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它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以书面合同设立,经登记产生对抗效力,同一船舶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按登记时间先后、已登记优先于未登记、未登记按债权比例的顺序受偿。

构成要件

一、三个设立要件:主体、书面、登记

第一,主体要件。 第十二条第一款: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立船舶抵押权。 这一句包含两层意思:抵押人必须是所有人,或者所有人的授权人;非所有人设定的抵押,属于无权处分。

「授权的人」包括哪些? 典型的是船舶管理公司、船舶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前提是拿到所有人的书面授权。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是:管理公司拿一份概括授权书就去银行抵押,授权范围里并没有「设定抵押」这一项。 这时抵押的效力就有争议——银行要审查授权书的授权事项,不能只看有没有盖公章。

第二,形式要件。 第十二条第二款: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这是强制性要求,没有书面合同,抵押不成立(不是「不影响效力」的问题,而是登记机关不会受理)。

合同要写什么?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船舶的名称与识别号、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担保范围写不清,实现抵押权时就有得吵。

第三,公示要件。 第十三条第一款: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这里的表述:登记是对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抵押权即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不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与《民法典》的动产抵押规则一致(第四百零三条),但登记机关不同、登记项目不同。登记对抗在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上的具体适用,见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没登记能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船、属具,以及不包含什么

抵押的是「船舶」。 按第三条,船舶包括船舶属具。所以抵押船舶,抵押范围自动及于锚、链、救生设备、导航设备、海图等属具,不需要在合同里逐项列明。

不包含什么?三个东西要分清。

第一,运费与租金。 船舶抵押不及于抵押期间的运费收入与租金收入,除非抵押合同明确约定,或者抵押权人已经申请扣押船舶并主张孳息。这一点与《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的抵押财产孳息规则一致:抵押财产被扣押的,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第二,船上装载的货物。 货物是运输合同的标的,属于货主或者托运人,不是抵押人的财产,当然不在抵押范围内。但船东的货物(自有货物运输)要另论。

第三,燃油与备件。 燃油是供应品,备件是消耗品,通常不算属具。抵押合同最好写明「抵押范围包括船舶属具及船上现有燃油、滑油、备件」,避免实现抵押权时扯皮。

实务建议:抵押合同附一份船舶属具与备件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清单不必逐项估价,但要能说明「抵押时船上有这些东西」,防止抵押人转移资产。

三、登记:两人共同申请,四项必载事项,公众可查

第十三条对登记作了详细规定,这是船舶抵押与一般动产抵押最大的程序差别。

第一,共同申请。 第十三条第二款:船舶抵押权登记,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 这一条与《民法典》的动产抵押不同——动产抵押可以单方登记,船舶抵押必须双方共同申请。

实务影响: 抵押人不配合,银行就办不了登记。防范办法是在抵押合同里约定「抵押人应在放款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逾期不配合的构成违约,抵押权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约定违约金。

第二,四项必载事项。 第十三条第三款列举了四项: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受偿期限;抵押权登记的时间。

这四项里,第三项最关键。 「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决定优先受偿的上限;「受偿期限」决定主债务到期日。登记时写少了,实现抵押权时只能按登记数额优先受偿,超出部分变成普通债权。

第三,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第四款: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这一款没有限定查询主体,任何人凭船舶识别号都可以查。

这一点对交易安全很重要。 买船、租船、修船、供油之前,都可以先查这条船有没有抵押。查询是免费的、公开的,不查是自己的问题。

四、共有船舶抵押:三分之二或者全体同意

第十六条对共有船舶设立抵押权作了专门规定,这是实务中容易出事的地方。

按份共有的船舶,要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 注意是份额的三分之二,不是人数的三分之二。五个共有人各占百分之二十,四个人同意也只占百分之八十,够了;两个人各占百分之四十、另外三个人各占百分之六点七,两个人同意就超过三分之二,也够了。

共同共有的船舶,要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少一个都不行。

第二款还有一个重要规则:船舶共有人设立的抵押权,不因船舶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意思是:共有人后来分割了共有权(比如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共同共有人分割遗产),已经设立的抵押权仍然有效,抵押权人仍可对整条船行使抵押权。

