这与财产权的期限一致,逻辑上是统一的。

七、摄影作品有一个过渡条款,只适用一次。 第六十五条:摄影作品,其发表权、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在 2021 年 6 月 1 日前已经届满,但依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仍在保护期内的,不再保护。

这一条是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设。 旧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规定与一般作品不同,导致部分摄影作品在旧法下已经过期,而按新法计算仍在保护期内。立法选择了「不恢复保护」,理由是维持法律关系的稳定——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如果重新给予保护,会影响大量已经发生的使用行为。

这是一次性的安排,不是普遍规则。 2021 年 6 月 1 日之后到期的摄影作品,按第二十三条正常计算,不再适用第六十五条。引用时要注意时间界限,不能把这一条当成摄影作品的通用规则。

八、保护期届满的后果是「进入公有领域」,但人身权不消灭。 保护期届满,财产权消灭,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复制、发行、改编、上网,不需要授权、不需要付酬。但三项永久人身权仍然存在:不能去掉作者署名、不能歪曲篡改作品、不能擅自修改。

「进入公有领域」不等于「无主物」。 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消灭了,但作品本身承载的其他权益仍然受保护:作者的名誉、作品的完整性、可能涉及的商标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民法典人格权编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第九百九十四条)。实务中常见的错误是:以为公版书可以随便改,结果因为歪曲篡改被作者继承人起诉,或者因为改动损害作者声誉被认定侵害名誉。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五条 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在2021年6月1日前已经届满,但依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仍在保护期内的,不再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版本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现行文本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第三次修正、2021 年 6 月 1 日施行。保护期规则的版本差异要特别注意三点:① 2010 年旧法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应急现行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条号整体后移两位;② 旧法把「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单列一款,现行法改为「视听作品」;③ 第六十五条的摄影作品过渡条款是 2020 年修法新增,旧法没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仍为 2013 年 1 月 30 日修订版,其第十八条引用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是旧条号,现行法对应第二十三条,引用时必须转换。

★缺口提示:本词条涉及但未逐条引用的规范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人身权保护主体)、第十六条(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因此:① 已故作者人身权的具体保护程序(谁有权主张、如何主张),本词条只作原则说明;② 涉外作品保护期的国民待遇与互惠问题,本词条不展开;③ 各国保护期的差异(如美国 95 年、欧盟 70 年)不逐一列举,涉外案件应按来源国法律与该国参加的条约判断。

★口径提示:① 三项人身权永久、发表权有期,不要把「五十年」套到署名权上。② 自然人作品从死亡之日起算,截止于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算年份不算日期。③ 合作作品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但可以分割使用的部分分别计算。④ 法人作品与视听作品:发表权从创作完成起算,财产权从首次发表起算,创作完成五十年内未发表则不再保护。⑤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从首次发表起算。⑥ 遗作的发表权可由继承人在死亡后五十年内行使,前提是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⑦ 保护期届满只消灭财产权,三项人身权仍然存在。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邻接权保护期的区别。 邻接权的保护期普遍短于著作权,且起算点各不相同。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条);广播组织权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这个对比的意义在于「不要用著作权的尺子量邻接权」。 一张唱片涉及三层权利:词曲作者的著作权(作者终生加五十年)、表演者的表演者权(表演发生后五十年)、唱片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首次制作完成后五十年)。三层权利的起算点与期限都不同,可能先到期的是其中一层,此时只能就剩余的权利主张。邻接权的整体构造见同批的邻接权词条。

二、与商标权、专利权保护期的区别。 商标权十年一续,可以无限续展,只要按时续展,权利永不过期;专利权有固定期限且不可续展,发明二十年、实用新型十年、外观设计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算;著作权的保护期最长且计算最复杂。三者的制度逻辑不同:商标保护的是识别功能,只要还在使用就有保护价值,所以允许续展;专利保护的是技术贡献,给了固定垄断期换取公开,期满进入公有领域;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作者终生加五十年是国际通行的平衡点。专利期限的具体算法与期限补偿规则,见专利保护期:20年、10年、15年+新药期限补偿。

实务中的一个常见组合是:一个卡通形象,著作权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加五十年,商标权可以无限续展,外观设计专利权十五年。三者叠加形成的保护网,期限长短不一,维权时要分别计算。

三、与「发表」时间的区别。 保护期与发表时间的关系容易被搞混。自然人作品的保护期与发表时间无关,只看作者死亡时间;法人作品与视听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从首次发表起算,发表时间直接决定期限;作者身份不明作品的保护期也从首次发表起算。所以「什么时候发表」对不同类型的作品意义完全不同:对自然人作品,发表只影响发表权是否用尽;对法人作品,发表决定财产权起算点。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确定作品属于哪一档,这一步决定全部计算。 看作者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不是职务作品、是不是视听作品、作者身份是否明确。判断标准:自然人创作且非法人作品、非特殊职务作品的,走「终生加五十年」;法人作品、特殊职务作品、视听作品走「五十年」;作者身份不明的走「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第二步,确定起算点,注意三档各不相同。 自然人作品看死亡日期;法人作品与视听作品的发表权看创作完成日期、财产权看首次发表日期;身份不明作品看首次发表日期。判断标准:把三个日期分别记下来——创作完成日、首次发表日、作者死亡日,再对应各自的规则。

