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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上海某某公司诉成都某某公司、北京某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

案号:(2018)苏民终1164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20-11-1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三百万字小说改编成手机游戏,只取证了十七章也能认定侵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断游戏与小说是否实质性相似,应综合其是否使用小说独创性表达的人物、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元素及所占比重;可通过反编译游戏资源库文件辅助比对

规则确立:大型游戏体量大,全部取证成本畸高的,部分取证结合资源库反编译即可依高度盖然性认定

二、裁判要点提炼

小说中的人物角色、技能元素结合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反映了作者精心的取舍选择安排,属独创性基本表达;游戏使用这些元素即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

表达方式不同时不能仅以使用文字数量判断相似性;对体量大的游戏,对资源库文件反编译提取内容辅助比对,依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认定大量使用

三、赵律师点评

玄幻小说的云端分身

某文化公司受让取得一部二百六十余万字的知名玄幻小说的游戏改编权。它发现一款手机游戏以小说外传改编为名上架运营,游戏人物名称、魂兽名称与小说完全相同,剧情走向也基本一致。小说权利人起诉,被诉方两手抗辩:我拿到的是外传授权,少量使用正篇元素属合理背景补充;小说近三百万字、相似文字只有五六千字,占比这么低谈何实质性相似?一审按独创性表达比重判赔五百万元,二审维持。

元素比对与反编译助攻

二审的推理解决了跨形态比对的两个难题。第一难,表达方式不同怎么比:游戏与小说的表达载体不同,不能拿文字数量算占比,要比的是元素——小说的人物角色、魂兽角色、技能设定结合人物关系、魂兽关系、故事情节,是作者精心取舍安排的结果,属独创性基本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比对的工具也升级了:对游戏资源库文件进行反编译,提取其中内容与小说比对——被诉游戏中人物和魂兽名称与小说完全相同,故事情节基本相同,情节发展先后顺序亦相同。第二难,体量太大怎么取证:游戏仅公证前十七章节就用了十个工作日,全部取证成本畸高;部分章节取证加上资源库反编译结果相互印证,依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可认定游戏大量使用了小说的独创性元素——完全或主要以他人作品元素替代自身创作的,合理使用的说法不攻自破;何况所谓外传授权,主线剧情大量内容仍取自正篇。改编权侵权成立。

跨界改编的比对方法论

对网络文学权利人而言,本条是改编维权的操作手册:不用等到把几百章游戏全部通关取证,代表性章节公证加资源库反编译就够用,维权成本断崖式下降。对游戏厂商而言,拿到系列作品的某一部授权不等于拿到全系列——角色名、技能体系、人物关系跨作品沿用照样侵权,授权范围要逐字审。对法院而言,本条确立了小说与游戏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方法论:元素层面的独创性表达加资源库反编译,为跨形态作品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技术路径。

文字变成画面,故事换了个躯体活着——但人物的名字、关系的经纬、情节的骨架都还在。改编授权买断了多少,授权书说了算;反编译出来的资源库,替法庭数得一清二楚。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上海某某公司诉称:《斗罗大陆》是著名网络作家唐家三少所著的长篇网络小说,具有极高知名度。上海某某公司经受让取得小说《斗罗大陆》的改编权,并通过自行改编及授权第三方改编的方式行使改编权,已推出同名网络游戏。2016年初,上海某某公司发现北京某某公司在其运营的xxxx手机游戏网(网址:a.xxxx.cn)上发布了一款名为“新斗罗大陆(神界篇)”的手机游戏软件,该手游宣传页面中显示开发商为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某公司),同时标注了“……这款策略游戏《新斗罗大陆》就是以网络人气作家唐家三少的同名小说《斗罗大陆》为原型的作品”,“……《新斗罗大陆》是一款以知名网络作家唐家三少的同名小说《斗罗大陆》改编而来……若你是《斗罗大陆》的书迷,那可以来感受一下游戏带给你的全新体验”等信息。

经上海某某公司对涉案手游进行下载,注册并进入游戏后发现,不仅游戏人物名称大量来自小说《斗罗大陆》,而且游戏剧情也与小说《斗罗大陆》内容完全一致。上海某某公司认为,成都某某公司、北京某某公司在未获得 上海某某公司授权也未与上海某某公司协商权利转让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小说改编为手机游戏并在xxxx手机游戏网上大肆宣传推广,供网络用户下载,构成了对上海某某公司作品改编权的侵犯,并给上海某某公司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成都某某公司立即停止《新斗罗大陆神界篇》游戏的宣传推广;

2.北京某某公司、成都某某公司立即停止《新斗罗大陆神界篇》游戏的运营;

3.北京某某公司、成都某某公司在xxxx手机游戏网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4.成都某某公司赔偿上海某某公司因侵权所致经济损失2000万元;

5.成都某某公司承担上海某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付出的合理费用52500元;

6.北京某某公司、成都某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及其他费用。

成都某某公司一审辩称:1.上海某某公司提交的保全证据公证书存在重大程序瑕疵,不应被采信,其主张的侵权事实缺乏依据。

2.成都某某公司合法享有将唐家三少的小说《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改编为手机游戏并进行运营的权利,该小说为小说《斗罗大陆》的外传,二者在主要人物名称、形象和关系,人物的武功、技能、道具以及故事情节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和相关性,且为了表现该“外传”与正篇之间的承接关系,少量使用《斗罗大陆》小说中的某些元素作为背景补充,属于对涉案作品的合理使用。

