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那年,他二十岁,同学聚会喝了几瓶啤酒,骑车回学校的路上被查到。危险驾驶罪,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
判决下来的时候他还在读书,学校给了个处分,没开除。毕业之后他投了几份简历,都卡在背景调查。2024 年省考公告出来,他一条一条看报考条件,看到「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报考」这一句,把网页关了。
过了两天他又打开,想确认一件事: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算不算「受过刑事处罚」。
这个问题看着简单,答案却比大多数人以为的更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写的是「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没有写「故意犯罪」,没有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也没有写「实际执行」。
一句话定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五类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分别是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其中第一项不区分故意与过失、不区分刑期长短、不区分实刑与缓刑,只要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就落在里面。
所以开头那位读者的疑问,答案是:算。拘役是主刑的一种,缓刑是执行方式,两者都不影响「受过刑事处罚」这个定性。
这一篇要把五项规定逐条拆开,把「什么算、什么不算」讲清楚,也把考公之外的那几条路——事业单位、国企、参军、辅警——分别说明白。因为很多人卡的不是同一个关口。
一、第二十六条的适用条件:五项,第一项最硬
先看结构。第二十六条用了「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这个句式,后面跟五项。
第一项,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二项,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第三项,被开除公职的。
第四项,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五项,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这五项里,第一项是刑事,第二项是党纪,第三项是政务处分,第四项是执行信用,第五项是兜底。四个不同的来源,一个共同的结果:不能当公务员。
第一项之所以最硬,是因为它的措辞最概括。对比一下另外三部法就看得出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写的是「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多了「故意」两个字,过失犯罪就被排除在外。
律师法第十条写的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明文开了一个口子。
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写的是「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既没有「故意」,也没有「除外」。这意味着交通肇事罪、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些过失犯罪,一样挡。
这个差别不是笔误,是立法选择。公务员行使的是公权力,对守法性的要求高于一般职业,所以不开口子。
还要注意「受过刑事处罚」这五个字里的两层限定。
一层是「犯罪」。必须有生效的有罪判决。行政拘留不是犯罪,治安处罚不是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撤案也不是犯罪。
另一层是「受过刑事处罚」。判了刑才算。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都是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是附加刑;单处罚金也是刑事处罚。
把这两层套到自己身上,就能判断落不落第一项。
二、醉驾:一个让很多人卡在报名表上的罪名
危险驾驶罪是这几年最常见的前科来源。它的刑罚是拘役,一个月到六个月,还可以判缓刑。
很多人觉得「拘役才一两个月,还是缓刑,应该不算什么」。但在第二十六条面前,它跟判十年没有区别——都是「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这里要分清三种结局。
第一种,法院判了危险驾驶罪,拘役加罚金,缓刑。落在第一项,挡。
第二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没有有罪判决,不属于「受过刑事处罚」。字面上不落在第一项里。
但要注意,不起诉分几种。法定不起诉(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三种都没有有罪判决,法律效果上都不构成「受过刑事处罚」。
第三种,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检察院撤诉后法院准许。同样没有有罪判决。
这三种结局的差别,在政审环节会被放大。有的招录机关在考察时会问「有没有被采取过强制措施」,如实回答「有过,后来不起诉」,可能会被认为「政治素质不过硬」,但这不是第二十六条的法定排除事由。法定事由和考察评价是两回事,前者是硬杠,后者是裁量。
这个区分很重要:被第二十六条挡住,是没有资格报考;考察不通过,是考了也不录。前者无解,后者可以争。
三、第一项与「有罪但没判刑」的三种情形
第一项要求「受过刑事处罚」。有罪但没判刑的情形有三种,每一种都要单独看。
第一种,免予刑事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这是有罪判决,但主文里没有刑罚。严格按「受过刑事处罚」五个字,字面上不落在第一项里。但实践中,招录机关看到「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多数按「有罪」处理,理由是这类判决仍然认定了犯罪。这个不确定性必须提前知道,不能拿字面去赌。
第二种,相对不起诉。前文说过,没有有罪判决,不落在第一项。
第三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封存之后,除了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这里有一个常见误解:封存是不是等于「没有前科」,可以放心报考?
