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外贸公司,九月台风过境,厂房进水,账册和电脑泡了两天。十月初要申报九月的增值税,会计连数都调不出来,于是问:能不能申请延期申报?
另一家做工程的公司,情况完全不同:账算得清清楚楚,申报也做得出来,就是没钱缴——甲方拖欠工程款八个月,账上现金一百二十万元,下个月要发工资九十万元、缴社保十八万元,还要缴增值税七十万元。老板问:能不能申请延期缴税?
两家都在问「能不能延」,但问的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
第一家在问「延期申报」——申报这个动作可以晚点做。法律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二家在问「延期缴纳」——申报照做,钱晚点交。法律依据是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个批在主管税务机关,一个批在省级税务机关。一个可以延很久,一个最多三个月。最关键的差别在第三处:延期申报批准了,钱还是要先交。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写得很清楚: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翻译过来:申报可以晚,但税不能晚。批准你晚点报,前提是你先按上期的数把钱交了。如果不交,延期申报的批准不等于免掉滞纳金。
这一句是这一篇里最值钱的一句。很多企业以为拿到延期申报核准书就安全了,结果结算时发现要补一大笔滞纳金,理由是「批准的是申报,不是缴纳」。
这一篇要解决四个问题:延期申报与延期缴纳分别适用什么情形、审批层级为什么差这么多、批准之后还有什么义务没完成、不批准或者批了不缴的后果分别是什么。最后说清一个企业最容易做错的动作——在期限届满之后才提出申请。
一句话定义: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并在纳税期内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的制度;延期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延期缴纳的制度。
构成要件
一、两件事、两个条文、两个批准机关
先把这两件事彻底分开,后面才不会绕。
延期申报,管的是「报表什么时候交」。依据是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批准机关是「税务机关」——实务中就是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局或者税务分局。这个层级不高,办理周期相对短。
延期缴纳,管的是「税款什么时候交」。依据是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批准机关写得很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注意是省级,不是主管税务机关。
为什么层级差这么多?因为延期缴纳直接影响当期财政收入,而且相当于国家给企业一笔无息贷款。这种决定不能由基层自己做。
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计划单列市。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专门写了一句: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也就是说,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这五个计划单列市的税务局,享有与省级相同的审批权。企业所在地是否属于计划单列市,直接决定了申请递到哪一级。
两件事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共同点:都要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申报是「不能按期办理」时提出,延期缴纳是「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期限过了再申请,性质就变了——那不是延期,是逾期之后的补救,能不能获准完全是另一回事。
二、延期申报:两种情形,一种要报告、一种要核准
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把延期申报分成两种,处理方式不同。
第一种,确有困难。条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要点三个:书面申请、在期限内提出、须经核准。口头说一声不算,事后补申请也不算。
第二种,不可抗力。条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这一种的处理逻辑不同:先延期、后报告。台风来了、地震了、系统瘫了,客观上没法申报,法律允许先延,但要在障碍消除后立即报告。报告之后,税务机关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不可抗力」不是随便说的。它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灾害、战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导致系统中断。会计请假、电脑坏了、交接没做完,都不是不可抗力,只能走第一种「确有困难」。
回到开头那家外贸公司。厂房进水、账册泡毁,属于不可抗力。正确处理是:先不申报(客观上做不到),在恢复之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说明台风影响的时间、账册受损的情况、恢复的过程,请求核准延期。如果它有条件按上期税额预缴,还应当预缴。
延期申报能延多久?条文没有写上限。这正是它与延期缴纳最大的形式差别——后者明确「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前者只在核准书上写期限。实务中通常按障碍持续的时间核定:系统故障的,批到系统恢复后首个申报期;账册损毁的,批到账务重建完成。批多久由税务机关决定,不是申请人自己填。申请时把障碍的持续时间、恢复计划写清楚,比笼统写「申请延期三个月」更容易获批。
