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是国家对「给动物吃什么」这件事设的行政许可与产品质量制度。核心规范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共五章五十一条,管的是工业化加工制作的饲料产品,从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标签、经营到养殖者使用,五个环节各有一套义务。
这条线上最容易出事的三类人,都不是「黑作坊」。第一类是养殖户:自己配料喂猪,配多了卖给邻居,罚两千至二万(第四十八条)。第二类是饲料店:为了好卖把大包拆成小包,罚两千至一万(第四十四条)。第三类是小型饲料厂:标签上少写一项、或者写了「预防拉稀」这类功效,按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处理,罚货值二倍至五倍(第四十六条)。
这篇讲十一件事。第一,违反饲料管理要看的四层构成。第二,条例管的五个环节。第三,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药物饲料添加剂、自配料五个概念的区别。第四,「工业化加工制作」六个字划出的边界。第五,生产许可与产品批准文号。第六,标签十个必标项与两句警示语。第七,经营者三条禁令。第八,自配料的三条红线。第九,「四无产品」与禁用物质。第十,十三条罚则的全表与单位个人十倍差。第十一,十年禁业与撤销许可。
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逐字取自《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四次修订)现行有效文本,共十一条。《兽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的条文只在正文对照引用,不进入法条引用部分。
一、构成要件:判断「饲料违法」要看哪四层
饲料案件看上去条文零散,其实判断路径很固定,四层事实定罚格。
第一层:是不是「饲料」。 条例第二条把饲料限定为「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自家地里割的草、地里捡的菜叶、餐馆拉来的泔水,不是条例意义上的饲料。但一旦把这些东西按配方混合、加工成「料」,就进入了自配料的规则范围。这一层决定条例管不管。
第二层:处在哪个环节。 生产、经营、使用,三个环节三套义务、三套罚则。同一个违法行为,主体不同,条文不同。比如「没有标签」这个事实:生产者是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标签不符合规定),经营者是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经营无标签产品),养殖者是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使用无标签产品)。
第三层:是什么性质的产品。 是饲料,还是饲料添加剂,还是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还是药物饲料添加剂。前三者的许可要求不同:饲料只需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还要产品批准文号(第十六条);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另按《兽药管理条例》执行(第五十条)。这一层决定要不要批准文号。
第四层:有没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 同样是标签问题,标签少写贮存条件与标签写「治疗腹泻」,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是形式违规,后者可能构成第三十条禁止的「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还可能与第四十六条的「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竞合。
四层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三层。很多人以为「有生产许可证就行」,其实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还要批准文号;只有生产许可证、没有批准文号就生产,按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处理,罚货值一倍至三倍,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法条依据:一部条例、五个环节
条例的骨架。 现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 年发布,2011 年修订,此后经 2013 年、2016 年、2017 年三次修改,共五章五十一条。第一章总则(一至六条),第二章审定和登记(七至十三条),第三章生产、经营和使用(十四至三十四条),第四章法律责任(三十五至四十八条),第五章附则(四十九至五十一条)。
五个环节,五套义务。
环节一,研制与审定。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要申请审定,由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评审,核发证书,监测期五年(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这一环与普通养殖户关系不大,但决定了某个新产品能不能合法存在。
环节二,生产。 生产企业要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具备六项条件(第十四条),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期满前六个月申请续展(第十五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还要产品批准文号(第十六条)。
环节三,经营。 经营者要具备三项条件(第二十二条),进货要查验标签、合格证、许可证明文件,不得拆包、分装、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要建立购销台账并保存二年以上(第二十三条)。
环节四,使用。 养殖者要按产品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在饲料或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要符合使用规范;使用自配料的,要遵守自配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禁止添加禁用物质(第二十五条)。
环节五,监督。 饲料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抽查不得收费(第三十二条);可以现场检查、查阅资料、查封扣押、查封场所(第三十四条)。