实务中的三个坑。

坑一,只有部分共有人签字。 抵押合同上只有两个共有人签字,份额不够三分之二,抵押可能被认定无效或者效力待定。银行要审查共有登记簿上的份额,逐一核对签字人。

坑二,共有人之间约定「不得抵押」,但没登记。 这种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不知情的,抵押仍然有效;但共有人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坑三,夫妻共有的渔船。 渔船常登记在一方名下,实际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拿船去抵押,另一方主张无权处分。银行要审查婚姻状况与配偶同意书,这一点在渔船抵押里尤其重要。

五、建造中船舶抵押:可以押,但押的是半成品

第十四条: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立船舶抵押权。 办理登记要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

这一条与第十条联动。 第十条规定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归造船人。所以谁能抵押,取决于所有权归谁。

情形一,合同约定在建船舶归船东。 船东是所有人,由船东抵押融资。这是船东的常见做法:用造船合同和已付款凭证向银行融资,支付后续船款。

情形二,合同没有约定。 按第十条,所有人是造船人,由造船人抵押融资。这对船东是巨大风险:船东付了预付款,造船人拿半成品去抵押,一旦造船人资金链断裂,银行拍卖半成品,船东的预付款可能只能作为普通债权申报。

情形三,双方约定共同所有或者分段所有。 这种安排较少见,但大型船舶建造中存在。抵押时要按份额处理,登记簿上要载明。

抵押在建船舶,银行要特别注意三点。 一是建造进度与已付款的匹配,半成品价值随进度变化;二是造船合同项下的权利能不能一并质押(如船东的取回权、造船人的质保责任);三是保险——在建船舶保险的受益人应当是抵押权人。

六、抵押期间的处分:能卖、能再抵押、能出租

第一,能卖。 第十七条:船舶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船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船舶转让的,船舶抵押权不受影响。

这一条与《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一致: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权不受影响」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抵押权追着船走:船卖给谁,抵押权就在谁手里那条船上,抵押权人仍可对这条船行使抵押权。买受人买到的是带抵押的船。

买受人怎么办? 三个办法:一是要求卖方先清偿债务、注销抵押;二是行使涤除权,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三是在价款里扣减相当于抵押债权的金额,直接付给抵押权人。

第二,能再抵押。 同一条船可以设立多个抵押权,顺位按第十九条确定。后顺位的抵押权人风险更大,因为前顺位优先受偿,剩余价值才轮到后顺位。

第三,能出租。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出租船舶,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但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关系能不能对抗买受人,要看租赁有没有登记、买受人是否知情。 光船租赁登记的,买卖不破租赁;没登记的,买受人可以主张排除租赁。

七、清偿顺序:三种情形,一条规则

第十九条把同一船舶上多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写得很清楚,分三种情形。

情形一,都已经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受偿。 谁先登记谁先拿,同一天登记的,按登记编号顺序或者按债权比例(实务中多按比例)。

情形二,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不管登记时间早晚,只要登记了,就排在未登记的前面。

情形三,都未登记的,按担保的债权比例受偿。 不是按合同签订时间,不是按债权到期时间,是按比例。

这套规则与《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动产抵押清偿顺序基本一致,但有一个差别:《民法典》还规定了「价款优先权」——为购买抵押财产提供价款担保的抵押权,优先于其他抵押权。船舶抵押实务中,造船款、购船款形成的抵押,能不能主张价款优先? 海商法没有明文,实务中倾向于按登记时间处理,不承认价款超级优先权。这一点在给造船厂、船东设计融资方案时要注意。

还要记住一个更大的顺序:抵押权不在最前面。 完整顺位是:船舶优先权 > 船舶留置权 > 船舶抵押权 > 一般债权(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款)。抵押权人算账时,要先把优先权和留置权扣掉,剩下的才是自己能拿的。

八、抵押权的实现:三条路,都不好走

第一条路,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与抵押人协商,以船抵债或者卖掉还债。优点是不用诉讼,缺点是抵押人往往不配合。

