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超过鉴定的「三期」,误工费和护理费还能主张吗?可以。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护理期限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的可结合年龄、健康状况确定合理期限。住院时间超过鉴定意见里的期限,并不等于出院以后误工、护理就自动终止。关键是把“实际治疗需要”和“定残时点”对应起来。
① 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致残持续误工的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② 护理期限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不能恢复的可结合年龄、健康状况确定合理期限。 ③ 住院时间与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以医疗机构证明和定残时点为准,不是“出院即误工结束”。 ④ 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 ⑤ 同一事故的同一鉴定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一、误工时间怎么定:看医疗机构证明和定残时点
误工费的核心是“误了多久工”,法律给的判断标准并不复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关键的是“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也就是说,判断基准是医疗机构的证明,而不是鉴定意见里的“三期”数字。若因伤致残并持续误工,还可一直算到“定残日前一天”。所以住院比鉴定意见长,只要确实还在治疗、还因伤无法工作,误工时间就不一定到出院那天就截止。
二、护理期限怎么算:到恢复自理能力为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期限的终点是“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而不是“出院”。若落下残疾、长期不能自理,可结合年龄、健康状况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三期鉴定与伤残鉴定有什么区别、怎么衔接,可参考交通事故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怎么定?三期鉴定和伤残鉴定有什么区别。
三、住院时间与鉴定意见“打架”怎么办
常见两种情形:一是实际住院、休养时间明显长于鉴定意见里的误工期;二是恢复较慢,护理需求超过了鉴定意见的护理期。遇到不一致,处理思路是: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医嘱等作为基础证据,而不是只盯鉴定意见里的数字;因伤致残且持续误工的,把误工时间终点放到“定残日前一天”来主张;护理部分,用护理依赖程度、护理记录、护工协议等说明确有必要。一句话,鉴定意见是重要参考,但不排除用其他证据印证实际需要。
对鉴定意见本身有异议的,则走下面的救济渠道。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要记住两点:申请重新鉴定的窗口期是“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且要书面提出;同一事故的同一鉴定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不能反复申请。进入民事诉讼后,对鉴定意见的救济还有专门规则,见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怎么申请,不服怎么救济;鉴定、评估费用由谁垫付承担,见民事诉讼中的鉴定费、评估费,由谁垫付、谁承担。
常见问题
我住院比鉴定的误工期长,多出来的误工费还能要吗?
可以主张。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并不以鉴定意见的期限为唯一上限。
出院了,护理费是不是就不能要了?
不一定。护理期限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的,还可结合年龄、健康状况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
觉得鉴定意见不靠谱,怎么办?
应在收到、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书面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批准由原办案单位重新委托;同一事故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