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资助基础研究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它不是一笔“奖金”,也不是一个“项目称号”,而是一套由申请人自主申请、同行专家评审、依托单位负责管理、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的资助制度。
制度依据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这部条例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四日由国务院以第487号令公布,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以第796号令修订,修订后的文本共七章四十五条,自二〇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修订前的条例只有四十三条,修订增加了组织与规划一章的整体重构、依托单位八项职责、评审回避的三类情形、科研诚信承诺书、评审专家与工作人员的责任条款,以及按主体分层的四档处理规则。
对一名科研人员来说,这部条例只回答四个问题:我够不够条件申请;申请被刷下来还有没有救;钱到手之后哪些事不能做;出了事会落到什么处理。对依托单位,也就是高校、科研院所这类法人单位来说,它多了一项过去只是“工作要求”的义务: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对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做不好要被核减经费甚至暂停资格。对评审专家来说,回避、保密、不得由他人代为评审,这三条从职业道德变成了可被追责的行为规范。
先要把一个误解拆掉:基金评审的“学术判断”不是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能够推翻的对象。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写得很直白——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所以复审请求能纠正的是程序违法和条件不符,不是“我的本子比他的好”。这一点后文还会展开。
构成要件与适用条件
一、申请人要过两道门槛
第一道是身份门槛。申请人必须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所谓依托单位,按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基础研究能力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公益性机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并且已经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注册名单由管理机构定期公布,所以判断一家单位能不能报,看名单比看单位性质更靠得住。
第二道是资历门槛。按第十一条第一款,要同时具备两项:一是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三项之中满足一项即可,不是三项都要。
这一款里最容易读错的是“推荐”那一条。它不要求推荐人是院士、也不要求推荐人是本单位的人,只要求“研究领域相同”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但推荐是要签字的,推荐人对推荐内容的真实性同样要负责,实务中很少有人愿意为一个自己不了解的本子背书,所以这条路真正走得通的前提,是你和推荐人有过实质的学术交集。
第十一条第二款还留了一个口子:符合条件的科学技术人员,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取得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条例申请。这一款针对的是自由研究者、企业研究院的研究人员、离职过渡期的人。要提醒的是,这里的“同意”不是一句口头答应,实务中依托单位会要求签协议、明确经费到账后由谁管理、成果归属怎么写,这些都要在提交申请之前谈定。
第三款是一句容易被忽略的定性: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也就是说,不存在“我出面申请、别人实际主持”这种安排。想挂名的人和不方便出面的人凑在一起,一旦被查出来,落在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以请托、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干预评审工作”或者第三项“其他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行为”上,后果按情节分档。
二、依托单位不是“盖章的”,是责任主体
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用的是“确定依托单位作为基金资助项目及其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这句话的分量,要看第十条那八项职责才能体会:组织申请、审核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提供实施条件并保障负责人和参与者的时间、跟踪实施并监督管理资金使用、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加强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并支持开放获取、对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完成管理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项还牵出另一条线:成果的知识产权归谁、职务发明奖酬怎么分,属于知识产权那一套规则,不在这部条例里解决。八项里最容易被单位当成“纸面职责”的是第二项和第七项。第二项是审核,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把“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直接列为可处罚情形。第七项是调查处理,这一项意味着单位不能把举报材料原封转给基金管理机构了事,自己要先查。
第三十八条的处理是四档递进: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核减基金资助资金,并可以暂停拨付或者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较重的,一至三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三至五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对一所高校来说,“暂停资格”意味着全校所有科研人员当年都报不了,这个后果比任何一笔经费都重。
三、申请材料里的三项实质内容
按第十二条,申请要解决三件事。第一,研究项目要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指南的公布时间有硬约束——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申请起始之日三十日前公布。这条三十日的意义在于,不允许临时改指南让人措手不及。
第二,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这一条针对的是“一题多报”。注意它用的是“说明”而不是“禁止”,重复资助本身不当然违规,隐瞒才是问题。第十六条第二款又把“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列为评审专家提出意见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两处合起来看,制度的取向是让评审在知情的前提下判断,而不是一刀切禁止。
第三,申请人、参与者及其依托单位要签署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承诺书。承诺的内容包括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以及没有虚构、伪造、剽窃、篡改等行为。这一纸承诺不是形式,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在个案里往往就是靠承诺书签了还做来认定的。
四、四种不予受理,四种情形各有各的救法
第十三条把不予受理的情形限定为四类:申请人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申请人、参与者因有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等行为被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申请人、参与者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
审查期限是自申请截止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初步审查,不予受理的要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这个“说明理由”四个字很重要,它是后面复审请求的基础——没有理由,申请人根本无从判断该不该复审。
四类情形里,第一类和第三类基本没有争的余地,因为条件是被禁止性规定卡死的。第二类最有争议,指南要求写的是“研究方向属于优先支持范围”,而申请书写的是相邻方向,算不算不符合,实务中经常吵。第四类是数量限制,比如同年同类项目只能申请一项,很多人是同时报了两个口子被系统拦下来的,这种只能等下一年,复审改不了。
法条依据
