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行政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在行政诉讼中的体现,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由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启动重新审理的特别救济程序;它是对生效裁判的非常救济,不是常规的第二审,且申请再审期间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构成要件

一、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把申请再审的对象限定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一审判决在十五日上诉期内无人上诉即生效,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裁判尚未生效的,只能走上诉,不能申请再审。判断的第一步就是确认裁判是否已经生效,这一点与上诉的分界完全取决于「生效」二字。

二、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是上一级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只有一条通道,没有「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的选项。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这与民事诉讼法的安排不同,民事诉讼允许当事人在特定案件类型下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用但书直接写明: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也就是说,从提出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这一段期间,生效裁判的执行力不受影响,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执行,公民一方也应当履行。真正会停下来的是裁定再审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这两个阶段必须分清:申请阶段不停止,决定再审后才中止。

四、★法定再审事由是八项,且属于「应当再审」的闭合清单。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列举了八项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八项之外,当事人单纯「不服」「认为判得不公平」不构成再审事由。第一项「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尤其值得注意,它呼应了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保障起诉权利的立场,是立案登记制在再审环节的兜底。

五、申请期限原则上是六个月,自裁判生效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有四种情形例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四项恰好对应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中的伪造情形、第七项、第八项。

六、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写再审申请书的关键不是重复一审二审说过的话,而是逐项对应第九十一条的八项事由,明确指出命中哪一项、依据什么证据。

七、审查期限与审查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查再审申请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也就是说,一般案件可以书面审查,但涉及新证据的案件必须询问当事人。

八、审查结果是裁定再审或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确立了两分法: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再审申请被驳回不等于案件终结,当事人还有一条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九、还有两条启动渠道: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与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十、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有三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同条第二款还规定,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这意味着程序到此为止,不能无限循环。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行政再审民事再审行政上诉
针对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第一审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
主要法条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九条
向哪一级法院提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期限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判决十五日、裁定十日,自送达之日起
法定事由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列举八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列举十三项无法定事由限制,不服即可上诉
事由性质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闭合清单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闭合清单无
是否停止执行★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裁定再审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一审裁判尚未生效,不存在执行问题
审查期限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被驳回后的出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无,二审即终审

行政再审与民事再审最大的差别在申请法院的选择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给了当事人两个选项: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只写「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没有第二种选择。这一差别的现实含义是: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一律要到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去立案,不存在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通道。实务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数量庞大,正是这一管辖安排的直接结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作分流处理: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属于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等七类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等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交由作出生效裁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行政再审与行政上诉的分界则是「裁判是否生效」。 不服一审判决,十五日之内可以上诉,这是常规救济,不要求任何法定事由,只要「不服」即可;十五日一过判决生效,此后再想推翻,必须命中第九十一条八项事由之一,而且申请期间判决不停止执行。很多当事人吃亏就吃在等着等着错过了十五日上诉期——一审判决再有道理,一旦生效,进入再审的门槛要高得多。上诉与再审的衔接与取舍,可参见行政诉讼一审输了,上诉和再审怎么走,再审事由的具体把握见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什么?,民事程序中对应的一般规则见再审。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确认裁判是否已经生效。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裁定书送达后十日无人上诉的,裁判生效;二审判决作出即生效。尚未生效的走上诉,不要误申请再审。
  • 第二步,把不服的理由逐条对照第九十一条的八项。 这是最核心的一步。单纯认为「判得不公平」「法院没采信我的证据」不算法定事由;必须落到具体项上:是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是有足以推翻原裁判的新证据,是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是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是遗漏诉讼请求,是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还是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 第三步,核对自己是否还在六个月内。 一般情形自裁判生效之日起算六个月;属于新证据、主要证据系伪造、原依据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这四种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六个月。有例外情形的,要把「何时知道」的证据一并准备好。
  • 第四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及材料。 不是向原审法院,也不是向同级检察院。再审申请书应当首部写明当事人与生效裁判情况,正文逐项对应法定事由并附证据目录。按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方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的期限是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
  • 第五步,申请期间不要以为执行会停下来。 第九十条明文规定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如果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应当在申请时一并提出中止执行的请求并说明理由,而不是默认等法院主动停。
  • 第六步,关注六个月的审查期限并跟进询问。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按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这类案件应当主动配合法院安排询问。
  • 第七步,被驳回后及时转向人民检察院。 收到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或者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都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要注意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常见问题

问:申请再审期间,原来那份判决还要不要执行?

答:要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末尾的但书是「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只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作出再审裁定的,才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还可以不中止执行。

问:我能不能向原来判我案子的那个法院申请再审?

答:不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只规定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一条通道。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允许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是民事程序的规则,行政诉讼不适用。

问: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了,我想申请再审,期限怎么算?

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属于该条列举的四种例外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问:我觉得一审二审都判错了,这算不算再审事由?

答:单纯「认为判错」不算。必须命中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八项之一。其中第四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是最常用的一项,但也需要明确指出适用的是哪一条法规、错在哪里,并用证据支撑。

问:再审申请被驳回了,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

答:还有一条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不过要留意: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问:我撤回了再审申请,还能不能再申请一次?

答:原则上不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另外,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注意避坑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法律修订与个案案情都会影响结论, 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遇到实际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