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算法推荐是平台基于用户画像、行为记录等个人信息,用算法向用户推送内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活动,是自动化决策在信息分发上最典型的形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给它设了三道约束:保证决策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推送、营销的,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便捷的拒绝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时,个人有权要求说明,并有权拒绝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决定。

本词条属于网络与数据栏目。三个最常见的误解:以为「关掉个性化推荐」等于「不再有推荐」;以为「不同人不同价」一律违法;以为「算法解释权」等于「给我看源代码」。逐条读第二十四条会发现,它给的是三个具体的、可以做也可以被检验的动作,不是一句抽象的原则。

构成要件

一、算法推荐是自动化决策的一种,范围要分清。 第二十四条管的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涵盖算法推荐、个性化定价、信用评分、风控审批、简历筛选等多种形态。算法推荐的特殊性在于它面向不特定的多数用户、持续发生、效果分散,单次推送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很小,但长期累积会形成信息茧房、消费诱导、价格歧视。这个特点决定了它的规制方式偏重「可选择」而不是「逐次同意」。

二、第一道约束:透明度与结果公平公正。 第一款两句:「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透明度在现行法下有三个可操作的落点:第十七条的告知义务(处理目的、方式、种类);第四十八条的解释说明权(对处理规则作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说明义务(对重大影响决定作说明)。「透明」不等于「公开源代码」——法条要求的是让人能理解「依据什么规则、产生什么结果」,不是交出模型参数。

三、第二道约束:「不合理」是关键词,差别待遇本身不违法。 第二十四条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这意味着三件事:一是差异化定价客观存在,新客优惠、会员折扣、地区成本差异、促销活动都可以构成合理理由;二是判断不合理的核心是「有没有与成本、风险、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正当理由」;三是举证结构上,个人需要先提出初步证据(同一时间、同一商品、不同账号显示不同价格),再由平台说明定价依据。这也是「大数据杀熟」争议的规范落点,具体形态与举证要点另见大数据杀熟。

四、第三道约束:推送时必须给「两个选项之一」,不是两个都给。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注意这里是「或者」:给一个「关闭个性化推荐」的开关,让用户看到不基于其个人特征的内容,就满足前者;给一个「不再接收此类推送」的入口,就满足后者。实务中很多产品两者都没做,只做了一个「减少此类内容」——「减少」不等于「不针对个人特征」,也不等于「拒绝」。

五、重大影响决定的三项权利,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段。 第三款: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拆开看是两项权利:要求说明(说明什么因素导致了这个结果);拒绝仅由机器决定(可以要求人工介入)。「重大影响」的典型场景:信贷拒批、保险拒保或者费率大幅上浮、招聘简历自动筛除、信用评分骤降、交易价格显著高于同期他人。日常的内容推荐通常不构成「重大影响」,所以第三款一般不适用于「为什么给我推这个视频」。

六、电子商务场景有独立的重申条款,而且更具体。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条与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形成叠加:电商平台的个性化搜索、个性化推荐页,既要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也要满足电子商务法的要求。注意它的对象是「搜索结果」,比「推送」更宽——默认排序也是搜索结果的一种呈现方式。

七、算法推荐会连带触发影响评估与告知义务。 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把「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列为必须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情形,评估报告与处理情况记录至少保存三年。这意味着算法推荐不是「上线就跑」的功能:上线前要有评估,评估里要写清数据来源、画像维度、推送逻辑、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关闭的路径。这一项在检查中往往是第一份被调取的材料。

八、涉及敏感个人信息用于推荐,门槛会高一档。 用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做推荐或者营销,属于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需要单独同意、需要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需要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实务中的高频问题是用位置信息做本地推荐:位置属于行踪轨迹,是否构成敏感个人信息要看精度与持续性,粗粒度的城市级定位与持续的精确轨迹,定性完全不同。

九、未成年人场景另有更严的限制。 向未成年人推送信息,要遵守未成年人保护与网络保护的特别规定,不得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针对未成年人的个性化推荐,实践中普遍要求更保守的默认设置。这部分规则分散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相关规定与行业规范中,本词条不逐一引条号,遇到具体场景应当按该领域的专门规定处理。