与《兽药管理条例》的分界。 第五十条一句话把边界划清:「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所以含药的饲料添加剂,从生产许可到经营使用,走兽药那一套,不走饲料条例。这一条在实务中经常被忽略:一个产品标着「饲料添加剂」,成分里却有药物,它的合法身份要看兽药批准文号,不是饲料批准文号。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 第二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 第二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 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第二十五条 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第四十七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与相邻概念的区别: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药物饲料添加剂、自配料
这五个词经常被混用,法律含义完全不同。第四十九条给了前四个的法定定义。
饲料。 经工业化加工、制作,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五类。这是一个产品集合概念,五类都在里面。
饲料原料。 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玉米、豆粕、鱼粉都是饲料原料。原料与产品的区别在于:原料是投入物,产品是产出物。
单一饲料。 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注意它与饲料原料的区别:单一饲料是「饲料」,是产品;饲料原料是「原料」,不是产品。同一个东西可能既是原料又是单一饲料,取决于它在哪个环节、以什么身份流通。这个区分在许可上很关键:生产单一饲料要生产许可证,卖饲料原料不需要。
饲料添加剂。 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分营养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与一般(保证或改善饲料品质、提高利用率)两类。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它是「饲料」,不是「添加剂」,但因为含添加剂,所以要产品批准文号。
药物饲料添加剂。 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合物质。第四十九条第九项定了义,第五十条把管理权交给了兽药条例。
自配料。 条例没有给定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只是说「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从体系上看,自配料是养殖者自用、不进入流通的配制饲料,它不是「生产」,所以不需要生产许可证;但它受使用规范约束,且绝对不能卖。
一组容易混的关系。 饲料店把大包改成小包,是「拆包分装」,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饲料厂把别人的产品换个袋子,是「以此种饲料冒充他种饲料」,违反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养殖户把自配料卖给邻居,是「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三个动作看起来都是「倒腾饲料」,条文与罚则完全不同。
四、什么算「饲料」:工业化加工制作这六个字
第二条第一款的关键词是「经工业化加工、制作」。这六个字划出了一条边界,边界内是条例的管辖范围,边界外不是。
在边界内的。 饲料厂生产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预混合饲料;养殖场自己用粉碎机、混合机按配方配制的自配料;饲料店分装销售的产品。这些都有「加工、制作」的成分。
在边界外的。 直接饲喂的牧草、秸秆、青贮;地里捡的菜叶;餐馆的泔水(泔水喂猪另有规定,见下);未经加工直接投喂的农副产品下脚料。这些没有「工业化加工、制作」,不落入本条例。
边界上的灰色地带。 养殖户用粉碎机把玉米、豆粕粉碎后混合,算不算「工业化加工、制作」?实务中的判断标准不是设备大小,是是否形成「产品」。自己配、自己用、不包装、不标识、不流通,属于自配料,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管;一旦包装、标识、销售,就变成了「生产饲料」,需要生产许可证。
泔水的问题。 用未经处理的餐厨废弃物(泔水)喂猪,多地被地方性法规禁止,依据通常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地方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不在本条例范围内。但把泔水烘干、粉碎、做成「饲料」销售,就落入本条例,而且很可能构成第二十九条禁止的「用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
一个实务判断口诀。 看三件事:有没有加工设备、有没有包装标识、有没有对外流通。三者都没有,是自配料;有一项,就要考虑是否构成生产。
五、生产许可:一张证、一个批准文号
想合法生产饲料,路径是「一张证」,饲料添加剂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还要「一个号」。
六项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有专职技术人员;有必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有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以及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流程。 第十五条: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审查,合格的组织现场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期满前六个月申请续展。
批准文号。 第十六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注意这是两个批件,不是一件事:许可证管「你有没有资格生产」,批准文号管「这个具体产品能不能生产」。
无证生产的后果。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生产设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十年禁业,比生猪屠宰条例的五年更长。立法者的判断是:无证生产饲料的风险外溢到整个养殖链,比无证屠宰一头猪更不可控。
有证但不符条件的后果。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第十四条条件而继续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这一条是「动态监管」,与年检不是一回事。