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按条例的章节顺序排列,逐字取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现行有效文本。这部条例的立法依据是科学技术进步法,两部的分工是:进步法管体制、投入、人才、奖励这些面上的事,条例管基金这一笔钱怎么申请、怎么评审、怎么花、怎么追。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第三条 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第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推动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予以确定。
- 确定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第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支持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且具有明显创新潜力的青年人才。
-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第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确定依托单位作为基金资助项目及其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基础研究能力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公益性机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已注册的依托单位名单。
-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等制度,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第十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基金资助资金的使用;
-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 (六)加强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支持研究成果开放获取,促进研究成果转化;
- (七)对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 (八)完成基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 基金管理机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 符合条件的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取得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 申请人、参与者及其依托单位应当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签署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承诺书,承诺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没有虚构、伪造、剽窃、篡改等行为。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 (三)申请人、参与者因有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等行为被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的;
- (四)申请人、参与者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通讯评审评分等情况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导向,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 基金管理机构在作出资助决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开展严重失信行为数据比对、核查等工作。
-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基金管理机构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第二十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基金管理机构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 基金管理机构发现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回避情形的,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均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当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评审行为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不得由他人代为评审,不得有接受请托、说情干预等不公正评审行为,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均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收到基金管理机构的基金资助通知后,即作为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基金资助项目拨款。
-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基金资助资金,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资金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资金调整事项。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及其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挪用、截留基金资助资金。
- 基金资助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 (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第二十七条 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第二十九条 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 基金资助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科学数据管理的有关规定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督检查全面覆盖。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和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
-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项目信誉档案。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正在申请基金资助的,取消其当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格;其申请项目已实施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资金;情节较重的,1至3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 (一)虚构、伪造、剽窃、篡改申请材料的;
- (二)以请托、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干预评审工作的;
- (三)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行为的。
- 申请人、参与者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依托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资格。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资金,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资金;情节较重的,1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 (一)擅自变更研究方向或者降低申报指标的;
-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 (三)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 (四)成果发表署名不实或者虚假标注资助信息的;
- (五)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绩效评价工作的;
- (六)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挪用、截留基金资助资金的;
- (七)虚构、伪造、剽窃、篡改研究数据或者结果的;
- (八)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行为的。