十、算法备案是另一套行政程序,与个人权利不是一回事。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与安全评估手续。这套要求面向监管,个人不能以「没备案」为由直接主张民事权利;反过来,企业完成了备案,也不等于满足了第二十四条的三道约束。两件事并行,不能互相抵免。该规定本地法规库未收录,本词条只提名称,不引条号。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 (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 (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 (三)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
  • (四)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 (五)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版本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布、2021 年 11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为 2018 年 8 月 31 日通过、2019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 2013 年 10 月 25 日修正施行的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按 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施行的版本核对。本词条条文按上述现行文本逐字核对。另,《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修正、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词条未直接引用其条号。

★缺口提示:本词条涉及但本地法规库未收录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算法备案、算法安全评估的具体指南与公示清单。上述文件只在正文中提及名称,不引条号、不复述条文内容——这些文件对备案主体范围、备案材料、安全评估流程有细化规定,遇到具体问题应当查阅现行有效文本。

★口径提示:①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是「或者」关系,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满足其一即可。② 「不合理」是差别待遇的违法要件,差异化定价本身不违法。③ 「透明度」不等于「公开源代码」,落点是告知、解释与重大决定的说明。④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只适用于「重大影响」决定,日常内容推荐一般不适用。⑤ 算法备案是行政程序,与个人权利主张不是一回事,完成备案不等于满足第二十四条。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第一,与自动化决策整体的区别。 自动化决策是上位概念,算法推荐是其中一种。第二十四条的三款对二者都适用,但重心不同:对算法推荐,重心在第二款(可选择);对信贷、招聘、定价类决策,重心在第三款(要求说明、拒绝仅由机器决定)。判断某一场景属于哪一类,看它对个人权益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分散、可逆、单次后果轻微的,偏前者;影响集中、难以逆转、单次后果显著的,偏后者。

第二,与「大数据杀熟」的区别。 「大数据杀熟」是民间说法,规范落点是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公平交易与知情权。两者的关系是:杀熟是差别待遇的一种典型形态,但差别待遇不限于杀熟——同一商品对不同用户展示不同服务条款、不同退换货政策,同样可能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具体形态与举证路径,在本词条第三项与常见问题中另有展开。

第三,与定向广告的区别。 定向广告是把推荐结果用于商业推广,除了第二十四条,还要过广告法第十四条(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两条规则解决不同问题:第二十四条解决「能不能基于个人信息推给你」,广告法解决「推给你的时候有没有告诉你这是广告」。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是「内容与广告混排、不标明广告标识」,这类问题不需要证明算法怎么运作,只需要证明普通用户无法辨明,举证难度低得多。

第四,与「算法解释权」的区别。 学界与实务中常说的「算法解释权」,在我国现行法上对应两个条文:第四十八条的处理规则解释说明,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对重大影响决定的说明。两者的对象与深度不同:前者解释的是「规则是什么意思」,后者解释的是「这个结果是怎么得出的」。都不能要求公开源代码、模型参数或者训练数据——那是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范畴。想让平台解释「为什么给我推这个」,法律依据是第四十八条;想让它解释「为什么拒了我的贷款」,依据是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第五,与「算法备案」的区别。 备案是对监管的行政程序,个人不是备案的受益主体,也不能以「未备案」直接起诉。但备案信息可以成为个人的取证线索:备案公示中通常包含算法名称、应用场景、备案编号,这些信息在投诉时有助于确定主体与场景。注意不要把「已备案」当成「合规」的同义词。

第六,与「信息茧房」治理的区别。 信息茧房是社会效应层面的问题,现行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方式是「给用户选择权」(第二款)和「要求结果公平公正」(第一款),而不是直接限制推荐算法的效果。这意味着个人主张权利时,落点应当是「没有给我选择」「给了但我关不掉」「同样的东西给我更贵的价格」这类具体事实,而不是「推荐让我视野变窄」这种效果评价。

实操指引

第一步,个人一侧先固定三样东西。 一是界面证据:推荐页、设置页、关闭入口的截图,要带时间和账号标识;二是路径记录:从设置页点到关闭开关需要几步、有没有「关闭后仍然推荐」的提示;三是价格证据(针对差别待遇):同一时间、同一商品、不同账号的页面截图,最好用录屏固定操作过程。这三样东西决定了后续主张能不能落地。

第二步,把诉求对准条文,不要泛泛投诉。 想关掉个性化推荐,援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想搞清楚为什么被拒,援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想弄懂规则,援引第四十八条。诉求写得越具体,处理者越难用「已提供关闭入口」这种通用答复打回。证据准备可参照个人信息被侵害:要收集哪些证据?的清单。