不是。封存的对象是「记录」,不是「事实」。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仍然可以查到,公务员录用考察属于「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的范围。而且刑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只是免除了未成年人的报告义务,没有免除第二十六条的适用。
所以正确的理解是:封存让你在一般场合不必报告,但在公务员录用的政审环节,它挡不住查询。
四、第二项到第四项:不是犯罪,也一样挡
第二项,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这是党纪处分里最重的一档。开除党籍的原因可以是严重违纪,也可以是违法犯罪。一个从来没有刑事判决的人,只要被开除党籍,就落在这一项里。
第三项,被开除公职的。
「公职」不限于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同样落在这一项里。实践中判断的标准是:处分决定书上写的是不是「开除」。
这里要区分「开除」和「辞退」。开除是处分,辞退是人事处理。被辞退的人,不落在第三项,理论上还可以再考;被开除的人,终身不得录用。
第四项,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这一项是 2018 年修订时新增的。它把执行领域的信用惩戒与公职录用打通了: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就不能考公。
要注意的是「依法列为」四个字。被限制高消费不等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两者是不同措施。只有正式纳入失信名单的,才落在这一项。
第五项是兜底条款,指向其他法律。比如法官法第十三条、检察官法第十三条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另有规定,那些规定通过这一项接入公务员法。
把五项放在一起看,会发现一个事实:真正挡住大多数人的,不是第一项,是第二项到第四项。被开除党籍、被开除公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这三个群体的人数远大于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而这三项在报名表上往往只有一行小字,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落在里面。
五、第十三条与第二十三条:正向条件与「凡进必考」的例外
第十三条写的是公务员应当具备的七项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项里没有一项提到前科。前科的限制放在第二十六条,用的是反向排除的写法。这种「正向条件加反向排除」的结构,在立法上很常见:正向条件画一个圈,反向排除在圈里挖几个洞。
第二十三条讲的是入口方式: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这句话反过来读,就是「一级主任科员以上」不一定要考试。调任、公开选拔、军转安置,都是不经过统一考试的入口。
这里有一个很多人不知道的点:第二十六条的限制,适用于所有入口,不只适用于考试录用。调任的、选拔的、军转安置的,一样要过第二十六条。条文写的是「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不是「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所以「先进国企、再调任进机关」这条路径,对有前科的人来说也是堵死的。
六、第二十五条:有些岗位还要过法考这一关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一句容易被忽略的话: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也就是说,考进机关不等于能干这几类活。要干,还得有法律职业资格。
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本身也有前科限制。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报名;被开除公职的,不予报名;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予报名。
这就形成了两道叠加的门:第二十六条挡住考公,法考报名条件挡住考证。一个人如果因故意犯罪判过刑,两道门都过不去;如果因过失犯罪判过刑,第二十六条挡住考公,法考那一道反而可能过——因为法考限制的是「故意犯罪」。
这个交叉点很值得注意:同样是过失犯罪,考公彻底没戏,做律师却还有路(律师法第十条明文「过失犯罪的除外」)。同一份判决,不同的门,宽严完全不同。这也说明选择职业方向之前,先弄清每一部法的措辞,比笼统地问「有前科还能干什么」有用得多。
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审查、考察、公示三道关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十一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第三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这三条串起来,是一条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审查的链。
报名阶段是形式审查,看的是你填的表、交的证。这个阶段查不出前科,除非你自己填了。
资格复审和考察阶段是实质审查。考察的内容,条例上没有细说,实务中包括政治表现、道德品行、遵纪守法情况、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前科就是在这个环节被查出来的。
公示阶段是最后的公开监督。公示期内有人举报,招录机关要核实。
要提醒的是第二十九条那半句「应当真实、准确」。报名表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这一栏填了「否」,后来被查出,后果不只是取消本次录用资格,还可能被记入诚信档案,影响后续报考。多地把「提供虚假材料」列为五年内不得报考的情形。
所以正确做法是如实填。填了「是」,大概率在资格审核阶段就被刷;填「否」,是给自己埋一个更大的雷。
八、第三十四条:一年试用期,是最后一道闸
第三十四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试用期不是保险箱。这一年内被发现问题——包括前科被查出、学历造假、体检不合格——都可以取消录用。