-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依托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资格。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第三十八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核减基金资助资金,并可以暂停拨付或者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资金;情节较重的,1至3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的;
-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 (四)组织、参与、纵容、包庇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弄虚作假的;
-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 (七)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挪用、截留基金资助资金的;
- (八)违反保密规定或者管理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 (九)以请托、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干预评审工作的;
- (十)不履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相关管理职责的。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2至7年不得聘请其为评审专家;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有接受请托、说情干预等不公正评审行为的;
-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处理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处理期内不得聘请其为评审专家;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与相邻概念区别
一、与科技部的重点研发计划不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资助的是基础研究,机制是“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重点研发计划是任务导向的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通常要围绕指南里的明确任务组织团队申报,评审之后还有中期检查、绩效评价、验收一整套链条。两者最实质的差别在于:基金允许申请人自己提问题,重点研发计划要求申请人回答被指定的问题。
这个差别落到纠纷上就变成两件事。基金项目被撤,最常见的原因是成果标注不实、报告逾期、数据造假这类“执行环节”的问题,因为选题本身是自由的,不存在“没完成任务书”的说法。重点研发计划被追责,很多时候争的是“有没有完成指标”,因为任务书里的指标是硬约定。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把“擅自变更研究方向或者降低申报指标”列为可处理情形,这一项在基金里其实很少用到,原因就在这里。
二、与依托单位的关系不是“挂靠”
很多人把依托单位理解成“单位帮着盖章、抽管理费”,这是误读。条例把依托单位定为“基金资助项目及其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同时给它八项职责和十项可罚情形。换句话说,单位不是中介,是共同责任人。
由此产生一个实际后果:单位被暂停资格,个人再优秀也报不了。反过来,个人出问题,单位若被认定“组织、参与、纵容、包庇”,按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一并处理。所以单位在审核材料时的“较真”,法律上是义务,不是刁难;申请人遇到单位退回修改,正确的做法是配合补正,而不是绕过单位直接找管理机构。
三、与职称评审、学位授予是两条线,但会互相牵连
基金的处理由基金管理机构作出,职称评审的处理由依托单位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本单位人事规定作出。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都写了同一句话:由依托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资格。
这句话的意思是,一旦被认定造假,处罚是“两条线同时走”。基金管理机构这边是取消申请资格、追回资金;单位那边是职称资格被停。两条线的期限不一定相同,实践中经常出现“基金这边三年、职称这边两年”的落差,因为依据的规范不同。
学位这条线更远一些。学位授予和撤销依据的是学位法,不是这部条例;但论文造假被撤销学位、同时被基金处理,是完全可能同时发生的。学位那一侧的规则,可以看学位授予与撤销;已经发生的案例路径,可以看论文造假被撤销学位,依据是什么。这一点在实务中要分开主张、分开应对,不要以为基金那边处理完了,学位这边就没事。
四、与科研诚信严重失信名单的关系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实施联合惩戒。注意这里的层次:条例本身规定的是“取消申请资格”“追回资金”这类行业内的处理;记入数据库、联合惩戒,是另一套由信用管理规范支撑的后果。
第十八条第二款还写了一个程序性动作:管理机构在作出资助决定前,要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严重失信行为数据比对、核查。这一款的现实意义是,被别的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人,可能在本轮申请里直接被拦下,而且这个拦截发生在资助决定环节,不是受理环节,所以不会走第十三条的不予受理程序,也就没有第十九条的复审空间。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确认单位在不在注册名单里
不要凭“我们是高校”就想当然。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要求单位在管理机构注册,并且管理机构定期公布名单。名单上没有,本单位所有人都报不了。这一件事要问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问他们要一份当期名单的截图或者链接,比听口头答复可靠。
第二步,把资历材料按“三选一”备齐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是“高级职称、博士学位、两名同行推荐”三选一。最容易出问题的是第三种:推荐人要“研究领域相同”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职称证书、单位的岗位聘任文件、推荐人签字页,三样都要留档。别等到形式审查被退回再补。学位证书找不到的,先看毕业证、学位证丢了怎么办,证明书与原件同等效力,但要走学校流程,别拖到申请截止前一周。
第三步,读懂指南里的“优先支持范围”
第八条第三款保证了指南在受理起始日三十日前公布。这个三十日是给申请人算时间的,不是给管理机构留余地的。看到指南之后要做的一件事,是把自己想做的题目和“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逐条对一遍,对不上的,要么调整表述,要么换题。第十三条第二项的“不符合指南要求”是四种不予受理里最容易踩的一种。
第四步,把重复资助说清楚
第十二条第三款要求说明已获得的其他资助。这里有一个技术性问题:什么算“已获得”?已立项算,已签合同算,已经明确批复但钱还没到账的,实务中按“已获得”处理更安全。隐瞒的后果不是“不予受理”这么轻,而是可能落到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虚构、伪造”上。
第五步,收到不予资助通知后,先看理由再决定要不要复审
第十八条第三款要求不予资助也要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四款要求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这两条合起来,给了申请人一次“看清楚再动”的机会。
看什么?看通知里的理由是程序性的还是学术性的。程序性的,比如“不符合指南要求”“超项”,复审有意义;学术性的,比如“创新性不足”“方案不可行”,复审基本无意义,因为第十九条第二款把学术判断排除在复审理由之外。
第六步,十五日内提复审,六十日内等结果
第十九条第一款给的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这个十五日是硬期限,逾期不受理。第二款给管理机构的是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查。
复审的结果只有两种:维持,或者撤销原决定并重新组织评审。注意“重新组织评审”不是“直接改判为资助”,管理机构不能代替专家投票。这一点很多申请人误解,以为复审赢了就等于拿到钱。
第七步,立项之后的四个时间点
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填项目计划书,报管理机构核准,这是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项目执行期内每年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这是第二十四条。资助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结题报告,这是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成果发表时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这是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四个时间点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二十日的计划书。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计划书除了按评审意见和核定额度调整之外,不得对其他内容作变更。也就是说,计划书不是“重新写一遍本子”,是把评审意见落进去。
常见问题
问:我没有工作单位,能不能申请?