有证但没号。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原料,限期补办批准文号,并处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这一款的罚款倍数(一倍至三倍)明显低于无证生产(五倍至十倍),因为它承认企业有生产资格,只是缺一个产品批件。
六、标签:十个必标项与两句警示语
第二十一条是整部条例里最具体的一条,它把标签内容列成了清单:
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质量标准。
两类特殊标注。
第一类,含药物饲料添加剂的。 要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休药期三个字很关键:它把饲料与畜产品安全连起来了。养殖户不看休药期,出栏时药残超标,责任在养殖环节,但标签没标,生产者也跑不掉。
第二类,动物源性饲料。 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要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这句话的来源是疯牛病防控:反刍动物吃了同类的动物源性蛋白,可能传播传染性海绵状脑病。这条警示语不是可有可无的装饰,是生物安全防线。
标签违规的三种后果。
后果一,标签不符合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者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后果二,经营无标签产品。 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后果三,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注意这一条的罚款倍数(二倍至五倍)高于标签形式违规(货值百分之三十以下),因为「说的和做的不一样」是欺骗,不是疏忽。
第三十条还有一条独立禁令。 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但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这条与标签规则配合使用:标「预防腹泻」是违法,标「含吉他霉素,用于预防……」是合法,区别在于有没有落到具体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上。
七、经营者:不许拆包、不许分装、不许再加工
第二十三条是经营环节的核心条文,四款四件事。
第一款,进货查验。 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三样东西,缺一不可。
第二款,三条禁令。 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进行再加工;不得添加任何物质。这一款是饲料店最容易违反的。
第三款,禁止经营目录外物质生产的饲料。 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不得经营。
第四款,购销台账。 如实记录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或者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购销时间,保存不少于二年。
为什么「拆包分装」被单列。 因为它是饲料零售的常规动作,也是风险最高的动作。大包改成小包,破坏了原包装的标签、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信息;分装过程中可能混入其他物质;分装后的产品无法追溯。条例用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专门罚这个动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再加工」与「拆包」的区别。 拆包是把原包装打开分成小份,产品本身没变;再加工是改变了产品形态或者成分,比如把颗粒料粉碎、把两种料混合。后者落在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罚则是二千至二万或者货值二倍至五倍,比拆包重。
台账不是形式。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把「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与拆包分装并列,罚则相同。台账的作用是追溯:一旦某批产品出问题,能查出从哪来、到哪去。没有台账,追溯链条断了,责任全部落在经营者身上。
一个现实难题。 农村饲料店往往一人经营、现金交易、赊销为主,台账难建。可行做法是用简单的销货单加进货单,按月装订,保留二年。不要求电子化,但要求可查。
八、自配料:养殖户最容易踩的一条线
第二十五条是养殖环节的核心条文,三款三件事,第二款是重点。
第一款,按说明使用。 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第二款,自配料的两条规矩。 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第三款,禁用物质。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应当遵守限制性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不得对外提供」这五个字,是整部条例里最容易被忽视的红线。
自配料在养殖场里是常态:玉米、豆粕、麸皮按比例混合,加点预混料,成本比买配合饲料低。自己用没问题,问题出在「配多了」的时候。
三种典型情形。
情形一,卖给邻居。 配了一吨,用不完,卖给隔壁养殖户五百公斤,收成本价。这构成「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第四十八条: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形二,帮亲戚代配。 亲戚拿来玉米豆粕,用你的机器配,配完拉走。这算不算「对外提供」?条文用的是「提供」,没有限定有偿无偿。帮人代配,形式上也是提供了自配料。稳妥做法是不代人配料,或者指导对方自己配。
情形三,卖给上门收料的。 有人上门收「农家自配料」,价格不错。这是最危险的情形:一旦形成规模,可能被认定为无证生产饲料,适用第三十八条,罚货值五倍至十倍,主要负责人十年禁业。自配料与无证生产的界线,就在「是否对外流通、是否形成规模」。
「自配料使用规范」是什么。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内容通常包括原料范围、配比原则、禁止使用的物质、记录要求。规范的具体文本以现行公告为准,不在条例里。
一个常见误解:以为自配料不需要任何记录。 条例没有对自配料设记录义务,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养殖记录有要求,并且禁用物质的检测一旦不合格,养殖者要自证清白,没有配料记录就很难证明问题不出在自己这一环。
九、禁用物质与「四无产品」