第二条路,申请扣押船舶、提起诉讼。 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再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扣船是最有效的手段,因为船一被扣,船东的收入就断了,谈判筹码立刻变化。

第三条路,参与分配。 船舶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扣押、进入拍卖程序的,抵押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按顺位受偿。注意时间:要在债权登记期限内申报,逾期可能丧失受偿机会。

实现抵押权时的三个技术问题。

问题一,船舶价值不足。 拍卖款不够清偿全部债权,按顺位分配,后面的债权人拿不到。抵押权人要评估船舶的市场价值与拆解价值,不能只看账面。

问题二,船舶有优先权。 拍卖款要先付船员工资、人身伤亡赔偿、港口规费、救助款项、侵权财产赔偿,再付留置权,再付抵押权。抵押权人往往拿不到预期的金额。

问题三,船舶在境外。 涉外船舶的抵押权实现,要在船舶所在地申请扣押与拍卖,适用法院地法。跨境执行的难度与成本都远高于境内。

九、抵押船舶毁损灭失:代位到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第二十条:抵押船舶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这是抵押权的物上代位。 船没了,抵押权不消灭,而是转移到船的替代物上:保险赔款、侵权赔偿款、征收补偿款。

三个实务要点。

第一,抵押权人要控制保险赔款的流向。 抵押合同应当约定:保险赔款优先用于修复船舶或者提前清偿债务;保险人应当将赔款支付给抵押权人或者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支付给抵押人。

第二,船舶全损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主张。 但保险人有自己的抗辩(如未如实告知、违反保证条款),抵押权人拿到的可能少于预期。这也是为什么第十五条要求抵押人投保、抵押权人可以代保。

第三,船舶被征收的情形较少但存在(如军事征用、航道整治拆迁)。补偿款的分配要按征收程序走,抵押权人要及时申报。

十、保险义务:抵押人不投保,抵押权人可以代保

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这一条把投保义务法定化了。 即使合同没写,抵押人也有投保义务;不投保,抵押权人自己买,钱由抵押人出。

实务中要注意三点。

第一,险种要覆盖抵押权人的风险。 船舶保险通常包括船壳险(船舶一切险)与保赔险(保障与赔偿责任险)。船壳险保船,保赔险保责任。 抵押权人关心的是船壳险,因为船没了才涉及物上代位。但油污、碰撞责任可能产生优先权,进而影响抵押权,所以保赔险也不能忽略。

第二,第一受益人要写抵押权人。 保单上应当约定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或者在赔款支付条款里约定赔款直接支付给抵押权人。没写这一条,赔款可能付给抵押人后被挪走。 船舶保险与船东保赔的条款结构,可参照船舶保险与船东保赔服务合同。

第三,保险金额要与抵押债权匹配。 保险金额低于抵押债权的,全损时抵押权人拿不足;保险金额过高的,保费浪费。通常按船舶的市场价值投保,同时确保不低于抵押债权余额。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条
  •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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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8 日。

★版本提示:本篇引用的是 2025 年 10 月 28 日修订、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海商法》(310 条,现行有效),旧法共 278 条。船舶抵押权在新法里是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在旧法里是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条号恰好一致,但第十三条规定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旧法为「第三人」)、第十六条共有船舶抵押、第十七条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船,这三处都有实质变化。旧法时代对抵押人能否转让抵押船舶长期有争议,新法明确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引用旧判决时要注意这一点。

★口径提示:船舶抵押权是登记对抗,不是登记生效。 合同生效即设立,登记只是对抗要件。这与《民法典》的动产抵押一致,但与不动产抵押的登记生效主义不同。 另外,抵押权不在受偿顺序的最前面:船舶优先权第一,船舶留置权第二,抵押权第三,一般债权第四。算抵押率时不能按船的评估价直接打折,要先把优先权与留置权扣掉。

★缺口提示:本篇未涉及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具体办理程序(申请材料、审查期限、登记证书样式),这部分在《船舶登记条例》与海事管理机构的规章里,本地法规库未收录该条例。也未涉及涉外船舶抵押的法律适用,那部分在《海商法》第十五章。抵押权的实现程序(扣押、拍卖、分配)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本地法规库未收录该法,故不引条文。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船舶所有权」:主权利与从权利

