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属于著作财产权;它控制的是「借原作品的表达、长出新作品」这一类行为,判断标准不是改了多少,而是改后有没有形成新的独创性表达、有没有使用原作品的具体表达。

构成要件

一、两个要件缺一不可:改变原作品、产生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变」指在原作品表达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不是原样复制,也不是完全另起炉灶;「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指改编成果本身构成作品,能够独立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两个要件合起来排除三种情形:原样复制不是改编,那是复制权的范围;只借用思想、题材、风格的创作不是改编,那是独立创作;改动但没有产生新表达的不是改编,可能仍然落在复制权里。

二、判断的核心是「有没有使用原作品的具体表达」,不是「相似度有多高」。 改编必然使用原作品的表达,包括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结构、场景安排、经典台词,这些属于表达的范畴;而主题、题材、体裁、创作手法属于思想,不受保护。实务中的比对方法:先把原作品中不受保护的部分剔除,包括思想、公有领域素材、历史事实、通用情节模式;再比对剩下的具体表达,看被告作品是否使用了这些表达并加以改变。判断标准:相同或者相似的部分,是否构成原作品的核心表达,是否可以用「独立创作巧合」解释。 只做整体观感比对,很容易把「同类题材的常见套路」误判为抄袭。

三、改编与复制、歪曲篡改的分界,要用两条线同时判断。 第一条线看有没有产生新作品:没有新作品,是复制;有新作品,进入改编的判断。第二条线看有没有背离原意:改编但尊重原意,只涉及改编权;改编且歪曲原意,同时涉及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四种组合由此确定:未授权+未产生新作品,侵害复制权;未授权+产生新作品+尊重原意,侵害改编权;未授权+产生新作品+歪曲原意,侵害改编权与完整权;已授权+歪曲原意,侵害完整权。判断顺序不能颠倒,先看新作品,再看原意。

四、改编要取得许可,改编成果的使用还要再取得许可,这是两层授权。 第十三条明确,改编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六条进一步要求,使用改编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就是实务中所说的「双重许可」:第一层是改编许可,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才能改编;第二层是使用许可,改编成果要出版、上演、拍摄,还要再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漏掉第二层是高频错误:制片方以为买了小说改编权就能随便用,结果上映时被作者主张未获许可。

五、改编权可以许可、可以转让、有保护期,与人身权不同。 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中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的财产权,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五十年(法人作品、视听作品为首次发表后五十年)。这个性质决定了两件事:一是改编许可可以是专有或者非专有,专有许可排除他人(包括作者自己)在同一范围内改编;二是改编权到期后,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改编,公版作品改编不需要授权,但改编成果本身仍受保护。

六、同人创作是否侵权,要看「使用程度」与「商业性质」。 同人创作不是法律概念,判断仍回到改编权的构成要件:使用了原作的具体人物、情节、世界观并加以改变,形成新作品,属于改编;仅借用题材、设定思路、类型风格,属于独立创作。实务中的三层处理:非商业性、小范围传播的同人创作,权利人通常不追究,法律上仍可能构成侵权,但损害赔偿难以支持;商业出版、影视化、游戏化的同人作品,使用原作核心表达的,应当取得改编许可;使用原作名称、角色名称作为商标或者商品名称的,可能同时触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判断标准:是否使用了原作的核心表达、是否进入商业渠道、是否对原作市场造成替代。

七、改编、借鉴、致敬三者要做三段式区分,混着讲容易失焦。 第一段看「用了什么」:使用了具体人物关系、情节主线、经典场景,属于使用表达;只借用题材、类型、时代背景,属于使用思想。第二段看「怎么用的」:在原表达基础上继续创作、形成新作品,是改编;在自己的作品中短暂提及、评论、戏仿,是引用或者评论;完全另起炉灶,是独立创作。第三段看「用了多少、影响多大」:使用核心表达且贯穿全篇,改编的可能性大;使用零散元素、占比很小,更可能被认定为借鉴。「致敬」不是法律概念,不能作为抗辩理由,判断仍回到是否使用原作品的具体表达。判断标准:三段依次过一遍,任何一段不成立,都不构成改编。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版本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现行文本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第三次修正、2021 年 6 月 1 日施行,本词条所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已逐字核对。注意两处条号位移:一是演绎作品归属,2010 年文本规定在第十二条,2020 年修法后移为第十三条;二是使用演绎作品的双重许可,2010 年文本规定在第三十五条,2020 年修法后移为第十六条。引用旧判决、旧教材时看到的「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指的就是现在的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条号必须转换。 另外注意第五十二条第(六)项的表述变化:2010 年文本的对应项写的是「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2020 年修法后加入了「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并把「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改为「摄制视听作品」,引用旧条文时不能照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未设改编权的专门条文,本词条未引用该条例。

