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开除学籍是学校对学生作出的最重一档纪律处分,法律后果是注销学籍、终止在校学习资格;义务教育阶段法律绝对禁止开除,未成年学生一律不得被违反国家规定开除或者变相开除,高中与高校可以依规定作出,但必须事实清楚、依据合法、程序完备,并经过校内申诉、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与行政诉讼三级救济。

本词条属于教育校园栏目。「学校不要我了」这句话,在法律上有三种完全不同的含义:一种是开除学籍,一种是退学,还有一种是学校不明说、只让家长「先领回去」。三种的法律性质、救济路径、胜诉可能性都不一样。不少家长到教育局反映时说不清属于哪一种,问题就卡在第一步。

这一篇讲清四件事:什么阶段绝对不能开除、开除要过哪几道程序、程序有瑕疵能不能翻案、翻案走哪条路。

构成要件

一、先分清三件事:开除学籍、退学、劝退。 开除学籍是纪律处分,因为学生有违纪违法行为,由学校单方作出,法律后果是注销学籍。退学是学籍处理,可能是学生自愿申请,也可能是学业不达标、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休学期满未复学等情形,性质上不是惩罚。劝退不是法定概念,它是学校希望学生自己写退学申请的说法——一旦学生「自愿」申请退学,学校就不再承担开除的程序义务,这是最需要警惕的一步。判断标准只有一条:看有没有「处分决定书」。有决定书、写明依据与申诉途径的,是处分;只有口头通知、让你自己写申请的,多半是在绕开程序。

二、义务教育阶段:法律用的是「不得」,没有例外。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写得很干脆: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这条没有「情节特别严重除外」的但书,也没有「经批准可以开除」的通道。违反的后果写在第五十七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追责对象是学校的主管人员,不是学生——家长举报时可直接指向「学校违法开除学生」,要求责令改正并追责,不必先论证孩子「错得轻不轻」。

三、义务教育之后的「变相开除」,被未成年人保护法单独堵住。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这一条的关键词是「未成年学生」,不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生大多未满十八周岁,同样在这一条的射程之内。「变相开除」的常见形态:劝其转学、建议休学、让家长「先带回家反省」、长期不安排返校、不给出书面处理却拒不让进教室、以「跟不上进度」为由要求自动退学。识别口径是「有没有实质剥夺受教育机会」:短期停课是惩戒,长期不让到校就是开除,换多少个说法都不改变性质。

四、高中阶段:可以开除,但边界由「国家规定」划定。 高中不是义务教育,法律没有一概禁止开除;开除的权限、情形、程序来自国家规定与学校章程。这里要提醒一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是教育部规章,本地法规库未收录,本条只引述其内容,不列条号。它的基本框架是:开除学籍须经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与家长。实务中最常见的两处瑕疵:一是学校章程或者校规里根本没有规定哪种情形可以开除,却直接作出开除决定——处分依据不合法,决定就站不住;二是只由班主任、年级组或者校长一人拍板——没有经过集体决定,程序上就是重大缺陷。

五、高校:开除学籍是纪律处分里最重的一档,情形与程序都有明确列举。 高校的处分依据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同样是教育部规章,本地法规库未收录,本条只引述内容、不标条号。可以开除学籍的情形大致包括: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学位论文或者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剽窃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恶劣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屡教不改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程序要求也写得比较细: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拟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与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开除学籍须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决定书要载明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并告知申诉的途径与期限;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可留置送达,已离校的可邮寄送达。

六、程序有五道关,缺一道都可能被撤销。 事实与证据:违纪行为是否存在、是否本人所为、有无证据。事前告知:决定之前把拟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告诉学生。听取陈述申辩:给学生说话的机会并记录在案——这一道是被撤销最多的原因,很多学校只在决定书上写「已听取陈述」,却拿不出记录。集体决定: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不能由个人拍板。书面决定与送达:载明事实、理由、依据、申诉途径与期限,送达本人。五道关里,第三道与第五道最容易出问题,也最容易举证。

七、救济有三条通道,可以逐级走,也可以直接跳到最后一步。 第一条,校内申诉: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高校一般设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小学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第二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高校学生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中小学生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要求依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责令改正。第三条,行政诉讼:开除学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高校依法律授权行使学籍管理职权,落在这一款里。两条线可以并行:申诉不是起诉的前置程序,但先申诉往往能拿到学校自己的说明材料,对起诉有利。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八个条文分三组。权限与禁止(教育法第二十九条、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学校确有处分权,但义务教育阶段是绝对禁止,未成年学生一律不得被违反国家规定开除。责任与纠正(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违法开除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追究主管人员责任。救济与可诉性(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申诉权是法定权利,开除学籍属可诉行政行为,起诉期限六个月。这八条合起来回答三个问题:能不能开除、怎么做、做错了怎么翻。

