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平台强制低价,是指平台经营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这是 2025 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新增的一类独立违法行为,罚则在第三十条,平台是唯一的行为主体,被强制的商家不是违法者而是受害者。

构成要件

这一条是 2025 年修法里最受关注的新增条文之一。 它回应的是一个非常具体的现象:各大平台为了争夺流量,推出「全网最低价」「自动跟价」「百亿补贴」这类机制,表面上是给消费者让利,实际上是把降价压力层层传导给商家,商家不跟就没流量,跟了就亏本。

一、四个要件,一个都不能少。

要件一,主体只能是「平台经营者」。 这一条不适用于平台内的商家,也不适用于没有平台属性的普通电商网站。 判断是不是「平台经营者」,看的是它有没有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服务,而不是看它自称什么。 自营电商自己降价销售,不落进这一条。

要件二,行为是「强制或者变相强制」。 「强制」好理解——直接要求、直接下架、直接扣钱。 难点在「变相强制」,这四个字是这一条的重心,因为实务中几乎没有平台会明说「你必须低于成本卖」。

要件三,内容是「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这里有两个限定,缺一不可:一是必须「按照平台的定价规则」——也就是说,低价不是商家自己决定的,而是平台规则推出来的结果;二是必须「低于成本」——仅仅是「要求降价」「要求跟价」,如果降完仍然高于成本,不落进这一条。

要件四,后果是「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这是一个评价性要件,不是损害后果要件。 不需要证明某一家商家亏了多少钱,需要证明的是这种行为在市场上造成了什么效果——比如同类商品价格整体被压到成本线以下、中小商家大面积退出、质量与售后服务普遍下滑。

二、「变相强制」的五种常见手法。

手法一,自动跟价系统。 平台在后台提供一个「自动跟价」开关,默认开启,或者开启后给流量倾斜。 商家一旦开启,只要有别的店铺价格更低,系统就自动把自己的价格调到更低一档。 这种机制的特点是:商家没有做出任何一次具体的降价决定,但价格一路往下走,最后跌破成本。 从规范上看,这就是典型的「按照平台定价规则」销售。

手法二,「全网最低价」协议。 入驻协议、活动规则里写「参加本活动的商品,在本平台售价须为全渠道最低」。 这种条款把商家的定价权直接交出去了,而且往往伴随「违反则取消资格、扣除保证金」的后果。

手法三,强制参加补贴活动。 平台发起「百亿补贴」「限时秒杀」,商家被要求「必须报名、必须让价」,补贴成本由商家承担或者按比例分摊。 如果商家实际承担的部分导致成交价低于成本,就落进这一条。

手法四,以流量分配为杠杆。 不明说降价,但把「价格力」作为搜索排序、推荐曝光的核心权重——价格越低权重越高,不降价就没有曝光。 这种机制与算法推荐的排序逻辑直接相关,它不需要任何一次具体的指令,靠排序规则就能把商家逼到成本线以下。 这也是「变相强制」最难抗辩的一种形态,因为平台可以说「我们只是按价格排序,降不降是商家自己的选择」。 判断的关键在于:平台有没有把「低价」设定为准入门槛或者资源分配的唯一标准。

手法五,以处罚为威胁。 不参加活动就降权、限流、取消品牌标签、提高佣金、延长账期。 这一类与平台「二选一」的手段高度重合,区别在于目的:二选一争的是渠道排他,强制低价争的是价格水平。

三、判断「变相强制」,问自己五个问题。

问题一,商家有没有真实的拒绝选项。 如果拒绝的后果是降权、限流、清退、扣保证金,那就没有真实选项,「你可以不参加」只是形式上的自由。

问题二,规则是一视同仁,还是专门针对不降价的那批商家。 普遍适用的价格排序规则,与「点名要求降价」的定向施压,性质完全不同。 后者更容易被认定为强制,而且往往留下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运营后台的定向操作痕迹。

问题三,降价的幅度是不是由平台单方设定。 如果商家只能选「参加」或者「不参加」,而参加的意味着价格由平台填入,那定价权已经在平台手里。 反过来,如果商家可以在平台给出的区间内自己报价,定价权还在商家,认定强制的难度就大得多。

问题四,平台有没有从低价中直接获利。 佣金按成交额比例抽取的平台,价格越低佣金越少,它没有压低价格的直接动机; 靠流量变现、靠用户规模融资的平台,低价带来的流量就是它的收益。 这个区别在判断主观意图时很有用。

