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保险诈骗,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用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夸大损失、故意制造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它的主体是特定的三类人,行为是法定的五种,保护的是保险秩序与保险人的财产;判断的关键不在有没有夸大,而在有没有虚构并不存在的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事故,刑法上的罪名是保险诈骗罪。
构成要件
一、主体是特定三类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五种行为都限定在这三类人身上。其他人冒充投保人骗保,按普通诈骗处理;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按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这是条文的特别规定。主体不对,罪名就不对。
二、五种行为方式,从虚构标的到故意制造事故,危害程度递进。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前三种是“骗”,后两种是“造”。
三、第四项、第五项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条文明确: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意烧自己的房子骗保,可能同时构成放火罪;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骗保,可能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这类案件不可能只按保险诈骗处理。
四、夸大损失与虚构事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件事。 事故真实发生、损失存在,只是金额报高了,属于夸大损失;事故根本没发生,凭空编造,属于编造未曾发生的事故。前者在实务中大量以民事拒赔、行政处罚处理,后者才是刑事打击的重点。这条界线是辩护的核心。理赔纠纷的证据准备,见保险理赔纠纷:要收集哪些证据?一份清单。
五、非法占有目的是隐含要件,靠客观行为推定。 条文没有像金融诈骗其他罪名那样在开头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学理与判例一致要求具备。推定依据包括:事故是否真实、报案时间是否异常、投保时间与事故时间的间隔、投保金额是否明显超出实际价值、有没有重复投保、有没有伪造证明材料。
六、投保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的间隔,是重要的异常指标。 投保后短期内出险、出险前集中加保、出险前突然提高保额,都是常见的疑点。但异常不等于犯罪,还要结合事故本身的真实性判断。刚买保险就出事,也可能是巧合。投保与理赔的常见问题,见保险投保与理赔常见问题一页的问答汇总。
七、重复投保与超额投保,是财产险领域的典型手法。 同一标的在多家公司投保、保额远超实际价值、事故后向多家公司分别索赔,都可能构成。判断要看投保时有没有披露在其他公司的投保情况,以及索赔金额是否超过实际损失。
八、人身险领域的骗保,往往伴随故意制造事故,社会危害最重。 为骗取保险金而伤害被保险人,既构成保险诈骗,也构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数罪并罚,量刑极重。这类案件的证据核心是事故成因、医学鉴定、投保动机、资金状况。
九、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实行双罚制,但量刑结构特殊。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注意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的量刑档次与自然人不同。
十、保险诈骗与普通诈骗,差在主体与对象。 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是保险诈骗;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骗取客户保费,是普通诈骗或者合同诈骗。判断看被害对象是谁、行为人是不是法定的三类主体。
十一、保险公司拒赔与刑事报案,是两条不同的路。 拒赔是民事行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报案是刑事程序,需要达到数额标准与证据要求。保险公司常用刑事报案作为施压手段,被保险方要及时固定事故真实性的证据,避免被动。
十二、理赔环节的第三方,也可能被追责。 修车厂虚增维修费用、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诊断、评估机构虚高定损,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的共犯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这类案件在车险领域最集中,车险理赔的完整步骤见车险理赔全流程。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保险诈骗 | 普通诈骗 | 合同诈骗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 民事拒赔争议 |
|---|---|---|---|---|---|
| 主体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 任何人 | 合同当事人 | 鉴定人、评估人、中介 | 被保险人 |
| 对象 | 保险公司 | 一般公私财产 | 合同相对方 | 不特定 | 不涉及 |
| 核心行为 | 虚构标的、编造事故、故意制造事故 | 虚构事实骗取财物 | 利用合同骗取财物 | 出具虚假证明 | 对赔付金额有争议 |