两点提醒。 一处提醒:开除学籍的「依据」必须可以被审查——学校的校规、章程属于处分依据,法院与教育行政部门会审查它是否与上位法一致、是否经过公示、是否向学生告知过;只在内部文件里写、从未告知学生的规定,通常不能作为处分依据。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第一组:开除学籍与退学。 一个是处分,一个是学籍处理。 开除学籍因为违纪违法,由学校单方作出,带有惩罚性,必须履行告知、申辩、集体决定、送达的程序。退学可能是学生自愿申请,也可能是学业未达标、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休学期满未复学、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等情形,性质上不是惩罚,程序要求也简单得多。区别的实务意义极大:学校劝学生「自己写退学申请」,本质是把处分转成自愿行为——一旦签了,后面主张「违法开除」就失去了对象。所以第一条建议是:没想清楚之前,不要签任何「自愿退学」「自愿放弃学籍」的文件。

第二组:开除学籍与停课停学。 一个终止学籍,一个暂时离校。 停课停学属于教育惩戒中最重的一档,期限通常不超过一周,学籍保留,期满应当返校。开除学籍是处分,学籍被注销,不能再以在校生身份参加考试、取得证书。两者的分界不在「有没有让回家」,而在「学籍还在不在、有没有期限、期满能不能回来」。最常见的混用是「先停课,停着停着就不让回来了」——「以停代开」在义务教育阶段直接违法,在其他阶段也构成程序违法,因为它规避了处分应当履行的全部程序。惩戒的层级与程序见教育惩戒词条。

第三组:开除学籍与变相开除。 一个有决定书,一个只有口头通知。 开除学籍是明示的处分行为,有书面决定、有依据、有申诉途径,可诉、可审。变相开除是不作出处分决定,但通过劝转学、劝休学、长期不安排返校、不给进教室等方式,让学生事实上离开学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把「变相开除」与「开除」并列禁止,这一句的意义在于:学校不能靠「不下决定」来规避审查。取证重点也不同:告开除,核心证据是决定书;告变相开除,核心是「不让你进校」的持续状态——考勤、门禁、班主任微信通知、要求转学的谈话录音、学校出具的「建议转学」说明。

第四组:开除学籍与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一个针对行为,一个针对学业。 开除学籍是纪律处分,审查重点是违纪事实与程序。不颁发毕业证或者学位证,属于学业评价与证书颁发,审查重点是学业是否完成、学术评价是否合法,两者适用的规范、诉讼请求、举证重点都不同。实践中的交叉点是「因违纪取消学位」:这时要分清学校依据的是处分权还是学术评价权——用处分直接替代学术评价,往往会被认定超越权限。学位撤销的条件与程序,见学位授予与撤销词条。

第五组:校内申诉与行政诉讼。 两条通道,性质、期限、效果都不同。 校内申诉是学校内部救济,处理者是学校自己,优点是快、可以同时要求恢复上课,缺点是「自己审自己」。行政诉讼是外部司法救济,被告是学校,审查的是处分行为的合法性,可以判决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缺点是周期长、关系难以修复。两者的衔接是:申诉不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可以直接起诉;但先申诉能拿到学校的书面说明与证据材料,对后续诉讼有帮助。起诉期限是六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之日起算,这个期限不因申诉而中断,所以两条线要并行准备,不能等申诉结果再算时间。具体个案的分析见开除学籍:学校能不能不要这个学生。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要书面文件,口头通知不算数。 书面(微信文字亦可)向学校提出「请出具处分决定书」,要求载明事实、理由、依据、申诉途径与期限。没有决定书就没有可诉对象,起诉会被裁定不予立案;学校一旦出具,就必须对自己的事实与依据负责。拒不出具、只说「别来了」的,按变相开除处理:保留考勤、门禁、微信通知、谈话录音,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反映「学校不让学生到校且不出具任何书面处理」。「我孩子被开除了」是主张,「某月某日起学校不让我孩子进校,且未出具任何书面决定」是事实。

第二步,把期限算清楚,这是最容易输的地方。 三个期限同时记:校内申诉期限(学校规定,通常收到决定书后数日至十余日)、行政申诉期限(按规定执行)、起诉期限六个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之日起算)。关键提醒:申诉不中断起诉期限——不少家长一心等申诉结果,等完发现六个月已过,法院不再受理。正确做法是并行:申诉材料递上去的同时,按起诉标准整理证据,申诉不成随时起诉。

第三步,校内申诉,材料写成四块。 递交对象:高校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小学为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四块内容:事实(何时、何事、学校如何认定、有何不符)、依据(校规是否合法、是否公示、是否与上位法冲突,程序是否缺告知或者申辩)、请求(撤销决定、恢复学籍、允许继续学业)、证据清单。要求书面答复并注明日期——答复本身就是后续诉讼中的证据,能固定学校自认走了哪些程序。申诉阶段不必把底牌打完,点出「程序缺哪一步」即可。

第四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者反映,援引可查处的条款。 高校学生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中小学生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援引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请求「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主管人员责任,属于变相开除的同时援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标题写「关于某某学校违法开除(变相开除)学生的查处申请」,不写「求助信」;正文写事实、附证据、援引条文、明确请求。留痕:窗口回执、邮政特快专递、线上平台受理编号。两个月不答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流程见行政复议全流程。