3.小说《斗罗大陆》共12部,近300万字,而被控侵权游戏内容中相似的文字数量仅5000-6000字,被控侵权游戏仅主线任务就有140关,而上海某某公司主张侵权的关卡数仅15关,无论是被控侵权内容在涉案小说中的占比,还是在被控侵权游戏中的占比均不足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4.上海某某公司诉请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北京某某公司一审辩称:1.涉案游戏系成都某某公司提供至xxxx平台,北京某某公司对涉案游戏中是否存在涉嫌侵权的内容并不了解,且北京某某公司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资质审核,尽到了审查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

2.上海某某公司主张的系改编权,属财产性权利,并非人身性权利,其消除影响的诉请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斗罗大陆》系张某(笔名:唐家三少)创作的奇幻小说,2008年12月首发于“起点中文网”。2009年6月5日,张某与上海某某公司签订《游戏改编权转让协议》,将《斗罗大陆》小说作品的游戏改编权永久独家转让于上海某某公司。《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系张某2015年3月创作的《斗罗大陆》外传系列。2015年3月19日,张某将《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的独家游戏改编权授权北京思某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某公司);同日,思某公司将上述权利授权给成都哆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哆某某公司)。2016年1月1日,哆某某公司向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拥有的《斗罗大陆:神界传说》改编开发成手机游戏的权利、小说作品元素使用权授权成都某某公司行使,成都某某公司有权进行手机游戏的开发、运营和推广。

新斗罗大陆(神界篇)游戏软件[简称:新斗罗大陆(神界篇)]V2.0的所有权人为成都某某公司,登记号为2015SR23xxx*,证书编号为软著登字第111xxx*号,开发完成日为2015年6月20日,登记日为2015年11月25日。2016年1月22日,涉案游戏开始正式运营。一审庭审中,成都某某公司陈述称,其于2016年5月28日对《新斗罗大陆(神界篇)》进行了包括开放龙神传说、开放红包功能、开放暗器系统、文字调整等较大幅度的调整,并于2016年7月变更游戏名称为《斗罗大陆(神界传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6)苏03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一、成都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上海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二、驳回上海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成都某某公司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18)苏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电子游戏与小说是不同的表达方式,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综合判断其是否使用了小说中独创性表达的人物、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元素,还要考虑该游戏所利用的小说中独创性的内容在该游戏中的所占比重。

首先,涉案《斗罗大陆》小说中的人物角色、魂兽角色、技能方面元素结合人物关系、魂兽关系、故事情节等,反映了作者精心的取舍、选择、安排和设计,体现了作者的艺术品位和风格,吸引了众多读者,因而属于涉案《斗罗大陆》小说独创性的基本表达,应受著作权法所保护。

其次,被诉游戏与涉案《斗罗大陆》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其一,被诉游戏属于大型游戏,体量较大,仅公证前十七章节即用时十个工作日,如对所有章节进行取证,上海某某公司需支出巨大成本,且对玩家也有较高要求,无疑会增加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维权成本,有违公平、效率原则。其二,被诉游戏与涉案小说二者表达方式不同,不能仅以其使用涉案小说文字数量来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斗罗大陆》实体书共有十二册,约264万文字。考虑到游戏软件通常包含游戏资源库,故在判断被诉游戏所使用的比重时,可以通过对游戏资源库文件进行反编译后,提取其中的内容与涉案小说的内容进行比对,以辅助确定游戏是否使用了小说的有关内容。根据上海某某公司取证的前十七章节的游戏视频以及对被诉游戏资源库文件反编译后提取的内容,被诉游戏中人物和魂兽名称与涉案《斗罗大陆》小说中的人物和魂兽名称完全相同,故事情节基本相同,情节发展的先后顺序亦相同。

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被诉游戏大量使用了涉案《斗罗大陆》小说中的人物和魂兽名称、人物关系、技能和故事情节等元素,与涉案《斗罗大陆》小说构成实质性相似。其三,《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与涉案《斗罗大陆》小说在故事情节方面存在明显不同。被诉游戏的主线副本前十七章节除前序、第一章、第五章少量涉及外传内容外,大量使用了涉案《斗罗大陆》小说中独创性的内容。

综上,成都某某公司未经上海某某公司许可开发涉案游戏,侵害了上海某某公司享有的涉案作品游戏改编权。

1.电子游戏与小说是不同的表达方式,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不能仅以其使用涉案小说文字独创性内容数量比重,来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综合判断其是否使用了小说中独创性表达的人物、人物关系、技能、故事情节等元素,还要考虑该游戏所利用的小说中独创性的内容在该游戏中的所占比重。

2.游戏软件通常包含游戏资源库,可以通过对游戏资源库文件进行反编译后,提取其中的内容与涉案小说的内容进行比对,以辅助确定游戏是否使用了文字作品有关独创性的内容。

案号:(2018)苏民终116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58-01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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