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紧急救治,是指患者处于抢救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无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医务人员可以不经知情同意程序、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的制度;它解决的是「救命来不及签字」的问题,不是给所有不方便签字的场合开一张通行证。

构成要件

一、第一个要件:紧急情况,且指向生命垂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的表述是「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核心是时间紧迫加上后果严重:不立即处置,患者可能死亡或者丧失重要功能。心肌梗死、脑疝、大出血、气道梗阻、休克、严重创伤属于典型情形;普通门诊排队久、家属不在场、患者犹豫不决,都不构成紧急情况。把这一条扩张到「所有急诊」,是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侵蚀,也是实务中医院败诉的原因之一。

二、第二个要件: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 注意措辞是「不能取得」,不是「取得的是拒绝」。患者本人昏迷、意识障碍、无法表达,且近亲属联系不上、不表态或者意见不一致,属于不能取得。医疗损害解释第十八条把这一情形具体化为五种: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近亲属达不成一致,医生不能自己挑一方意见执行,而要按紧急救治程序报批并记录。

三、第三个要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这是程序要件,也是最容易被省略的一步。批准可以是总值班、医务部门负责人、经授权的科室主任,关键是事前获得授权并且在病历中留下痕迹:谁批的、什么时候批的、依据什么情况批的。缺了批准,性质就从「紧急救治」变成「无同意诊疗」,即便抢救成功,程序上也站不住。

四、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只有紧急情况没有批准,是无同意诊疗;有批准但没有紧急情况,是滥用紧急救治;既不紧急也联系得上家属却直接手术,是侵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见知情同意。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才产生法律上的免责效果。

五、双向条款:做了不赔,不做要赔。 医疗损害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写得很清楚:符合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的,患者请求赔偿的,应予支持。紧急救治因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以「怕担责」为由拖着不救。抢救不及时的责任,可对照医院拒绝救治危重病人,要担什么责任?,归责框架见医疗损害责任。

六、家属明确拒绝,是另一套规则。 家属联系不上、不表态,适用紧急救治;家属明确、真实、自愿地拒绝,原则上应当尊重,因为患者一方的自主决定权优先。此时医院强行手术,可能构成侵权。例外是拒绝明显违背患者本人真实意愿的(例如家属为省费用而拒绝、患者本人有表达能力却被排除在外),此时医院通常会报请卫生主管部门、申请人民调解介入或者通过见证程序固定证据后再处置。这一点各地裁判尺度有差异。

七、院前急救与院内抢救,规则不完全相同。 院内抢救走第一千二百二十条与医师法第二十七条;院前急救另有一条更硬的规则: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转运途中处置不当的责任,见救护车出车迟、转运途中处置不当:急救延误的责任认定。

八、「好人法」是另一件事,不要混进来。 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针对的是院外见义勇为——医生在飞机、地铁、路边救人,不因施救不当担责。院内抢救属于职务行为,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与「好人法」不是同一个问题。

九、护士有独立的紧急处置权。 护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这意味着「医生没到、护士不能动」的说法不成立,心肺复苏、吸氧、建立静脉通道、止血这些必要措施,护士可以先做。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七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 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 《护士条例》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 (一)近亲属不明的;
  •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紧急救治(不能取得意见)家属明确拒绝院外自愿急救免责院前急救不得拒诊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场景院内,抢救生命垂危院内,患者一方能表达院外,飞机、地铁、路边院前,急救中心(站)出车
是否需要批准需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不需要,需尊重拒绝不需要不需要,属强制义务
后果实施后不承担赔偿责任;怠于实施要担责强行治疗可能侵害自主决定权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拒绝或拖延要担行政与民事责任

四者的分界可以用一句话记住:联系不上,救人;明确拒绝,尊重;院外救人,免责;院前出车,不许谈钱。把这四条压成一条「紧急情况下医院说了算」,就把患者的决定权抹掉了;反过来压成「没有签字一律不能动」,则是把医生绑在纸上。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分清「联系不上」与「明确拒绝」。 患者危重、家属手机关机,医院有权按程序报批后手术,家属事后不能以「没签字」主张赔偿;反过来,家属对治疗方案有明确意见的,务必让医护记录在案,口头说「你们看着办」与书面拒绝,法律效果完全不同。相关辨析见抢救病人来不及签字,医院担责吗。
  • 第二步,要求留痕。 事后可要求查阅、复制病历,重点看抢救记录有没有记载紧急情况的判断依据、联系家属的时间与方式、批准人姓名与时间。这些记载缺失,医院主张紧急救治就很难成立。
  • 第三步,区分「抢救不及时」与「抢救失败」。 抢救失败本身不是过错,判断标准是有没有及时启动、措施是否符合诊疗规范、超出本院能力有没有及时转诊。急诊长时间无人处置的,注意保留挂号时间、分诊记录、候诊叫号记录,路径见急诊等了很久没救治,医院有责任吗?。
  • 第四步,院前环节先救人后结算。 急救中心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拖延出车的,可直接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并保留通话记录与出车时间证据。急救延误的责任认定,见危急情况下不经同意手术:紧急救治的例外。

常见问题

问:家属在手术室外一时联系不上,医院能直接开刀吗? 答:符合条件可以。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抢救生命垂危的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经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医疗损害解释第十八条把「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列为可以认定的情形。手术成功后家属不能以未签字为由索赔,但医院要能拿出报批与抢救记录。

问:家属明确说「不做手术」,医院还能做吗? 答:原则上不能。明确拒绝与联系不上是两回事,前者属患者一方行使自主决定权,医院强行手术可能构成侵权。例外是拒绝明显违背患者本人真实意愿,此时医院应通过见证、报请主管部门、申请人民调解等方式固定证据后再处置。

问:抢救没成功,医院一定要赔吗? 答:不一定。抢救失败与抢救有过错是两个问题。判断看三点:有没有及时启动抢救、措施是否符合当时医疗水平与诊疗规范、超出本院能力时有没有及时转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过错且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才赔,免责事由的判断见医疗损害免责事由。

问:救护车因为没交钱不出车,怎么办? 答:这是明确违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急救中心(站)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可以先救人后付费,同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保留通话录音、呼救时间、出车记录。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是否构成紧急情况、能否取得近亲属意见、批准程序是否完备,个案判断差异很大,须结合抢救记录、病程记录与鉴定意见认定。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