答:可以,但要满足第十一条第二款:取得依托单位的同意。实务中这一步比想象中难,因为依托单位要承担资金管理和科研诚信管理的责任。准备材料时,最好同时提交一份写明经费管理方式、成果归属、诚信责任分工的协议草案,比空手去谈成功率高。
问:我是讲师,没有博士学位,能不能报?
答:可以走“两名同行推荐”这条路。条件是推荐人研究领域与你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两个人不够三个,也不能其中一人兼两职。这一条的实质是让同行替你作学术担保,所以推荐人最好是你发表过合作论文或者长期共事的人。
问:申请被拒了,能不能去法院告?
答:这一条要分清。不予受理和不予资助的决定,条例给的是内部复审渠道,第十五日至六十日的程序设计得很完整。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取决于该行为是否被认定为可诉的行政行为,实务中法院对“学术评审结论”一般不予审查,对“程序违法”则可能审查。所以正确的顺序是先用尽复审,再考虑诉讼,而且诉讼请求要落在程序上,不要写“判令给予资助”。行政诉讼的门槛和写法,可以看行政诉讼全流程。
问:专家评审意见为什么不给我看?
答: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要求管理机构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所以意见是应该给的。要注意的是,提供给申请人的是“整理后”的意见,评审专家姓名等未公开信息不在提供范围内,这是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保密义务的要求。
问:我在申请书里写的一个想法,后来发现别人先发表了,算不算我造假?
答:不算。造假指的是虚构、伪造、剽窃、篡改,不包括“想法撞车”。但要注意另一种情形:如果对方的成果已经公开,你在申请材料里使用了对方的表述而未注明,就可能被认定为剽窃。判断标准是有没有使用他人的表达而未标明来源,不是有没有独立的构思。
问:项目做不下去了,能不能直接停?
答:不能直接停。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列了三种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变更负责人或者终止申请的情形: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程序是报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停摆的后果,落在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上。
问:我调到别的单位了,项目怎么办?
答: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给了两条路。协商一致的,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项目的决定。这里的关键是“由原依托单位提出”,新单位提不了。所以离职交接时,把项目变更这件事写进离职手续,比事后追着原单位办要顺。
问:经费能不能用来买电脑、买设备?
答:条例本身没有列禁止性支出清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把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交给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管理机构制定。所以判断依据是那份具体办法,不是这部条例。条例层面能确定的是三条底线:依法依规使用、依托单位审批资金调整事项、不得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挪用截留。
问:结题报告晚交了几天,会怎么样?
答: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把“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列为可处理情形。处理是分层的:先警告、暂缓拨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撤销资助决定、追回资金;情节较重才一到五年不得申请。所以晚几天本身不必然导致重罚,但“责令改正后仍不改”就会升级。
问:成果发表时忘了标注基金资助,要不要紧?
答: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写的是“成果发表署名不实或者虚假标注资助信息”。注意它管的是“不实”和“虚假”,不是“漏标”。漏标在条例层面没有直接的处罚条款,但会影响结题时的成果认定,也可能在抽查中被要求说明。反过来,没拿基金却标注了基金号,这就是“虚假标注”,性质完全不同。
问:被人举报造假,会不会先停我的项目?