★缺口提示:本词条涉及但未逐条引用的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关于剧本备案的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关于电视剧备案公示的规定、关于网络游戏出版审批的部门规章,以及同人创作、二次创作领域的平台规则与行业惯例。因此:① 影视改编的备案、审查程序,本词条不涉及;② 游戏改编的版号审批与内容审查,本词条不展开;③ 同人创作的行业惯例不等于法律规则,本词条只讲著作权法层面的判断;④ 改编合同的具体条款设计,本词条只提示要点,不提供范本。

★口径提示:① 改编的判断标准是有没有产生新的独创性表达,不是改了多少。② 只借用思想、题材、风格,不构成改编。③ 改编要两层授权:改编许可加使用许可。④ 改编且歪曲原意,会同时侵害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⑤ 改编成果的著作权归改编人,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⑥ 保护期届满后可以自由改编,但改编成果本身仍受保护。⑦ 同人创作是否侵权,看使用程度与商业性质,不看有没有赚钱这一项。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复制权的区别。 复制不产生新作品,改编产生新作品。判断标准:改动后的成果能不能独立构成作品、有没有体现独创性的选择与安排。 实务中的中间地带是「删节本」「缩写本」:仅作删减、未形成新的表达的,仍可能被认定为复制;对结构、叙事作了重新组织的,可能构成改编。这个区分直接影响赔偿:改编权侵权的赔偿通常高于复制权侵权,因为改编往往伴随影视化、游戏化等高价值利用。

二、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别。 改编权是财产权,关注「有没有未经许可改编」;完整权是人身权,关注「改编有没有歪曲原意」。两者的保护期不同:改编权有期限,完整权不受限制。实务意义在于:改编许可到期或者从未取得,主张改编权;改编获得许可但改得离谱,主张完整权;两者都成立时并列主张。注意一个细节:作者自己或许可他人改编时把作品改得面目全非,不构成对完整权的侵害,因为完整权禁止的是「他人」歪曲,作者本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作品。

三、与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区别。 改编权是原作品作者的权利,改编成果的著作权是改编人的权利,两者主体不同、客体不同。第十三条的处理方式是「双层权利」:改编人对改编成果享有完整著作权,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实务后果:第三人使用改编成果,要向改编人和原作品作者两边取得许可;原作品作者不能直接许可第三人使用改编成果,因为改编成果的著作权不属于他。演绎作品的整体构造,见演绎作品词条。

四、与合理使用的区别。 改编一般不适用合理使用,因为第二十四条列举的情形中没有「改编」这一项,只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才可能落入合理使用。为评论、介绍而适当引用,也不是改编,引用是使用片段,改编是改变作品。判断标准:使用目的是否属于法定列举、使用方式是否超出必要范围、是否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 需要补充一句:戏仿类的二次创作在我国没有独立的合理使用类型,只能往「适当引用」或者「评论说明问题」上靠,空间比欧美法系窄得多,主张时要谨慎评估。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确认原作品的权属与保护期。 查作者、查是否合作作品、查是否职务作品、查保护期是否届满。判断标准:改编时原作品是否仍在保护期内、权利人是谁。 保护期届满的作品可以自由改编,但改编成果本身仍受保护,他人使用改编成果还要取得改编人许可。

第二步,做表达层面的比对,而不是整体观感比对。 列出原作品的核心表达清单: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主线、关键场景、经典台词、独特设定。判断标准:被诉作品使用了清单中的哪些内容、这些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 比对要落到具体章节、具体桥段,只写「整体相似」很难被采信。

第三步,区分改编与独立创作。 看被诉作品是否可以不依赖原作品而独立存在、是否只是使用了同类题材的常见元素。判断标准:相同部分是否属于思想、公有领域素材或者通用情节模式。 同类题材、同一历史事件、同一民间故事基础上的创作,通常各自独立。

第四步,核查授权链条是否完整。 查改编许可合同、授权范围、期限、地域、是否专有、是否包含后续使用。判断标准:改编许可是否覆盖被诉的使用方式;改编成果的出版、上演、拍摄是否另行取得许可。 漏掉第二层许可是最常见的败诉原因,双重许可的裁判思路见话剧改编:演绎作品的双重许可。

第五步,判断是否同时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看改编是否改变主题、反转人物、消解原作核心立意。判断标准:改编成果是否让熟悉原作的受众产生相反理解,是否损害原作者声誉。 两项权利并列主张时,事实基础要分开写,不能只写一句「侵害改编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六步,评估改编成果的商业价值,作为赔偿参考。 改编许可费、票房、分账、游戏流水、广告收入都是参考因素。判断标准:能否证明被告的获利与原作品的关联度。 实务中常参照同类作品的改编许可费,或者按收益的一定比例主张,行业惯例可以作为酌定因素。取证上要注意三点:一是同一作者其他作品的授权合同,最能反映市场价格;二是行业协会、版权交易平台公布的价格区间,可以作为参照;三是被告的票房、分账、流水,需要通过法院调取或者审计确定。改编权侵权的赔偿往往高于普通复制发行案件,原因就在于改编成果的商业价值通常更高。

