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不是全国通行的制度,目前只在深圳经济特区试点: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为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条例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程序走完后免除未清偿的债务。“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一条法定重生的路,但门槛、考察期和不得免除的债务清单,一个都不能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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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人能申请:三个硬条件

法条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拆开是三道门:人要在深圳居住;社保在深圳连续缴满三年——断缴、异地缴纳都不行;负债原因限定于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炒币、赌债这类不是条例保护的原因。三道门之外还有一批“负面清单”,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转移财产、恶意逃债目的,或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依照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诚实信用是整个制度的入场券。

二、三条路:清算、重整、和解

条例给债务人三种程序选择:破产清算,财产变价分配、三年考察期满后免除剩余债务;重整,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按重整计划分期还债、保住生活底盘;和解,与债权人谈成减免或分期方案。选哪条路取决于收入预期——手头还有持续现金流的重整更合适,彻底丧失收入能力的清算才是出口。申请时材料要一次备齐:破产申请书和破产原因说明、收入状况和社保证明、纳税记录、个人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债权债务清册、诚信承诺书,还要提供所扶养人的情况。

三、免责不是立刻:三年考察期

法条依据

三年之内债务人并不“自由”:要继续履行法院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遵守消费和职业资格等方面的限制,违反的考察期可以延长,最长再加两年。考察期届满,债务人可以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法院审查是否诚实履约后裁定。这不是“宣布破产第二天债务清零”,而是三年观察+审查释放。

四、哪些债务永远不免

法条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九十七条下列债务不得免除,但债权人自愿放弃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 (二)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
  • (三)基于雇用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
  • (四)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但债权人明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除外;
  • (五)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
  • (六)债务人所欠税款;
  • (七)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
  • (八)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这份清单就是制度的价值排序:人身伤害赔偿、抚养赡养、员工工资、税款、罚金类款项,永远排在免责之外。还有一个技术性陷阱值得注意:债权人明知破产还欠着的、你知道却没写进清册的债务,也不免——财产和债务清单务必如实、完整。

五、想申请,先走完这六步

跟着做
1

自查资格:居住地、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负债原因三项逐一对照,条件不齐不必徒劳申请。

2

梳理家底:个人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债权债务列成清册,隐瞒的债务不但不免,还会触发驳回。

3

选程序:对照收入状况在清算、重整、和解里选,拿不准的先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咨询。

4

备齐材料提交法院:申请书、原因说明、收入与社保、纳税记录、财产清册、债权债务清册、诚信承诺书。

5

配合审查与公示:接受听证调查、配合财产申报,程序期间遵守行为限制。

6

考察期守规矩:如实申报收入变动,期满后依法申请免除并接受审查。

六、常见误区

  • “全国都能申请个人破产”:错。目前仅深圳特区立法试点,其他地区自然人不能依此条例申请。
  • “申请了债务马上清零”:错。清算要经过财产变价分配和三年考察期,期满审查通过才免除。
  • “欠的钱都能免”:错。赡养费抚养费、员工工资、税款、罚金等八类债务不得免除。
  • “八年前免过一次,还能再来”:不行。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 “把财产转给家人再申请”:性质恶劣。基于逃债目的申请会被驳回,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

七、问答

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逻辑相通、规则各异。企业版的启动路径,见公司欠债还不上,能主动申请破产吗?;三种程序的通用逻辑,见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有什么区别?企业自救的三条路;此前对个人破产申请资格的总览,见个人欠债太多还不上了,能申请「个人破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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