所有权是主权利,抵押权是从权利。 抵押权随主债权存在而存在,主债权消灭,抵押权消灭(《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主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转让(第十八条)。所有权本身的权能、取得方式与共有规则,见船舶所有权。

三个实务差别。

第一,设立方式不同。 所有权因建造、买卖、继承、拍卖取得;抵押权只能通过书面合同加登记设立。

第二,处分规则不同。 所有权人可以自由转让船舶;抵押权人不能单独转让抵押权,只能随债权一并转让(第十八条: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消灭原因不同。 所有权因船舶灭失、拆解、征收而消灭;抵押权还多一个消灭原因——主债权消灭。船还在、债还了,抵押权就没了,要办理注销登记。

银行放贷时最容易忽略的一点:抵押权是「跟着债权走」的。债权转让没通知抵押人,抵押权照样转让,但没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与「船舶优先权」:法定与约定,不登记与登记

两者都是对船舶的优先受偿权,但性质完全不同。 优先权的五项请求、受偿顺序与一年期限,另见船舶优先权。

第一,产生方式不同。 抵押权依约定加登记产生;优先权依法定产生,不需要登记、不需要合同、不需要占有(第二十二条)。

第二,项目不同。 抵押权担保的是任意债权(借贷、货款、担保);优先权只限五类海事请求:船员工资与相关费用、人身伤亡赔偿、港口规费、救助款项、侵权财产赔偿。

第三,顺位不同。 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款)。这是银行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船被拍卖,先付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费,剩下的才轮到抵押权。

第四,消灭原因不同。 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实现而消灭;优先权因一年不行使、船舶被拍卖、船舶灭失而消灭(第二十八条),且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实务意义:银行给船东放贷,必须评估优先权风险。 一条欠了半年船员工资的船,抵押权人的实际受偿可能接近于零。放贷前要查船员工资发放记录、港口费缴纳记录、有无碰撞或者油污事故。

三、与「船舶留置权」:一个靠约定,一个靠占有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因占有产生、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造船人、修船人的留置规则与六十日折价程序,见船舶留置权。

第三十条: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船舶建造或者修理费用时,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船舶,并就该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建造或者修理的船舶时消灭。

三个关键差别。

第一,主体特定。 留置权人只能是造船人、修船人;抵押权人可以是任何债权人(银行、供应商、关联方)。

第二,占有要件。 留置权必须占有船舶;抵押权不需要占有,抵押人照常营运。

第三,顺位。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后于优先权(第三十条第三款)。

实务中的连锁反应: 船东欠修船厂修理费,修船厂留置船舶;抵押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得先把修理费付了,否则船出不了厂。这就是留置权对抵押权的实际制约。

还有一点:留置权可以因提供担保而消灭。 第三十一条规定,留置满六十日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留置权人可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实践中,船东提供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担保,修船厂就应当放船,这是抵押权人解套的常见办法。

四、与「一般动产抵押」:特别法优先

船舶是动产,但船舶抵押不适用《民法典》动产抵押的一般规则,而适用《海商法》的特别规则。

四个差别。

第一,登记机关不同。 船舶抵押在船舶登记机关登记;一般动产抵押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第二,登记程序不同。 船舶抵押要双方共同申请;一般动产抵押可以单方登记。

第三,登记项目不同。 船舶抵押必载四项(当事人、船舶信息、债权数额与期限、登记时间);一般动产抵押登记内容更简化。

第四,优先顺位规则略有不同。 船舶抵押按第十九条;一般动产抵押按《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且承认价款优先权。

法律适用的顺序是:海商法有规定的适用海商法,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 比如抵押权的消灭、实现程序、物上代位的一般规则,海商法没写全的,回到民法典。