| 是否要求事故虚假 | 前三项不必然,后两项需故意制造 | 不涉及 | 不涉及 | 不涉及 | 事故真实 |
| 法律后果 | 刑罚加罚金 | 刑罚 | 刑罚 | 刑罚 | 民事判决 |
保险诈骗与民事拒赔争议,差在事故是否真实。 事故真实、损失存在,只是赔付金额、责任比例、免责条款有争议,属于民事纠纷;事故不存在、标的虚构、故意制造,才进入刑事范围。实务中保险公司以“涉嫌骗保”为由报案施压的情况不少,被保险方要用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现场照片、目击证人把真实性坐实。
保险诈骗与普通诈骗,差在主体身份与被害对象。 法定三类主体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是保险诈骗;其他人冒充被保险人索赔,可能按普通诈骗处理;冒充保险代理人收取保费,可能按合同诈骗或者诈骗处理。定性不同,量刑档次不同。
保险诈骗与合同诈骗,在“以保单为载体的诈骗”上有交叉。 利用保险合同骗取保险金,符合保险诈骗的按特别法条处理;以保险为名签订其他合同骗取财物,按合同诈骗处理。区别在骗取的是理赔款还是合同对价。
保险诈骗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上下游关系。 鉴定人、评估人出具虚假证明,为他人骗保提供条件,按保险诈骗共犯处理;如果只是出具虚假证明、没有参与骗保的共同故意,可能单独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这类案件的责任切割要看有没有共同故意。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确认事故是否真实。 报警记录、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监控、医疗记录、维修记录,逐项核对。事故真实是民事争议的前提,事故虚假才可能构成犯罪。这一步决定整个案件的走向。
第二步,核对投保与索赔的时间线。 投保时间、加保时间、出险时间、报案时间、索赔时间,按顺序排列。投保后短期出险、出险后延迟报案、索赔金额突然提高,都是异常信号,需要合理解释。
第三步,核对损失金额的真实性。 维修清单、配件价格、医疗费用、伤残等级,逐项核对。虚增维修项目、虚开医疗票据、虚高定损,是车险与健康险领域最常见的超额索赔手法。金额核减后可能达不到入罪标准。
第四步,区分夸大损失与虚构事故。 前者是同一事故的金额虚高,后者是事故本身不存在。司法解释与各地口径对前者的处理相对宽松,多数按民事拒赔或者行政处理;后者是打击重点。这个区分要写进辩护意见。
第五步,检查有没有重复投保与多家索赔。 调取投保记录与理赔记录,看有没有就同一事故向多家公司索赔、有没有隐瞒在先赔付。重复赔付的部分要退还,是否构成犯罪要看主观故意与金额。
第六步,评估是否涉及其他罪名。 故意制造事故的,可能同时构成放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伪造事故认定书、医疗文书的,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数罪并罚时量刑会大幅上升,辩护要整体评估。
第七步,为单位犯罪做责任切割。 企业组织骗保的,主张单位犯罪,追究决策层责任;普通员工按流程办理、不知情的,主张不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准备岗位说明、审批流程、培训记录。
第八步,争取退赔与谅解。 退还骗取的保险金、赔偿保险公司调查费用、取得书面谅解,是重要的从轻情节。退赔要在办案机关知情下进行,保留凭证。理赔争议本身的民事解决路径,可参见保险理赔争议全流程。
常见问题
问:事故是真的,只是维修费报高了一点,会构成犯罪吗?
答:多数不会。事故真实、损失存在、只是金额虚高,属于夸大损失,实践中多以拒赔、追回多付款项、行政处罚处理。达到数额标准且有系统性伪造证据的,才可能进入刑事程序。界线在有没有虚构事故本身。
问:保险公司拒赔,我能告它吗?
答:可以。拒赔是民事争议,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要注意诉讼时效,并准备好事故真实性、损失金额、保险责任范围的证据。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时,法院可以判决赔付。具体流程见保险被拒赔怎么办?。
问:同一辆车在两家公司都投保,出事都索赔,算骗保吗?
答:可能构成。财产险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同一损失不能重复受偿。向多家公司分别索赔、隐瞒已获赔付的事实,属于虚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是否构成犯罪,看金额与主观故意,重复受偿的部分必须退还。
问:修车厂说可以帮忙多开点发票,会不会连累我?
答:会。明知虚增维修费用仍然用于索赔,可能被认定为共同骗取保险金。修车厂虚增定损、出具虚假清单,可能构成共犯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这类案件在车险领域很常见,签字确认前务必核对项目。
问:伪造事故现场,会被判几年?
答:看数额与情节。数额较大的,五年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上。如果同时构成放火、故意伤害等罪,数罪并罚,量刑会大幅上升。
问:保险诈骗能判缓刑吗?
答:数额较大、全额退赔、认罪认罚、初犯的,有争取空间。数额巨大以上的,缓刑基本不可能。故意制造事故、涉及人身伤害的,从宽空间很小。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与标准,见人身损害赔偿一页。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保险诈骗的数额标准与夸大损失的定性口径各地存在差异,故意制造事故情形涉及数罪并罚。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遇到实际纠纷请委托专业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