「取消录用」和「开除」不是一回事。取消录用是把录用决定撤回来,人从来没有成为公务员;开除是已经成为公务员之后给的处分。两者的后果差别很大:被取消录用的人,理论上还可以再报考其他岗位(如果不再受第二十六条限制);被开除的人,落在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终身不得录用。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入职几年后,因为旧案被翻出来。这时候的处理不是取消录用,而是看当年报名时有没有隐瞒。有隐瞒的,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没有隐瞒、当年就如实报告过的,一般不追溯。
九、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八条:进来以后,处分与辞退
第六十二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档从轻到重。开除是最重的一档,一旦作出,就落在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终身不得再录用。
第八十八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种情形,没有一种叫「有前科」。这也印证了一件事:前科的限制在入口,不在出口。进来之后,不会因为有前科被辞退;但只要当年是靠隐瞒进来的,随时可以被追溯。
辞退与开除的差别,前面说过:辞退不影响再考,开除终身禁入。这个差别在实务中经常被搞混,尤其是在单位想「让人走」又不想给处分的时候。
十、与相邻概念的区别: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参军、辅警
公务员,走公务员法,全国人大立法,条文最硬,第二十六条五项一目了然。
事业单位,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加各地公开招聘办法。条例本身没有写前科限制,限制写在各地的招聘公告和政审办法里。多数地方参照公务员的标准执行,但因为是规章和公告层级,裁量空间更大,个别岗位(比如教师)还有教师法第十四条的独立限制。
国企,走公司法加企业招聘自主权。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对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有限制,普通岗位没有法定限制,但国企的政治审查往往比照公务员。
参军,走兵役法加征兵政治考核规定。政治考核的内容比公务员法宽,除了本人,还要看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
辅警,走省级公安机关的规定。多数地方参照保安员的标准,也会查违法犯罪记录。
这一组对比的用意是:不要拿一个领域的标准去套另一个领域。同样是「有前科」,考公是硬杠,事业单位看公告,国企看企业,参军看政审,辅警看省里规定。问「还能不能」之前,先问「是哪一类」。
十一、政审到底查什么:本人、家庭成员,还是三代
这是传言最多的一块。
法律层面的硬条件,只有第二十六条五项。这五项全部指向本人:本人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本人被开除党籍、本人被开除公职、本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也就是说,父母、配偶、子女有前科,不落在第二十六条任何一项里。
但这不等于没有影响。第三十一条的「考察」,实务中会看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尤其是报考公安、国家安全、机要等特殊岗位时,家庭成员的情况可能影响「政治条件」的评价。这个评价没有法定标准,属于招录机关的裁量。
所以准确的说法是:一般岗位的法定条件是查本人;特殊岗位的考察会延伸到家庭成员,但那是裁量,不是硬杠。把「政审查三代」当成法律,是把裁量当成了条件;反过来,认为「父母的事完全不影响」,也低估了考察的份量。
还有一层要说明:子女报考时,父母的犯罪记录不属于第二十六条的排除事由,但如果报考的是人民警察岗位,人民警察法有独立的资格条件,各地还有更细的政治考察规定,需要单独核对。
十二、实操指引:报名前自查五步
第一步,调自己的犯罪记录。到户籍地公安机关申请查询本人违法犯罪记录,看清是有罪判决还是行政处罚。这一步是所有判断的基础。
第二步,看判决主文。是主刑还是单处罚金,有没有缓刑,有没有免予刑事处罚。主刑和单处罚金都落在「受过刑事处罚」里;免予刑事处罚是灰区。
第三步,看有没有第二项到第四项的情形。有没有被开除党籍、有没有被开除公职、有没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这三项比第一项更容易被忽略。
第四步,看岗位的额外条件。法官、检察官走法官法第十三条、检察官法第十三条;人民警察有人民警察法;涉及行政处罚审核、行政复议的岗位还要法考。
第五步,如实填报。填「是」,接受被刷;不要填「否」赌一把。
十三、被刷了怎么救:复核、申诉与诉讼的边界
第一层,向招录机关要求书面说明。资格审核不通过,理由应当告知。
第二层,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申诉有规定,但报考者还不是公务员,能不能适用,实务中有争议。多数地方的做法是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复核。
第三层,行政诉讼。这一条路很难走通。多数法院认为,公务员招录中的资格审核、考察、公示等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有法院在个别案件中受理,但整体上不是一条可靠的路径。
所以现实的做法是:在报名阶段就把条件核对清楚,不要指望事后救济。这不是让人放弃权利,是因为这类争议的救济渠道本身就很窄。
十四、六个误区
误区一:拘役时间短,不算刑事处罚。错。拘役是主刑,属于刑事处罚。
误区二:缓刑就是没判刑。错。缓刑是执行方式,判决仍然有罪、仍然判了刑。
误区三:只有故意犯罪才挡。错。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不区分故意过失,交通肇事、失火一样挡。
误区四:父母有前科,子女不能考公。不准确。法定的五项条件全部指向本人;家庭成员的影响在考察环节,属于裁量,不是硬条件。
误区五:被单位辞退就不能再考。错。辞退不是开除,不落在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误区六:先进国企再调任就行。错。第二十六条适用于所有录用入口,调任一样要过。
十五、调任、公开选拔、军转安置:三条不走考试的路,一样卡在第二十六条
很多人以为第二十六条只挡「报名考试的人」。条文写的是「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不是「不得报名参加考试」。这两个表述的差别,决定了另外三条路也走不通。
第一条是调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这条路不考试,但要经审批。审批的时候,第二十六条同样要过。