三、延期申报批了,钱还得先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这是全篇最容易被忽略、后果最直接的一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拆成三步看:
第一步,预缴。在纳税期内,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上期缴了多少,这期就先缴多少。如果税务机关核定了另一个数,按核定的缴。
第二步,延期申报。在核准的期限内,把申报做完。
第三步,结算。申报出来后,实际应纳与预缴数比对,多退少补。
三步的顺序不能颠倒。先预缴,才能享受延期申报;不预缴,延期申报的核准就失去了前提。
不预缴的后果是什么?滞纳金从纳税期限届满次日起算。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缴纳期限」没有因为延期申报而改变。批准的只是申报期限。所以从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滞纳金照算,一天万分之五。
举个数: 九月增值税应纳七十万元,申报期限到十月十五日。企业申请延期申报获批,延到十一月十五日。但它没有预缴。十一月十五日申报后缴纳,滞纳金从十月十六日算到十一月十五日,三十一天,七十万 × 万分之五 × 三十一天 = 一万零八百五十元。
如果它按上期税额预缴了六十五万元,只欠五万元, 滞纳金按五万元算,三十一天是一千五百五十元。差七倍。
预缴的意义就在这儿:它把「晚交」的金额压到最小。
四、延期缴纳:特殊困难只有两种,最长三个月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适用前提是「有特殊困难」。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把这个概念限定为两种情形:
第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第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两种情形,一条是「灾」,一条是「穷」。
第一条要注意三个限定词: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不是「有一点影响」就行—— 厂房被淹但生产线完好,可能够不上「较大损失」;订单减少导致利润下滑,属于经营风险,不是不可抗力。
第二条是实务中用得最多的一条,也是最需要算清楚的一条。公式是:当期货币资金 - 应付职工工资 - 社会保险费 < 应缴税款。
回到开头那家工程公司。账上现金一百二十万元,应付工资九十万元、社保十八万元,扣除后剩十二万元;应缴增值税七十万元。十二万元 < 七十万元,符合「不足以缴纳税款」。
这里有两个易错点。
第一,「货币资金」包括哪些?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不包括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甲方欠你八百万,那是应收,不算货币资金——这一条常被企业用来主张「我账上没钱,但别人欠我很多」,不成立。
第二,「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是扣除项,不是比较项。法律的意思是:先把工资和社保留出来,剩下的才拿来缴税。这是一个人道主义的排序—— 工资和社保优先于税收。这个排序与破产清偿顺序的逻辑是一致的。
批准之后的期限:最长三个月。「最长」两个字有两个含义:一是三个月的上限不能突破;二是批多久由审批机关决定,不是申请三个月就一定批三个月。
三个月从哪天起算?从原缴纳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比如十月十五日到期,批了三个月,到次年一月十五日。
五、申请材料与二十日决定期限
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把程序和材料都写清楚了: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四类材料,各有各的用处:
报告,说明理由和申请期限。对账单,证明「货币资金」的真实数额——这是核心证据,也是税务机关核查的重点。资产负债表,看整体财务状况。支出预算,证明工资和社保的应付数额。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这几个字要咬住。是「所有」,不是「基本户」。企业如果在多个银行开户,只提供一个账户的对账单,会被要求补正。实务中还常见一种情形:申请前把资金转到关联公司账户,制造「账上没钱」的假象—— 这在核查中很容易被发现,一旦查实,不仅不批,还可能涉及其他责任。
时限: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后果,条文也写了: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注意这里是「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不是「从决定之日起」。也就是说,即使税务机关用了二十天才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滞纳金仍然回溯到期限届满那天。这二十天不产生任何宽限。
这个规则对企业的启示是:不要指望「申请了就暂时安全」。如果明知不符合条件,申请只是拖延二十天,滞纳金一分不少,还可能因为逾期影响纳税信用。
六、两件事都不能做的事
第一,不能用延期申报替代延期缴纳。申报可以延,缴纳不能延——除了走第三十一条的审批。把两者混为一谈,是最常见的错误。
第二,不能用延期缴纳替代申报。申请延期缴纳,申报照样要按期做。申报是义务,缴税也是义务,两者独立。只申请延期缴纳而不申报,会同时构成逾期申报。
第三,不能在期限届满后补申请。条文都写的是「期限内」「届满前」。过了期限,只能按逾期处理,再谈从轻。
第四,不能把「批准延期」理解为「免除滞纳金」。延期缴纳批准期内不加收滞纳金,这是批准的效力;但延期申报批准期内,未预缴部分照收滞纳金。两者不能类推。
第五,不能连续申请。三个月届满,税款仍要缴。没有「再延三个月」这回事。如果确实缴不上,接下来是欠税管理、纳税担保、甚至强制执行那一套程序。
七、逾期之后的三条后果线,是并行的
很多人以为逾期只有一种后果——交滞纳金。实际上有三条线同时在走,互不替代。