第七步,注意「改编+信息网络传播」的组合。 改编成果被上传到网络,同时涉及改编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判断标准:改编行为与传播行为是否由同一主体实施、是否可以分别计算损害。 只主张改编权,可能漏掉传播造成的损失。

第八步,同人创作类纠纷要评估诉讼价值。 非商业、小范围传播的同人作品,即使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也有限,更有效的处理方式是发函要求标注来源、限制商业化。判断标准:是否进入商业渠道、是否对原作市场造成替代、是否损害原作声誉。 小说改编游戏的实质性相似判断,可参考小说改编游戏:实质性相似与反编译,维权路径的整体选择见图片被盗用、文章被抄袭:四条路怎么走,常见问题汇总见知识产权常见问答。

常见问题

改多少才算改编?改一句台词算吗?

不看改了多少,看有没有形成新的独创性表达。 改一句台词、换一个场景,通常不构成改编,因为改动没有形成新作品,可能仍然落在复制权或者完整权的范围。改编的判断标准是「产生了新作品」:把长篇小说压缩成剧本、把漫画改成动画、把文字作品改成游戏,都形成了新的表达,属于改编。判断标准:改动后的成果能不能独立构成作品、能不能单独使用。

同人小说写了原作的人物,侵权吗?

要看使用的是人物名称还是人物关系与情节。 只使用人物名称、借用世界观设定,通常被认为使用了思想而非表达,不构成改编;如果使用了原作的人物关系、情节主线、独特设定,并在此基础上创作新故事,就构成改编。商业出版、影视化、游戏化的同人作品,风险最高;非商业、小范围传播的,法律上仍可能构成侵权,但权利人通常不追究,损害赔偿也难以支持。判断标准:使用的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进入商业渠道。

买了小说的影视改编权,是不是就可以随便改?

不是,改编幅度受合同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双重限制。 合同上要看授权范围:是否限定改编类型、是否限定集数与时长、是否约定「核心设定不得变更」;法律上要看是否歪曲原意:改编可以增删人物、调整情节,但不能消解原作的核心立意。实务中争议最大的是结局改编与人物反转,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改编原则、约定作者对剧本的确认权,事前约定比事后诉讼有效。

把小说改成剧本,再拍成电影,要取得几次许可?

至少两次,涉及中间环节还要更多。 第一次是改编许可:取得小说作者的改编权,才能写成剧本;第二次是使用许可:把剧本拍成电影、发行、放映,要取得剧本著作权人和小说作者双方的许可。如果剧本由第三方编剧完成,还要取得编剧的许可;如果电影后来又改编成游戏,还要再走一轮。判断标准:每一个「产生新作品」的环节都要有许可,每一个「使用成果」的环节都要有许可。

改编的成果,著作权归谁?

归改编人,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 第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这意味着两件事:一是改编人可以禁止他人复制、发行、传播自己的改编成果;二是改编人不能阻止原作品作者另行许可他人改编,除非合同约定专有许可。实务中容易出现「改编人以为自己是权利人」的误解:第三人要使用改编成果,必须同时取得改编人与原作品作者的许可,缺一不可。

作者去世多年,作品还能改编吗?

保护期届满后可以自由改编,不需要授权。 自然人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五十年,期限届满后作品进入公有领域,改编、翻译、汇编都不需要许可、不需要付酬。但有两条限制:一是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期限限制,改编时仍要标注原作者、不能歪曲原意;二是改编成果本身受著作权保护,他人使用你的改编本还要取得你的许可。判断标准:原作品保护期是否届满、改编是否歪曲原意。

把别人的照片改成插画,算改编吗?

通常算,因为使用了原作品的具体表达。 依照片构图、人物姿态、光影关系绘制插画,属于在原有表达基础上再创作,形成新作品,构成改编;仅借鉴色调、风格、题材的,属于独立创作。实务中的判断难点是「风格」与「表达」的界限:风格本身不受保护,但具体的构图、人物造型、场景细节属于表达。判断标准:把两幅图并列,相同的是「感觉」还是「可对应的具体元素」。 商业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进行「二次创作」,风险很高,建议事先取得许可。

把漫画人物做成表情包传播,算改编吗?

通常算,而且可能同时侵害改编权、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截取漫画人物形象配上文字,形成新的表达,构成改编;如果只是原样截取画面、未作改动,属于复制;上传到网络供他人下载使用,还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抗辩空间主要在合理使用:为个人使用、少量传播,可能主张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商业使用、批量制作、平台传播,很难成立。判断标准:是否形成新的表达、是否进入商业渠道、传播范围有多大。 需要注意,动漫形象同时可能作为美术作品与商标受到保护,权利人往往多路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