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指项目性质落入法定三类范围、且合同估算价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构成要件

一、项目性质落入《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三类范围。 第一类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第二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第三类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三类是并列关系,落入任何一类即进入考察范围,不需要同时满足。第三条同时点明:强制招标的对象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不只是施工。

二、标的是工程,或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把三个概念逐个界定: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买办公家具、租临时办公楼,即便钱从工程款里出,也不在这个圈里。

三、合同估算价达到规模标准。 这一层不在《招标投标法》里,而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6 号,2018 年 6 月 1 日施行)。按该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达到其中任一标准即必须招标。这三道金额线出自行政规章,不是法律条文,写文书时只能转述并标明令号。

四、合并计算:拆分标段救不了。 16 号令还有一条技术性规定: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述标准的,必须招标。这条针对实务中最常见的规避手法:把一栋楼拆成三个标段,每份合同 150 万元,合计 450 万元,仍要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条另有一般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五、性质与金额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只有性质落入三类、金额又达到标准,才构成「依法必须招标」;两个条件缺一,都不产生招标义务。民营企业自建自用的厂房、办公楼,即便造价上亿,原则上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

六、法定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列了五种: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已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该条第二款是一记补刀:为适用前款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七、违反的直接后果是合同无效。 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施工合同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无效,这是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明定的三种无效情形之一。中标无效的典型情形包括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合同无效不等于白干,质量合格的仍可请求折价补偿,但违约金、让利这类条款用不上。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依法必须招标自愿招标直接发包(不招标)政府采购招标
判断依据项目性质+合同估算价双达标当事人自主决定采用招标方式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也未经招标采购主体与资金性质属政府采购
法律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适用一旦启动招标,同样受招标投标法约束不受招标程序约束,受合同法制约政府采购法为主,工程招标另有衔接
违反后果施工合同无效(解释一第一条)程序瑕疵影响中标效力,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无招标程序问题采购行为可被质疑、投诉、撤销
监督救济行政监督+招投标异议投诉同上,但范围限于程序基本无招投标救济质疑、投诉、行政复议与诉讼

三个概念的分水岭是「谁决定招标」。依法必须招标是法定义务,不招标即违法,后果落在合同效力上;自愿招标是当事人的商业选择,但招标公告在法律性质上是要约邀请,一旦发出就进入招标投标法的射程,不能中途按「私下商量」的方式改结果;直接发包既无义务也无程序,风险在价格与履约,不在合规。

还要与「必须进场交易」和「政府采购」分开。前者问的是「在哪里招标」,依据是公共资源交易的场所管理规定,各地口径不同,不能与「要不要招标」混为一谈;后者规范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工程在招标环节仍适用招标投标法,救济路径却是另一套。判断顺序是先定主体与资金性质,再定项目性质与金额。

实操指引

常见问题

问:民营开发商建商品房,造价好几个亿,必须招标吗? 答:一般不构成强制招标。16 号令把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两类作为金额标准的适用前提,纯民营资金项目不在其中,除非它同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范围。但自愿招标后仍受招标投标法约束;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招标手续的,属行政管理要求,不影响合同效力。

问:把一个大工程拆成几个小合同分别发包,能绕开招标吗? 答:《招标投标法》第四条明确禁止化整为零规避招标,16 号令又规定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采购要合计计算合同估算价。拆成三份 150 万元的施工合同,合计 450 万元,仍然必须招标。被认定为规避招标的,施工合同因「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无效。

问:必须招标却没招标,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答:能主张,但要换个说法。合同无效后承包人请求的不是「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而是折价补偿,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合同里的违约金条款、让利条款,此时不再适用;一般规则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问:中标无效和合同无效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同一个层面,但会连起来。中标无效是招标投标法对违法招标投标行为给出的评价,例如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标被认定无效后,据以签订的施工合同就落入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中标无效」,合同随之无效。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某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取决于资金性质、项目类别与合同估算价的具体认定,各地监管口径亦有差异,请咨询执业律师并结合立项文件、资金来源证明与招标方案出具正式意见。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