第二十九条列了一串「禁止」,是养殖户与经营者最常碰到的两类问题。
第一类,禁用与未审定。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用名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公布(第二十七条)。
第二类,「四无产品」。 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四无」是网购饲料的高发区。 网上卖的散装「秘制催肥素」「催奶宝」,往往没有标签、没有生产许可证号、没有质量标准、没有合格证。买回来喂了,短期看不出问题,一旦出栏检测不合格,追责链条第一环就是养殖者: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使用无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标准、无合格证的饲料,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禁用物质的罚则单独一档。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责令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这一款的两个特点。 第一,罚则不区分单位与个人,都是三万至十万。第二,要先做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谁承担条文没写,实务中由养殖者承担。这意味着一次违禁添加,损失包括罚款、整批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成本、以及后续的场地净化费用。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 养殖环节使用禁用物质,可能同时触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10 万至 15 万)与饲料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3 万至 10 万)。两个条文针对的行为不完全相同:前者针对「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物质」,后者针对「饲料与饮用水中添加」。实务中按主要违法行为定性,避免重复处罚。这条衔接的细节,在水产品查出药残罚谁:休药期、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与三档罚则里有更完整的展开。
十、罚则十三条:从两千到十倍
第四章从第三十五条到第四十八条,去掉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渎职)、第三十七条(假冒伪造许可证明文件,只写收缴吊销与刑责),实际处罚条款十三类。
| 违法行为 | 依据 | 罚款幅度 |
|---|---|---|
| 骗取许可证明文件 | 第三十六条 | 撤销文件,五万至十万,三年内不得申请同一事项 |
| 无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 第三十八条一款 | 货值不足一万:一万至五万;一万以上:五倍至十倍;情节严重没收设备,主要负责人十年禁业 |
| 有证但不再具备条件 | 第三十八条二款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一万至五万;逾期吊销 |
| 有证但无批准文号 | 第三十八条三款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限期补办,货值一倍至三倍;情节严重吊销 |
| 生产使用限制物质、目录外物质、未审定或禁用产品 | 第三十九条 | 没收,货值不足一万:一万至五万;一万以上:五倍至十倍;情节严重吊销,主要负责人十年禁业 |
| 未查验原料、不遵守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产品未经检验 | 第四十条 | 责令改正,一万至二万;拒不改正:没收并五万至十万;情节严重停产、吊销 |
| 未实行记录制度或留样观察 | 第四十一条一款 | 责令改正,一万至二万;拒不改正:没收并二万至五万,可吊销 |
| 未附合格证或包装标签不符 | 第四十一条二款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没收,货值百分之三十以下 |
| 经营条件不符 | 第四十二条 | 限期改正;逾期没收,货值不足一万:二千至二万;一万以上:二倍至五倍;情节严重停止经营并吊销执照 |
| 经营再加工、四无产品、无批准文号、目录外物质、未审定禁用产品 | 第四十三条 | 没收,货值不足一万:二千至二万;一万以上:二倍至五倍;情节严重停止经营并吊销执照 |
| 拆包分装、无台账、经营失效霉变过期产品 | 第四十四条 | 没收,二千至一万 |
| 不主动召回、经营者不停止销售 | 第四十五条 | 生产者:责令召回,情节严重没收并处应召回货值一倍至三倍;经营者: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没收并处一千至五万 |
| 以非饲料冒充、无标准或不符合标准、与标签不一致 | 第四十六条 | 没收,货值不足一万:二千至二万;一万以上:二倍至五倍 |
| 养殖者七项违规 | 第四十七条一款 | 没收,单位一万至五万,个人五千以下 |
| 养殖者使用禁用物质 | 第四十七条二款 | 无害化处理,三万至十万 |
|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配料 | 第四十八条 | 责令改正,二千至二万 |
读这张表的四条提示。
提示一,罚款基数有三套。 货值分档(不足一万/一万以上)、纯定额(二千至一万)、货值百分比(百分之三十以下)。同一个案子如果涉及多个违法行为,要分别计算,不能混用。
提示二,没收是标配。 绝大多数条款都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加罚款,没收没有裁量空间。
提示三,吊销与禁业是加重情节。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都写了「情节严重的,没收生产设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这一句的分量比罚款重,因为它断的是人,不是钱。
提示四,经营者与生产者的罚则不对等。 生产者无证生产是五倍至十倍,经营者卖四无产品是二倍至五倍。这个差别反映立法判断:生产是源头,经营是渠道,源头责任更重。
十一、单位与个人:为什么差十倍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一句话值得单独拎出来: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同样是使用无标签饲料,单位罚一万至五万,个人罚五千以下。差十倍。
为什么差别这么大。 立法者假定:单位(养殖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有更强的查验能力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更高的合规成本;个人(散养户)规模小、能力弱,罚款过高会导致处罚失去比例性。