第五步,起诉:被告是学校,请求写「撤销并重新作出」。 管辖:学校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被告:学校,不是教育局、不是班主任。请求两项:撤销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判令重新作出处理(或者请求恢复学籍、允许继续学业)。不要只写「赔偿损失」——学籍不恢复,赔偿无法替代受教育机会。材料:起诉状、处分决定书、申诉材料与答复、证据清单;样式见行政起诉状,流程见行政诉讼全流程,费用参考诉讼费计算器。

第六步,举证责任在学校,你只盯四件事。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学校要拿出证据与依据。盯四件:其一,事实有没有证据(是谁、做了什么、有没有监控与证人);其二,依据有没有效(校规是否与上位法一致、是否公示告知、处分时是否已存在);其三,程序有没有走(事前告知、听取申辩及记录、是否集体决定、决定书是否送达);其四,处分是否相当(同样的行为,其他学生受到什么处理)。第四点最有杀伤力:把同类处理结果摆出来,可以直接打「明显不当」。证据方向见告行政机关要收集哪些证据。

第七步,先把「能上课」争回来,再争「处分对不对」。 行政诉讼以「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为原则——起诉不等于自动恢复学籍。两件事同时做:其一,起诉时一并提交停止执行申请,说明开除学籍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错过高考报名、错过学期、无法取得证书);其二,向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先行安排上课或者参加考试」,处分未经判决确认,剥夺当学期学习机会缺乏依据。实务中,学校收到法院受理通知后同意「先上课、处分待判」的比例不低——这一步往往比判决更早解决问题。

常见问题

学校口头说「你别来了」,算开除吗?

法律上不算,但可能构成变相开除。 开除学籍是要求式行为,必须有书面决定书,载明事实、理由、依据与申诉途径;只有口头通知的,没有可诉的处分决定,起诉会被裁定不予立案。但这不代表没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出决定、只不让你进校,正是典型形态。两步做:书面要求学校出具处理决定(微信文字即可);拒不出具的,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反映「不让学生到校且不出具任何书面处理」。保留考勤、门禁、微信通知、谈话录音。

高中可以开除学生吗?和初中有什么不一样?

初中绝对不可以,高中可以但有条件。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明文「不得开除」,没有例外;违法开除的,依第五十七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还要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中阶段:不属义务教育,法律没有一概禁止,但高中生大多未满十八周岁,仍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约束——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也就是说,高中开除必须「有国家规定作依据、走完程序」,章程没写、未经校务会议讨论、未报备案、未书面送达的,都可能被撤销。

大学因考试作弊开除学籍,起诉能赢吗?

要看程序,不只看事实。 考试作弊属于可以开除学籍的情形之一(依《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代替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等都在列举范围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时,法院一般尊重学校的处分权。能赢的案子多半赢在程序上:没事前告知拟处分的事实与依据、没听取陈述申辩或者拿不出记录、未经校长办公会集体决定、决定书未载明申诉途径与期限、未依法送达。另一类胜诉点是「依据不合法」:学校据以处分的校规与上位法冲突,或从未向学生公示——未公示的内部规定一般不能作为处分依据。

申诉被驳回了,还能起诉吗?会不会已经过期?

能起诉,但要盯住六个月。 校内申诉与行政申诉都不是起诉的前置程序,申诉被驳回不影响起诉;但起诉期限是六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之日起算,不因申诉而中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常见的失误是:家长一心等申诉结果,等完发现六个月已过。正确做法是并行:申诉递上去的同时按起诉标准整理证据,申诉不成随时起诉。确实超过六个月的,仍可说明「因学校未告知申诉途径与起诉期限而耽误」,但这属于需要争取的例外。

打官司期间,孩子能先回去上课吗?

要主动争取,不会自动恢复。 行政诉讼以「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为原则,起诉不等于学籍自动恢复。两条路同时走:起诉时一并提交停止执行申请,说明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错过高考报名、错过整学期、无法取得证书);向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先行安排上课或者参加考试」。实务中,学校收到法院受理通知后同意「先上课、处分待判」的情形不少。另外提醒:不要因为「先上课了」就撤诉,撤诉后处分仍然有效,学籍问题并没有解决。

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本词条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2024 年 4 月 26 日修正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均以本地法规库所收现行文本逐字核对。

★缺口提示(最关键的一处): 开除学籍的情形与程序,主要规定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两者均为教育部规章,本地法规库未收录,正文只引述内容,未列入法条块、未标注条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同属教育部规章。引用时须写明全称与性质,不能与法律条文并列——写成「法律」会被对方抓住,不引又缺具体标准,正确写法是「依《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规章)第某条」。

★口径提示: 高校开除学籍是否可诉,实践中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定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学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个案是否受理、以何种案由受理,仍取决于受案法院的判断,本条给出的是通行口径,不替代具体案件的诉讼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