第二条是公开选拔。面向社会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程序上有考试有考察,但对象不限于现有公务员。选拔的资格条件里,一样写着第二十六条那五项。
第三条是军转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安置进机关的,属于政策性安置,但接收单位在办理录用手续时,仍然要审核资格条件。
这三条路的共同点是:入口不同,条件相同。以为绕开考试就能绕开审查,是把程序当成了实质。
反过来说,这三条路也说明一件事:第二十六条不是「考试报名条件」,是「公务员身份的条件」。只要目标是取得公务员身份,无论走哪条路,都要面对它。
十六、报名表上那一栏怎么填:三种情形三种写法
报名表上通常有一栏:「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这一栏只有「是」和「否」两个选项,但背后的情形至少有五种,填法不一样。
第一种,有生效的有罪判决,判了刑。填「是」。同时在备注里写清罪名、刑期、判决时间、是否缓刑。这不是自曝其短,是避免后面被认定为隐瞒。
第二种,有罪判决但免予刑事处罚。这一栏严格讲可以填「否」,因为没有被判刑。但建议在备注里主动说明,附判决书。原因前面讲过:招录机关多数按有罪处理,主动说明比被查出好。
第三种,不起诉、撤案、无罪判决。填「否」。这三种都没有有罪判决,不属于受过刑事处罚。如果被问到,如实说明经过。
第四种,只有行政拘留。填「否」。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但要注意,某些特殊岗位(比如人民警察)的政治考察会看违法记录,行政拘留次数多的可能影响评价。
第五种,未成年时的犯罪记录已封存。这一栏怎么填,实务中有争议。刑法的规定是免除报告义务,所以填「否」有法律依据;但政审查询仍可能查到。稳妥的做法是先向招录机关咨询,不要自己想当然。
要强调的是:填「否」而被查出有罪判决,性质是提供虚假材料,后果比有前科本身更重。多地把这类情形列为五年内不得报考,有的还通报所在单位。
十七、同一份判决,五部法五种写法
把前面几部法放在一起对比,会看到一个很有意思的图景:同样一句「有前科」,五部法的覆盖面差得很远。
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分故意过失,不分刑期长短,全部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故意犯罪全挡,过失犯罪全放。
律师法第十条: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与保安条例结果相同,写法不同。
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这一条的限定最多——要求故意犯罪,而且要求有期徒刑以上。故意犯罪但只判了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字面上不落在这一条里。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这一条只挡五类经济犯罪加剥夺政治权利,而且有期限——五年,缓刑的从考验期满起算两年。
五种写法,五种结果。一个因交通肇事判过刑的人:考公彻底没戏,当保安可以,做律师可以,考教师资格可以,当公司董事可以。一个因盗窃判过三年的人:考公没戏,当保安没戏,做律师没戏,考教师资格要看有没有判到有期徒刑(判了就没戏),当公司董事反而可以——因为盗窃不属于那五类经济犯罪。
这张对比表说明的道理是:没有统一答案,必须一部法一部法地看。笼统地问,只能得到笼统的、往往是错的答案。
十八、政审要准备的材料:一份可以提前备好的清单
考察环节要什么材料,公告上一般写得笼统。按实务中的常见要求,可以提前准备这几样。
第一样,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户籍地或者常住地公安机关申请,有的地方可以线上办。注意分清「无犯罪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前者不含行政拘留。
第二样,现实表现材料。应届生由学校出,在职人员由单位出,待业的由社区或者村委出。内容一般包括政治表现、道德品行、遵纪守法情况。
第三样,个人档案。档案里的处分材料、奖惩记录,考察组会看。
第四样,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说明。这一项在普通岗位通常只填表,在公安、国安、机要等岗位会实际核查。
第五样,涉及诉讼的,准备裁判文书。有过不起诉、撤案、无罪判决的,把文书带上,比口头解释有用。
这五样里,第一样最关键,也最容易被忽略「无犯罪记录」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区别。用人单位要哪一种,直接决定你要不要解释行政拘留。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二)年满十八周岁;
-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三条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 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 (三)被开除公职的;
-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 第三十一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 第三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 第三十四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 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法条核对日期:2026-10-31。以上条文依 data/law.db 现行有效版本逐字回查,条文序号以该版本为准。
常见问题
醉驾判了拘役缓刑,还能考公务员吗?
检察院不起诉,报名时算不算受过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能不能报考?
未成年时的犯罪记录封存了,政审查得到吗?
被单位辞退过,还能再考吗?
父母有案底,会影响子女考公吗?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还能报考吗?
事业单位、国企、参军,标准跟考公一样吗?
报名时填了没有前科,入职后被查出会怎样?
资格审核被刷,能不能起诉?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公务员录用的资格条件以当年度招考公告和招录机关的审核结论为准,考察环节的具体内容、特殊岗位的政治条件、事业单位与国企的招聘标准,各地差异较大;涉及生效判决、不起诉决定、处分的,建议先调取原始法律文书再作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