问题五,商家有没有集体反映过。 单个商家抱怨「价格太低」不构成证据,但如果一批商家都反映「不跟价就没流量」,并且有书面材料、有联名反映、有行业协会的记录,证明力就完全不同。

四、「低于成本」的成本怎么算,这是全条最模糊的地方。 条文只说「低于成本」,没有定义成本口径。 实务中至少要区分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商品进货成本。 这是最窄的口径——成交价低于进货价,肯定亏。 但只按这个口径算,绝大多数「低价」都不构成,因为商家的售价通常在进货价之上。

第二个层次,经营成本。 进货成本加上仓储、物流、包装、平台佣金、支付手续费、退换货损耗、推广费用分摊。 按这个口径算,很多「看起来还有毛利」的订单其实是亏的。 这是最符合立法目的的口径,因为平台压低价格造成的真实损害,正是让商家连经营成本都收不回来。

第三个层次,完全成本。 再加上人工、房租、设备折旧、管理费用分摊。 这个口径最宽,但争议也最大——因为分摊方法可以人为调整,同一个订单能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

写文书时的稳妥做法是:主证按第二个层次算,同时给出第一个层次的对比。 如果连进货成本都不够,几乎没有争议;如果只低于完全成本,说服力就弱很多。 另外要注意:不同品类、不同经营模式下成本结构差异极大,不能用一套比例套所有行业。

五、与其他三条规范的关系。

第一,《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低价倾销」。 这一条管的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主体是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自己卖,而反法第十四条管的是平台强制别人卖。 一个是「我自己亏本卖」,一个是「我逼你亏本卖」,方向完全相反。 同一个平台如果既自己补贴又强制商家,两条可以并用。

第二,《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这一条管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它要求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反法第十四条不要求证明这个目的,只要证明「强制」加「低于成本」即可。 从举证难度看,反法这条路更短。

第三,《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 这一条管的是平台「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 强制低价当然是一种不合理限制,但《电子商务法》没有专门的罚则针对这一情形,而反法第三十条有明确的罚款区间。 所以在 2025 年 10 月 15 日之后,执法机关会优先适用反法第十四条。

六、为什么这条只罚平台、不罚商家。

这是理解本条的关键。 被强制低价的商家,是受害者,不是共同违法者。 条文用的是「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语法上平台是主语,商家是宾语。 所以商家在这种情况下不但不会被处罚,反而可以作为举报人主张权利。

反过来,如果商家是自愿低于成本销售,为了清库存、处理临期品、回笼资金,那是正常的经营行为,《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也明确把「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排除在外。 本条禁止的不是低价,是「被强制」的低价。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版本提示:第十四条是 2025 年 6 月 27 日第二次修订时新增的条文,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2019 年文本里没有对应条文。 这一点在实务中极其重要:2025 年 10 月 15 日之前的强制低价行为,不能按第十四条处罚,也不能按第三十条罚款,只能退回到第十三条第二款(利用平台规则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或者第二条的公平竞争原则去评价,罚则相应适用第二十九条而不是第三十条。 ★另一个必须注意的点:新增条文导致后续条号整体后移,第十四条之后的调查程序、法律责任各章条号全部加一——2019 年的第十六条(调查措施)现在是第十六条不变,但第十七条(如实提供)之后整体顺延,引用旧案例、旧文书的条号时必须逐条换算,不能整段照抄。 ★第三点:本条与《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字面接近但主体相反,一个是平台强制他人低价,一个是经营者自己低价,写文书时把主体写反是最常见的错误。

★缺口提示:本词条只写条文与构成要件,不展开四块内容:① 成本口径的认定标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成本」作定义,本词条给出的三个层次是实务分析方法,不是法定标准,个案中仍取决于鉴定与举证;② 各平台「自动跟价」「价格力」机制的具体技术实现——这属于平台内部规则,本词条不作描述,取证要靠商家后台截图与平台规则文档;③ 2025 年 10 月 15 日之后的行政处罚案例与罚款分布——新条文的执法实践尚在形成中,本词条不给数字,也不预测裁量倾向;④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该规章 2024 年 9 月 1 日施行,条号体系按 2019 年反法编排,与现行条号不对应,且不在本站法规库内,本词条不引其条文,实务中须自行核对最新文本与效力状态。

