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对同一债务各自都负全部清偿义务,权利人有权请求其中部分或者全部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它的成立以法律直接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为前提,内部份额按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实际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人有权向其余责任人追偿。
构成要件
一、前提是「有依据」,不能推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把话说得很死: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这一款是整条的地基——既不能靠「你们是一伙的」「钱是一起花的」这类事实推定,也不能由法院在个案中创设。实务中大量败诉就败在这一步:原告起诉时把几个人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共同偿还」,但翻遍合同找不到「连带」二字,援引的法条里也没有哪一条为这种情形规定了连带,请求权基础就断了。
常见的法定连带情形,需要一份清单来对照:共同侵权(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共同危险行为(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连带责任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第九百七十三条)、以及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等领域的一系列特别规定。这份清单不长,但每一项的条件都不一样,套用之前要逐项核对构成。
二、主体二人以上,标的是同一笔债务。 连带责任发生在多数人之债里,只有一个人时不存在「连带」的问题。「同一笔债务」这一点常被误解:不是「同一类债务」,也不是「同一个合同项下的债务」,而是给付内容同一、任何一个责任人清偿后全体免责的那一笔。共同侵权人赔偿的是同一份损失,连带保证人担保的是主债务人的同一笔欠款,都属于此。如果几个人各自欠各自的钱,只是碰巧在同一个案子里被起诉,那是数个独立的债,不是连带。
三、对外效力:可以挑,也可以全告,被挑中的不能拿份额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这一句包含了三层意思。第一,选择权在权利人手里,告谁、告几个、先告谁,都由权利人决定。第二,请求的额度可以是全部,不必按份额比例打折。第三,被请求的责任人不能以「我只占三成」「你应该先去找另一个」作为对抗事由——份额是对内的事,不是对外的抗辩。
四、对内效力:份额按责任大小定,定不下来就平均。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前半句: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责任大小」不是「人数均分」,两者是先后顺序:先看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获利多少这些实质因素;实在分不出来,才退到平均。这一点在执行和追偿阶段尤其重要——很多当事人以为「三个人就是各三分之一」,其实法院会先做实质比较。
五、追偿有两道限制,不是「还多少就能追多少」。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后半句只说「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看起来没有上限,但债法总则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把边界画清楚了: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
这两道限制要拆开看。第一道是「超出部分」——自己份额以内的支出,属于自己应当承担的,不能追。第二道是「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追偿的上限不是对方的份额全额,而是对方份额中尚未清偿的部分。举个例子:三人各担三分之一,甲已经全额清偿,乙此前已经还了自己那一份,那么甲只能向丙追三分之一,不能向乙追。如果没有这道限制,乙会被重复追索。
六、追不到的时候,剩下的人要二次分担。 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这是「追偿不能」的风险分摊规则,含义是:某个连带责任人破产、失踪、确实无财产,他那一份不会凭空消失,而是由其余已经清偿的人按比例再摊一次。结果是:实际承担最终可能超过自己原本的份额。这一款在实务中被严重低估——做连带保证人、做共同借款人时,真正的敞口不是「我要替他背三成」,而是「他那一成最后可能也落到我身上」。
七、涉他效力:一个人的行为,在什么范围内影响其他人。 第五百二十条给了四项规则,全是高频争点:
(一)履行、抵销、提存,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其他人的债务。 这是连带责任的本意,一人清偿全体免责。
(二)免除只在该人份额范围内消灭其他人的债务。 这一项最容易被误读。债权人免了甲,并不等于免了乙丙,但也不是完全没影响——甲那一份对应的债务消灭,乙丙的债务在扣除甲份额后继续存在。所以债权人「只免一个」的让步,实际效果是缩小了总额,而不是放弃对其他人追索。反过来看,债权人如果想保留全额追索权,就不要轻易出具针对个别人的免除声明。
(三)混同:一人与债权人合为一体时,扣除该人份额后,债权对其他债务人继续存在。 比如债权人把某连带债务人的公司收购了,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此时不是整笔债消灭,而是扣掉那一份,剩下的继续。
(四)受领迟延对全体发生效力。 债权人对某一个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效力及于其他人。
八、程序上:不是必须一并起诉,但一并起诉更省事。 民事诉讼法上的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连带责任的多数被告通常按普通共同诉讼处理,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这意味着权利人可以只起诉一个人(这也是第一款选择权的程序体现),但只起诉一个人时,判决既判力通常不及于未起诉的人,后续再起诉其他人不受前案限制。从效率看,一次告齐更划算:一次举证、一次执行查控,避免重复垫付诉讼费。