答:第三十七条的前置处理是“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资金,并责令限期改正”。也就是说,条例给的第一个动作就是暂缓拨付,不是等查清再说。这对被举报人是不利的,所以收到通知后第一件事是配合调查、提交原始记录,而不是先争论举报动机。反过来,如果举报本身是捏造的,被举报人也不是没有办法,可以看被人恶意举报、诬告陷害,能要求赔偿吗。
问:原始记录到底要留什么?
答:条例三处提到“原始记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要求项目负责人做好实施的原始记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要求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时查看原始记录,第三十条要求抽查时查看原始记录。三处都没有定义什么叫原始记录,实务中的共识是能回溯研究过程的材料:实验记录本、原始数据文件、样本台账、访谈录音、代码版本记录。判断标准是“别人拿着它能不能复现你的结论”。
问:评审专家是我同单位的,为什么没回避?
答: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把“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列为应当回避的情形。这一项是强制回避,不需要申请。如果发现没回避,可以作为复审理由,因为它属于程序问题,不是学术判断。
问:我可以要求某位专家不评我的本子吗?
答:可以,但有边界。第二十条第四款允许申请人提供三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注意措辞是“考虑”,不是“必须排除”。所以这是一个建议权,不是否决权。
问:评审专家泄露了我的本子内容,怎么追?
答:两条路。一条是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由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二至七年不得聘请,情节严重向社会公布并不得再聘请。另一条是民事上的保密义务违反,如果能证明损失,可以另行主张。第三十三条还给了检举控告的通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问:单位被暂停资格了,我个人的项目还能继续吗?
答:要分两种。已经立项在执行的项目,暂停资格针对的是“作为依托单位”承接新项目的能力,在研项目的处理要看管理机构的决定;正在申请阶段的项目,会因单位不具备依托单位资格而无法继续。第三十八条的表述是“不得作为依托单位”,这四个字覆盖的是资格本身,不只是新申请。
问:处理期满了,会不会自动恢复?
答:条例没有规定自动恢复,也没有规定要重新申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给的都是“几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期限届满,禁止性限制自然消失,可以再申请。但第三十五条的失信记录是另一套机制,期限和后果要看信用管理规定,不要以为基金这边的期限到了,记录就没了。
问:条例是二〇二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的,之前的行为按哪个版本处理?
答:第四十五条只写了施行日期,没有写过渡条款。实务中的处理原则是行为发生时的有效规范,也就是二〇二五年一月一日之前的行为按修订前的条例评价,之后的按修订后的评价。这一点在个案里会影响处理档次,因为修订后的条文在依托单位职责、评审专家责任两处明显加严。
本篇小结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这套制度,真正需要记住的不是那些年限数字,而是三条结构性判断。
第一条,评审的学术结论不可争,程序可以争。第十九条第二款把这条路划得很清楚,所以所有的复审准备都应当围绕“程序有没有问题、条件有没有错判”展开,而不是围绕“我的本子更好”。
第二条,依托单位是共同责任人,不是盖章的中介。它有自己的八项职责和十项可罚情形,这决定了申请人不能绕过单位办事,也决定了单位在审核时的较真属于履职。
第三条,处罚是按主体分层设计的,同一个行为落在不同主体身上,档次完全不同。申请人造假是一至三年、三至五年;项目负责人是执行环节的一至五年、五至七年;依托单位是一至三年、三至五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评审专家是二至七年不得聘请。看清楚自己站在哪个位置,才知道风险在哪。
免责 本篇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 年 2 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487号公布,2024 年 11 月 8 日国务院令第796号修订,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撰写,条文为该条例现行有效文本的逐字引用。基金资助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评审专家聘请与评审活动管理的具体办法,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基金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本篇未展开,具体个案应以现行有效的规定和基金管理机构公布的当期指南为准。
本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任何具体申请、评审或者处理决定的意见。涉及具体项目的申诉、复审、听证或者诉讼,建议携带全套材料另行咨询。若相关规范后续修改,以修改后的文本为准。
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