第三步,算截止日,一律取该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算年份不加日期。判断标准:死亡后第五十年、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都是指该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这一步最容易出错的是把「死亡日」当成起算的具体日,导致算出的截止日提前或者推后。

第四步,合作作品要区分能否分割使用。 能分割的,各部分分别按各自作者的死亡时间计算;不能分割的,整体按最后死亡作者计算。判断标准:看作品的结构能否清晰分离出各自的创作部分。

第五步,判断发表权是否还在。 自然人作品:与财产权同期限;法人作品与视听作品:从创作完成起算五十年;遗作:继承人在死亡后五十年内可以行使。判断标准:先看作者是否明确表示不发表,再看期限是否届满。

第六步,检查是否落入摄影作品过渡条款。 如果作品是摄影作品,且相关权利在 2021 年 6 月 1 日前已经届满,要适用第六十五条,不再保护。判断标准:只对「2021 年 6 月 1 日前已届满」的摄影作品适用,之后的按正常规则。

第七步,保护期届满后,仍要检查人身权与其他权利。 财产权消灭不等于什么都能做,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三项权利仍然存在,还可能涉及死者人格利益、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判断标准:使用公版作品时,保留署名、不改动核心表达、不损害作者声誉。

第八步,涉外作品按来源国法律与该国参加的条约判断。 伯尔尼公约规定保护期原则上为作者终生加五十年,但允许成员国规定更长期限;外国作品在我国的保护期,可能长于也可能短于我国作品在该国的待遇。判断标准:先确定作品的来源国,再查该国法律与条约义务,不能直接套用我国规则。 涉外著作权案件的整体处理,可参照知识产权办事指南。

常见问题

著作权保护期到底多少年?

要分三档回答,不能只说一个数字。 自然人作品:作者终生加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法人作品、特殊职务作品、视听作品:发表权为创作完成后五十年,财产权为首次发表后五十年,创作完成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永久存在。所以「著作权保护期多少年」这个问题,正确的回答是先问「哪一项权利、哪一类作品」。分档的完整对照与逐条法条依据,见著作权保护期:署名权永久、财产权作者终生加五十年。

作者去世五十年后,作品是不是就可以随便用了?

财产权可以自由使用,但三项人身权仍然存在。 保护期届满后,复制、发行、改编、上网都不需要授权、不需要付酬,但不能去掉作者署名、不能歪曲篡改作品、不能擅自修改。另外还要注意其他权利:作品形象可能已注册为商标(商标权可无限续展)、可能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改动可能损害作者声誉而触及死者人格利益。「公版」不等于「无主」,这是实务中最容易踩的坑。 权属与创作时间的举证边界,见作品登记证书:初步证明与权属来源的严格审查。

怎么算「死亡后第五十年」?

算到该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不是死亡日的对应日。 作者 2026 年 3 月 15 日死亡,保护期截止于 2076 年 12 月 31 日,不是 2076 年 3 月 15 日。这个规则的意义在于统一截止时点,避免因具体日期不同造成判断困难。合作作品的起算点是「最后死亡的作者」,同样算到该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实务中常见错误是把「五十年」理解为「五十年后的同一天」,这会让保护期提前几个月结束。

公司写的宣传片,保护期怎么算?

先看是不是法人作品或者特殊职务作品,再看是不是视听作品,两类都按「五十年」规则。 发表权的保护期为创作完成后五十年,截止于该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财产权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五十年,同样截止于该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举例:2015 年创作完成、2018 年首次发表,发表权到 2065 年 12 月 31 日,财产权到 2068 年 12 月 31 日。如果是 2015 年创作完成后再未发表,到 2065 年 12 月 31 日全部届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怎么算?

从首次发表起算五十年。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作者身份确定后,规则切换:确定是自然人的,按「终生加五十年」算;确定是法人的,按「五十年」算。这个规则的实际价值在于「孤儿作品」的处理:找不到作者的作品,首次发表满五十年后可以放心使用,不必担心突然有人主张权利。在此之前使用仍有风险,除非符合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一旦涉诉,使用时间与来源的举证清单见著作权侵权:要收集哪些证据。

作者生前没发表的手稿,继承人能出版吗?

能,前提是作者生前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且在其死亡后五十年内。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两个限制要注意:一是「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明确说过不发表,继承人不得违背;二是「死亡后五十年内」,超过这个期间,发表权届满,任何人都可以发表。实务中建议:作者如确有不愿发表的作品,应在遗嘱或者书面声明中明确表达,避免身后争议。

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什么可能特别长?

因为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作作品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这意味着只要有一位合作作者仍在世,整部作品的保护期就没有开始计算。 但可以分割使用的部分例外: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保护期按各自死亡时间分别计算。判断能否分割使用,看作品结构上能否清晰分离出各自的创作部分——一本合著的书,各自撰写的章节可以分割;一首由两人共同谱曲填词的歌,曲与词可以分割。

摄影作品的保护期有什么特殊规定?

2021 年 6 月 1 日之前已经届满的,不再恢复保护。 第六十五条设了一个过渡条款: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与财产权在 2021 年 6 月 1 日前已经届满,但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仍在保护期内的,不再保护。这条规则的背景是旧法对摄影作品保护期有特别规定,导致部分作品在旧法下已过期、按新法计算仍在期内。立法选择维持现状,不恢复保护,理由是保护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和信赖利益。这是一次性安排,2021 年 6 月 1 日之后到期的摄影作品,按第二十三条正常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