★口径提示:① 主体只能是平台经营者,商家不是违法主体,是受害人。② 「强制」与「变相强制」都算,自动跟价、价格权重排序、活动报名门槛,都是变相强制。③ 必须同时满足「按平台定价规则」和「低于成本」两个限定,只要求降价但未跌破成本的,不落进本条。④ 成本至少要按经营成本口径算,只算进货价会低估损害。⑤ 正常情况下商家自愿低价清库存不违法,本条禁的是「被强制」。⑥ 与反垄断法低价倾销的主体方向相反,引用时不能混。⑦ 罚则是五万到五十万、情节严重五十万到二百万两档,没有「责令停业」「吊销执照」的表述。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低价倾销」的区别。 低价倾销是经营者自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规范依据是《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平台强制低价是平台逼别人低价,规范依据是反法第十四条。 一句话记:自己亏本卖是倾销,逼别人亏本卖是强制低价。 两者的举证重点也完全不同——倾销要证「有排挤目的」,强制低价要证「有强制行为」。

与「价格欺诈」的区别。 价格欺诈是「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规范依据是《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它关注的是价格信息的真实性——虚构原价、虚假折扣、先涨后降。 强制低价关注的是价格水平被谁决定。两者可能同时出现——平台搞「先涨后降」的假折扣,同时强制商家承担补贴成本,这时候是两条违法行为,分别处罚。

与大数据杀熟的区别。 杀熟是「同货不同价」,针对的是不同消费者之间的差别待遇;强制低价是「同货同低价」,针对的是平台与商家之间的定价权归属。 一个横向看消费者,一个纵向看渠道。 实务中两者常被混在一起讨论,但举证路径完全不同:杀熟要证明「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受到差别待遇」,强制低价要证明「平台规则导致售价低于成本」。

与平台「二选一」的区别。 两者都是平台对商家的强制,手段也高度重合(降权、限流、扣保证金、取消资格)。区别在强制的「内容」:二选一强制的是一句话——「只能在我这里卖」;强制低价强制的也是一个数——「不能高于这个价」。 一个争渠道,一个争价格。 如果平台同时要求「只能在我这里卖」和「必须全网最低」,两个行为分别构成,可以一并主张。

与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强制低价是新法从网络不正当竞争中单列出来的一类行为。 在 2025 年 10 月 15 日之前,它只能作为第十三条第二款的一个具体形态处理; 之后有了独立条文和独立罚则,就不再需要绕道。 但要注意:独立的代价是构成要件更严——第十三条第二款只要求「妨碍、破坏正常运行」,第十四条额外要求「低于成本」,门槛反而提高了。

实操指引

一、商家被强制低价,五步取证。

第一步,把「规则」拿到手。 平台规则文档、活动报名页、后台弹窗、招商群通知,凡是写着「须为全网最低」「须参加比价」「自动跟价默认开启」的,全部截图留存。 规则是这一条的构成要件之一,没有规则文件,很难证明「按照其定价规则」。

第二步,证明「自动跟价」是默认开启或者被动开启的。 后台的开关状态、开启时间、是否可关闭、关闭后的流量变化,都要记录。 如果开关根本关不掉,或者关掉就没流量,这本身就是「强制」的证据。

第三步,算清楚成本。 把进货发票、物流账单、平台佣金明细、支付手续费、退货率数据整理成一份成本表,按订单逐笔对应。 这份表要能回答一个问题:这个价格卖出去,我一单亏多少。

第四步,把亏损与平台规则的因果关系连起来。 方法是做前后对比:规则生效前的成交价与成本对比、规则生效后的对比。 如果规则生效前每单有毛利,生效后变成每单亏损,因果关系就很清楚。

第五步,选救济路径。 行政举报是最直接的——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请求按第三十条查处。 民事索赔要看损失能不能证明——单纯「被迫降价」的损失计算很困难,通常要结合具体订单的亏损额来主张。 如果平台还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同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二、平台一侧的合规清单。

第一,取消「自动跟价」的默认开启,改为商家主动选择,并且可以随时关闭。 默认开启是这一条最大的风险点,因为「默认」在事实上剥夺了商家的定价决定权。

第二,活动规则里不要出现「全网最低」「不得高于其他平台」这类表述。 可以要求「本平台专享价」「活动价」,但不能要求「全渠道最低」。 前者是自己平台的价格安排,后者是干预商家的整体定价。