第一条,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从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算,没有上限。这条线针对的是「钱晚到」。
第二条,行政处罚。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条线针对的是「动作没做」。注意它罚的是「未按期申报」这个行为,不是「少缴税款」这个结果。所以即使后来补报了、税款也缴了,罚款仍然可能发生。
「可以处」三个字有讲究。不是必然罚。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规则,实务中「首违不罚」清单里通常包含逾期申报。但「可以」意味着裁量权在税务机关,不是企业的权利。
第三条,纳税信用。逾期申报、逾期缴税都会进入纳税信用评价的扣分项。信用等级下降的连锁反应很实际: 发票领用量受限、留抵退税审核加严、出口退税分类管理降级、无法享受某些便利化服务。这条线不直接收钱,但影响可能比前两条都大。
三条线的关系是「并行」,不是「择一」。一笔逾期,可能同时产生滞纳金、罚款和信用扣分。反过来说,把滞纳金缴了,不等于罚款就不会来。
这也是为什么「主动补报」比「等着被查」划算: 主动补报可以在罚款上争取从轻或者不予处罚,在信用上争取修复;被动发现,两条都没有余地。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说明:本词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年 4 月 24 日修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 2016 年 2 月 6 日修订)编写,法条原文均取自现行有效文本。需要提示三点:第一,延期申报与延期缴纳税款是两项独立制度,前者批准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后者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计划单列市参照省级权限),前者不改变缴纳期限、后者才改变,实务中最常见的错误是拿到延期申报核准书就以为可以不缴,结果滞纳金照算;第二,延期申报的核准以按上期税额或者核定税额预缴为前提,未预缴的部分自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加收,预缴能显著压缩滞纳金基数;第三,延期缴纳的「特殊困难」只有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列举的两种情形,货币资金不包括应收账款与存货,且不予批准时滞纳金回溯至缴纳期限届满之日,二十日的审批期不产生任何宽限。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概念 | 管什么 | 批准机关 | 最长期限 | 期间是否加收滞纳金 |
|---|---|---|---|---|
| 延期申报 | 报表什么时候交 | 主管税务机关 | 无统一上限,按核准期限 | 未预缴部分加收 |
| 延期缴纳税款 | 税款什么时候交 | 省级税务机关(计划单列市参照) | 三个月 | 批准期内不加收 |
| 逾期申报 | 已经超期才申报 | 无需批准 | 不适用 | 不涉及(另按逾期申报处罚) |
| 欠税 | 已过期限仍未缴纳 | 无需批准 | 无期限 | 按日万分之五,无上限 |
| 纳税担保 | 以担保换取特定处理 | 税务机关确认 | 按担保期限 | 视情形 |
| 核定征收 | 应纳税额怎么定 | 主管税务机关 | 不适用 | 不适用 |
表里最要紧的是第一行与第二行的对照。两者都能「延」,但延的对象不同、批准层级不同、期限不同、滞纳金后果也不同。企业办税时经常把两个申请混着递,结果两边都不批。
另一处要分清的是「延期缴纳」与「欠税」。延期缴纳是经批准的、有期限的、不加滞纳金的;欠税是未经批准的、无期限的、加滞纳金的。三个月届满未缴,身份就从「延期缴纳」变成「欠税」,从此进入欠税管理程序: 要被公告、要被阻止出境、要被行使优先权。这个转换点,很多人没意识到。
把两家企业放到一起,看一个真正的两难。
灾后那家外贸公司,九月应纳增值税七十万元,申报期限十月十五日。账册泡毁、系统未恢复。同时,账上现金三十万元,应付工资二十五万元、社保五万元。
它有三个选项,每个都有代价。
选项一:不申报、不预缴,等恢复再说。代价是: 逾期申报,按第六十二条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七十万元从十月十六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滞纳金,一天三百五十元,一个月一万零五百元;纳税信用扣分。
选项二:申请延期申报,按上期税额预缴。上期缴了六十五万元,但它账上只有三十万元,全部缴了工资就发不出。这个选项在客观上做不到。
选项三:两条一起走。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说明货币资金三十万元扣除工资社保后为零,不足以缴纳七十万元税款,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再申请延期申报,说明账册因台风受损无法按期编报。
这个组合的关键在于顺序。条文没有明确规定两项申请的先后,但从逻辑上看,应当先确定「缴纳期限是否延展」,再确定「申报期限是否延展」。因为延期申报的预缴义务,是以「纳税期内」为时间基准的;如果缴纳期限本身已经获批延展,预缴的时间基准随之改变。
实务中的稳妥做法是: 在同一个申请包里同时提交两份申请,并在延期申报申请中写明「缴纳期限已另行申请延期,预缴义务请按延展后的期限确定」。不要只递一份,也不要先递延期申报再补延期缴纳—— 因为延期申报一旦核准,税务机关可能直接要求按上期税额预缴,而企业拿不出钱。
如果延期缴纳没批、只批了延期申报呢?那就回到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仍应按上期税额或者核定税额预缴。这时候只有两条路:借钱预缴,或者承担未预缴部分的滞纳金。两害相权,通常借钱预缴更划算—— 滞纳金一天万分之五,年化百分之十八点二五,比大多数融资成本都高。
这个案例说明一件事: 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不是「选一个」,在灾后这类情形里,往往要一起用,而且顺序和表述都要想清楚。递错顺序,可能两份都批不下来。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判断「不能做什么」:是不能申报,还是不能缴税,还是两样都不行。