实操指引

一、银行放贷前的六项核查

第一项,船舶权属。 查所有权登记簿,核对所有人、共有份额、取得方式。共有船舶要核对同意抵押的份额是否达到三分之二(按份)或者全体(共同)。

第二项,既有抵押。 查抵押权登记簿,看在先抵押的债权数额与登记时间。在先抵押数额接近船舶价值的,这笔贷款的风险就很高。

第三项,优先权风险。 查船员工资发放、港口费缴纳、有无事故与救助争议。优先权不登记,只能靠尽调推断。

第四项,留置权风险。 查船舶是否在修船厂、造船厂,有没有未结清的修理费、建造费。在厂修理的船,留置权随时可能成立。

第五项,查封与扣押。 查海事法院、执行法院的查封记录。有查封的船不能抵押,也不能过户。

第六项,保险。 查船壳险与保赔险的保单,核对保险金额、保险人、受益人、保险期间。保险到期日早于贷款到期日的,要约定续保义务。

二、抵押合同的八个必备条款

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 写明主合同编号、债权本金、利息计算方式、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条款二,担保范围。 明确是否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扣船费、拍卖费)。不写清楚,实现抵押权时这些费用可能不能优先受偿。

条款三,抵押财产的描述。 船名、船舶识别号、总吨、船籍港、属具与备件清单。

条款四,登记义务。 抵押人应在放款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逾期不配合的构成违约,抵押权人有权提前收贷。

条款五,保险义务。 抵押人应持续投保船壳险与保赔险,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金额不低于抵押债权余额,保单到期前续保。

条款六,处分限制。 是否允许转让、再抵押、光船出租;允许的,要约定通知义务与价款提存安排。

条款七,陈述与保证。 抵押人保证船舶权属清晰、无未披露的抵押与优先权、无查封;违反的,构成违约并赔偿损失。

条款八,实现抵押权的安排。 约定违约情形、扣船与拍卖的配合义务、价款分配顺序。

三、抵押登记的办理流程

第一步,准备材料。 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双方主体资格证明、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共有人同意文件(共有船舶)、配偶同意书(夫妻共有)。

第二步,共同申请。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到船籍港的船舶登记机关提交申请(第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步,审查与登记。 登记机关审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载明四项事项,颁发抵押权登记证书。

第四步,领取证书并核对。 核对登记的债权数额、受偿期限、登记时间是否与合同一致。发现错误的,当场申请更正。

第五步,变更与注销。 债权数额变化、期限变化、抵押权转让的,办理变更登记;主债权清偿完毕的,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要双方共同申请,抵押权人出具的结清证明是必备材料。

四、实现抵押权的三条路径与选择

路径一,协议折价。 适合船舶价值明确、双方关系尚可、没有其他债权人竞争的情形。要注意公允定价,避免被其他债权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为由撤销。

路径二,申请扣船加诉讼。 适合抵押人不配合、船舶在营运、需要施压的情形。扣船要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提供担保,法院四十八小时内裁定。

路径三,参与分配。 适合船舶已被他人扣押、进入拍卖程序的情形。要在债权登记期限内申报债权,提交抵押权登记证书与债权凭证。 拍卖程序中抵押权的处理、拍卖款的分配顺序,见船舶拍卖:扣了船不还钱怎么卖、卖完优先权和抵押权还在不在。

三条路的共同点是:都要算清楚优先权与留置权占多少。 船舶物权与海事诉讼的其他词条,可从海商海事分类页进入。 一条欠薪半年的船,拍卖款可能先被船员工资吃掉大半,抵押权人要有心理准备。

五、五个高风险场景与应对

场景一,船东把船卖给关联公司,价款不用于还贷。 应对: 抵押合同约定转让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第十七条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约定价款必须提存或者直接支付给抵押权人。

场景二,船东把船光租给境外公司,船开走了。 应对: 抵押合同约定光租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并办理光租登记;同时约定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查询船舶位置与营运状况。

场景三,船东不续保,船在海上出事。 应对: 抵押合同约定续保义务与违约责任;抵押权人定期核查保单,必要时依第十五条代保。

场景四,修船厂留置船舶,修理费越拖越高。 应对: 及时介入,核实修理费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必要时提供担保解除留置,或者与修船厂协商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