九、诉讼时效是逐人计算的。 对某一个连带责任人的时效中断,原则上只对该人发生效力,不及于其他人。这一点的实务后果很直接:如果权利人只向甲发了催告函,乙的时效可能照常届满。稳妥做法是向全体分别送达催告,或者直接起诉全体。注意:这一规则属于诉讼时效制度的通行理解,具体适用仍需结合个案与现行司法解释,本词条不作绝对化表述。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版本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 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正,本词条所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一十八条至第五百二十一条均为现行有效文本,已逐字核对。需要注意本条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衔接:民法典施行前的连带责任纠纷,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处理法律适用,实体规则基本一致,但程序衔接要按旧法。
★缺口提示:本词条涉及但本地法规库未收录或未逐条引用的内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票据法、证券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具体条款。因此:① 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追偿的具体规则,本词条不引条号;② 共同侵权中「责任大小」如何量化(过错比例、原因力比例),属裁判裁量,本词条只给方法论不给比例;③ 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本词条按通行理解表述并注明「需结合个案与现行司法解释」,不作绝对结论。
★口径提示:① 连带责任不能推定,法律未规定、当事人未约定即不成立,这是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的硬要求。② 「共同」不等于「连带」,几个被告在同一案件中承担责任,可能是按份、可能是补充、也可能是各自独立。③ 追偿有上限,上限是「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且「不超过对方未履行的份额」。④ 免除一个人不等于免除全体,只在该人份额内消灭。⑤ 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在责任编、后者在债法总则,适用场景与法条不同。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按份责任的区别,这是最需要分清的一对。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两条的行文高度相似,差别全在「对外怎么主张」:按份责任里,债权人只能就每个人的份额分别主张,告甲只能要甲那一份,不能要全额;连带责任里,债权人可以挑一个人要全额。换句话说,按份责任的份额是「对外可见」的,连带责任的份额是「对内才算」的。这个差别直接决定两件事:能告谁(被告怎么列),以及能执行谁的财产(能不能只盯着有钱的那一个执行)。按份责任的规则另有专篇展开,见按份责任。
二、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补充责任有顺位:先找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补充责任人在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没有顺位,权利人可以直接找任何一个。另一个差别是追偿的完整性:补充责任人承担后可以向直接责任人全额追偿(因为补充责任本质上是替他人垫付),而连带责任人只能就「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追偿(因为份额内本来就是自己的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教育机构的责任是补充责任的典型,相关规则见补充责任。
三、与连带债务的区别,这一对最容易混为一谈。 第五百一十八条在合同编通则(债法总则性质),讲的是「债」的形态;第一百七十八条在总则编民事责任一章,讲的是「责任」的形态。两者的规则内容高度重合(选择权、份额、追偿、涉他效力),但适用场景不同: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里的多数人给付,走第五百一十八条以下;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责任」层面的多数人承担,走第一百七十八条。实务意义在于找法条的路径:主张合同项下的连带,请求权基础写第五百一十八条;主张侵权项下的连带,写第一百七十八条加具体的侵权条款(如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四、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这一对法条没有明文。 「不真正连带」是学理概念,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同一损害各负全部赔偿义务,其中一人赔偿后全体免责,但内部原则上没有份额分担,只有终局责任人。典型例子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付与侵权人的赔偿、产品责任中销售者与生产者的责任。「不真正连带」这四个字不出现在民法典条文里,写文书时不宜直接作为请求权基础,应当落到具体条款上。判断要点是:各责任人的义务是否基于同一原因发生、内部有没有份额分担的必要。
五、与替代责任的区别。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这是替代责任——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分离,用人单位承担的是自己的责任,不是与工作人员连带。用人单位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但这是追偿,不是连带。被告席上通常只列用人单位,把员工一并列为连带被告,往往会被驳回。
六、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连带责任保证是连带责任在担保领域的具体形态,但它的规则被担保制度大幅改写:有保证期间(约定或者法定六个月)、有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有主合同变更对保证人的影响、有保证人抗辩权的援引规则。这些都不适用第一百七十八条的一般规则。给人做担保前,先把这套专门规则看清楚。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找依据,不要先列被告。 拿到案子先做一件事:把可能成立的连带情形逐项对照——有没有法律规定(列出具体条款),有没有合同约定(翻出原文那一句)。两者都没有的,改按份或者按各自独立责任起诉,硬主张连带只会增加败诉风险和诉讼费。这一步做扎实,后面所有主张都省力。