实务中的难题:个体工商户算单位还是个人。 这是行政法上的老问题。主流观点认为,「单位」指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行政法律关系中通常按「个人」对待,但也有执法机关按「单位」处理。落到具体案件,要看当地执法口径与裁量基准。这个不确定性对当事人有意义:五万与五千,差十倍。
一个可争取的方向。 如果当事人是家庭农场、合作社,主张按「个人」处理通常站不住,因为组织形式就是单位。反过来,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主张按「个人」处理有依据,但要看当地市场监管局与农业农村部门的备案性质。
第二款的罚则不区分单位个人。 使用禁用物质,一律三万至十万。这一款的立法逻辑不同:禁用物质的风险与规模无关,一包瘦肉精喂十头猪与喂一千头猪,危害性质一样。
十二、十日与五年:许可的时限与禁业
这一节把散在各条的时限与资格后果集中起来,实务中容易记混。
十个工作日。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审查;现场审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第十五条)。
五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五年(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六个月。 生产许可证、进口登记证期满需要续展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申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五年监测期。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监测期五年;监测期内不受理其他申请,但超过三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第十一条)。
六年数据保护。 含有新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申请人提交的未披露试验数据,自核发证书之日起六年内受保护(第十三条)。
二年记录。 生产企业的采购记录、销售记录,经营者的购销台账,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二年(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三年禁申。 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撤销文件,处五万至十万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第三十六条)。
十年禁业。 无证生产情节严重,或者生产使用限制物质、目录外物质、未审定或禁用产品情节严重,没收生产设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这四组数字的用法。 遇到案件先算时间: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续展申请是否在六个月前提出、记录是否满二年、监测期是否届满。时间算错,定性就错。
一个细节:记录保存二年是「不得少于」,不是「满二年即可销毁」。 如果案件在第三年才被发现,二年的记录已经销毁,举证责任落在企业身上。稳妥做法是按批次长期保存关键记录。
十三、实操指引:四张清单
第一张,养殖户的清单(自配料与用药)。
一、自配料只自用,不卖、不代配、不送人。
二、配料记录留档:原料名称、来源、配比、配制日期、饲喂对象。不用复杂表格,能查即可。
三、不使用无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标准、无合格证的「四无」产品。
四、不在饲料或饮水中添加任何未经批准的物质,特别是所谓「催肥」「促长」的偏方。
五、含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按标签标注的休药期执行,出栏前留足停药期。
六、反刍动物不使用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
第二张,饲料店的清单(经营合规)。
一、进货查验三样: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
二、不拆包、不分装、不再加工、不添加任何物质。
三、建立购销台账,记录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或供货者、购销时间,保存二年以上。
四、不经营无标签、无证、无标准、无合格证的产品,不经营无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与预混合饲料。
五、发现产品失效、霉变、超过保质期,立即下架,不销售。
六、接到生产企业召回通知,立即停止销售、通知使用者、报告、记录。
第三张,小型饲料厂的清单(生产合规)。
一、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期满前六个月申请续展。
二、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另有产品批准文号,两个批件都要有。
三、原料查验与检验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留样观察记录,四套齐全,保存二年以上。
四、产品出厂前检验,合格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五、标签十个必标项齐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加标四要素;动物源性饲料加标「不得饲喂反刍动物」。
六、不对产品作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含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除外。
七、发现产品有害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报告、主动召回、记录;召回产品在监管部门监督下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四张,执法与应诉的清单(要点)。
一、先定环节:生产、经营还是使用。环节定错,条文全错。
二、再定产品性质:饲料、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药物饲料添加剂。要不要批准文号,看这一层。
三、算货值:按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价格,还是按实际售价,要看当地裁量基准。
四、查情节:有没有主动召回、有没有配合调查、有没有及时改正。这些影响是否从轻。
五、查程序:抽样是否规范、检验机构是否有资质、告知与听证是否履行。
十四、常见问题
自家配的饲料,配多了卖给邻居,真的会罚吗?