只能申报不能缴税的,走延期缴纳;只能缴税不能申报的(少见),走延期申报并预缴;两样都不行的(比如灾后),两条都要走,但要注意:延期申报仍要预缴,除非连预缴的能力都没有。
第二步,延期申报的,判断属于「确有困难」还是「不可抗力」,因为程序不同。确有困难的,必须在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等核准;不可抗力的,可以先延后报,但要在障碍消除后立即报告。两条路都要留证据:台风要有气象证明、受灾照片、保险理赔材料;系统故障要有运维记录。
第三步,延期缴纳的,先把「货币资金」算准。把库存现金、全部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加总,减去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保,与应缴税款比。算出来不够,才符合条件。应收账款、存货、设备,一律不计入。
第四步,备齐四类材料,特别注意「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有多个账户的,一个都不能少。支出预算要能对应工资表和社保申报表,数字要能对上。
第五步,卡住时间点。延期缴纳必须在缴纳期限届满前提出。建议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留出补正的时间。批下来之前,不要以为已经安全——二十日内出决定,不予批准的滞纳金回溯到期限届满日。
第六步,批准后仍要按期申报(延期缴纳情形)或者按期预缴(延期申报情形)。两条义务独立,办了一条不等于办了另一条。
第七步,三个月届满前做预案。如果届时仍缴不上,提前考虑三条路: 一是分期缴纳(需与税务机关沟通,属于欠税管理范畴);二是提供纳税担保,换取暂缓强制执行;三是主动申请留抵退税、出口退税等可用资金,先把税缴上。等到期满了再想办法,选择会少很多。
常见问题
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是一回事吗?
不是,是两件事。 延期申报管报表什么时候交,批准机关是主管税务机关;延期缴纳管税款什么时候交,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最长三个月。 最关键的区别:延期申报批准了,税还是要按上期数预缴。
延期申报批了,是不是就不用交税了?
不是。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要求:在纳税期内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结算。 不预缴的部分,从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什么情况算「特殊困难」?
只有两种: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订单减少、利润下滑、客户拖欠,都不是。 换个说法:经营风险(订单减少)、结果不好(利润下滑)、第三人违约(客户拖欠),三条都不在「特殊困难」的定义里。
应收账款很多,账上没钱,能算特殊困难吗?
不能。 条文限定的是「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不包括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 甲方欠你八百万,不影响这个判断。 这一条最容易记错,也最容易争。
延期缴纳最长能延多久?能连着申请吗?
最长三个月,不能连续申请。 三个月届满仍未缴纳,身份就从「延期缴纳」转为「欠税」,进入欠税管理程序——公告、阻止出境、行使优先权都可能启动。 没有「再延三个月」这回事。
申请延期缴纳,要交哪些材料?
四类:申请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 注意是「所有」账户,只交基本户对账单会被要求补正。
申请递上去,是不是就暂时不用缴了?
不是。 二十日内出决定,不予批准的,滞纳金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是从决定之日起算。 那二十天不产生任何宽限。
延期申报期间,需要做什么?
两件事:按期预缴,以及在核准期限内完成申报和结算。 不可抗力情形下,还要在障碍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保留证明材料。 报告不是形式要求,它是核准的前提:不报告,即使客观上确有不可抗力,也可能被按逾期处理。 材料留痕的全部意义,就在事后举证这一刻。
延期缴纳批准期内,真的不加滞纳金吗?
不加。 这是批准延期缴纳的直接效力。但要注意:批准期届满仍未缴纳的,从届满次日起加收,且此前的「不加收」不回溯。 换句话说,批准期内的豁免是干净的,届满后重新起算。
申请被拒了,还能怎么办?
三条路。 一是补正材料重新申请——常见原因是账户对账单不全或者货币资金算错。 二是改走纳税担保,以担保换取暂缓强制执行。 三是先缴一部分,就剩余部分谈分期。 对不予批准的决定本身,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不停止执行,实务意义有限。
三点提示。第一,延期申报与延期缴纳是两项独立制度,批准机关、期限、滞纳金后果全不相同,最典型的错误是拿到延期申报核准书就以为可以不缴税——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要求按上期税额或者核定税额预缴,未预缴部分自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照收万分之五。第二,延期缴纳的「特殊困难」只有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列举的两种,货币资金不包括应收账款与存货,且须提供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只报基本户会被补正;申请须在缴纳期限届满前提出,不予批准的滞纳金回溯至届满之日,二十日审批期没有宽限。第三,三个月届满未缴即转为欠税,进入公告、阻止出境、优先权行使等程序,届期前应提前准备分期、担保或者以留抵退税等资金先缴的预案,不要等到期后再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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