场景五,船舶在境外被扣,当地法律优先保护当地债权人。 应对: 事前在抵押合同里约定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方式;出险后立即聘请当地律师,评估参与当地程序的可能。

常见问题

一、船抵押给银行了,还能卖吗

能,但抵押权跟着船走。

第十七条明确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船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转让后,抵押权不受影响,买受人买到的是带抵押的船。

买受人的三个选择。 一是要求卖方先还贷解押,这是最常见的做法;二是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涤除权);三是在价款里扣减抵押债权金额,直接付给抵押权人。

如果抵押合同约定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卖方擅自转让的后果是什么? 转让合同在买卖双方之间有效,但不能对抗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仍可追及船舶,卖方对抵押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果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登记,可能取得无负担的所有权——但这种情形在船舶交易中很难成立,因为登记簿上明明白白写着抵押权。

二、同一条船抵押了三次,谁先拿钱

按第十九条,分三种情形。

三次都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 最早登记的第一顺位,拍卖款先满足它,剩余才轮到第二、第三。

两次登记、一次未登记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 哪怕未登记的那笔债权先到期、先起诉,受偿顺序仍在已登记之后。

三次都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 不是按合同签订时间,不是按到期时间。

还有一个前提:这三笔抵押权都排在优先权和留置权之后。 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费、侵权赔偿先付,修船费第二,抵押债权第三。

三、建造中的船能抵押吗,谁去办

能,第十四条允许。谁去办,看所有权归谁。

按第十条,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归造船人。 所以:约定归船东的,船东去办;没约定的,造船人去办。

这一条对船东风险极大。 造船人拿在建船舶抵押融资,一旦资金链断裂,银行拍卖半成品,船东的预付款只能作为普通债权申报。防范办法是在造船合同里明确约定所有权归船东,并禁止造船人设定抵押。

办理在建船舶抵押登记,要提交建造合同、所有权证明、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船舶识别号证明等文件。 登记后才具有对抗效力。

四、船沉了,银行的抵押权还有吗

有,但转移到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上。

第二十条:抵押船舶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这叫物上代位。

银行能不能拿到钱,取决于三件事。 一是保险是否有效(有没有未如实告知、违反保证条款);二是保单有没有约定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三是保险金额是否覆盖抵押债权。

如果船东没投保呢? 第十五条给了抵押权人代保权:抵押人应当投保,未投保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但代保只能在事前做,船沉了再代保已经来不及。

五、抵押权登记能不能单方办理

不能,必须双方共同申请(第十三条第二款)。

这一条与《民法典》的动产抵押不同,动产抵押可以单方登记。船舶抵押必须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

抵押人不配合怎么办? 在抵押合同里约定配合义务与违约责任,约定「逾期不配合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支付违约金」。起诉要求履行配合义务,也是可行的,但诉讼周期长,不如事前约定。

还有一种情形:抵押人失联。 这时只能通过诉讼确认抵押权,再凭生效判决办理登记。成本高、时间长,所以放款前的登记要一次办到位。

六、银行能不能直接收走船

不能,必须走法定程序。

抵押权是优先受偿权,不是处分权。 银行不能自己把船开走、卖掉。要实现抵押权,必须: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或者向法院申请扣船、起诉、由法院拍卖。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和《海商法》都要求走这个程序。 私自扣船、私自卖船,可能构成侵权,甚至构成犯罪。

实务中的做法是: 先发催收函,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扣船,船东迫于压力通常会协商还款或者同意卖船。扣船是最有力的谈判工具,但要走法院程序、提供担保。

七、船舶抵押权有没有期限

抵押权本身没有独立的期限,但它跟着主债权走。

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届满,主债权变成自然债权,抵押权还能不能行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所以抵押权的实际保护期,就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银行要在三年内主张权利(起诉、申请扣船、要求履行),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实务建议: 贷款到期后立即催收并保留证据(催收函、还款承诺、对账确认),这些都能中断诉讼时效;拖过三年再起诉,抵押权可能保不住。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船舶抵押涉及登记审查、优先权判断、顺位计算与跨境执行等专业环节,具体案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结合登记资料与债权文件出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