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配料不得对外提供,第四十八条的罚则是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条文没有限定有偿无偿,「提供」这个动作本身就构成。收成本价、送人,都可能被认定。
饲料店把大包拆成小包卖,为什么罚得比卖过期料还重?
两者同在第四十四条,罚款幅度一样(二千至一万)。但性质不同:拆包破坏的是标签、批号、保质期信息,让产品失去可追溯性;卖过期料是产品本身失效。前者是制度性破坏,后者是具体产品问题。实务中如果拆包后又重新包装、贴自己的标签,可能升级为第四十六条的「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
网上买的散装饲料,没有标签,喂了会有什么后果?
三个风险。第一,行政风险:使用无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标准、无合格证的产品,按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单位罚一万至五万,个人罚五千以下。第二,质量风险:没有标准与检验,成分不明。第三,追溯风险:一旦畜产品检测不合格,无法证明问题来源,责任落在养殖者。
个体工商户算「单位」还是「个人」?
条文没有明确。主流观点认为「单位」指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通常按「个人」对待,但各地执法口径不一。这个区别直接影响罚款幅度:单位一万至五万,个人五千以下。落到具体案件,要查当地裁量基准。
饲料里加中药,算不算「添加任何物质」?
要分情形。经营环节,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经营者对饲料「添加任何物质」,加中药违反这一条。生产环节,要看中药是否在饲料原料目录或者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内;不在目录内,按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使用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处理,罚货值五倍至十倍。宣称治病功效的,还违反第三十条。
标签上写「预防腹泻」,为什么违法?
第三十条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饲料不是兽药,不能宣称疗效。例外是添加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但要标明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
自配料要不要生产许可证?
不需要。自配料是养殖者自用、不进入流通的配制饲料,不是「生产」。但一旦对外提供,性质可能变为无证生产,适用第三十八条,罚货值五倍至十倍,主要负责人十年禁业。界线在「是否对外流通、是否形成规模」。
饲料厂被吊销许可证,多久能重新申请?
条例没有规定吊销后的禁申期,但规定了十年禁业:情节严重被没收生产设备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本身重新申请,要看是否符合第十四条条件、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进口饲料没有中文标签,能卖吗?
不能。第二十四条规定,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规定,并附具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标签要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没有中文标签的,按经营无标签产品处理,适用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发现买到假饲料,怎么维权?
三条路径。第一,向县级饲料管理部门举报,要求查处;第二,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货、赔偿;第三,如果造成养殖损失,依《民法典》主张违约或者侵权赔偿。关键是保存证据:购货凭证、包装、剩余产品、死亡或者减产的记录、检测报告。索赔的完整路径,可以参考开农资店卖农药要办什么证:五道门槛、限制使用农药为什么不能网上卖。
十五、免责说明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禁用物质名单、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具体内容,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现行公告为准;罚则幅度引用自《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具体适用还需核对违法行为发生的环节、主体身份与货值认定。文中法条引用部分逐字取自现行文本,其他条文仅作对照引用,不替代原文。涉及刑事风险的案件,建议在收到检验报告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及时委托律师介入。
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