第二步,列被告时算清两笔账。 一笔是「能不能告」,一笔是「值不值得告」。能不能告看有没有依据;值不值得告看履行能力——连带责任最大的价值就是可以跳过没有财产的人,直接盯有财产的那一个。但要注意管辖:多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按共同诉讼的管辖规则确定,不要因为多加一个被告把案子拖到外地。
第三步,举证的重心放在「同一笔债务」和「责任大小」上。 主张连带,要证到:各责任人的给付指向同一份损失或者同一笔欠款;依据条款成立。主张份额时,重点证过错程度与原因力——谁起的意、谁动的手、谁获益最多。证据的组织方式,民事与担保两类差别较大:民事一侧重点是损失与因果,担保一侧重点是主债务与保证条款,两类材料要分开整理。
第四步,追偿要在「份额」和「未履行」两个维度上算。 追偿金额 = 自己实际承担额 − 自己应担份额,且不超过对方未履行的份额。算完再写追偿函或者起诉,否则容易被对方以「你追的是我份额内已还部分」抗辩掉。追偿的程序不复杂,但时效要盯住,流程可参照担保人追偿全流程。
第五步,接受「二次分担」的风险。 追不到的部分,按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由其余已清偿人按比例分摊。这意味着连带责任的实际负担可能高于名义份额,做商业决策时(尤其是决定要不要做共同借款人、共同承租人、共同承包人)要把这个概率算进定价。
第六步,起草合同阶段就把「连带」写实。 只在合同里写「共同承担」不够,要写「各债务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向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主张全部债权」;如果想限制风险,再补一句内部份额与追偿安排。范本可参照民间借贷要素式起诉状反向理解法院要求写清哪些要素,起草时把要素先备齐,日后诉讼就省事。
常见问题
问一:几个人一起把人打伤,受害人能不能只告其中一个人,要全部赔偿?
可以。共同侵权成立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受害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只告一个人时,法院一般会询问是否追加其他侵权人;不追加的,判决只对该被告生效,该被告赔偿后可以就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向其他人追偿。如果其中有人没有赔偿能力,最终的实际负担由已赔偿的人分摊,这就是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的二次分担。
问二:合同里没写「连带」两个字,两个人一起签字借款,是不是连带?
通常不是。连带债务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普通共同借款若未约定连带,一般按各自份额承担,债权人只能按比例分别主张。实务中的例外要看清:如果两人是夫妻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能构成共同债务(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不是连带责任规则);如果一人是借款人、另一人是保证人且约定连带保证,则走担保规则。三种路径的举证与抗辩完全不同,不要混着用。
问三:连带责任人还了超出自己份额的钱,怎么要回来?能要多少?
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金额为自己实际承担额减去自己应担份额,并且不超过对方未履行的份额(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追偿时还「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这意味着原债上的担保、利息等从权利可以一并主张,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比如债权人还没拿全,追偿就不能把钱先截走。被追偿人可以援引他对债权人的抗辩(比如债务已过时效、已部分清偿),这一点在应诉时经常被忽略。
问四:债权人免除了其中一个连带责任人的债务,其他两个人还要还全部吗?
不需要还全部,但也不能免责。免除只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消灭其他人的债务(第五百二十条第二款)。举例:三人各担三分之一,债权人免除甲,则乙丙的债务各减三分之一,仍各负三分之一。反过来提醒债权人:如果本意是「只对甲让步、其他人照旧全额追」,那么出具的免除文件必须写清范围,否则按法定规则自动缩减总额。
问五:我们内部约定了「我三你七」,这个约定能不能对抗债权人?
不能对抗债权人,但可以在内部追偿时主张。对外,债权人依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可以要求任何一人承担全部,内部约定只在连带责任人之间有效。内部约定对追偿的意义在于:它把「责任大小」事先固定下来,避免事后按平均规则分担。但如果这个约定明显偏离实际过错(比如实际全是某一方的过错,却约定对方担七成),追偿时仍可能被调整。稳妥做法是内部约定与过错程度大体匹配,并留好能证明过错的证据。
问六:其中一个人破产了、找不到了、确实没钱,我承担的部分会变多吗?
会。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这一款的现实意义是:连带责任不仅是「可被挑中」的风险,还是「替别人兜底」的风险。破产程序中的处理要另算——对方进入破产后,追偿权转为破产债权申报,能收回多少取决于清偿率,收不回的部分再按前述规则分摊。
问七:连带保证和连带责任是一回事吗?
不是。连带保证是担保的一种方式,规则由担保制度专门规定:有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有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主合同变更需要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可以主张主债务人的抗辩。这些规则都不在第一百七十八条里。最常见的踩坑是保证期间:很多人以为「反正是连带,什么时候要都行」,结果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直接消灭,与诉讼时效是两回事。给人做担保之前,先把这一套看明白,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纠纷的证据准备思路,可参照保证担保纠纷要收集哪些证据。
问八:这一类问题还能从哪里找更细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