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主持下,通过说服疏导达成调解协议书从而化解纠纷的独立程序;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确立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链条中紧接协商之后的第二环,并且拥有一条其他调解都没有的快速通道——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而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构成要件
一、调解组织有三类,法律采取的是列举式规定。 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这不是任意选择任意机构,而是法律明确认可的三类主体;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二、调解员有法定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四项要求并列:品行、群众联系与工作热情、知识与政策水平、成年公民身份。
三、申请方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 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这与仲裁以书面申请为原则、口头申请为例外的规则不同,调解的门槛更低。
四、调解的方法是充分听取陈述、耐心疏导、帮助达成协议。 第十三条规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这说明调解不是裁判,调解员不作出对错的断定,而是在双方陈述的基础上促成一致。
五、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其生效与约束力有明确规则。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注意生效的三个要件:双方签名或盖章、调解员签名、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六、调解有十五日的时间边界,逾期未达成即可转仲裁。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这避免了以调解为名无限期拖延。
七、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就是说调解协议书本身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回到仲裁是常规路径。
八、四类金钱事项的调解协议另有支付令通道,这是本制度的核心亮点。 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里的「应当」意味着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负有发出支付令的义务,而不是可发可不发。
九、调解在整个争议解决链条中的位置由第五条确定。 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是可选环节而非必经环节,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十、第三类调解组织与人民调解体系相互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这也决定了部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可能同时具备人民调解协议的属性,从而可以走司法确认的路子。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劳动争议调解 | 人民调解 | 仲裁庭先行调解 |
|---|---|---|---|
| 主持主体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 人民调解委员会 | 劳动争议仲裁庭 |
| 适用纠纷 | 劳动争议 | 民间纠纷 | 已经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
| 依据条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至第十六条 | 人民调解法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
| 是否必经 | 不是,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直接申请仲裁 | 不是,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 是,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
| 申请方式 | 书面或者口头申请 | 书面或者口头申请 | 程序内环节,无需另行申请 |
| 期限 | 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即可申请仲裁 | 未作统一规定 | 在案件审理期限内进行 |
| 协议形式 | 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 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也可以口头协议 | 应当制作调解书 |
| 协议效力 | 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当履行 | 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
| 强制执行力 | 一般没有,须申请仲裁或者走支付令、司法确认 | 没有,须共同申请司法确认 | 有,可以作为执行依据 |
| 不收费 | 调解不收费,仲裁也不收费 | 不收取任何费用 | 仲裁不收费 |
最容易看错的是「调解协议书的效力」。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措辞是「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与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几乎一致。含义是:它是有效的合同,但不是执行依据。要拿到强制执行力有三条路:一是按第十五条就原争议申请仲裁;二是符合第十六条情形的持协议书申请支付令;三是属于人民调解协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程序见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第二个容易混的是「调解」在三个环节里的含义。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是独立的前置可选环节;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是仲裁程序内部的强制环节;此外还有当事人自行和解。三者产生的文书不同:调解组织出具调解协议书,仲裁庭出具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为执行依据,而调解协议书不行——这是实务中最关键的差别。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判断这一争议值不值得先走调解。 双方还有沟通余地、单位并非恶意拖欠的,调解往往比仲裁快;单位已经否认劳动关系或者明确拒绝沟通的,直接申请仲裁更省时间。调解是可选环节,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第二步,选对调解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熟悉内部情况;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广;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适合没有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小微企业。
- 第三步,申请时把请求说清楚。 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无论哪种方式,都要讲清争议事项、起止时间、具体数额与计算依据,并同步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医疗票据等材料。
- 第四步,紧盯十五日。 自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超过十五日没有结果的应当及时转入仲裁,同时注意劳动仲裁时效。
- 第五步,签调解协议书时把履行条款写死。 写明支付的具体数额、支付时间与方式、收款账户、逾期后果;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履行期限是后续申请仲裁或者申请支付令的前提,「约定期限」一定要明确。
- 第六步,单位不履行的,按款项性质选路径。 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持调解协议书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属于其他事项的,按第十五条依法申请仲裁。申请前应当确认单位的送达地址可用。
调解协议怎么申请司法确认、确认之后拿到的是什么效力,可参见调解协议怎么申请司法确认?。 支付令这条不用开庭的快捷通道怎么申请,可参见什么是支付令?怎么申请支付令?。
常见问题
问:调解协议书拿到手了,单位还是不给钱,我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吗? 答:一般不能。第十四条第二款只说调解协议书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它没有执行力。常规路径是按第十五条就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如果协议针对的是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则可以按第十六条持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走完督促程序后再申请执行。
问:支付令这条路怎么用?单位提出异议是不是就白做了? 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请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但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申请支付令的一方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所以即使对方提异议,也不会回到原点。
问:法院一定会发支付令吗? 答:第十六条的措辞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特别规定,前提是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了调解协议,且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依法」意味着仍要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管辖、无其他债务纠纷、能够送达等条件。
问:调解一定要先走吗?我不想调解可以吗? 答:可以。第五条说的是「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是可选的,不是必经前置。但一旦进入仲裁程序,第四十二条要求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那是仲裁程序内部的环节,与调解组织的调解不是一回事。
问:调解要收费吗? 答:不收费。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不收取费用;劳动争议仲裁也不收费,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问:乡镇街道那个调解组织跟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答:第十条第三项列的是「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两者在基层往往是衔接关系,具体由哪个机构受理要看当地的设立情况。若属于人民调解协议,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从而取得执行力。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生效后只有合同约束力、没有强制执行力,支付令通道仅适用于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四类事项,且需满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条件,对方提出异议的支付令可能失效。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