第三,补贴成本的分摊要写清楚,不能让商家承担全部。 如果平台名义上补贴、实际上让商家让价,这在认定「强制」时是非常不利的事实。

第四,把「价格力」从唯一的排序标准改成多因素之一。 销量、评价、服务、履约时效,都要有实际权重。 如果排序几乎只看价格,很难解释这不是在强制降价。

第五,保留商家的申诉与退出通道。 不参加活动不被惩罚,是「非强制」最有力的证明。

三、这条对消费者的影响,值得单独说一句。

很多人以为平台压低价格对消费者有利,其实未必。 价格被压到成本线以下,商家的第一反应不是提高效率,而是降低品质——换更便宜的原料、缩减包装、砍掉售后、减少客服。 短期看消费者占了便宜,中期看是质量整体下滑。 这也是立法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写进条文的原因:它保护的不只是商家,还有市场的长期质量水平。

还有一层更隐蔽的后果:价格战打到最后,能活下来的往往不是效率最高的商家,而是资金最厚、能扛最久亏损的商家。 等到中小商家退出、供给端集中到少数几家,价格就会重新上涨,而这时候消费者已经没有别的选择。 所以这条条文表面上管的是价格,实际上管的是市场结构。 理解这一点,就能明白为什么条文写的是「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而不是「损害商家利益」——它的落脚点在秩序,不在个体损失。

四、和消费者退货规则的关系。

强制低价常常伴随高退货率。 价格压到极低,消费者下单门槛降低,冲动购买增加,退货率随之上升,而退货成本又回到商家头上,形成恶性循环。 消费者一侧的退货规则,可以看网购退货被拒怎么办; 商家一侧被恶意退货的问题,则属于另一条线,不在本条范围内。

常见问题

平台只是把价格作为排序因素之一,没有要求我必须降价,算强制吗?

一般不算。 排序考虑价格,是正常的商业逻辑,消费者也希望买到便宜的。 判断的关键是「价格是不是唯一或者决定性因素」,以及「不降价的实际后果有多严重」。 如果价格只占权重的一部分,其他因素(销量、评价、服务)同样能带来曝光,那商家还有选择空间,不构成强制。 如果价格几乎是唯一标准,不降价就等于没有曝光,实质上就是强制。

我自己参加了平台的补贴活动,也同意让价,还能说被强制吗?

要看「同意」是不是真实意思。 如果活动是自愿报名、不报名不影响正常经营,那么报名之后的让价是自己选的,不能事后反悔说被强制。 如果报名页面写着「不参加将影响店铺权重」,或者运营明确告知「不报名就清退」,那这个「同意」是被胁迫的,仍然可以主张强制。 举证上要拿出「不参加会怎样」的证据,光说自己不愿意是不够的。

平台强制低价,我能要求平台赔偿我的亏损吗?

可以主张,但举证难度大。 赔偿要证明三件事:平台有强制行为、自己按规则低价销售、亏损与强制之间有因果关系。 前两件相对容易,难的是第三件——平台会辩称「亏损是你自己经营效率低造成的」。 可行的做法是逐笔核算:列出因平台规则而低于成本成交的订单,按每单亏损额累计。 这比笼统主张「营业损失」更容易被支持。

举报平台强制低价,需要什么材料?

核心是三类:一是规则证据(协议、活动规则、后台通知、自动跟价开关状态);二是价格与成本证据(成交记录、进货发票、费用明细);三是后果证据(亏损订单清单、退出平台的商家名单、同类商品价格整体下滑的数据)。实名举报并提供事实和证据的,处理结果应当告知举报人。

这条只管电商平台吗?外卖、网约车、直播带货算不算?

只要符合「平台经营者」的定义,都算。 外卖平台的「满减必须由商家承担」、网约车平台的「特惠快车强制接单」、直播平台的「全网最低价协议」,只要实质上构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都可能落进这一条。 判断标准不是行业,而是有没有「平台 + 平台内经营者」的结构,以及有没有「强制低价」的事实。 电商与直播场景下的其他问题,可以看电商平台与直播带货常见问题。 网络与数据领域的其他规则,收在网络与数据分类下。

这条和《反垄断法》的「二选一」有什么区别,会不会重复?

不重复,是两条不同的行为。 二选一限制的是「在哪卖」,强制低价限制的是「卖多少钱」。 一个平台可能同时干这两件事,那就分别构成两个违法行为。 从执法实践看,反垄断的门槛高、处罚重,反法的门槛低、处罚轻,执法机关会根据证据情况选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