第三步,先走产品内通道,再走外部投诉。 产品内的「隐私设置」「推荐管理」是效率最高的路径;走不通的,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投诉。投诉材料要写清四件事:哪个功能、违反了哪一款、我做了什么、结果是什么。「我关不掉」这种表述要落到具体动作:点了哪个按钮、出现了什么提示、下次打开是否恢复。

第四步,企业一侧把「可选择」做成真正可用的。 三个最低要求:入口可达(设置页一级或者二级,不超过三步);状态可见(当前是否开启个性化,一眼能看到);关闭有效(关闭后确实不再基于个人特征推荐,且不会在下次更新时自动恢复)。「减少此类内容」「不感兴趣」不等于关闭个性化,这是检查中最常被指出的问题。

第五步,企业一侧把定价逻辑写成能举证的材料。 差异化定价如果确有正当理由(新客、会员、促销、地区成本),要能拿出规则、时间、适用范围的记录;没有记录的差异化,在争议中会被推定为无正当理由。同时要注意「同一时间同一商品对不同人不同价」这一事实本身的说服力极强,抗辩成本很高。

第六步,企业一侧把影响评估做在前面。 按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算法推荐上线前要做影响评估并保存三年以上。评估里必须写清三件事:画像用了哪些维度的个人信息、推送逻辑的基本框架、用户可选择的路径。这三项在监管检查时是必看项,也是发生争议时证明「已尽注意义务」的核心材料。虽然主题不同,但「评估→留档→可举证」的方法是共通的。

常见问题

关掉个性化推荐,是不是就没有推荐了? 不是。关闭后仍然会有推荐,只是不再基于你的个人特征,通常按热度、时间、地域等非个人化维度排序。这正是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设计意图:给用户的是「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不是「没有推荐」。如果关闭后内容排序明显没有变化,或者几天后又恢复个性化,说明关闭没有真正生效。
同样的酒店,我的账号比朋友的贵,一定是杀熟吗? 不一定。可能的原因包括:会员等级对应的价格体系、优惠券叠加差异、 设备与渠道差异、房型与取消政策不同、实时库存与动态定价。判断的关键是「同一时间、同一商品、同一交易条件」三个同一下的价差,以及平台能不能给出与成本、风险、服务内容相对应的理由。举证时要把页面上的房型、日期、取消政策一并截下来,只截价格没有意义。
能不能要求平台公开推荐算法的规则? 可以要求解释,但不能要求公开源代码。第四十八条给的是「解释说明」请求权,指向的是处理规则的含义;平台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拒绝提供源代码不构成违法。务实的诉求是:说明影响推荐的主要因素类别(如浏览历史、互动行为、地域)、各因素的相对作用、如何关闭。这类说明足以让用户判断「能不能选择」,也是监管检查的常见要求。
平台说「算法是商业秘密」,就不用解释了吗? 不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是具体的技术方案与参数,不是「有没有推荐、依据哪几类信息」这种框架性事实。框架性说明与商业秘密可以并存:说清用了哪几类信息、影响方向如何、如何关闭,不涉及具体参数与模型结构。以「商业秘密」整体拒绝解释,在监管层面很难成立。
「不感兴趣」点了一百次,为什么还推? 因为「不感兴趣」通常是内容层面的反馈(减少同类内容),不是权利层面的关闭(不基于个人特征推荐)。两者在产品上往往是两个不同的开关。如果产品只提供前者、不提供后者,就属于未满足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先在设置里找「个性化推荐」「个性化广告」这类总开关,找不到再投诉。
未成年人被推送了不适合的内容,能不能追责? 能,但依据不在第二十四条,而在未成年人保护与网络保护的专门规定。举证的重点是:内容确实不适合该年龄段、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户是未成年人(如实名信息、青少年模式设置)、平台未采取相应措施。这类案件通常还会牵出平台的内容审核义务,与算法推荐责任并行。实操中先看两件事:该平台有没有设置青少年模式,以及该模式下的推荐是否真的被限制——只有开关、没有限制,等于没有保护。
算法歧视这类问题,有没有现成的判断工具? 可以先做初判。用个人信息保护维权判定器梳理情形属于哪一类,再对照数据与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常见问题看同类争议的处理思路。算法推荐的三道约束,本质上是把「选择权」和「说明权」交给个人;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判断是所有主张的前提,敏感个人信息的边界则决定画像能用多深。查条文原文可直接看电子商务法的法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